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创建工作台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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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10户推选产生1名。
村民代表的条件是:
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
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因故撤换或其它原因造成缺额,在原推选单位进行补选。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村民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由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和各项措施。
(二)讨论决定村建设规划的实施。
(三)讨论决定新建、扩建基建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
(四)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五)讨论决定村重大财务开支。
(六)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等机构。
(七)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
(八)讨论通过村务管理制度和单项工作细则。
(九)听取村委会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十一)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制度等规章制度。
(十二)审议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与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村级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路、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三)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和困难户,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领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
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五)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六)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向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七)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发展村办工业,引导和扶持本村村民发展第二、第三产业。
(八)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做好劳资纠纷工作。
(九)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形式进行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
村委会在会议召开之前,应就有关会议议程和事项在事前征得村党总支的同意,未经党总支研究同意的事项,村委会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或通过。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推选或聘请下列人员,应事先征得党总支研究同意:
(一)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方案。
(二)村委会属下经济组织等机构正、副职领导。
(三)村委会及其属下主要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
每月学习一天,主要学习党对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
村民委员会每半月召开一次办公会,每季度一次汇报会,半年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并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向村党支部汇报。
(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设立村务公开栏,每月10日前公布村务和财务情况,主要内容有:
公布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
本村主要公共事务;
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
村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
宅基地分配;
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
财务收支包括现金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及村干部的报酬等情况。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设财经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三节村民小组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六条本村划分为四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
第十七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开展活动。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文明村的建设,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节村民
第十八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
第十九条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协助村委会开展相关工作,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
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做文明村民。
第五节村委会干部
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村设村委会成员3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和委员1人,具体负责管理村务。
第二十一条村委会干部负责办理村民自治事务并协助镇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管理权。
第二十二条村干部(村党总支、村委会成员)工作应给予劳动报酬,村干部报酬参照镇政府有关规定实施。
村委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的报酬,可由村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村委会成员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信任的组织者,应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村民办事,做好带头人。
村干部应做到下列要求: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依法依章为民办事;
不得从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不准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准刁难群众。
(二)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不准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
不准索贿、受贿、行贿;
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
不得接受有碍公务公正的宴请或借故大吃大喝,挥霍集体钱财。
(三)发扬民主作风。
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搞家长制和一言堂;
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物;
不准干扰各项招标工作和强行指定工程承包者;
不准违反规定及程序占用宅基地或其他用地。
(四)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贩私、骗税逃税和贩黄、吸毒等活动;
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活动;
不准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五)办事要襟怀坦荡。
不准造假、伪造和销毁证据,不准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不准知情不报;
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不准背后搞小动作影响团结;
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六)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
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乔迁等机会索取财物。
(七)对违反上述制度的,要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八)村委会成员应自觉接受村党总支的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经济管理
第一节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财务工作由村委会统一管理。
财务工作坚持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
其任务是:
搞好土地资源的统计登记工作;
积极筹集资金,增加生产经营资金的投入,搞好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编制财务计划;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五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联社)是村委会属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固定财产、工业厂房、出租房屋、商铺、宅基地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月中收支和保管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收付款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制的财务收支票据,有规定要求使用财政收据和发票的收款项目使用统一财政收据和发票,一切支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座支,不准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制度。
财务开支,需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分管财务的干部签名,方能报销入帐,集体开支200元以上,需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后,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签名后方能报销入帐。
村两委经济责任人,离职、调职或换届前,应按镇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建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从村民中推选3—7人产生。
民主理财小组应定期审核村财务运作是否规范和真实,帐单和现金库存是否相符。
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由村组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担任。
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接、监交人要签字盖章,在未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节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管理
第二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村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向村民公布,以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各类承包要到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合同见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村委会对已签订的承包合同项目、承包数量和金额指标等,要实行造册登记,设立专人专责管理。
每年在承包合同规定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认真检查落实承包合同承包兑现情况,严格按法律和合同办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并及时收取到期的承包款。
第三节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用于投入当地发展经济或举办公益福利事业的投资,由村委会、村党总支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研究决定或讨论通过。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的铺位、工业厂房、基建土木工程、荒地开发、水利设施兴建工程等建设项目,均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制度。
