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华恒30号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9099555 上传时间:2023-01-03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7.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华信托华恒30号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新华信托华恒30号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新华信托华恒30号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新华信托华恒30号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新华信托华恒30号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华信托华恒30号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Word格式.docx

《新华信托华恒30号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华信托华恒30号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Word格式.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华信托华恒30号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Word格式.docx

第一条 释 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项目、本项目:

指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以下简称:

“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

二、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指《新华信托华恒30号•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三、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

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新华信托华恒30号•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信托或本信托:

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

五、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六、信托单位: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认购资金1元。

七、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指受托人在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八、信托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九、收入:

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十、信托文件:

指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十一、融资人:

指秀山华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华信公司”。

十二、信托财产保管人:

光大银行

第二条信托当事人

一、本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二、本信托中委托人是指签署信托文件、按照约定缴付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

三、本信托中的受托人基本信息如下:

受托人名称: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翁先定

住所: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新华金融大厦10楼

邮编:

400010

客服电话:

400-622-3333

传真:

四、本信托中受益人是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合法受让或继承(承继)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人为最终受益人。

第三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向华信公司买入返售特定资产收益权,由华信公司用于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第四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一、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以下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账号:

39419

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信托收据

在本信托计划生效后,受托人统一为各委托人开具资金信托收款收据,由委托人到原申请网点领取。

第六条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一、信托的成立

(一)本信托计划推介期拟定为30天,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若有必要,可适当延长。

推介地为重庆市。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一期推介期内,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且第一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时,受托人可以酌情宣布第一期募集的信托单位提前成立。

若未提前成立,第一期推介期结束时,在募集总金额达到3,000万元且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第一期募集的信托单位按实际募集的金额成立。

二、信托计划的生效

下列条件同时成就的,信托计划生效:

1、华信公司已经配合受托人在法定登记机关(如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将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信用增级措施办理完毕,且信用增级措施涉及的相关合同已经签订完毕;

2、受托人已经将信托资金由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划付至华信公司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从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划付至华信公司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之日,为本信托计划生效日。

三、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信托资金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给受益人。

如果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没有向华信公司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款,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于10个工作日内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活期存款利息的义务。

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它任何义务。

第七条信托规模与期限

一、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规模为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本信托计划拟分三期发行,各期发行规模之和不得大于10,000万元,第一期最低成立规模3,000万元,且单笔认购信托金额不足300万元的自然人投资人累计不得超过50人。

新华信托可以作为合格机构委托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信托计划。

分期发行的具体安排如下:

受托人有权决定何时发行后续各期及各期规模,具体以各期资金信托合同为准,但是,信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00万元。

信托计划项下单笔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限。

二、信托计划期限

本期信托计划期限为1年,自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信托计划采用分期发行,各期单独计算还款期限。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一、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三、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经双方同意,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

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以及其他与委托人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用于向华信公司买入返售特定资产收益权,由华信公司运用于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

(一)融资对象:

华信公司。

(二)融资用途:

信托资金运用于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

(三)融资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融资期限为成立生效之日起至1年届满之日止,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融资人签订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合同的规定为准。

(四)信托本金偿还:

按受托人与融资人签订的信托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合同的约定偿还。

(五)信托本金和收益的结算:

按年计算、按年支付。

(六)信用增级措施:

为保障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的安全,华信公司将为本信托计划提供12388.6平方米的城镇住宅用地作为抵押物。

另外华信公司还将提供合计14373.58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用房作为抵押物。

前述抵押物合计预评估价值为22264.87万元。

二、在信托期限内,受托人除了按本条第一款指定的方式对信托资金进行运用之外,只能将信托财产存放于银行。

三、信托账户的管理

(一)信托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只能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可开设其它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

(三)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财产保管于光大银行。

(五)信托资金监控设计

本次信托资金采用受托支付,即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新华信托对华信公司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监管,新华信托审核华信公司相关交易资料符合信托目的和相关文件约定的条件后,根据华信公司的用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直接将信托资金款项从其监管的华信公司账户支付给华信公司一个或多个交易对手的账户(注:

交易对手是指华信公司为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加工承揽,建筑施工等有关交易的合同相对方)。

受托支付的具体事项以各方签订的《信托资金资金封闭管理合作协议》为准。

第十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监督信托运作情况,获取信托管理与运用等资料;

2、提请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规定承担应尽的义务;

3、按《信托合同》的规定解聘受托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保证委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2、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5、承担信托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利益的活动;

7、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信托合同签订的必要材料和相关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信托合同》约定持有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2、依《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报酬,并可对本合同的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行为分别向出让人和受让人收取手续费;

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

5、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获取信托收益,获取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4、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承担本信托亏损或者终止的义务;

2、受益人用于分配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发生变更,受益人应于不迟于信托计划每一收益分配日或本金分配日前30个工作日,前往受托人处办理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捐赠)、继承和质押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捐赠)

