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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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

员工考勤管理、假期规定、请销假审批程序等。

考勤及请销假管理的基本原则

合法化原则:

员工工作时间、享受假期及待遇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规范化原则:

要求员工按规定出勤,不能正常出勤、离矿必须请假。

分级管理的原则:

员工考勤与请销假按层级进行管理和监督。

考勤规定

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

机关人员上下班均需在办公楼一楼大厅进行人脸识别签到。

签到次数一日两次,签到时间如下:

上午:

7:

00---7:

30下午:

17:

30以后

各区队在队内应用人脸识别考勤,考勤时间:

早班8:

00(前)-16:

00(后);

中班16:

00(前)-24:

夜班24:

00(前)-8:

00(后)

并严格按照班次进行签到,由于工作、个人或机器故障、下井跟班及出差到异地工作无法签到的,以请销假假条及各单位记录为准进行核实。

按照上述签到时间为考勤时间标准,以是否在工作岗位地点为出勤标准,凡不能按时到达或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迟到或早退。

若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一次考核当事人100元、并在绩效考核中扣1分/人次;

按照以上标准以此类推。

员工不能正常出勤的应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有以下情形一律视为旷工: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上班、擅自离岗的。

事假、病假期满未续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上班、擅自离岗的。

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并在工作时间内不到岗的。

请假弄虚作假或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

员工旷工一天,停发当天岗位工资、津贴补贴,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其年内公司及矿内各类评优资格;

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停发当月薪酬待遇,并进行批评教育,写保证书;

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旷工累计15天者,退回公司人力资源处并建议解除劳动关系。

各科室/区队专(兼)职考勤员应根据实际出勤情况及考勤相关要求做好考勤工作。

月底根据日考勤统计每位员工的出勤天数、夜班个数以及下井个数,其下井个数必须与人员定位一致,同时根据实际工作安排及节假日加班等相关情况做好员工加班统计工作,于每月27号下班之前上报经营管理科。

(报送材料:

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的月考勤表及月度请销假台账,未按时上报逾期一天考核100元)经营管理科通过核对考勤机导出的出勤记录及下井记录,编制当月全矿考勤表,作为计发当月工资的依据。

各科室/区队负责人要加大考勤管理力度,严禁出现虚报、谎报现象。

对于故意上报虚假考勤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除将上报考勤已计发的工资、奖金全部扣回,同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元的罚款,并取消年底评优资格。

经营管理科每月对全矿的考勤汇总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和检举。

请销假

请假的审批程序

一般员工正常休假,队长(科长)审批、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审批单在队(科)内备案保存,以备检查。

机关副科及区队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正常休假(离矿)必须经(科)队长及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方可离矿;

(科)队长及矿部副总师正常休假(离矿)的必须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并经矿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离矿。

一般员工请特殊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探亲假、年休假)一律经科(队)长批准→经营科审批→报分管矿领导批准(30天以下)→报矿主要领导批准(30天以上90天以下);

科(队)长及以上管理干部请特殊假必须经矿主要领导批准。

在离矿期间遇突发事件不能按时回矿的,须电话向相关矿领导汇报并通知经营科做好记录作为补办请假手续的依据,有事不请假或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各类特殊假及待遇

事假

事假是指员工因个人私事在制度工作时间内经批准不出勤的时间。

员工请事假,必须持书面请假报告,写明请假事由及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休假。

因特殊原因而超假,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员工请事假期间,按出勤天数计发岗位工资;

其绩效工资按事假天数不同,减发或不发:

1)事假月累计4天以下,按实际事假天数减发绩效工资

2)事假月累计4天(含)至7天,当月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3)事假月累计7天(含)及以上,当月不发绩效工资。

病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应凭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疾病诊断书和休假证明请病假。

其他医院证明,除急诊外,需经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重新调换休假证明,方可请病假。

新进员工因病在见习期连续休息两个月以上应相应延长见习期。

员工因打架斗殴致伤者,其治疗休息期不能列为病假。

员工因公外出或休假在外地时,因急诊住院不能按期回单位的,返回后,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无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员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为:

(1)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中煤系统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中煤系统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医疗期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医疗期内。

(4)员工因患癌症、神经病、瘫痪等特殊疾病要求延长医疗期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无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可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适当延长医疗期。

(5)医疗期自员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

医疗期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员工请病假天数不得超过病休证明中建议的天数。

确因病情需要延长病休时间的,可以续假,但应提供有关证明。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的,病愈后要求复工者,需经一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确认恢复健康,方可复工。

复工后实行试工期3个月,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试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病休,病假每月累计7天以下,当月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日发放;

病假每月累计7天(含)以上12天以下,当月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累计超过12天的(含),当月不计发绩效工资。

