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溪街道出租屋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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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或违章占用、堵塞、封闭问题。
5.外墙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问题。
6.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问题。
7.消防设施器材不全问题。
(二)“三小”场所
1.是否存在违规住人的问题。
2.是否存在电动车违规存放和充电的问题。
3.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问题。
4.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5.是否有防火分隔的封堵。
6.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情况。
五、整治任务
(一)组织领导
1.街道消安委牵头制定全街道专项整治方案,定期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联合行动,指导各村(社区)、有关职能单位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落实整治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导。
2.街道办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建联合整治小组开展整治工作,落实人员、经费、政策保障,各级网格员、派出所、村(社区)要积极主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街道办将每周召开专门会议,汇总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研判分析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开展重点。
3.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规定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出租屋、“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整治措施
1.按照《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出租屋验收标准》对出租屋实施专项整治。
对于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内确难依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改造的,实际使用单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房东、出租人或实际使用人应明确整改计划和整改时间进度,作出整改承诺后,执行以下加强性措施降低火灾风险。
(1)出租屋所在建筑应按照《降低群租房火灾风险十项措施》实施整改。
(2)出租屋所在建筑设置“三小场所”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应按照广东省地方技术标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1591-2015)实施整改。
(3)出租屋所在建筑设置“三合一”场所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应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和《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四项措施》要求实施整改。
(4)出租屋所在建筑属于高层建筑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应按照《降低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若干防范措施》要求实施整改。
2.“三小”场所应按照《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1591-2015)实施整改。
(三)执法查处
1.要针对前期已经摸底掌握的出租屋、“三小”场所,梳理存在的隐患,由街道办牵头,组织综治、安监、派出所、消防队、出租屋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和村(社区)联合开展执法,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清零”行动,督促社会单位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
2.要进一步发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优势,依托各级网格员和派出所民警,逐个区域、逐个场所摸清出租屋、“三小”场所的数量、租户人数、建筑消防设施状况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逐户进行告知,逐人签订承诺书,逐个隐患推动整改,确保不留死角、漏洞。
对重点、难点问题要实行村(社区)干部包片、包街、包宅、包店,限期解决,确保整治到位。
3.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发现存在出租屋、“三小”场所普遍性火灾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的集中区域,街道办将严格参照省消安委《广东省火灾高风险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治挂牌督办实施办法(试行)》(粤消安〔2017〕30号)进行督办,推动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4.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与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合用,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问题的,一律立即责令搬离;
发现存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予以供水供电;
发现存在擅自改变平面布局,采用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搭建阁楼用于人员住宿问题的,一律依法拆除;
发现存在违规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实施内部装修问题的,一律依法拆除;
发现存在建筑内电动车违规停放或充电问题的,一律依法清理;
发现存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问题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
发现存在外墙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未按要求开启应急逃生口问题的,一律依法拆除;
发现存在电气安全突出隐患的,一律抄告电力部门,依法中止供电。
通过集中整治一批突出问题,取缔一批违法场所,拆除一批违法建筑,实施人防技防物防改造,全力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真正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的几率与风险。
5.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必须坚持“疏堵结合、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搭建的,坚决依法查处和拆除;
对虽有合法证照但仍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坚决责令先停产停业后整改;
对逾期不改或经整治仍达不到基本消防安全要求、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要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提供必要的物资、经费支持,针对因违规居住被责令搬离的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妥善安置,形成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整治反复现象。
(四)责任划分
1.街道办为专项整治行动的整治责任单位,街道办主任为落实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龙溪派出所要严格落实市公安局《惠州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惠市公通字[2011]8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体制改革期间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市公通字〔2018〕244号)文件要求,强化对属于“三小”场所范围内的5类特种行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
2.社会单位(场所)为本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场所)的隐患整改工作全面负责。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按照各方依法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人。
属于个人物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产权人、使用人同为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主体。
3.街道办严格执行责任倒查工作机制,对于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开展不彻底的单位及时进行通报批评;
对因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坚持“一案双查”,既要追查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查相关领导的责任;
专项整治期间,凡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作为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立案调查。
(五)宣传发动
1.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要创新宣传方式手段,通过媒体宣传、上门入户等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出租屋、“三小”场所业主、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全社会对专项整治的认识。
2.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要发挥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作用,鼓励群众举报火灾隐患,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3.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要切实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强化警示教育,曝光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出租屋、“三小”场所,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9年7月26日前)。
