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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教育的现状与发展对策Word下载.docx

“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且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1987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若干暂行规定》中提出: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

”这些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都承认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实践中仍旧是“国家办学的补充”。

而且这些政策仅仅是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合法地位,至于应该如何办学还需要举办者自己探索。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从零起步,在并不理想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中艰难地获得生存和发展。

(二)快速发展期(1992-1996)

1993年2月13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指出:

“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还提出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这十六字方针。

此后不久,民办教师与学生地位平等也在《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得以明确。

1995年中国教育的最高法规《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也有了民办教育的一席之地。

1999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民办教育的定义也第一次从“对公办教育的补充”而改变为“与公办教育并重”,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甚至开始直接给予部分民办学校以资金支持。

(三)规发展期(1997至今)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开始进入依法办学、依法治理、依法行政阶段。

1999年国务院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为我国民间办学活动再度亮起绿灯,朱镕基总理在讲话中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举办高中阶段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条件的也可以举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这是中国高层领导人对民办高等教育第一次作出明确的肯定性表态。

此后我国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逐步健全。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标志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到新的阶段。

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这一法一例使得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依法办学的新时期。

2007年1月,发布《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这又标志着民办教育的法制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我国民办教育的现状

(一)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至今,陆续发布一些同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与政策文件。

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法律和政策上的依据,体现了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的高度重视。

  1982年《中华人民国宪法》规定: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1985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

“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1987年《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颁布学校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2年《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要点》规定:

“……要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的社会各界共同办学体制。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

“改革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

  1997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1998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

“……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试点。

  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

“……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2002年《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是我国民办教育走上规化发展道路的里程碑。

……

(二)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总态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机构的数量和在学人数均呈现迅速增长态势。

据2003年教育部《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简况》表明:

全国民办教育机构有7万余所,在学人数1400多万人,围涉与基础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领域,已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现阶段我国民办教育的主要办学形式1.企业集团办学。

这种办学形式有资金、人才、管理经验的优势,产权明晰,机制灵活,决策与时,管理科学,是目前民办教育市场上最好的办学形式。

  2.股份制学校。

这种办学形式可以集中各个方面的优势,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与骨干教师参股,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

它代表了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走向,很有发展潜力。

  3.国有民办学校。

这种办学是将国有学校实行民办改制,在学校发展的初期、中期会很有活力。

但这类学校产权不明确,或占用国家教育资源.可能将逐步退出民办学校名牌竞争的行列。

 4.培训学校。

这是一种既无固定资金,又无固定教育教学场地,同时又无固定教师的流动性办学形式,所以这类民办学校的不稳定性最大。

 5.私人办的学校。

这种办学大多数是依靠名人效应,在办学初期还可以生存,到了中后期则需要走联合办学之路。

三、我国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制定滞后,法规体系不完备。

《民办教育促进法》已颁布多年,其《实施条例》等有关重要文件缺少该有的容,或某些重要条款存在着操作性不强、难以实施的问题;

有关法律、政策相互制肘;

应配套的不少政策至今迟迟不能出台;

针对临时突发事件出台的某些规定又容易缺少总揽全局的高度和立足长远的视角。

(二)民办学校机构属性模糊,导致产权不明晰。

法律明确规定: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但是,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注册时,根据政府有关法规被界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超越《民法通则》提出的新概念。

尽管有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但就民办学校税收、教师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重要问题并未制定与之相应的政策,相反只按企业的标准执行,而并未按“非企业”对待。

(三)合理回报尚无合理解决的办法。

允许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现阶段我国很少有人捐资办学的基本国情,为吸引民间和社会资源促进教育发展作出的一个重要而特殊的规定。

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相关行政部门又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对立起来理解,该项法定优惠措施的配套规定迟迟不能出台,严重影响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的积极性,同时不利于规对民办学校的管理。

(四)法定扶持与奖励措施尚未完全落实。

《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包括设立专项资金、经费资助、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拨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经费与用地和建设优惠等等扶持、奖励措施,有关政府部门与不少地区至今未能完全贯彻,或未拿出可操作的办法。

另外,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教师接受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与合理流动等待遇,在不少地区未得到落实,严重影响师资队伍的稳定。