1)连续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支付:

a)工龄不满2年,按岗位工资标准的60%发放;

b)工龄满2年不满4年,按岗位工资标准的70%发放;

c)工龄满4年不满6年,按岗位工资标准的80%发放;

e)工龄满8年以上,按岗位工资标准的100%发放。

2)从病休之日起在12月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且在规定医疗期内,从超过之日起岗位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

a)工龄不满1年,按岗位工资标准的40%发放;

b)工龄满1年不满3年,按岗位工资标准的50%发放;

c)工龄满3年以上,按岗位工资标准的60%发放。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月度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时,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婚假

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且初婚的,增加婚假18天(具体标准根据公司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最多不超过4天。

员工请婚假必须持身份证及结婚证,且在婚姻注册后十二个月内一次性休完。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期间,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正常发放,当月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日记发,路程假期间只发岗位工资。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给丧假3个工作日(包括公休假)。

遇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去世的给丧假1个工作日。

员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丧假期间工资按照本岗位当期工资水平正常发放,路程假期间只发岗位工资。

产假

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晚育规定(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一个月产假,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长效节育者,增加一个月产假。

女员工怀孕流产、上取节育环、男女员工做节育手术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员工怀孕三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

怀孕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产假;

女员工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流产时,给予90天产假;

流产时休假期间工资按岗位工资支付。

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流产的按病假处理。

女员工享受的90天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公司按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员工个人应负担部分计发工资。

哺乳假

女员工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对未满12个月的婴儿哺乳,每天2次,满12个月以后婴儿一般不再给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每次给假30分钟(路程时间另加)。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考虑实际情况,女员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在一天内合并使用(路程时间只加一次)也可以每周内合并折合成相应的休息时间。

女员工哺乳期上班确实有困难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煤炭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可享受批准可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最长至婴儿满一周岁为止,哺乳假工资按岗位工资的75%发放。

护理假

未享受探亲假的男员工,女配偶晚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配偶分娩护理假7天(日历天数)。

享受探亲假的男员工,女配偶晚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配偶分娩护理假10天(日历天数)。

员工休护理假期间,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正常发放。

当月出勤在10天(含)以下的,当月不计发绩效工资;

超过10天未满15天的,当月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超过15天的,当月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日计发。

探亲假

凡已转正定级的员工,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母都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或离异员工,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均可以享受探亲假:

(1)“不住在一起”是指员工因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和户口均在外地而不能与配偶或父母住在一起。

(2)“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和户口在地与员工工作地直线距离均超过300公里。

(3)各科室(区队)对职工“不住在一起”和”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情况统一组织认定、公示,经员工签字认可后备案。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期20天;

从结婚的次年开始计算,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享受(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探亲假期按回家路程远近和交通情况另加路程假,但最多不超过4天。

各科室(区队)负责员工路程假的登记,并报经营管理科备案。

员工休探亲假的,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

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回单位,持有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证明,其超假时间,可算探亲路程时间,但等候车船延误时间,做事假处理。

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完毕。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由员工所在科室(区队)出具书面证明,经经营管理科批准,可与下年合并使用,路程假只给一次。

员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士官)的,以及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及其眷属出境探亲待遇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员工探亲应履行严格的请、销假手续,各单位对员工探亲假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员工请首次探亲假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员工探望配偶,应提供配偶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

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配偶所在社区或居委会出具证明。

(2)员工员工探望父母,应提供父母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

父母已退休或无工作单位的,由父母所在社区或居委会出具证明。

员工请探亲假的证明材料由各科室(区队)和经营管理科备案。

当员工配偶、父母的户籍或工作单位变动时,员工应报本科室(区队)和经营管理科更新。

探亲条件中的“父母”指员工本人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

员工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徒、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后享受,上半年转正的可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从下年度起享受。

员工休探亲假期间,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正常发放。

年休假

凡与公司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休假日数规定如下: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员工可用未休假天数抵事假、病假天数。

各科室、区队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须科室(区队)出具书面证明。

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

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符合年休假条件的新入矿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入矿日期到当年底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员工以享受了当年年休假,同一年度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5)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年休假。

员工休年休假,除不享受建设期现场津贴等有特殊规定的在岗津补贴外,一般享受与正常工作期相同工资待遇。

销假

员工休假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到经营管理科销假。

6监督检查与考核

经营管理科不定期对各科室/区队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并比照请销假台账进行核对。

凡发现有虚假考勤的一经查实,除,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元的罚款,并取消年底评优资格。

同时将上报考勤已计发的工资、奖金全部扣回。

7相关记录

8附件

请假条

 

葫芦素煤矿员工请假审批表

部门

姓名

假别

请假时间

月日至月日共天

请假事由

请假天数

实际天数

超假天数

超假原因

经营管理科

部门领导

意见

矿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

未完工作

代办人

葫芦素煤矿员工请假审批表

备案

部门领导意见

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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