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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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或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以上。
(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亲属财物行为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4年以上。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卫生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
申报社区主任医师资格须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或通过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
申报社区主任护师资格须经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临床或业务工作量(参照各专业标准)。
(二)有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防治、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取得丰富经验,有较强的社区卫生工作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有带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授课。
(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本专业课题研究的主要完成人,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三)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1项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市(厅)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县级以上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且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与应用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并在市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学位)。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有较丰富的社区卫生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问题和解决较大技术的问题,社区卫生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
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有指导和培养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机构及县以下(不含县)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卫生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
申报社区副主任医师资格须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或通过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
申报社区副主任护师资格须经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在某一学科领域有所专长。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丰富的社区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技术操作能力,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具有一定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能主持社区本专业的业务讨论,为住院医师、进修医生授课。
(四)有较强的科研意识和能力,能承担科研课题或担任科研课题的主要合作者或协作者,能进行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操作问题的研究。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县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三)对本专业技术操作问题进行总结研究,提炼出的经验在行业内推广,取得实效。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市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业绩突出,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二)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在具备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前提上,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二)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市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主要组织、完成者(前三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五)县级有资金匹配的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组织、完成者(前三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申报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六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主任、副主任,社区主任、副主任医
(药、护、技)师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1份。
3.对照《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设置一览表》,将申报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对申报临床医学、口腔、中医、预防医学、护理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提交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明复印件。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处,并将工作量填入“简介表”内,各个专业提交反映自己业务水平材料的要求为:
临床手术、中医外科等专业相应手术等级提供手术病历5份;
临床非手术、中医、口腔专业提供疾病诊断病历5份;
病理学专业提供临床病理讨论或病理切片讨论报告5份;
医学影像专业提供会诊或疑难病症影像报告5份;
预防医学专业提供专题总结报告、突发事件或处理疫情报告3份;
护理专业提供危重或疑难病人护理计划及实施病案2份;
药学专业提供完成医院非标制剂的报批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工艺、急毒性材料、质量标准)2份;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提供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结果分析2份;
病理技术专业提供尸检报告2份;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提供影像质量及技术工作评估报告2份;
口腔修复技术专业提供复杂活动、固定义齿及疑难技术问题讨论记录2份;
口腔正畸技术专业提供复杂矫治器及其疑难技术问题讨论记录2份;
全科医学、社区中医、护理提供健康档案5份。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科技成果和业绩成果证书、证明及辅助材料。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或著作原件,提供的杂志必须有封面、目录及论文。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13、对照破格要求,提交符合破格要求规定的相应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上述条款中4、5、6、7、9、11、12、13列入第一分册,8、10列入第二分册,1、2、3列入第三分册)。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精通:
深刻的研究,透彻理解,应用娴熟。
2.系统掌握:
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3.掌握:
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4.论文:
指公开出版发行的医学类或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学术文章,不包括个案报道、综述和译文。
期刊必须同时标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
核心期刊指列入全国相关学科的核心期刊,一般在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杂志的封面上标有某某学科“核心期刊”的字样,可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查到,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可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目录》中查到;
市级论文指经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省辖市卫生局指定的唯一的一份、由省辖市卫生局或医学会主办的内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具体杂志名称附后)。
对港澳台、国外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研究学术论文(只标有“ISSN”),经当年评审专家基本认同(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或国际相关学会认同的,可作为相应的论文要求评审。
医学类或相关专业期刊(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增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学术文章,只能作为社区卫生副高资格评审(不含破格评审)论文要求,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杂志增刊,不能作为社区卫生副高资格评审论文要求。
5.专著:
指取得统一书号“ISBN”,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科普、教材、论文汇编类等不在此列。
6.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
特指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7.表彰:
指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或政府人事部门参与的系统先进工作者综合表彰等。
8.省(部)级:
指国家各部委和省级政府。
9.市(厅)级:
指省辖市和省级业务主管厅(局)。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学历:
学历均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
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教育部卫生部医学教育专业设置的分类标准为依据)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对大学普通班毕业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教委办公厅和人事部办公厅1993年4号文件精神,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
未纳入卫生部门报考名录的学校颁发的学历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2.专业工作年限:
一般从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对后继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含计算工龄的“赤脚医生”经历)起计,对脱产学习时间应:
本科及以下按全脱学习时间减除,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减1年,本专业博士研究生不减。
3.任职资历计算方法:
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目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脱产学习期间,单位未聘任的按全脱学习年限减除;
单位续聘的,其任职年限的减除,可参照后继学历脱产学习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
4.论文发表的期限:
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发表时间必须是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至评审的上一年年底止。
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或送审论文的依据。
5.岗位平转和双职称人员的申报条件问题:
从非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平转到卫纠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必须具有低一级卫生技术资格,且任卫生技术资格满3年以上(职龄计算时间截至评审的上一年年底止);
双职称人员拟评审高一级卫生技术资格,须在低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任职3年以上。
申报时,其他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6.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可直接申报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但不可直接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7.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以上的概念均含本标识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8.本条件所提“市”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9.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通过考试、答辩及高评委专家评审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