(一)在本合同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且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

(二)受益人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视原登记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三)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当分别按拟转让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05%向受托人缴纳转让登记手续费。

因捐赠产生的信托受益权过户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免收手续费。

(四)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生效的日期最新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表》中的记载为准。

二、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继承产生的信托受益权过户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免收手续费。

三、信托受益权质押

(一)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质押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

(二)受益人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质押协议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受托人按原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置信托受益权。

(三)已质押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办理挂失、转让、再质押及其他对信托受益权的处置事宜。

质押期间,有关信托收益的分配,质押协议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托人不向任何一方分配信托收益。

(四)受益人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应当分别按拟质押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05%向受托人缴纳质押登记手续费。

(五)质押到期或提前解除质押时,质押权人应持本合同、解除质押函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质押或信托到期,未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的,如质押协议有明确约定,依照其约定执行,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信托受益权仍然冻结。

第十二条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一、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分别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

(一)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

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三)除华信公司另行支付外,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报酬;

2、银行保管费用

3、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4、信息披露费用及信托清算费用;

5、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6、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3)-(6)项费用统称其他费用。

(四)信托各项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信托报酬的计算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按如下公式计算:

信托报酬=信托规模×

11.7%×

1年-∑应付各类投资人收益-∑应付银行保管费

(2)支付方式

信托报酬由华信公司于信托计划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2、保管费用

(1)保管费的计算

本信托计划的保管费按如下公式计算:

保管费=信托规模×

1年×

0.05%

保管费由华信公司于信托计划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3、其他费用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信托其他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但依据《合作协议》融资人另行支付的除外。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为保障信托财产安全而采取必要措施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信托财产承担。

如受托人事先垫付的,享有优先受偿权。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情况出现的,已收取的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信托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一、信托收益

(一)计算方法:

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

(二)信托收入:

指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除信托资金以外的收益。

(三)信托费用:

指本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的信托费用中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部分。

(四)受益人按本合同信托资金金额占本资金信托计划规模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同时承担相应费用。

(五)信托收益超过受益人预期收益部分作为信托报酬由受托人享有。

二、投资人预期收益

本信托计划投资人共分为二类,信托计划各类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50人,各类投资人的投资期限和预期收益情况如下:

A类信托受益人,指本信托计划中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金额不满300万元的投资者,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0%;

B类信托受益人,指本信托计划中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投资者,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5%。

本信托合同中关于收益率的预计只是受托人的预测,不构成受托人对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三、信托收益及信托本金的分配原则

(一)除非受益人和受托人另有约定,信托收益及本金以现金形式分配;

(二)信托收益按信托年度支付,按信托年度分配,由项目公司在信托计划期满当日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由受托人于信托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信托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如下顺序分配:

信托费用、信托本金、信托收益。

(四)受益人擅自注销、变更用于分配信托收益的账户,或者有其他可归因于受益人的,可能对信托收益分配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发生的,则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的时限不受前述条款的限制。

第十四条信托文件的挂失

一、在信托财产分配之前,委托人的信托文件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二、挂失手续的办理: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挂失办理人员须持有单位有效授权文件、本人身份证,并提供信托财产的性质、数量等有关信托内容。

授权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自然人:

挂失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亲自办理,并提供信托托财产的性质、数量等有关信托内容。

三、挂失人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时,应按照100元/笔的标准向受托人缴纳信托文件挂失手续费。

四、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挂失手续,并按规定补制信托文件,即在该存档信托文件复印件的封面加盖公司公章和挂失补制章,并标注补制日期。

第十五条信托变更、终止及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本合同生效后,除受益人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委托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

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二、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本合同设定的资金信托即告终止,受托人将全部信托财产归还给受益人。

三、本信托合同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划拨至受益人指定账户。

四、信托财产的保管

在信托财产分配后,未被受益人取回的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

保管期间,受托人只能将该财产存于银行,不得进行其他方式的运用。

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受益人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五、信托专户资金于全额支付本信托计划投资人本金、预期收益和相关税费后如有结余,则结余部分归受托人享有。

六、处置期

本信托计划预设半年处置期,即信托计划期内或信托计划期满,如发生处置抵(质)押物的情况,受托人需要一定的处置时间,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原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及本金的时间相应后延。

第十六条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二、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三)更换受托人;

(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三、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四、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六、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

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一、若本合同的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则根据有关规定,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并选任新受托人。

二、更换受托人的程序

(一)提名:

新任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提名并形成决议。

(二)批准:

受益人大会决议经法定监管部门批准后,受托人方可退任,新任受托人经法定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三)公告:

由受益人大会在获得法定监管机构批准受托人更换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信托事务的报告

一、信托事务报告由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来函索取时邮寄的形式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受益人。

二、信托清算报告

(一)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