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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渔业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海洋与渔业项目的申报管理,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的通知》(粤财农〔2005〕106号)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海洋与渔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海洋与渔业方面的项目。
省将对每专项制定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另有省级以上申报管理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三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建设实施、资金使用、项目建成后的运行、项目绩效评价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
第四条项目申报要求。
省海洋与渔业局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具体包括:
(一)对于延续性的项目,省将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同时在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网站(,下同)公布。
项目法人要在充分调查项目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省编制的项目总体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自身技术能力,科学估计需要与可能,进行项目申报。
(二)对于一次性或当年新增的项目,省将于项目申报的当年根据省级财政资金的安排情况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同时在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网站公布。
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第五条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法人向同级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申报,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联合逐级向省申报。
(一)延续性项目的申报程序。
1、县级项目法人申报项目的程序。
(1)县级项目法人于每年的7月31日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并填报《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海洋与渔业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文本》,报当地同级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审核。
(2)县级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法人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标准文本》中加具审核意见,于每年的9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联合报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审核。
(3)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组织人员对县级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标准文本》中加具审核意见,并在《标准文本》封面加盖部门公章,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联合报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财务处和有关业务处(室)各一份〕、省财政厅。
2、地级以上市项目法人申报项目的程序。
地级以上市项目法人于每年的9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
并填报《标准文本》,在封面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报当地同级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
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法人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标准文本》中加具审核意见,在封面加盖部门公章,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联合报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财务处和有关业务处(室)各一份〕、省财政厅。
3、省属项目法人申报项目的程序。
省属项目法人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并填报《标准文本》,在封面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报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财务处和有关业务处(室)各一份〕、省财政厅。
(二)一次性或当年新增项目的申报程序。
项目法人在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20天内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并填报《标准文本》,报当地同级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审核,由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联合逐级申报(具体程序同上)。
省属项目法人、地级以上市必须于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项目报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财务处和有关业务处(室)各一份〕、省财政厅。
第六条申报的项目实行滚动式项目库管理。
申报的项目两年内保留备选资格。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
第七条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业务处(室)在收到省属项目法人、地级以上市申报材料的一个月内,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和预算安排建议,送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财务处。
第八条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财务处对有关业务处(室)提出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后,上报局党组审定。
经党组审定后,以省海洋与渔业局的正式文件将预算安排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批并安排。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市、县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申报条件、资金扶持范围和资金用途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凡发现虚列项目骗取资金、项目申报内容不实等,省将对有关市、县予以通报批评;
同时,在两年内取消该市、县同类项目的申报资格,并视其弄虚作假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考虑该市、县其他项目资金的安排。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海洋与渔业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海洋与渔业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专项资金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公章)
项目申报部门:
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公章)
市财政局(公章)
项目申报文号:
项目申报日期:
年月日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
2.资金类别
3.项目属性
○新建○扩建○改建
4.总投资
(1)申请财政补助
①中央财政
②省级财政
③地级以上市财政
④县及县以下财政
(2)项目单位自筹
(3)银行贷款
(4)其他投入()
5.项目单位
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
金额单位均为万元,下同。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1)
1项目与项目单位概况
【填写说明】
1.项目基本情况:
立项背景、建设目标等;
2.项目单位情况:
近两年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方式等。
2投资必要性分析
1.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
2.资源优势及其与当地主导产业关系;
3.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作用。
3市场分析
1.项目主要产品种类、生产和销售情况;
2.主要产品的市场供需状况及发展趋势;
3.主要产品的市场定位与竞争力。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2)
4生
产建设条件分析
1.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
2.交通、水、电、通讯等基础条件与配套设施。
5建设方案
1.项目实施特点、范围和实施计划;
2.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
3.项目运行机制和组织落实。
6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环节
按项目指南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填写。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3)
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项目资金来源
金额
一、申请财政补助
1.中央财政
2.省级财政
3.市级财政
4.县及县以下财政
二、项目单位自筹
三、银行贷款
四、其他投入()
合计
投资构成
金额
其中:
申请省财政补助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4)
8主要财务指标
销售收入
销售利润
税金
投资利润率
9社会效益分析
示范带动作用
促进渔民增收
公共服务覆盖范围
生态环境影响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5)
10结论
11项目单位责任
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对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愿意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三、同级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审核意见表
项目名称:
明细评审意见
投资构成
预算金额
其中:
申请省级财政补助
备注
县级海洋与渔业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
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审核意见
(公章)
二ОО年月日
项目合规性审核意见
市级海洋与渔业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
预算金额由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共同核定。
四、项目评审论证表
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单位
项目总投资
省级财政补助
项目主审专家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专业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优(A)
中(B)
差(C)
1、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A
B
C
2、项目建设单位状况
3、项目建设必要性
4、主要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前景
5、项目生产建设条件
6、项目建设方案
7、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环节
8、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9、财务效益
10、示范带动作用
11、生态效益
综合评审结果
评审意见
评审机构:
二ОО年月日
评审专家签字
评审机构及评审成员对评审结果负责
项目的评审论证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
五、项目审批表
项目审批专家
专业
审批意见
审批机构:
二○○年月日
审批专家签字
审批机构及审批成员对审批结果负责。
项目的审批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