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习生管理手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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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索要和接受病人或病人家属的钱物、馈赠和宴请。
禁止为方便个人学习而损害病人的健康或增加病人的痛苦。
严禁以病人名义(无论病人是否同意)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及开具检查单等。
五、严格履行实习生职责,严格遵守请假规定和劳动纪律。
实习期间一切诊疗活动或实习岗位工作,必须在带教教师的指导下进行。
不得擅自进行各种治疗工作或开具各种检查单据和医疗证明文件,未经许可,不得更改医嘱。
注意保护病人隐私,不得擅自向他人泄露。
严格按照带教教师的指导向病人和病人家属介绍病情,不得擅自向病人泄露需要保密的病情和检查、检验结果等。
在解答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问题时,应严格遵照上级医师的意见和保护性医疗制度原则进行。
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六、实习期间应与实习单位职工及其他实习、进修人员保持良好关系,维护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做到谦虚谨慎,努力学习,吃苦耐劳,团结同学,互学互帮,和谐共处。
七、讲究卫生,言谈文明,礼貌待人,上班期间工作服装和衣帽穿戴整齐、规范,做到仪表端正,衣冠整洁。
工作场所禁止穿高跟鞋、拖鞋。
女生不准化浓装和戴首饰进入工作场所。
不随地吐痰,不抽烟酗酒。
八、爱护公物、厉行节约。
未经许可,不准私自使用医疗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损坏东西主动报告并按规定赔偿。
九、遵守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不起哄,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观看或传播各种反动淫秽书刊、声像制品,不得组织或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十、实习期间如有违规、违纪,或工作中发生过失,应主动检查,虚心接受批评和处理,并及时向片区管理教师或实习部报告。
对不服从领导、不尊重教师、组织纪律差、违规违纪经教育不悔改者,实习单位有权停止其实习直至辞退,学校将根据本手册有关条款和《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按照实习单位的轮转安排,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增强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不得擅自调换实习单位和实习岗位。
二、实习学生必须在带教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各项医疗、护理或岗位工作,未经许可,禁止擅自进行各类诊疗活动或岗位工作。
给病人开具的各类检查、治疗单据和各类医疗文书,必须经带教教师签字。
三、实习学生必须按时上下班。
医院实习学生应提前半小时进入所在病区,对所管病员进行巡查后,参加病区医护交班会。
上级医师(护师)或带教教师查房时,实习学生负责报告所管病人的病史、病情变化、相关检查检验结果、诊断和治疗情况,及时准确记录好上级医师、护师(护士)查房的意见。
下班前,应巡视所管病员,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四、对危重病人应随时诊视,发现病情变化应立即向上级医师报告,并作好记录。
五、参与会诊,并做好会诊记录。
六、必须参加科室组织的病例分析、临床病案讨论、死亡病例讨论,必须参加实习单位安排的学术报告、讲座等,认真做好记录和学习笔记。
实习小组要定期召开讨论会,交流学习经验,在实践中改进学习方法。
七、严格按病历书写规范要求书写病历及其它医疗文本,做到完整、字迹清晰、工整。
实习医生在各临床科室实习期间每科应完成2份以上完整病历,并经上级医师修改,纳入考查考核项目。
八、严格执行各类操作规范或安全生产流程,增强职业风险防范意识,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医院类实习单位,实习学生应严格无菌观念,实习医生可以在病区护士指导下学习注射、抽血、灌肠、备皮等护理技术。
九、按照医院或科室规定参与值班,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十、实习学生对病人查体,应在上级医师或带教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未经带教教师许可,不得自行对病人进行体格检查。
给异性查体时,应有带教教师或其他医护人员在场。
一、实习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实习期间相关纪律规定。
二、实习学生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不任意调班、换班,不擅离工作岗位,不擅自调整或调换实习单位。
三、实习学生必须参加实习单位针对实习生开展的各类培训和讲座,必须参加科室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活动。
四、关于请假的规定:
1.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完善请假审批手续。
请假1天,由所在实习科室审批;
请假2~3天,由实习单位教学主管部门审批;
请假4~7天,由片区管理教师审核,并经实习单位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学校实习部审批;
请假7天以上,报学校审批。
2.请病假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或所在实习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面申请,报实习单位教学主管部门审批和片区管理教师审核,请假申请和疾病诊断证明提交学校实习部存查。
急诊患者或病情危重者,首先应当积极治疗,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实习片区管理教师和实习单位教学主管教师,病愈后补办请假手续。
3.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实习单位,到准假科室销假,并告知片区管理教师。
4.学校因特殊情况需通知实习学生返校,统一由学校实习部发函至实习单位,并由片区管理老师负责联系安排。
5.参加“专升本”考试或其他各类考试、或参加就业双选会的实习生,必须经实习片区管理教师、实习单位教学主管部门和学校实习部同意,必须完善请假手续。
五、考勤管理的规定:
1.实习生考勤由实习队长和实习片区管理老师负责。
实习生到实习单位后应首先在实习队长处签到,不得由别人代签。
各实习点考勤情况表由实习队长填写并按月书面报告片区管理教师。
实习片区管理老师不定期到实习队考勤。
2.缺勤认定。
在实习时间内,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或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实习单位者,均视为缺勤。
3.缺勤处理。
严格执行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缺勤1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旷课学时累计达到纪律处分规定的,按《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4.学生处分情况由学校实习部以通告的形式发送给各实习片区。
片区管理教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在当事学生实习队通报,学校以电话或函告形式通知被处分学生的家长。
5.缺勤、事假或病假累计二周以上,耽搁的实习时间顺延,并补交相关费用。