(五)民办教育未依法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民办教育已被法律确定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是至今尚未被依法纳入各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直至纳入公共预算。

政府有关部门甚至误认为民办学校属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因而不能享有国家财政性经费的资助和奖励。

这与国际关于对私立教育认识和界定的先进理念背道而驰。

(六)法定办学自主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民办学校在招生、专业设置等方面的法定自主权得不到落实,导致相互间尤其在中小学“同质化”倾向严重。

目前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容易导致民办学校同样搞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专业、课程设置缺少特色,教学模式缺少创新,教育评价手段单一,难以形成教育多元化格局。

还有一些地方无视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成本的差异,对其学费标准公开作统一的限制性规定。

有的地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生源区域或选拔方式作出限制,制约了学校的生存与发展。

(七)缺少与公办学校公平竞争的环境。

一些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至今未完全做到“五独立”。

公办名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在贷款、划拨土地、师资待遇、招生政策等方面享有民办学校所没有的优惠条件。

由于这类公办学校在改制实验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既从“计划”中得到好处,又从“市场”中获利,加剧了不公平的竞争。

不少地区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为名,盲目扩大公办重点学校的办学规模,对示校、重点校不断加大投入,助长了基础教育阶段择校和公办学校乱收费的不正之风。

而对同样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所招收的地区生,则不按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拨付经费。

近年来,公办学校教师待遇逐渐赶上和大幅度超过民办学校,加上民办学校教师地位不明、待遇很低等原因,使许多好教师不是被公办学校挖走,就是主动选择去公办学校任教,这种情况正在愈演愈烈,严重挤压了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

(八)一些民办学校办学不规。

一些民办学校条件差,资金缺乏,难以保证正常办学的需要。

一些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影响、科学和合法决策。

一些民办学校出资人与学校法人与其管理机构权责不清晰,矛盾突出。

一些民办学校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素质不高,诚信缺失,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违背教育规律,忽视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涵发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薄弱,办学质量差。

广大民办学校产权不明晰,以与学校法人财产权不到位。

对民办学校的投资缺少退出机制,流动性差。

一些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制度不规,管理混乱。

一些学校利用政策法规的空缺而不规地融资和资本运作,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隐患。

(九)有些政府部门认识不统一、管理模式不当。

有些政府部门包括有些地方政府至今对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认识不统一,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不能做到一视,习惯于计划经济时代管理单一体制教育的思维与做法,甚至以“怀疑论”、“多余论”、“麻烦论”等消极被动心态对待教育领域的这一新生事物。

对民办教育管什么、怎么管,是新形势下政府调整完善职能的一个新问题。

目前,有些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诚然,对于民办教育作为一项仅有二三十年历史的全新事业,在发展进程中出现困难和问题是难免的。

但是,上述种种情况确实已日益严重地在影响和干扰着我国民办教育积极健康地发展。

其重要的原因包括:

有关部门存在认识不统一的问题,有执法不严或落实法律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亟待抓紧研究和出台新政的问题等等。

对此,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四、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对策和建议

要把握世界教育发展大趋势,认真总结和充分重视30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宝贵经验,站在时代的高度,深刻认识中国民办教育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按照党和国家的总体部署,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进一步厘清促进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鼓励和规社会力量办学”的总要求,立足于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和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高度,全面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切实维护民办教育和广大民办学校与其师生的法律地位,坚定不移地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鼓励创新,切实开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崭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重要的贡献。

同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

坚持发展和不断繁荣中国民办教育事业,是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根本要求。

要坚定不移地将发展民办教育作为我国教育和社会领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

各级政府与其教育行政部门要象重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一样重视民办教育,统筹协调国家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的发展,创设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互相促进、公平竞争的环境,积极促进民办教育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总体规模的逐步扩大,努力形成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大格局。

2.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积极地理解和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以问题为导向,努力借鉴国外与国一些地区的成功经验,注重解放思想,采取更加开阔、开放的发展思路,更加务实有效的推进策略,更加多种多样的手段举措,积极促进民办教育的科学发展,自觉维护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和民办学校法定办学自主权。

同时,科学引导、有效监督广大民办学校切实依法规办学,自觉承担各项法定义务。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在许多领域包括民办教育领域发展的不均衡,是我国当前也将是今后长期存在的一个基本国情。

