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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内蒙古自治区奶牛保险条款文档格式.docx

(五)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经保险人和畜牧管理部门验体合格。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所导致的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重大病害。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二)自然灾害。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

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奶牛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保险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第六条 

每头保险奶牛的保险金额按照品种、畜龄、产奶量和市场价值不同,分为4000元、5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具体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

保险费率=8%。

每头保险奶牛保险费=每头保险奶牛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设20天疾病观察期,自保险期间起始之日零时起至第二十日二十四时止为保险奶牛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从第二十一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奶牛,不再设定疾病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审核确认保险奶牛的投保数量。

本保险合同一经生效,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奶牛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而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赔偿。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对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观察期”、“赔偿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章节中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分户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保险人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保险单及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凭证及时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保险奶牛部分或全部的饲养地点发生变化、数量发生变化、耳号标识丢失缺损、转让等,导致保险奶牛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的通知后,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及时为被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保险人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奶牛的受损情况。

保险人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奶牛残余价值的权利。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当在查勘时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应提供的索赔资料或发放索赔资料清单。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保险奶牛的处理有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分户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人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对于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应当按照理赔分户清单直赔到户。

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奶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有关奶牛养殖管理方面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

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奶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奶牛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为维护保险奶牛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保险奶牛部分或全部的饲养地点发生变化、数量发生变化、耳号标识丢失缺损等,导致保险奶牛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奶牛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奶牛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保险奶牛的处理有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请求保险人赔偿时,应当提供受损保险奶牛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奶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事故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二)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也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保险奶牛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款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1)建设项目概况。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奶牛:

指专门用于产奶的牛。

(二)蓄洪区:

指当河道洪水流量超过河道设计安全泄量时,必须将部分洪水,分蓄到规定的湖泊洼地,以削减洪峰,洪水位下降后再陆续排出,此蓄水区称蓄洪区。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三)行洪区:

指主河槽与两岸主要堤防之间的洼地,历史上是洪水走廊,现有低标准堤防保护的区域。

遇较大洪水时,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和宽度开口门或按规定漫堤作为泄洪通道,此区域称行洪区。

  (四)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

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4)是否满足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

  (六)风灾:

指包括暴风、龙卷风、台风等风力6级以上,风力在1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3)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七)雷击:

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八)冰雹:

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地震:

地壳发生的震动。

(4)跟踪评价的结论。

  (十)冻灾:

指春末秋初,由于冷空气的入侵,使土壤表面、植物表面以及近地面空气层的温度骤降到0℃以下,使植物原生质受到破坏,导致植株受害或者死亡的一种短时间低温灾害。

  (十一)泥石流:

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仍以森林为例,营养循环、水域保护、减少空气污染、小气候调节等都属于间接使用价值的范畴。

  (十二)山体滑坡:

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阐述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目的。

  (十三)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四)环境价值评价方法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四)爆炸:

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它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2.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内容  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十五)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六)故意行为:

指投保人、被保险人预见到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但仍希望其发生或听任其发生的行为。

  (十七)重大过失行为:

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三)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十八)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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