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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

当事人的辩论权只能在诉讼过程中实现,因此离不开法院的依法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对当事人的适用

1.禁止恶意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形成利己的诉讼状态,不得为实现非法目的而恶意诉讼

2.禁止提起虚假诉讼。

当事人不得虚构事实提起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禁止矛盾行为。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禁止前后矛盾的行为,禁反言

4.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当事人不得违背诉讼权利设置的目的,借行使诉讼权利知名,以达到拖延诉讼等目的,损害国家和对方当事人利益

5.真实义务。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作真实的陈述,禁止当事人故意陈述其明知虚假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其明知真实的事实

6.诉讼促进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推进诉讼进程,不得故意拖延诉讼。

当事人一方长时间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致使对方当事人因确信该权利不再行使而为一定诉讼行为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主张权利以损害对方利益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

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时应诚信善意。

(证人不得虚假作证,鉴定人不得...)

对法院的适用

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应当本着诚实和善意,根据立法本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2.禁止突袭裁判。

为避免突袭裁判,法院应适时、适当地公开心证、,适时履行释明义务

对检察院的适用

要求检察院本着诚实和善意,根据立法本意行使检察监督权,不得滥用

违反的法律后果

将产生程序上和尸体上一系列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

否认已实施诉讼行为的效力;

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承担由此增加的诉讼费用、赔偿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作为上诉或者再审的理由;

申请国家赔偿。

对于违反该原则的行为,在法无具体规定时,法官可以直接援引该原则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作出评价,当事人则可以直接援引该原则对法院的审判行为或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行为提出不服的救济申请

法院调解原则

是指在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一致的合法调解协议

1.调解是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方法

2.调解应当遵循资源、合法的原则

3.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法院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指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不得违背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强行启动调解程序,以及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2.合法原则

指法院不仅必须依法进行,而且调解的过程以及调解中达成协议的内容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具体表现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

3.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指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合议回避

公开审判两审终审

公开审判的内容:

审判主体公开

庭审过程公开

裁判结果公开

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另外,法院再审理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时,当事人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不可以不公开审理。

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通常关系到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

此两类案件的当事人若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决定是否不公开审理,属于相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

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

实行两审终审制的理由

1.有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2.有助于上级法院发挥指导监督职能

3.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起到弥补作用

两审终审存在的问题

1.难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

2.上诉审难以发挥纠错功能

3.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形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3.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

4.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5.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简称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当事人适格:

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

适格的当事人,又称为正当当事人。

它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所要解决的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在特定的诉讼中能否作为本案的当事人

必要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多数当事人

2.多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多数当事人的诉讼,并在裁判中合一确定诉讼标的,对多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

类型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前者指因诉讼标的须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合一确定,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被诉,当事人才适格的诉讼。

后者指数人对诉讼标的既可以选择共同起诉,也可以选择单独起诉,如果选择共同起诉,法院对诉讼标的须合一确定,不允许对各共同诉讼人分别裁判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追加当事人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也可以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追加

内部关系

采取承认原则,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共同诉讼人之一。

共同诉讼人之一发生诉讼中止、延期审理事由的,整个诉讼都应当中止审理或者延期审理;

共同诉讼人之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不论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承认上诉行为,上诉的效力都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有利原则:

无须承认/形式判断)

普通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把整个诉讼标的合并审理

3.普通共同之诉是可分之诉

4.法院需分别作出判决

构成要件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同一种类诉讼标的的案件在同一法院起诉或者应诉

2.属于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法院认为合并审理符合共同诉讼的目的和条件

4.各方当事人都同意合并审理

普通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由于各个诉是独立的,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地位也是独立的,他们虽然被合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诉讼,但实质上是各自进行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由于各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是独立的,所以每个人实施的诉讼行为,无论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均只对本人产生效力,不会影响到其他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标的: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性质:

各方当事人都同意合并审理;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多数当事人的诉讼

裁判方式:

法院需分别作出判决。

法院只针对全体共同诉讼人作一份判决

行为效力:

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承认原则)也存在例外情形:

共同诉讼人之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不论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承认上诉行为,上诉的效力都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小题简答大题可大可小

指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作用:

能够有效的处理群体纠纷;

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10+),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当事人推选出若干代表人(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进行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具体人数在起诉时尚未确定,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一是选定,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选出诉讼代表人;

二是商定,在权利人推选不出代表人时,由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通过协商的方式产生代表人;

三是指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在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中指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资格:

是本案的共同诉讼人;

具有一定的诉讼能力;

愿意担任诉讼代表人

代表人的权限

在诉讼中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权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

代表人在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或接受诉讼行为,对全体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但在处分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撤回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等,则必须取得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关于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受理案件后公告,不少于30日

权利人未在公告期内登记或者虽去登记但因未提供证明而被拒绝登记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他们都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裁判:

法院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作出裁判后,裁判的拘束力仅及于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对未登记的权利人无拘束力。