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对各地民办教育的指导、部署和决策,要分清情况、区别对待,避免简单地作“一刀切”的规定;

要充分允许并积极鼓励各地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因地制宜,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将民办教育办出各自的特色;

要以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和推广地方政府重视和发展民办教育的成功经验,充分调动和发挥全社会大办民办教育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

(二)发展目标、对策思路和保障措施

1.发展目标

到2012年,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法规、政策,形成有利于我国民办教育积极健康持续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稳步扩大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的总量规模;

形成完备的民办教育公共管理体系和良好的管理秩序;

促进教育要素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营造包括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在的各类办学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社会环境;

广大民办学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努力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规办学,坚持涵发展,各级各类民办教育中涌现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示校。

到2020年,民办教育总体布局结构趋于合理,形成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共同发展和多元体制办学的大格局,有规模、有质量、有特色的民办教育融入我国整个教育事业,国家教育实力得到有力的加强,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民办教育发展的道路。

2.基本对策思路

为了全面落实2012与2020年我国民办教育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建议采取以下对策思路和重要举措:

(1)拓展民办教育的涵。

长期以来,由于对民办学校存在“公”与“私”问题的狭隘理解,导致在处理民办学校属性和奖励、税收、公共财政支持以与教师身份与待遇等问题时往往陷入难以作决定的困境。

有必要按国际组织的定义,除将“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办学作为以往界定我国民办学校的标准外,另拓展为凡是由非政府或非公共机构承担管理责任的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包括中外合作办学等),也都属于民办教育的畴。

这样有利于在我国进一步形成全社会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举办教育的局面。

(2)统筹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的发展,切实营造各类学校间公平竞争环境和多元办学大格局。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要求,深化和加快我国教育的投资体制、管理体制、办学体制的改革,有效吸纳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在明晰产权前提下,鼓励以完全民办、公办民助、公办民管、民办公助、公办改制以与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千方百计形成多元体制办学的大格局。

调整完善教育总体布局结构,确保符合条件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招生、办学的规模;

支持地方政府将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扩招部分的任务主要交给民办教育承担;

在各级各类教育规模中,积极稳妥地扩大民办教育所占的比重。

(3)全面推进民办学校依法规办学。

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促进广大民办学校切实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

真正建立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由校外利益相关方代表参加、结构合理的理事会(或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决策权利,确保决策、科学决策;

落实教职工和社会有关方参与管理、公共监督的权利;

建设高素质学校领导班子;

自觉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维护广大师生权益,尊重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注重办学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和建设和谐校园,确保安全稳定,走科学、涵、持续发展的道路。

(4)依法行政,建立合理有序的民办教育管理新体系。

通过对民办学校的规管理,努力达到管好、管活的目的。

各级政府依法有效行使对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以与指导、监督的责任,切实维护广大民办学校的法定办学自主权以与广大师生的权益。

大力加强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建设,根据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以与国家和地方各阶段民办教育中心工作任务,以委托、授权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其促进民办教育规发展和落实民办学校自律行为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实施监管和提供有效服务,社会组织全面协助监管和推进行业自律,广大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有序的民办教育管理新体系。

3、采取保障措施

(1)建议全国人大今年或于2010年,在全国围组织一次执法检查,全面调研、考察《民办教育促进法》贯彻落实的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发现问题,查找原因,为修改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奠定基础。

(2)建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召开第一次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推广地区和学校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事迹,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增强信心,落实对策,推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积极健康地发展。

(3)把握当前民办教育发展中所遇到的棘手难题,实施带有全局意义重点项目(或工程)。

参考文献

[1]丁秀棠:

“私立教育中的政府资助比较研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简报》,第48期,2008年12月15日

[2]教育部历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3]省民办教育协会:

《省民办教育情况调研报告》,2008年10月

[4]吴华等,调研报告:

《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地区性差异分析与若干启示》,2008年10月

[5]中锐教育集团副总裁高飞:

《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要注意的几个问题》,2008年10月19日,“民办高校改革发展创新论坛——融资与发展”

[6]文东茅:

“办学体制的国际比较与其启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简报》,第27期,200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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