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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

商类)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销售食品

①按规定做好售后服务

②接受消费者投诉

单位名称:

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食品销售的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

可参加工作。

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

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

食品销售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

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

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

健康检查。

六、负责人(法人)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

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负责人统一保存,以备

检查。

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二、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本单位依照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秉着对

社会和公众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以此保证食品安全。

一、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

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制度档案;

建立本

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

全管理员,对食品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落实责任到人的制度

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食药监管部门的监管意

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

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

设备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存档备查。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自检自查计划,依照自查标准,负

责人严格执行自检自查计划,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负责人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卫

生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制度要求的行为及时纠正。

六、负责人每天开展岗位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

品经营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三、索证索票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索证索票制度,加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质量安

全,规范食品供货行为,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中的“证”,是指:

(一)直接供货商的营

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或)生产许可证。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报告、进口食品商

检证明。

(三)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等初级农副食品供货商(人)住所(居住

地)和联系方式的证明。

二、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中的“票”,是指与食品供货商之间每次

交易时,直接供货商向购货商出具的销货票据。

票据应当注明食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供货商的住

所和联系方式。

三、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食品采购

人员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主

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四、本单位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

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五、采购方必须确认直接供货商的资质,索要并查验其合法有效的

证明材料和票据。

证明材料必须是加盖供货商印章的复印件。

六、采购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

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

容。

七、对索取的证票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并按供应商、供货品种、进

货时间等多种分类方式建档保存,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自该种

食品购入之日不得少于2年。

八、上述证照和材料如有变更或改动,食品销售者应当随时索取,

复印保存;

没有变更或改动,应当每年核对一次。

四、进货查验制度

为规范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购进食品时,必要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

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

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本单位负责人指导并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进货查

验工作的落实,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

接受食药监管部门的检查。

三、本单位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

绝进货。

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

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

发现有假冒伪

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长期定点进货的,应

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四、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

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食品销售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

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等复印件;

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

单。

六、从食品销售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

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

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七、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

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

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

和每笔供应清单。

八、采购乳制品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每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

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

明的复印件。

十、每次进货比对进货票据查验货物的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

许可证号等内容,货、票不符或者货物本身标示不合法的拒收。

对每批

货物开箱抽查,发现有明显质量问题的拒收。

十一、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

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

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

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固定

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

上述证照和材料如有变更或改动,应当随时索取,复印保存;

没有

变更或改动,应当每年核对一次。

五、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为规范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负责人通过自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

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该立即召回相关食品,并及时报告所在区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停止销售相关问题食品。

二、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

及时采取措施:

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

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

在经营场所或通过媒体发布召回公示;

对有

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三、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下列不合格食品将停止销售、退

出市场。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

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

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2、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

法和适宜人群的;

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

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

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8、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

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

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9、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

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

紧急召回:

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

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的。

对于紧急召回的,负责人应当在知悉风险后

24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

实施召回。

一般召回:

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需要及时予

以召回的。

对于一般召回,负责人应当在知悉风险后72小时内向所在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

五、负责人应该对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腐败变质、超

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

六、本单位一旦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经营的

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

七、负责人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经营食品的原因、采取的措施的等内

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

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二年。

六、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规范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

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该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

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

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

证明和食品标识,索要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

照产品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活泼者由供货

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二、对原辅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生产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

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

成分和含量;

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

期)和失效日期;

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标破损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7、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

他感官性状异常。

三、对需要购进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

或者检疫的,本单位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

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四、建立商品进货台帐及时登记进销货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渠道、

发票。

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可追溯来源的依据。

如实登记所经销食

品的名称、厂名、厂址、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批号

等内容。

对标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转基因

食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

必须登记国家法定机

关批准文号或产品质量认证标识。

五、本单位购进的销售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经过验证后方可

入库。

根据查验票证,及时、准确录入食品准入备案信息。

内容包括:

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

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

许可证复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质量合格证明信息。

并妥善保存相

关资格认证文件和各类证照原件或复印件,记录生产许可证编号、复印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备日后检查。

六、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

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

内容。

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进货时原始情况,应统一保管,

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以备接受所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的检查。

七、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需

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销售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食品安全培训,内容应

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

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从业人员食品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

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八、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

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做到亮证、亮照

经营。

四、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

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

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积极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培训

活动。

八、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九、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九、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合法亮证经营

必须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方能销售食品,严格遵守其实施条

例,《食品安全法》等法规要求,经营场所应亮证照经营。

禁止无证及超

许可范围,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布局、用途,或变更许可内容,须先经过

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再进行。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

确定采购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

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

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经营(生产)许

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

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

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

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详细记录食品进货信息。

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

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

息。

2、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

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

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

严禁

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3、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

在贮存位置表明

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

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5、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

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

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6、每周卫生检查一次。

确保储存场所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

品储存要求。

7、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容器进行保管。

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

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

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

不得把直接入口

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

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

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

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

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

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及时

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

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食药监管部门。

5、不合格食品的处置。

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药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其要求进行处置。

6、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

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食药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

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十、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为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管理制度。

一、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

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

备或设施。

主要设施宜采用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营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

金属防鼠板,;

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采取有效“除四害”消

杀措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

用品、干手等设施。

五、食品经营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

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

耐腐蚀、不易发霉。

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

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应当定期维护食品贮存、陈列、消毒、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

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十一、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

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及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

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

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

具等物品除外)储存场所应分开设置。

同一场所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

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

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

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

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

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储存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十二、废弃物处置制度

一、安排专人负责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二、将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三、严禁乱倒乱堆废弃物,禁止将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

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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