但是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应裁定直接适用对代表人诉讼已作出的裁判。

直接适用已作出的裁判,既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又可以防止裁判相抵触

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

有独三:

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部分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本诉讼正在进行,尚未审结

3.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

诉讼地位

有独三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例外: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另:

有独三起诉后原告撤诉的,另案处理

无独三:

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分为辅助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

参加诉讼的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通知不参加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无论是参加原告一方进行诉讼还是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都不具有与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

无独三的诉讼地位既有从属性的一面,又有独立性的一面。

一方面,无独三是参加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参加诉讼的目的是帮助被参加的一方赢得诉讼,因而不得实施与参加目的和参加诉讼人诉讼地位相悖的诉讼行为,如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得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得在被参加另一方反对的情况下申请调解,不得对裁判提起上诉

另一方面,无独三作为广义的当事人,又享有一些独立的诉讼权利,如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有权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有权提供证据并参加质证活动,有权参加法庭辩论等。

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别

参诉根据不同:

独立的诉讼请求;

无独立的诉讼请求

参诉目的:

直接保护自己的利益;

间接保护

参诉方式不同:

起诉方式参加;

申请参加、法院依职权通知

诉讼地位:

当事人地位(除了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既有从属性的一面,又有独立性的一面

参诉后果:

可能驳回诉讼请求,无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协议管辖:

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第二审、再审和重审的案件

2.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等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3.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必须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4.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依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

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应诉管辖

也称默示的协议管辖或者默认管辖,指原告起诉并被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一项管辖制度

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条件:

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当事人实施了答辩行为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

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

指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管辖制度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

发生争议后应当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应当逐级进行,不得越级报请。

对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指定管辖时,应当作出裁定,并送报送的法院和被指定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后者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原则上是本诉的被告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受诉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只能提一审不能提二审)

3.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

证据和证明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通过第一来源的途径所直接获得的证据。

传来证据,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并非从第一来源渠道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和辗转过程而形成的第二手以上的证据。

原始证据优先原则、补强证据规则(即传来证据必须与原物、原件相互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在理论上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实物证据指以客观存在的物质形式或其记载的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仅凭自身的证明作用就能够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指仅凭自身的证明作用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某一待证事实,必须与其他有关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该待证事实的证据

4.本证与反证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指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事实主张,提出能证明该事实主张存在的证据

反证指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抗辩事实主张而提出的旨在推翻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的证据

什么叫证明力

证明力:

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证据的证明力体现的是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方面的作用大小与强弱、分量与程度

证据的属性(三性)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客观性(略)

关联性

指只有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首先,从形式上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即人们运用逻辑规则可以从作为证据的事实推导出案件的事实。

其次,从内容上看,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方式不同,有直接联系或间接联系,因而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也不同。

合法性

指某种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适格性或者容许性。

证据的合法性具有以下三层含义

从形式上看,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表现形式。

从取证方法看,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调整收集。

从证据的使用程序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成为定案根据。

名词解释

证明责任:

又称客观的证明责任、确定责任、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指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证明责任的核心是,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或者后果责任

证明标准:

是基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最低限度。

证明标准主要是为审判人员而设定的,主要用于限制法官滥用事实判断上的自由裁量权,但不排除法官的主观心证。

它要解决的问题是,经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自由评价后,何时作出相关事实认定以及在何时决定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举证期限:

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的时限。

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时间加以限定的目的是保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证据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质证:

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询问、辨认、质疑、辩驳、核实等诉讼活动。

质证活动可以帮助法官鉴别和判断证据的效力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简称普通程序,指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审判程序。

指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起诉: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上诉:

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上一级法院对其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诉讼行为

反诉:

是指法院在审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撤诉:

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起诉,不再要求法院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缺席判决:

是指在一方当事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简易程序里面注意小额诉讼

公益诉讼可能考名词解释

公益诉讼:

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

指由于不可归责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针对法院所作出的存在错误并损害自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将生效司法文书中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的诉讼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1.基于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包括不知道,不让去,不能去)

2.有证据证明请求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或部分存在错误

3.被请求撤销的司法文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

4.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5.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程序:

1、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为原告,原诉的原被告为被告

2、起诉与受理:

法院在受理前五日内将原告的诉状、证据材料交给被告,被告可以在受到诉状后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法院审查起诉时间为三十日

处理:

1.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第三人主张的民事权利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法院做出判决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误的部分

2.第三人的撤销之诉能够成立,但关于确认其享有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主张不能成立,或第三人并未要求对其享有的权利做出确认,法院只需要做出撤销判决即可

3.如果撤销请求不能成立,则驳回诉讼请求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提起上诉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1、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2、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适用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区别:

1.程序的引起原因不同。

第一审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

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

2.任务不同。

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通过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状态,解决民事纠纷。

第二审程序的任务除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还要对第一审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3.适用的法院不同。

第一审程序作为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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