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要根据工作部署,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工作、细化工作举措,充分利用、宣传展示板、横幅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目的、内容、标准,把宣传工作的触角伸向社会各个角落,形成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态势。
(二)排查整治(2019年7月26日-2019年9月20日)。
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要认真梳理出租屋、“三小”场所火灾隐患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组织开展调查摸底,针对性做好隐患排查统计和整改情况记录,实现“整改一处、销案一处”,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参与行动的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落实任务分工,开展联合治理,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总结考核(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30日)。
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经验,结合前期集中治理情况,分析问题,巩固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街道消安办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以抽查方式对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整治对象和场所进行核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推动。
要逐级明确整治责任分工,成立专门机构统筹推进,实施具体化、项目化推进。
要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积极采取措施,扎实推进专项整治。
(二)严格要求,落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要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真正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实行源头控制,逐户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督促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落实整改任务,真正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
同时,要强化工作责任,层层分解整治职责,确保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三)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加强出租屋、“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责任机制建设,明确监管责任。
要借助专项整治之机大力推广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等消防设施,全面规范出租屋、“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坚决预防和减少类似火灾事故的发生,有效维护社会面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平稳。
(四)加强宣传教育、渲染整治氛围。
结合消防宣传“七进”工作,深入出租屋、“三小”场所面对面宣传讲解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和充电、楼梯间违规堆放杂物等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五)加强督导检查,落实责任追究。
专项整治工作期间,街道消安委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明查暗访工作部署及任务落实情况。
对组织有力、成效明显的,提出表扬;
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的,通报批评;
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场所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
1.《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出租屋验收标准》;
2.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四项措施;
3.降低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若干防范措施;
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5.《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
(DB44/T1591-2015);
6.出租屋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7.“三小”场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8.出租屋、“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1
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出租屋验收标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平面布置
1.平面布置
1.出租屋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扣100分。
2.防火间距
2.既有出租屋的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当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中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建筑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b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建筑相邻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m;
c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每面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4m。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扣10分。
3.建筑高度不大于15m的出租屋建筑密集区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未采取以下措施的,扣10分:
a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m2;
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b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m2;
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安全疏散
3.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
4.出租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或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进行分隔的,扣60分。
4.安全疏散是否符合要求
5.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的设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
a三层及三层以上出租屋疏散楼梯采用木楼梯或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楼梯的;
b建筑高度大于21m(含),不大于30m的出租屋建筑,疏散楼梯间不能直通屋顶平台或未能直通屋顶平台,且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未设乙级防火门分隔的;
c建筑高度30m(含)以上的出租屋建筑,疏散楼梯间不能直通屋顶平台;
d通过长度大于10米的内走道连接各户的出租屋,疏散楼梯没有采用封闭楼梯间的;
e长度超过20米的室内疏散走道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
6.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出租屋建筑,未设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的,扣30分;
未设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的建筑高度大于27m、小于54m的出租屋建筑,外窗、阳台上的防盗网未设置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米、0.8米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且未在公共区域外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消防逃生梯或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的,扣30分;
未设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的建筑高度小于27m的出租屋建筑,外窗、阳台上的防盗网未设置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米、0.8米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或未在公共区域外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消防逃生梯或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的,扣30分。
7.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扣30分。
a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无阻,存在堵塞、占用和锁闭;
B违规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金属栅栏门等设施,或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无法确保在任何时候均可以不借助任何工具从内部开启;
c设置门禁锁时未采用断电时处于开锁状态的电磁吸合式门锁;
d疏散出口的门未设置朝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违规设置卷闸门、侧拉门;
5.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
8.电动自行车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30分:
a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存放或未实行集中放置,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或充电的;
