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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论述题Word格式.docx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

当今世界,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是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

解决这些环境问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才有可能完成。

  损害预防及风险预防原则;

损害预防原则是指国家应尽早地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各国为保护环境,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

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37试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示: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适用范围、内容和实施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属于预断性评价,有不同于一般的预断性评价,是一项决定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能实施开工建设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

1、对于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持续、协调发展具有直接意义。

可使决策的研究不仅从建设项目的外部条件分析对经济发展是否有利,还要考虑建设项目本身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的反馈作用,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2、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保护法中的运用。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是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过程和内容:

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综合性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与规划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专项规划及其中的指导性规划,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做出决策前,先由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提出书面意见。

由省级以上政府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报告书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6简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含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编制、审批规划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程序和有关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规定。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

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重要法律制度。

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无疑可以防止一些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可以通过对可行性方案的比较和筛选,把某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

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国土利用规划一起被视为贯彻预见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柱和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在国际上越来越引起广泛的重视。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40.《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防治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有哪些主要规定41.试论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指导意义。

40.答:

(1)在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这样规定

的: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法律规定:

对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

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嗓声排

放标准。

(3)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当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

声污染时,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以前15日之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

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此外,非为抢修、抢险作业和因

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者,禁止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

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4)在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这样规定的: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

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

(5)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这样规定的: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此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还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并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以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

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来招揽顾客。

对于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者,该法也规定应当

限制作业时间,以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41.答:

(1)生态规律主要包括:

“物物相关”律;

“相生相克”律;

“能流物

复”律;

“负载定额”律;

“协调稳定”律;

“时空有宜”律。

(2)生态学规律是我们今天处理环境问题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成为我们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理论基础。

只有遵循地球生态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才能够使人类与自然界继续在地球上生存下去。

(3)现代环境科学研究已经为人类揭示了自然界的普遍规律和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环境科学研究已经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即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能量转换的所有影响都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两个途径:

第一,是改变能量和物质的输入或输出;

第二,是制造能量和物质转移或转化的新路径或者改变现有的路径。

(4)因此,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就应当在人类活动与生态系统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基本领域一一生产和消费上改变我们过去的方法。

首先,生产和生活废弃物的排放量不应超过环境容量的极限,亦即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的极限;

其次,生产对资源的需要量同环境对资源的可供量之间保持平衡。

(5)生态学的原理提示我们,人工建立的系统最后都必须与生态系统中有关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原理相一致。

对于生态系统及其规律,人类只能被动地去适应它、而不可能人为地去改变它。

从开发利用资源直到排放废弃物和污染物,人类的所有活动都可以被看作是在改变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的输出输入,当这种改变达到一定程度时,就有可能导致生态系统的崩溃。

(6)所以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时刻以生态规律衡量某项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考虑保护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一一生态系统,考虑到人类近期或者长期利益的实现还需要有众多的环境条件做支撑。

这样才能使人类的行为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才能保证人类世代的利益。

40.试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的法律意义。

(1)环境质量标准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

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

环境质量标准的法律意义在于:

它可以反映人群、动植物和生态系统对环境质量的综合要求,标志着在一定时期国家为控制污染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能达到的水平。

并且,还可以体现环境目标的要求,是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订污染物排故标准的依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源

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做的限量规定。

排放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控

制污染物的排放量,达到环境质量的要求。

排放标准比环境质量标准更具有法律

的约束力,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排放标准是

加强国家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3)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是为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需要遵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以及关于抽样、分析、试验、监测的方法。

它们是制定环境标准所依据的工作规范。

并且在诉讼中也是判断环境污染等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据。

41.试论我国保护森林的主要法律措施。

41.答:

(1)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林业基金是国家为发展林业而设立的专项资

金。

它主要来源于国家的林业投资、财政拨款、林业部门按规定提取或征收的育

林费、更新改造资金、单位和个人对发展林业的捐赠款等。

该基金主要用于林区

采伐迹地更新和林间空地、荒山、荒地造林和育林、护林等费用的支出。

(2)建立封山育林制度。

封山育林是指对划定的区域采取封禁措施,利用林

木天然更新能力使森林恢复的育林方法。

封山育林区和封山育林期由当地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地划定。

在封山育林区内,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和放牧等活动。

(3)建立群众护林制度。

《森林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

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并督促有林的地区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

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

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的行为。

(4)建立森林防火制度,防止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是指由自然或人为原因引

起的失去人为控制并对森林造成破坏性作用的森林燃烧现象。

它是危害森林资源的主要灾害之一。

为了防止森林火灾,我国建立了严格的森林防火制度,并制定了专门的《森林防火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

(5)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

森林病虫害是指危害森林、林木、林木种苗

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合称。

它是导致森林面积减少、生产能力下降、环

境效能降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则是指对森林病虫害进行预防和防治的一整套措施、途径和方法的规定。

按照国务院1989年12月18日发布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其基本原则是“谁经营,谁防治”。

(6)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1998年修改的《森林法》新增加了关于“国

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规定,从而确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7)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出口管制制度。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

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

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

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

批准。

凡出口列入目录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

如果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

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还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8)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1998年修改的《森林法》中增加了一条征收森林

植被恢复费的规定。

要求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

森林植被。

(9)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和采伐更新。

除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并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40述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范,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范。

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

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四千年前的古代国家,但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环境法出现在世界上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

4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限期治理制度的规定。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限期治理的对象目前法律规定的限期治理对象主要有两类:

一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按规定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实践中通常是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是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是否严重扰民、经济效益是否远小于环境危害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有条件治理而不治理等情况,来考虑是否属于严重污染。

2.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按照法律规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中央或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3.限期治理的目标和期限

限期自理的目标,就是限期自理要达到的结果。

一般情况下是浓度目标,即通过限期治理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

限期治理的期限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关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的难度、治理能力等因素来合理确定。

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51试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还必须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

(2)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因为:

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

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而无法救治(3)贯彻该原则的主要措施:

加强对计划(或者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管理;

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

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52试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示: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适用范围、内容和实施程序)。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建设项目

(二)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由行业部门预审,环保部门审批。

(五)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六)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环境法的科技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当代决策方法的重大发展,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一,是综合决策的根据和前提。

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顺利推广和有效开展,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33.试分析公民环境权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概念:

公民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相对应而存在。

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全球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提出的。

特征:

公民环境权是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型公民权利,它独立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而自成体系,应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并行写入民法

作用:

其一,它顺应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权利意识。

其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公民享有和追求高质量的生存空间。

其四,有利于预防、遏制、惩罚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

其五,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法治建设。

29.列举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重要环境管理制度。

1.环境规划制度2.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制度3.环境标准制度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环境保护责任制度6.“三同时”制度7.排污收费制度8.限期治理制度9.排污申报登记制度10.公众参与制度

30.试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行政处分规定的两种情况。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挪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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