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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6.2.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一。

  6.2.4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6.2.6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解决,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自年月日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盖章)

  篇二:

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实务操作

  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实务操作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合同之一,《合同法》专门设一章节对承揽合同进行规范。

但一般公众对承揽关系的了解程度远不如买卖关系,这也是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原因。

本文从定作人和承揽人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其在承揽关系中的法律风险和签订承揽合同所应注意的事项。

具体如下:

  一、承揽合同的定义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1、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意在完成一定工作,买卖合同意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相应地,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检查、监督的权利,而买卖合同的买方并无此项权利。

  

(2)承揽合同是以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加工能力有相当的信任度作为双方合作前提的;

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工作;

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转承揽;

而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看中的是卖方的货物,至于这些货物是卖方自己生产的,还是向其他人购买后再转卖给买方的,并无什么区别。

  2、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在雇佣合同中,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并限定工作时间。

而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自备工作场地、劳动工具或设备,自行组织人员完成承揽工作;

(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另,雇主和定作人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不同,详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三、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应注意事项

  定作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如在承揽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可按有利己方原则来约定合同条款;

如处于弱势地位,则尽量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1、合同主体

  

(1)承揽人为自然人的,需注意的是该承揽人无法出具相应的正规发票。

另,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承揽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防止发生纠纷时联系不到承揽人。

签订合同应要求承揽人签字并盖手印。

  

(2)承揽人为法人的,则要求承揽人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如果发生情况紧急需传真签订合同的,事后应及时补签,并保留好合同原件。

  (3)建议在双方合作前,派员对承揽人是否具备完成承揽工作的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包括承揽人机器设备、工人数量、技术人员资质、施工场地等影响承揽工作的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定作人根据该报告决定是否签订承揽合同。

  2、原材料

  

(1)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如承揽人损坏的,应将损坏的原材料退还定作人,由定作人统一销毁,并按原价赔偿定作人。

如承揽人丢失的,建议约定按原价双倍赔偿定作人。

  

(2)原材料需承揽人提供的,应对该材料的品质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防止承揽人以次充好。

  3、交货地点和日期

  

(1)合同应明确约定交货日期。

如承揽人延迟交付货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如延迟超过一定的期限(如20天)的,可以约定定作人有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承揽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2)合同应明确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涉及运费和运输风险,约定在定作人工厂或定作人指定地点交货的,运费和货品在途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约定由定作人上门提货的,则运费和货品的在途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4、验收标准和方式

  合同应约定货品验收的标准,如以样品验收的,应在合同签订后将样品交付承揽人,必要时应进行文字说明。

如果涉及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或图纸的,应将该标准或图纸作为合同附件。

  双方应约定抽检的比例,在交货时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并签字确定。

  5、付款时间和方式

  建议交货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

如承揽人部分违约的,需扣除违约金的,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再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该笔货款。

  如货款以转账方式支付的,可在合同中约定承揽人账号。

如以现金方式支付,而承揽人为自然人的,不宜将货款支付给其雇员,应支付给承揽人本人,并要求签写收条。

  6、商业保密

  承揽人不得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图纸或商标标识泄露给第三方。

  合同应约定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保密,且保密条款不因合同履行结束而失去法律约束力。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应有针对性地预防承揽人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常见违约行为有:

  

(1)交付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如可退回返修的,则退回返修,并由承揽人承担延期交换的违约责任。

如不可返修的,应赔偿定作人损失。

  

(2)承揽人延期交换的,应向定作人承担合同金额3%/天的违约金,如延迟交付超过1个月的,定作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定作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定作人损失(数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下同)。

  (3)承揽人私自生产制造定作人产品、留存复制品或将样品和图纸等泄露给第三方生产制造的,应向定作人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定作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定作人损失。

  8、争议解决方式

  选择在定作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法院,更有利于定作人。

  9、定作人权利义务

  

(1)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变更合同

  或解除合同。

该权利不以承揽人违约为前提,但如致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2)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

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还可以解除合同。

  (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

  10、其他

  

(1)知识产权保护。

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的,如所剩原料、辅料等带有定作人标识的,应自行销毁或交定作人处理。

  

(2)如承揽人雇员在定作人处完成承揽工作的,应强调承揽人责任:

承揽人及其雇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定作人企业制度。

如因承揽人及其雇员导致定作人经济损失的,承揽人应赔偿;

承揽人应自行处理好与雇员关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按时发放薪酬等。

  四、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应注意事项

  承揽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如在承揽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可按有利己方原则来约定合同条款。