b电动自行车室外存放确有困难,未在室内采用不燃材料完全分隔,设置独立防火单元作为电动自行车库(棚)使用,并同时配套设置简易喷淋等灭火设施的。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6.是否按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9.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内未配置消防应急照明,或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不符合要求、不能正常工作的,扣10分。
7.是否按要求配置灭火器
10.未按每层公共区域至少配置2具4kgABC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配备的灭火器不能正常使用的,扣10分。
8.是否按要求设置其它消防设施
11.出租屋建筑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现一处扣20分:
a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出租屋建筑未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简易喷淋装置的;
b建筑高度大于21m(含)的出租屋建筑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c建筑高度大于21m(含)的出租屋建筑,公共部位未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的;
d建筑高度大于21m(含)但不大于54m的高层出租屋建筑,其公共部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e建筑高度大于54m(含)但不大于100m的出租屋建筑,其公共部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套内未设置火灾探测器的;
f建筑内走道大于20m的出租屋建筑,其疏散通道未设置排烟设施的;
g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软管卷盘、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等不能正常使用的;
h出租屋建筑未设置消防应急照明或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不符合GB50016的规定的;
i出租屋建筑未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或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GB50016的规定的。
火灾危险源控制
9.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12.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使用不规范,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分:
a电器设备超负荷使用;
b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未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未限制周围可燃物或使用期间未设专人监护;
e未安装防火型漏电开关并选用合格电气产品的;
f供、用电线路未根据国家电气技术标准,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措施的;
g强电线路未按规定使用阻燃电缆或电气线路违规使用易燃电线电缆的;
h开关、电闸、配电箱未使用符合国家市场准入电气产品的。
10.是否采用木质材料搭建阁楼
13.内部采用木质材料搭建阁楼的,扣10分。
11.是否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
14内部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的,扣10分。
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培训
12.租户或业主是否懂得报火警
15.租户或业主不熟悉火警电话的,扣5分。
13.租户或业主是否掌握本场所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16.租户或业主不懂得使用场所内灭火器材的,扣5分。
14.租户或业主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
17.租户或业主不掌握逃生自救、疏散技能的,扣5分。
附件2
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四项措施
“三合一”场所应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合一”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二、“三合一”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顶平台。
三、“三合一”场所应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四、“三合一”场所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使用方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3
降低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若干防范措施
为着力抓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切实提高我省高层建筑抵御火灾能力,降低火灾风险,现提出以下若干防范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高层建筑的设计建造及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经专家评审并通过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还应落实特殊消防设计中的消防安全加强措施以及专家评审意见。
并落实以下技术要求: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于建筑首层,并能直通室外。
2.高层公共建筑应每层设置供灭火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3.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不应设置为园林绿化场地。
4.高层建筑周边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应能满足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灭火救援行动的需求。
(二)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既有高层建筑,如建筑内使用功能、平面布置、防火分区设置、安全疏散设施未进行改动或变更的,可按原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时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作为消防安全判定依据。
鼓励既有高层建筑依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改造。
(三)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既有高层建筑应严格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综合治理。
二、特殊防范措施
对于综合治理期间内确难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改造的,实际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在明确整改计划和整改时间进度,作出整改承诺后,执行以下加强性措施降低火灾风险。
(一)消防安全管理类措施
1.居住建筑不应与厂房、仓库合建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2.业主(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业主(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人)及租户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3.应当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功能检测。
4.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5.电气线路敷设应套管保护,安装防火型漏电开关。
电线选型应按电气规范采用合格电线产品。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难燃材料墙体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6.电动车应在室外或室内房间内停放及充电,用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及充电的室内房间应设置简易喷淋设施。
7.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严禁下列行为:
(1)堆放杂物及设置任何影响疏散的设施。
(2)采用易燃及可燃装修材料。
(3)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电池)进行充电。
(4)擅自占用或改建避难层(间)。
8.应以同一单体建筑或住宅小区、建筑群为单位,按有关规定设置微型消防站。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既有高层公共建筑,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二)既有高层居住建筑(含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军队对外有偿服务尚未停止使用的建筑)治理技术类措施
1.建筑应至少沿一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
如确实无法设置消防车道的,应在各层楼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
2.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用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和不开门窗洞口的实体隔墙与住宅完全隔开,商业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3.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不足时,正对开设的门窗洞口所在的房间应设置简易喷淋设施,所在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确难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2个疏散楼梯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楼梯应直通屋面。
(2)设置通向相邻建筑的敞开连廊(栈道)或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35人。
(3)在每层楼道外窗、阳台处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如设有防盗网应设置紧急逃生口。
(4)如建筑层数超过18层,还应在各层楼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
(5)确难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应将每层户门设为乙级防火门,并在各层楼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