累计三个月以上者,按休学一年处理,原实习单位产生的实习费不能退还,再次实习产生的实习费由学生本人另行承担。
六、转岗实习的规定。
医类及护理类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骨伤及护理、助产等专业,实习满8个月后,药学类及医学技术类专业实习满6个月后,学生凭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可以办理转岗实习的手续。
办理程序为:
学生提交本人申请、就业协议书、监护人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在医院实习的学生到片区管理教师处办理,在企业实习的学生到所属系(部)办理。
一、实习学生应当在实习单位提供的宿舍或学校统一租用的住宿点住宿,原则上不容许擅自租房住宿。
如实习学生坚决要求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在外住宿原因,必须经学生家长签字
同意,明确在外住宿的安全责任自负,同时需承担统一安排住宿已发生的房租费,方可办理在外住宿手续。
二、实习生宿舍管理规定:
①严格遵守和执行实习单位有关宿舍管理规定。
②实习报到与结束时,按时做好宿舍交接、用具清点、清洁卫生、水电读表等工作;
③爱护宿舍内各种用品及设施,不得损坏。
若有损坏,由损坏者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无法查清损坏者,其损失由该寝室或该实习队学生集体承担。
④实行宿舍轮流值日制度,保持宿舍整洁。
⑤不准在宿舍内乱装开关、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电炉、烤火炉、电热水器等电器,禁止使用煤油炉、煤气炉等燃油燃气器具。
⑥宿舍内不准留宿亲友及外人,
注意门锁安全。
⑦按时就寝,不准在宿舍内打闹,喧哗,酗酒,打牌。
⑧按时归寝,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留宿。
在外留宿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其责任由实习生本人承担。
实习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如下安全管理规定,如违反相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按《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一、实习学生应强化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和出行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禁止乘坐“黑车”、“摩的”或没有营运资质的交通工具,杜绝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严禁实习学生到江、河、湖、海、池塘等处游泳、戏水。
三、严禁参加法轮功、传销组织等非法组织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严禁发表不负责任的各种言论或传播网络舆情。
五、严禁参与各种类型的赌博活动,严禁吸毒、酗酒,严禁打架、滋事。
六、严禁到酒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七、应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应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同学之间应相互帮助、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禁止拉帮结派,禁止结交社会不良人员,与当地居民搞好团结,避免发生纠纷。
八、必须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九、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强化职业安全防护意识。
十、注意饮食卫生,防治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一、为健全实习管理组织机构,每个实习队需选定实习学生干部。
实习学生干部包括实习队队长、团支部书记、专业实习组长等,由学校实习部根据学生在校表现情况,指定品学兼优的同学担任,在学校实习部和片区管理老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实习学生干部要以身作则,在实习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做到四带头:
带头参加集体活动;
带头搞好各科实习;
带头遵纪守法;
带头搞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
要善于团结同学,办事公正,敢抓敢管,勇于承担责任。
二、实习学生干部的职责为协助实习片区管理教师和实习单位主管部门做好实习学生管理工作。
包括:
掌握本队学生实习期间的职业操守、学校态度、劳动纪律等综合表现情况;
掌握本队学生专业实习情况,是否能够按照学校实习大纲要求完成专业实习任务;
协助组织本队实习学生开展党团组织活动,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严格做好学生考勤记录,及时反馈学生异动和学生实习情况,若实习学生发生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片区教师和实习单位教学管理人员报告;
协助片区管理老师认真做好优秀实习学生、实习学生干部的评先工作;
填写《学生实习鉴定》中的“实习小组意见”,完成片区教师和实习单位教学管理人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为了激励实习学生奋发向上,积极进取,努力完成实习任务,学校每年在实习生中开展优秀实习学生和优秀实习学生干部的评选活动。
二、评选比例和办法:
①优秀实习学生按实习学生10%的比例评选,优秀实习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15%的比例评选。
②纳入指导性实习计划安排的学生,由各系组织,根据实习学生的表现和实习单位的评价进行综合评定。
③各实习队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实习片区管理教师组织、学生推荐,并征求实习单位主管部门及各系意见,实习管理部汇总审查后报学校批准。
④优秀实习学生和实习学生干部在学生毕业典礼大会上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评选条件
1.优秀实习学生:
①政治素质好。
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实习单位和实习队组织的政治学习。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理想、讲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②职业道德好。
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为人正直,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意识。
③学校成绩好。
勤学好问,按照实习大纲要求完成实习任务,积极参加实习单位针对实习学生组织的各项专业学习活动,实习考核结论为良好以上。
④纪律观念强。
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实习期间的各项规定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记录。
2.优秀实习学生干部:
①认真履职,积极协助实习片区管理教师和实习单位主管部门做好实习学生管理相关工作;
②实习综合表现和实习成绩良好;
③本实习队无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一、学生在校学习实行“2+1”模式,即2年在校学习,1年毕业实习。
学校所有专业毕业实习时间即从第二学年的理论学习考试结束开始,相当于当年的7月初学生分批陆续进入实习岗位,实习至次年的6月初,共计11个月。
其中医学类专业、护理类专业的毕业实习及在医院实习的各专业均属于跟岗实习,药学、相关医学技术类专业到企业的实习包括跟岗实习与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
