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13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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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凡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1.4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品种)名称为:
钛及钛合金锭、钛及钛合金板材、钛及钛合金带箔材、钛及钛合金管、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钛及钛合金棒材、钛及钛合金丝。
发证单元、执行标准及相关标准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铜管材、铝型材、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等有色金属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具体职能为:
负责起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组织向企业宣讲实施细则;
审查并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复兴路乙12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行业协调部)
邮政编码:
100814
电话:
-6397184763971845
传真:
-63971844
联系人:
吴南明桂荣
2.3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号
100088
-6201209482241364
-62054704
姜也为何耀祖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北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市未央路96号
710016
-86262499
-86231103
波高红波
企业要将所抽、封的样品寄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企业取得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明示的标准;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设备;
(生产设备见附件2,检验设备见附件3)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验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4申请和受理
4.1企业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复印件)或监测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
4.1.4外购钛锭、板坯、棒坯、管坯生产的企业要提供供方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
4.2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申请书中“产品类别”填“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围。
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将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
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4)。
4.5增项和增规格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增规格时,除提交4.1.1和4.1.2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
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现场审查
5.2.1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5)分别对申证品种(单元)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规则》(见附件6)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产品的尺寸偏差和表面质量检查在现场进行,并填写检查记录。
6.3理化性能样品封好后,由企业15日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钛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部和受检企业各一份)。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通知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检查尺寸偏差和表面质量、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
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审定与发证
7.1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正本;
附件填写申证单元,标明规格围,每个企业一附件。
7.2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环保证明、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环保证明(复印件一份)、供坯料企业生产许可证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不合格项目汇总表(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每个申证单元一套份。
7.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完成审定。
7.6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企业到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生产许可证。
7.7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不以无证论处。
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并通知审查部备案。
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证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7获得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27-006-×
×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27表示行业编号,006表示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编号,×
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销售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收费办法
9.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审查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产品检验费:
每检验一种产品收费3400元,由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
9.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27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发证单元、执行标准及相关标准
发证单元
执行标准
相关标准
钛及钛合金锭
GB/T3620.1-1994
GB/T3620.2-1994,GB4698-96,GB/T2524-2002
钛及钛合金板材
GB/T3621-1994
GB/T3620.1-1994,GB/T3620.2-1994,GB4698-96,
GB228-2002,GB232-99,GB4338-95,GB2039-97,
GB/T8180-1987
钛及钛合金带箔材
GB/T3622-1999
GB228-2002,GB232-99,GB/T8180-1987
钛及钛合金管
GB/T3624-1995
GB228-2002,GB241-90,GB246-97,GB/T8180-1987
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
GB/T3625-1995
GB228-2002,GB241-90,GB242-97,GB246-97,
GB/T8180-1987,B/T12969-91
钛及钛合金棒材
GB/T2965-1996
GB228-2002,GB4338-95,GB5193-85,GB5168-85,
GB2039-97,GB/T8180-1987
钛及钛合金丝
GB/T3623-1998
GB228-2002,GB5168-85,GB/T8180-1987
附件2
必备的生产设备
单元(品种)名称
生产设备
可以委托的中间工序
熔炼炉、电极压制设备、残料鉴别处理设备、电极焊接设备
电极压制
锻造机或热轧开坯机、板材轧机、加热炉、热处理炉、表面处理(碱、酸洗等设备)、矫平机
锻造、热轧开坯
带箔材轧机、真空热处理炉、表面处理(碱、酸洗等设备)、分条或剪切机
无缝管:
挤压机或穿孔机、轧(拉)设备、真空热处理炉、表面处理设备(碱、酸洗或抛光设备)、矫直机
焊接管:
焊管设备、真空热处理炉、矫直机、表面处理设备(碱、酸洗或抛光设备)
焊接-轧制管:
焊接设备、轧(拉)管设备、真空热处理炉、矫直机、表面处理设备(碱、酸洗或抛光设备)
挤压或斜轧穿孔
锻造、挤压或轧制设备、加热炉、热处理炉、矫直机、表面处理(车或磨)设备
线材轧机或拉丝机、热处理炉、表面处理(碱、酸洗等设备)
附件3
必备的检验设备
检验设备和工艺控制监视测量装置
化学分析设备、真空测量装置
化学分析设备、万能材料试验机、测温装置
化学分析设备、万能材料试验机、测温装置、真空测量装置(真空热处理炉用)
化学分析设备、材料试验机、测温装置、真空测量装置(真空热处理炉用)
化学分析设备、万能材料试验机、测温装置、水(气)压试验装置、超声或涡流探伤仪、真空测量装置(真空热处理炉用)
化学分析设备、材料试验机、低倍试验装置、测温装置
化学分析设备、低倍试验装置、测温装置
说明:
1.化学分析设备包括:
分光光度计或光谱仪、金属中碳分析仪、金属中氢分析仪、金属中氧分析仪、金属中氮分析仪及常规化学分析室应配备的分析天平、分析器皿、马弗炉、干燥箱、电热板等设备。
2.除氢、氧、碳、氮元素可以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外,其他检验设备企业必须配备。
3.企业所在的经济联合体有检验设备,并同在一个城市,且能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视同有检验设备。
经济联合体的检验设备与申证企业不在同一个城市的,必须配备检验设备。
附件4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申证企业名称
地址
及联系人
生产厂、点名称
申证单元(品种)名称
规格围
附件5: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说明
1.本办法适用于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本办法具体按:
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