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分级实施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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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11条
对照许可证查合同
1.1.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1.1.3.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5、13条
查看有关资料
三级
1.1.3.2企业引进机械化生产设备未办理相关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21号)
1.1.3.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
二级
1.1.3.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时,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10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7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8条
1.1.3.5礼花弹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未由有甲级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
《礼花弹安全生产条件》(AQ4121-2012)
1.1.3.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
1.1.3.7未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22条
1.1.3.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
1.1.4安全评价
1.1.4.1安全评价报告不在有效期之内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21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8条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
查文件
1.2.1.2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2.2安全管理人员
1.2.2.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或未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12条
1.2.3人员管理
1.2.3.1未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
查阅劳动合同
1.2.3.2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
查阅劳动合同,现场抽查劳动者
1.2.3.3身体残疾、精神障碍或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从事混药、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插引、封口、搬运作业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12.2条
现场检查
1.3
安全规章制度
1.3.1安全生产责任制
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9条
查看制度
1.3.1.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
1.3.1.3未明确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
1.3.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3.2.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建立以下制度:
药物存储管理、领取管理和余(废)药处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13条
查看有关制度
1.3.2.2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未建立以下制度: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6条
1.3.2.3未落实负责人和涉药生产线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
查看有关制度及记录
1.3.2.4未落实礼花弹生产企业礼花弹产品电子编码管理制度
1.3.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3.3.1未按规定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22条
查看制度、核查岗位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1.4.1.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9、10条
1.4.2特种作业人员
1.4.2.1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5条
核查岗位,查看有关资料
1.4.2.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进行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21条
1.4.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1.4.3.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38条
1.4.4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1.4.4.1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14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8条
1.4.5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1.4.5.1未落实新进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12、13条
查看记录
1.4.5.2未落实“四新”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17条
1.4.5.3未落实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
1.4.5.4再培训不符合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13条
1.4.5.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技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6条
现场抽查从业人员及培训记录
1.4.5.6未落实对相关方等其他人员安全培训与安全告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5.4条
1.5安全投入
1.5.1安全投入计划及使用
1.5.1.1无安全投入使用计划,未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
1.5.1.2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1.5.2保险
1.5.2.1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
1.6相关方面管理
1.6.1采购管理
1.6.1.1未与生产企业签订规范的购销合同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25条
检查相关合同
1.6.1.2采购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22条
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
1.6.1.3采购黑火药、引火线时,未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查看相关资料
1.6.1.4采购烟雾型、摩擦型烟花产品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第4.1条
查资料
1.6.2销售管理
1.6.2.1向零售商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34条
1.6.2.2生产或经营(批发)企业将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无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1.6.2.3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1.6.2.4将A、B级产品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D级产品销售给个人消费者
1.6.2.5无供货零售点清单
1.6.3产品流向管理
1.6.3.1未实现流向登记计算机管理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
1.6.3.2产品流向登记不符合标准要求
1.6.4产品配送管理
1.6.4.1无与配送区域范围和配送对象数量相匹配的配送人员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23条
查驾驭员及押运员证件
1.6.4.2无与配送区域范围和配送对象数量相匹配的配送车辆
查有关车辆运输资质
1.7重大危险源管理
1.7.1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7、8、11、12条
查制度、记录
1.7.2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
查档案
1.7.3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
查设计文件
1.7.4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5、16条
1.8个体防护装备配备
1.8.1未按规定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装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2条、《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
查看现场
1.8.2个体防护装备不合格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第4.2条
1.8.3未根据工作性质和作业条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11.1条
查看相关文件
1.9职业健康
1.9.1职业卫生机构及人员
1.9.1.1未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1.9.1.2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9.2责任体系
1.9.2.1未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条
1.9.3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9.3.1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9.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1.9.4.1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11条
1.9.4.2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9.5职业卫生档案
1.9.5.1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34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第2条
1.9.6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1.9.6.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
1.9.6.2未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1.9.6.3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未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便上岗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10条
1.9.6.4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少于8学时。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初次培训时间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少于4课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
1.9.7职业危害申报
1.9.7.1未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
1.9.7.2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第8条
1.9.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
1.9.8.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
1.9.8.2建设单位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12条
1.9.8.3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14条
1.9.8.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16条
1.9.8.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
1.9.8.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
1.9.8.7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9.8.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1.9.8.9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未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1.9.9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
1.9.9.1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20条
1.9.9.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20条
1.9.9.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未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21条
1.9.10设备/化学品材料中文说明书
1.9.10.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未附有中文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9条
1.9.10.2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无中文说明书;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无中文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
1.9.11危害告知
1.9.11.1劳动合同中未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未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查看劳动合同
1.9.12职业健康检查及检查结果处理措施
1.9.12.1未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
1.9.12.2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9.12.3未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查看劳动者调岗记录等有关资料
1.9.12.4未进行离岗前检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查看离岗劳动者劳动合同及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自愿离岗者应有书面签字
1.9.12.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未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14条
1.9.1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9.13.1未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7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19条
查看有关档案
1.9.13.2未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查看有关资料,现场询问劳动者
1.9.14未成年工、女工管理
1.9.14.1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9条
1.9.14.2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9.15职业病诊断与报告
1.9.15.1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未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1条
查看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
1.9.15.2未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6条
1.9.15.3未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7条
1.9.16职业病危害事故
1.9.16.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未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8条
查看相关记录
1.9.16.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