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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江苏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江苏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天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

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天津市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湖北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湖北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四川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四川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六条

  山东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山东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福建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福建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山西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宁夏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广西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江西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重庆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

  《重庆市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六条

  海南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及优待:

  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海南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内蒙古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安徽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

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安徽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云南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云南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湖南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湖南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一条

  甘肃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甘肃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十九条

  吉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吉林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河北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河北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八条

  辽宁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辽宁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贵州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贵州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五条

  陕西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陕西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八条

  河南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河南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

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黑龙江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青海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

  《青海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六条

注:

无论是婚假还是产假或护理假,休假期间如果及国家法定休假日发生重合,可以继续休假,把失去的国家法定休假日补回来。

修改后的条例中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庆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假日,正常的双休日不包含其中。

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

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2.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3.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产假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

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

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延伸阅读: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是一回事

深圳市社保局提醒,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据了解,此前,深圳市未单独建立生育保险制度,2003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里设立生育医疗保险。

直到2015年,生育保险才作为一个单独险种开始推行,所以二者并不是同一个险种。

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呢?

具体包括深圳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

而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深户居民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即可。

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不同的是,生育保险费只需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职工个人不需支付,所缴费用为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5%。

待遇方面,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实际上,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在孕产期间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等,而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则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深圳妈妈所休产假天数为193天(含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深圳条例规定晚育假15天),但只有正常产假能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

那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吗?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二者不能画上等号。

按照规定,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产假工资。

例如,某企业有1000名职工,月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每月缴纳生育保险费5万元,那么社保支付给企业的生育津贴标准为每名生育职工每月(30天)1万元。

当该企业职工甲原工资标准为每月7000元,职工乙原工资标准为每月1.3万元时,那么对职工甲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对职工乙按照每月1.3万元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其中1万元由社保发放,3000元由单位补齐)。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津贴并不是由社保机构直接发放给职工,而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保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此外,符合政策的二孩职场妈妈,及一孩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是一致的。

此外,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深圳职工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

生育津贴如何领取?

据悉,深圳的生育津贴统一由用人单位领取,企业领取生育津贴条件包括申请单位已办理参保手续,要申请生育津贴的职工已经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而且已经发放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的工资。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如果单位倒闭了,职工的生育津贴还能如数拿到吗?

市社保局表示,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职工申请拨付津贴的,除了准备原来应由公司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

市社保局提醒,因这种情况多会涉及劳动争议,职工需先申请劳动关系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后,将裁决书一并提交以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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