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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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C、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D、由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一致拒绝交纳物业费
9甲有在某小区内有一处物业,产证上的用途表示该物业为商住两用,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如果管理规约约定该住宅仅为居住使用,则甲无权将该物业变更为商用;
B、甲欲将其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开餐厅,则需得到其隔壁邻居的同意;
C、甲欲将其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开餐厅,则需得到其楼上邻居的同意;
D、甲欲将其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开餐厅,则需得小区全体业主的同意。
10某小区拟解聘现有的物业管理机构,则下列关于业主表决情况的说法正确的是:
(C)
A、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
主同意;
B、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
C、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D、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1甲入住了某小区,一段时间以后,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甲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则甲可以独立决定小区管理中的某些事项;
B、如甲不是业委会委员,则对于业委会作出的决定,甲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遵守;
C、对业委会作出的决定损害了乙的利益,甲作为小区一员,有义务提请法院予以撤销;
D、业委会作出的决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2对于维修资金的说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B、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C、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D、维修资金是物业费的组成部分,按日常支出情况从物业费中划取
13在下列民事关系中不应按照相邻关系处理:
(D)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顶上,引起纠纷;
C、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剧减,引起纠纷;
D、甲家与乙家相邻,甲家的猫闯入乙家,打碎乙家的花瓶,引起纠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9号《物业管理条例》于(B)起施行。
A、2003年8月1日;
B、2003年9月1日;
C、2003年10月1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0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于(C)起施行。
A、2007年8月26日;
B、2007年9月1日;
C、2007年10月1日
16物业管理是指(B)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A、业主大会;
B、业主;
C、业主委员会
17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B)组成业主大会。
A、居民;
C、物业使用人
18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B)具有约束力。
C、物业服务企业;
D、建设单位
19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B)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A、10%;
B、20%;
C、30%;
D、50%
20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B)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A、10;
B、15;
C、30
21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C)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C、30;
D、60
22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B)。
A、物业服务合同;
B、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3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B),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而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A、临时业主公约;
B、临时管理规约
24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A)予以书面承诺。
A、临时管理规约;
25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B)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A、有关规定;
B、物业服务合同
26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B)交纳。
A、物业买受人;
B、建设单位
27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C)的同意。
A、业主委员会;
B、物业服务企业;
C、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28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C)。
A、停电、停水;
B、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C、向人民法院起诉
29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A)。
A、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B、给予批评教育
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
(B)。
A、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B、物业服务企业
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
(A)。
A、管理规约;
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
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将“物业管理合同”修改为:
(C)。
A、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B、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34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C)
A、应当认定为侵权;
B、不应认定为侵权;
C、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35经(A)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6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B)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业委会;
C、业主大会
37物权法所指的车位不包括(C)
A、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B、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
C、公用停车场
38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是(C)。
A、无偿的;
B、微利的;
C、有偿的和盈利性的;
D.保本非盈利的
39.业主临时公约由(A)制定。
A、建设单位;
B、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C、已经入住的部分业主;
D、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共同
40物业管理项目机构的前期运作的内容不包括(C)。
A、管理资源的完善与优化;
B、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的完善;
C、工程质量的保修;
D、确定物业管理单项服务的分包
41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的,应该由(C)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A、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B、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D、物业管理企业
43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时,除了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外,还应主动征得(B)的同意。
A、邻居;
B.业主;
C、建设单位;
D、业主委员会
44业主指的是房屋的(C)人。
A、产权;
B、使用权;
C、所有权;
D、收益权
45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A)规定的义务。
A、《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
46《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C)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A、业主分别;
B、指定的业主代表C、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
D、业主大会
47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变更位置,也不得分割、转让、(B)。
A、变卖;
B、抵押;
C、出租;
D、拆除
48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A)《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A、国务院;
B、住建部;
C、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D、国资委
49《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业主正确的定义是(A)
A、房屋的所有权人B、房屋的使用人C、房屋的租赁人D、房屋的拥有人
50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C)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
A、签署B、缔约C、解除D、解约
二判断
1、《物权法》的颁布使我国有了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物业管理法。
(错)
2、在我国,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构成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错)
3、物业管理行为其实就是一种提供物业公共性服务商品的行为(对)
4、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有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与物业服务企业无关。
(错)
5、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表,其权利要大于业主大会。
(错)
6、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向业主代收业主应向供水、供电、供气和有线电视等单位缴纳的有关费用。
(错)
7、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错)
8、管理规约应该采用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
9、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承接验收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错)
10、只要经过竣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就可以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
(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11、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六条
12、业主不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答:
可以。
第十二条
13、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八条
14、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成立两个业主大会。
一个。
第九条
15、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1/2第十二条第三款
16、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居住在物业管理地域内的业主具有约束力。
全体业主。
第十二条第四款
17、经1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20%。
第十三条第二款
18、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19、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20、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可由主任指定人员担任。
应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第二款
21、业主委员会可以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
不可以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22、某住宅小区占地9万平方米,业委会决定采用协议方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23、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24、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25、物业管理企业不能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
)第四十四条
26、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可向业主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27、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四条
28、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便可。
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第五十五条
29、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第六十四条
30、个人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31、业主大会的民事行为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共同承担。
(√)
32、物业管理区域内对业主大会决定投弃权票、投反对票的业主不必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各项决定。
必须。
33、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5、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34、业主委员会不仅是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也是业主实现民主管理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35、建筑物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拥有的,则投票权应当按照份额比例分摊,或者由业主授权其中一人。
(√)
36、物业管理企业一般应当在30日内签发验收通知书并约定验收时间。
.
37、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
5。
38、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
39、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一级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以上。
500。
40、《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一。
41、资质二级企业可参加全国范围内30万立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
42、资质三级企业只可参加本市区域内1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4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一年核定一次。
两。
44、岗位合格证书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复检制度。
复检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
45、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于建设单位。
业主。
46、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主体是物业使用人。
47、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一般情况下其产权还属于建设单位。
48、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9、业主装修需要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煤气管理单位。
50、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51、专项维修资金闲置时,可用于购买国债。
52、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即可。
还需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三、填空
(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二)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三)违反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四)违反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五)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六)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二条
(七)违反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八)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五条
(十)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违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违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十一)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十二)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八条
(十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十四)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十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十六)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十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第二款
(十八)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第三款
(十九)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二十)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二十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十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二十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第二款
(二十四)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二条
(二十五)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二十六)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二十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二十八)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八条
(二十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三十)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三十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三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