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核准备案地区别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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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配套部门供应意向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③初步设计阶段(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与审批工作的通知)冀计投[1996]834号
城市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消防部门总平面图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④开工审批阶段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年度投资计划
消防部门防火审核意见
城市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证
人防部门人防工程审查意见
建设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建设部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⑤竣工验收阶段(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组织规划、环保、消防、审计等部门综合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D项目管理事权划分
①省管理项目: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省直各部门的办公楼建设项目、省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
各设区市、县(市)党政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对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需省审批的其它事项。
②市管理项目:
城市规划区内政府投资项目
跨县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区、管理区、园区)所属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
③县(市)区管理项目:
其他项目一律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到县(市)、丰润区、丰南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管理区、园区)审
核准类项目
A依据: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号)
B范围: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4年本)》内的项目。
C项目申报单位需根据《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07]1169号)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D发展改革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项目管理事权划分
①国家管理项目(十三大类、)
农林水利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水库项目。
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库以外的其它水事项目。
能源
电力包括:
水电站:
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项目。
热电站:
燃煤项目。
风电站: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电网工程:
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煤炭包括:
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发改办能源
[2008]1752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煤制油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煤制油项目的核准)。
石油、天然气包括:
原油: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包括: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交通运输
铁道包括:
新建(含增建)铁路:
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包括:
公路:
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
水运包括: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
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
内河航运:
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民航包括:
新建机场项目。
扩建机场:
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信息产业
电信: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邮政: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原材料
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有色: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化工原料:
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化肥: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稀土:
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机械制造
汽车: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
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轻工烟草
纸浆: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聚酯:
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
制盐项目。
烟草:
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
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城镇供水:
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
城市道路桥梁:
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
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体育:
F1赛车场项目。
娱乐:
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中央管理单位的项目。
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②省管理项目(八大类):
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库:
跨设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能源
(1)电力
非燃煤项目。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
110千伏及以上-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2)煤炭
国家规划矿区内外的煤炭开发项目。
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发改办能源
[2008]1752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煤制油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煤制油项目的核准)
(3)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非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
(1)铁道
省域内或100公里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公路
国道非主干线、省高速公路网和跨设区市的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跨设区市的桥梁、隧道项目。
(3)水运
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项目。
(4)民航
总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
水泥:
除禁止类项目外水泥项目。
总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项目。
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
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跨设区市调水项目。
垃圾发电项目
总投资1亿美元(包括增资)以下需进口设备的鼓励类项目项目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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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
③市管理项目:
(七大类)
非跨省(区、市)、设区市河流的水库项目。
非跨省(区、市)、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项目。
交通运输
非跨设区市的项目。
非跨设区市的桥梁、隧道项目。
内河航运:
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
年产50万吨以下磷、钾矿肥项目。
跨县(市)调水项目。
房地产:
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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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省重点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项目。
除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以外的设区市直属管理单位的项目。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④县(市)管理项目(主要是城建和社会事业项目两大类)所辖区域内的城建项目,包括:
城镇市政道路项目、城镇供水项目、污水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城镇供气项目、城镇供热项目、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公寓及写字楼项目等;
社会事业项目,包括: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娱乐、旅游项目等(属国家和省核准的此类项目按规定上报)。
备案类项目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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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C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五)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D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资金来源、经济效益、配套条件等由企业自主决策和平衡,但应如实向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E设区市及扩权县项目管理权限
除国家明确由省级管理以及跨市域、跨流域的项目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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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或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备案,设区市只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和跨县域项目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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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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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在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我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对投资项目的审批进行了全面改革。
依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所有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经过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审批类项目:
各项预算内投资项目,各类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统借国外贷款项目等都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仍按原有审批程序实行审批制,审批的程序和内容主要有:
①审批项目建议书
②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审批初步设计
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
核准类项目: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1、项目核准需申报的材料:
①项目申请报告书
②规划选址意见书
③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④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2、核准内容:
项目是否
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②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③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④地区布局合理
⑤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⑥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⑧生态环境和自然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⑨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4、核准效力: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对应该核准而未申报核准的项目或核准文件失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5、核准项目的调整:
对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核准内容进行调整,需以书面形式报原核准机关出具局面确认意见或重新核准。
6、核准法律责任:
对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常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单位可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对应该核准而未申报核准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发改部门应立即责令其停业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备案类项目:
1、备案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2、备案申报材料:
①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②项目单位法人工商登记证明
3、备案审查内容:
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③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④是否属于政府审批或核准而不应进行备案项目
4、备案证有效期:
二年
5、备案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②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③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证撤消
昨日,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传来消息,为做好2014年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建设良好、有序接替,上述单位现面向全市公开征集2014年重点建设项目。
记者了解到,上述重点建设项目按进度分为“在建项目”和“前期项目”两类。
其中,“在建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2014年度进行施工建设的项目(包括续建、新开工);
“前期项目”是指在2014年度不具备开工条件,年内计划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和建审手续办理的项目。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节能减排等指导政策;
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
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应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城市综合改造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旅游文化项目、服务业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工业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农林水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民生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在建项目年度投资额原则上应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城市综合改造项目年度投资在2亿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年度投资在1亿元以上,旅游文化项目、服务业项目年度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工业项目年度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农林水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民生工程年度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
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强度须符合《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控制表》要求。
市级部门、各开发区所属的项目,分别由市级主管部门、开发区报送;
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区、县政府报送。
各申报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应在10月30日之前向市重点项目办报送正式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