二、学生实习单位的安排由实习部统筹,各系具体组织实施。
为便于实习学生的管理,确保学生实习质量和实习期间的安全,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单位,按照优生优分、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安排。
遵照国家规定,认识实习(见习)、跟岗实习不允许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
顶岗实习,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在所属系部办理自联实习的手续。
学生实习单位的安排详见《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实习实施细则》。
三、学生实习前的岗前技能强化培训和岗前综合教育培训
1.岗前技能强化培训:
由各系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岗前技能强化培训方案》,按培训方案切实组织实施。
培训内容主要为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
培训结束后由各系组织考核,合格者方能进岗实习,不合格者继续培训直至合格,耽搁的实习时间顺延。
2.岗前综合教育培训:
实习部指导,由各系及各实习片区分别组织实施。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实习单位介绍、进岗时间、实习期间学校相关组织纪律规定及职业风险防范、住宿管理的规定、交通安全等人身财产安全教育。
培训结束后由各实习片区组织考试,合格者方能进岗实习,不合格者继续培训直至合格,耽搁的实习时间顺延。
四、在分管校长的指导下由实习部全面统筹实习管理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各系的实习管理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统筹学生实习过程的检查与管理。
1.各系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各专业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实习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等。
2.各实习单位按照学校各专业实习大纲的要求,拟定实施性的教学计划,按照《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带教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指派带教教师,切实完成学生实习的带教任务,并按照学校实习考试办法、考核标准组织实习学生考试、考核,完成学生实习鉴定手册的审核、签字、盖章。
3.实习学生应当按照本专业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教学任务。
服从实习单位教学主管部门和学校实习片区教师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服从实习科室和带教教师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实习学生必须在带教教师的指导下从事一切诊疗活动或实习岗位的相关工作,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实习期间的组织纪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必须按照实习要求和实习工作情况,认真填写实习鉴定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单位审核、签署实习鉴定意见、盖章,实习片区管理教师签署实习意见,交相关系部,纳入学生学籍档案管理。
五、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由两个部分组成:
1.平时综合表现总评:
主要考核医德医风、学习态度、劳动纪律三个方面,按学校《实习生综合表现评价指标》进行评分,根据各科或各岗位评介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90分、90分<良好≥80分、80分<良好≥60分、不合格<60分。
不合格者学校进行教育,补实习,仍然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2.专业成绩总评:
理论考试与技能考核各占50%。
各科室或岗位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按学校理论考试题库和技能考核项目、评价标准,组织考试、考核和成绩评定。
实习单位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各科室或岗位考试、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各科或岗位室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之和除以轮转科室或岗位数,折合成百分制),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每个科室考试、考核必须合格,不合格者补实习,仍然不合者,不予毕业。
补实习发生的相关实习费由学生自行支付。
六、实习巡查分实习管理常规巡查与教学巡查:
1.实习管理常规巡查:
在实习部的统筹和各系的安排下,由实习片区管理教师和各系实习管理人员负责;
实习片区管理教师负责所辖片区实习单位的巡查工作,各系实习管理人员负责本系企业类实习单位的巡查工作,具体负责的实习单位由实习部明确;
每届实习巡查常规安排6次,分别安排在当年的7月、9月、11月与次年的1月、3月、5月,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主要内容包括实习管理工作的衔接联系和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
2.实习教学巡查:
分为学校和系部两个层面,每届实习常规开展,教学巡查时间通常安排在当年10月至次年2月;
学校层面教学巡查由实习部统一组织安排,参与人员包括校领导,实习部、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校内外教学和管理专家,片区管理教师;
系部层面由各系拟定巡查方案,实习部审核、统筹安排,参与人员包括系部负责人、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人员、专业教师等;
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掌握学生实习情况,开展实习质量检查、指导,人才需求与专业设置调研,学术交流,针对性地开展学术讲座与实习教学工作交流等。
七、带教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培训:
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两种方式。
①“请进来”即学校每年按片区或区域组织实习单位带教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到校进行短期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
教学常规管理与教学方法、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学生管理等讲座;
为培训学员指定带教教师,开展“示范课”及进行教案书写、备课、教学方法与授课技巧等方面指导;
培训学员授课演练或展示。
培训合作者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②“走出去”即通过实习教学巡查的方式,开展实习质量检查、指导及开展实习教学管理与教学活动规范讲座、“示范课”等系列活动,提升实习单位教学管理人员、带教教师的教学意识,提升其教学能力与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教育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