如处于弱势地位,则应仔细研读合同条款,考虑能否及时完整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避免将来违约。

  

(1)定作人为自然人的,应要求定作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须防止定作人领取货物后潜逃,导致承揽人无处讨要货款。

  

(1)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应约定提供日期和提供方式,如定作人延迟交付原材料,承揽人有权相应地推迟交货日期。

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原材料需承揽人提供的,应对该材料的品质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

如原材料总金额比较高,承揽人可考虑要求定作人预付货款。

  

(1)合同应明确约定交货日期,尽量降低延迟交货所应承担的违约金。

另,如需定作人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原材料、样品、图纸等),而定作人延迟提供的,承揽人有权相应地推迟交货日期。

  承揽人如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承揽人交付产品后,如定作人未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质量异议,视为承揽人所交付产品均合格。

  建议根据合同总金额要求定作人预付全部或部分货款。

如定作人延迟支付预付款,承揽人有权相应地推迟交货日期。

  合同应约定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保密,定作人不得将本合同价格泄露给第三方,该保密条款不因合同履行结束而失去法律约束力。

  违约责任条款应有针对性地预防定作人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常见违约行为有:

  

(1)定作人提交原材料、技术或图纸等存在瑕疵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由定作人自行承担责任。

如需返修的,返修费用由定作人承担。

  

(2)定作人延迟支付货款的,应承担未支付货款金额3%/日的违约金。

定作人逾期30日未支付货款的,承揽人有权对产品行使留置权品(本条适用于定作人先付款,承揽人后交货的情形)。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4)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揽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选择在承揽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法院,更有利于定作人(如定作人和承揽人处同一县级市或区,则选择定作人所在地法院和选择承揽人所在地法院效果一样)。

  9、承揽人义务

  

(1)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对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但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对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

  (4)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在产品验收时,如果出现定作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却以产品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金时,承揽人可以选择对产品行使留置权,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定作人支付货款。

  五、相关法律法规(详见附件)

  1、《合同法》第十五章第251条--第268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1条。

  六、结语

  以上注意事项和法律法规仅供当事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参考,本文并不能够穷尽所有事项,也无法绝对制止对方当事人不违法合同约定。

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将合同条款约定具体明确,尽量增加对方违约的成本。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如变更或补充合同条款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以书面盖章或签字的形式通知。

一旦出现争议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并就具体问题向专业律师咨询。

  古佛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篇三:

订立承揽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订立承揽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日期:

20XX-03-18点击:

108作者:

来源:

佚名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合同法》听列举的上述合同应包括的内容虽然是示范性的,但从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角度出发,订立承揽合同应对上述内容作出约定,并尽量规定明确、具体,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使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

根据承揽合同的特点,订立合同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订立承揽合同标的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

应注意加工物是否是合法物,审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允许加工,如果加工物是法律听禁止的物则导致合同无效,给双方带来经济损失,甚至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如对特定物的加工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则应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后方可订立合同。

同时还应注意承揽的标的物是否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的侵犯,否则会导致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订立承揽合同质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得到质量合格的定作物,有关定作物质量方面的约定就十分重要。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订立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这既能保证承揽人按照质量约定进行加工,也便十定作人日后对定作物的检验、验收和利用对质量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附有相应的图纸或质量说明等质量资料,对相关的质量资料,当事人均应签字确认。

有时仅凭文字的表述难以对质量问题进行准确描述,可以通过实物样品来更进一步明确质量要求,实践中可以以样品作为验收的标准,在确定样品以后,应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封存,最好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必要的话也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以免就样品发生争议。

就样品还可以附有质量说明,如果样品和质量说明出现不一致时侯,一般应以质量说明为准。

  对短期内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期在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山定作人自身保管、使用不当以外,由承揽人负责无偿修复或者更换,造成定作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质保期的约定应当合理,质保期过长,会增加承揽人的责任,反之则不利于保护定作人的利益。

  三、订立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在合同中规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承揽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解除合同。

  由定作人提供原料的,订立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交付的时间、数量、质量、交接地点、方式等,承揽人对原材料应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补齐。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

同时还应对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超出定额部分材料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避免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四、订立承揽合同价款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对承揽方而言,履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对于价款数额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价款条款应包括货币种类、金额或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和结算方式等。

应当注意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论定作人或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均会涉及原材料损毁风险的承担,