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由村委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组成,负责草拟承包合同,审议发包项目,拟定方案、期限和条件,报村党总支部审查同意后,报镇党委政府审批,经镇招投标办公室,统一实行公开招标。
第三十三条村两委会干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参与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其直系亲属参与投标的,应予回避。
抓好工程质量管理,特别抓好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村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要有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
第三十四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村务公开和村务实施的监督,从村民代表中推选3—7人组成。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每月定期审核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后予以公开,必要时,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村务有关执行情况予以解释说明。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有权对村务的执行情况向村干部提出疑问,但不得借故推诿责任,甚至歪曲或捏造事实。
第四章社会秩序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村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荒地、坑洼地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等,都归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
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严禁在承包土地上挖土、盖房或非法将土地转让他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村民建房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做到节约用地,建房时,必须持有《土地使用证》或已报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村委会同镇城建所现场验证开线后才能动工兴建,并须按村规划要求和建设规定施工,防止违法建筑。
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村委会有权阻止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非法所建房屋,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机关处理。
第二节社会治安
第三十八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九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
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四十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一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严禁聚众赌博,不得参与“黄、赌、毒”活动。
遵守社会公德,不准调戏妇女及容留妇女卖淫。
第四十二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和人身安全。
第四十三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消防、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者他人林木。
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四十四条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户口。
出租房屋的户主,必须及时向治保会办理手续。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一般、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由村民委员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处理,并限期改正。
第三节村风民俗
第四十六条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七条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
丧事从俭,实行火化,严禁土葬。
违反殡葬规定搞土葬的,一律按政府政策实行“起尸火化”处理。
对村民主动清理乱埋乱葬的,村委会适当给予经济补助。
第四十八条不请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九条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
第五十条在日常生活或社会交往中,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
在生产中,自觉服从村民委员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不随意移动地界。
第五十一条邻里发生纠纷,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
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和赔偿损失;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五十二条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制度,不得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反对不良行为和风气。
第五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做到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五十四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安度晚年。
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镇政府规定的五保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或从其集体分红中扣除其赡养父母的日常生活费用。
第五十五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得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让中小学生辍学。
第五节计划生育
第五十六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镇人民政府和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好计划生育专职人员。
第五十七条人口出生计划指标要具体落实到人。
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连续二年不能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任务率,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十八条人口出生执行情况、四术任务以及完成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等要张榜公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对独生子女的夫妇,村委会要按政策规定给予优待。
第六节环境卫生及公共实施管理
第六十条搞好文明卫生村建设,建设富裕文明的新农村,实现村道美化、绿化、净化。
第六十一条搞好环境卫生,保障村民群众身体健康。
保持村庄清洁卫生,严禁在村内、屋前、屋后乱放牲畜。
严禁乱挖、乱开渠、乱排放污水。
严禁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清除卫生死角,消灭蚊蝇滋生点,定期进行除“四害”工作。
第六十二条建立健全卫生队伍组织,落实卫生保洁人员,搞好村庄环境卫生,做好垃圾堆放转运工作。
第六十三条绿化村庄、美化环境是每个村民应尽义务,对损坏村庄树木、花木者,责令其补种(包种生),损坏花坛、花基要赔偿。
村民应自觉爱护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造成损坏的,须作出赔偿。
第五章社会保障
第六十四条本村发生自然灾害,村委会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上级做好计灾、查灾、报灾工作。
上级发给本村的救灾、救济财物,应专项使用,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户,同时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第六十五条组织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农保,避免出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确保村民“老有所养”。
第六十六条对经批准的五保户,由村统筹供给粮、款,保障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同时积极动员本村五保老人入住镇敬老院。
五保老人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除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外,超支部分由镇村两级共同解决。
第六十七条经镇政府确认的特困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标准给予上报办理低保,并视其情况给予临时困难救济,救济款从村集体的公益金中解决。
对一些临时困难家庭,村委会积极协助其向镇民政办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解释。
第七十条村委会及其下属专门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村民议事制度、村委会工作制度、村干部廉政制度、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工作制度、村集体经济承包与建设投标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社会治安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自治制度。
第九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三天内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紫藤树村2011年度“民主法治村”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党内外职务
组长
蔡峦
女
44
村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
赵建国
男
43
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
成员
陆亮
39
村党总支副书记
董正伟
45
村委会副主任
徐晖
40
村计生专干
蒋忠东
村治调主任
马力军
30
村民兵营长
刘杨
25
村团支部书记
程光
村统计会计
紫藤树村村规民约
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全体村民均有保护土地的义务。
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规划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对非法同居、非法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对有漫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四、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五、本村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
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体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行害行为。
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
丧偶子女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八、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为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继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成年子女、继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九、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
严禁吸毒,贩毒。
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十一、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诽谤他人和侮辱妇女,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要挟的办法,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不偷拿国家、集体、他人财物,不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设置障碍,不损毁、移动指示标志,不损毁机耕道路、排灌渠道、耕作机械等集体公共设施,不乱砍滥伐树木。
十三、做到村容环境卫生整洁,村民落实门前三包,房前屋后无垃圾及污物,任何企业与家庭不得向路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