  或一方违约后违约金确定问题。

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订立合同时,应将原材料的材料费和酬金的金额或计算方法分别予以规定,以便区分明确责任。

  五、承揽合同在交付验收条款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交付与验收是完成定作物后与定作人的交接,也是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

当事人应对交付加工物的地点、时间作出约定。

履行地不明确的,应在履行义务方营业地履行。

而交付时间应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交付时间不仅影响承揽人工作、定作人对定作物的利用,还影响定作物风险的承担,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的交付期限,承揽人可在期限内任何时间交付定作物。

承揽人通知后,定作人拒绝受领的,承揽人可以选择提存定作物或行使留置权。

《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

如果加工物不符合要求,检验期内应当将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实践中,当事人对是否及时检验往往发生争议,而加工物的检验期限过长,也不利于保护承揽人的利益,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对检验期作出明确的约定。

对比较复杂,时间较长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的次数、时间以及标准,由定作人对阶段性工作作出评价,定作人的确认,可以作为承揽人工作符合要求的依据。

  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由第三方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定作物进行检验,对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及时接收,超过规定期限受领的,不仅定作物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还应向承揽人支付实际支出的保管费和其他费用。

  六、订立承揽合同的保密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工作一般技术性比较强,有的还需要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

为避免承揽人泄露或不适当利用获知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保护定作人的利益,在订立合同时,需要订立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应具备以下内容:

1.秘密信息的定义

  如果简单地将保密信息内容定义为商业秘密,对提供信息方不利,因为商业秘密的构成需具备四个条件,即需为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按商业秘密要件确定遭受侵权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才能确定是否违约。

所以订立合同时大都规定不论信息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均为保密信息的范围。

  2.保密制度

  当事人应约定保密制度,即采取什么措施和制度来约束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方比如约定含有保密内容的资料名称、保密措施等。

是否按保密制度约定履行,也可作为衡量义务人是否违约的标志:

  3.违约责任

  应明确义务人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规定经济损失或违约金。

因为秘密信息为无形资产,其价值不便衡量,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也难以举证,双方订立合同时,应明确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违约金。

  七、订立承揽合同留置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须合同约定。

承揽人在依法留置定作物后,应当通知定作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订立合同时可以对该期限进行约定。

《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应不少于2个月。

承揽人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才能处分定作物。

承揽人通过折价的方式处分定作物应与定作人协商,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处分定作物,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定作人。

承揽人在留置定作物期间,可以收取定作物孳息,享有必要的使用权,将报酬请求权转让时,留置权也可一同转让。

留置权作为为承揽人设立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放弃。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当事人之间对形成承揽关系或雇佣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形、如甲酒店因装修,要求乙为甲酒店制作橱具,双方协商按照做工天数支付乙的报酬并由甲提供午餐,后乙因工作过程中被电钻割伤造成各种损失5000余元,乙诉至法院,要求甲酒店赔偿其损失。

该纠纷的解决首先应确定甲乙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如果认定当事人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则乙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自身损害,定作人甲不承担合同责任,除非甲对定作工作指示存有过失。

而如成立雇佣关系,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显然主张承揽关系对甲有利而主张雇佣关系对乙有利。

那么实践中如何区分雇佣与承揽关系呢?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实践中仅从定义也很难对二者进行区分,笔者认为,实践中判断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还应从合同履行具体情况进行区分,首先,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看,雇佣关系中,雇主得到的是雇工所付出的劳务,这种劳务虽然也包括一定的技术,但通常技术含量比较低,而雇主支付的报酬所包含的也一般仅为劳动力的价值,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首先是一定的技术成果,其次才包括一定的劳务。

《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的事项应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包含一定的技术成分,需要承揽人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并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动完成主要的工作成果,而定作人支付的报酬也含有技术成分的价值和一定的利润。

其次,从履行过程看,雇佣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并不是平等的,雇主需为受雇人提供必要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受雇人提供的劳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受雇人则按雇主意志进行工作,听从雇主的安排,受雇人工作地点一般由雇主指定。

承揽关系中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承揽过程中承揽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工作方式和过程,虽然定作人也享有必要的监督检验权,但这种监督和检验权是针对承揽人的工作结果,并不是针对承揽人所提供的劳务,承揽人也不受定作人的组织和管理约束,工作地点由承揽人自行决定。

具体到上面所举案件而言,乙在不特定期间按照甲的要求提供特定的劳务,虽然乙以自己设备完成工作,所提供的劳务也有一定技术含量,但甲以每人每天劳动报酬的方式结算,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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