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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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买卖合同
电梯买卖合同
篇一:
电梯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电梯产品买卖合同
买方卖方
单位名称:
(章)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纳税人代码:
邮政编码:
签订地址:
郑州市
签订日期:
20XX年月日
本合同产品安装现场地址:
产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单位名称:
(章)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销售总部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纳税人代码:
品使用单位
传真:
联系人:
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
一、产品和价格
(1)合同总价包含出厂价、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货物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各种伴随服务费、质保期内保修费用和税金等为完成本工程设备供货的全部费用。
(2)合同总价已含为完成本工程按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的一切税、费。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三、货款支付
1.卖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证金保函,保证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备全部交货日期为止。
因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的,由卖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2.买方在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证金保函后、电梯正式排产前,预付设备费总价的20%至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
3.买方在交货期前二十一日支付设备费总价的80%至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
4.卖方须在买方第二次付款前五日向买方提供设备费总价10%的银行质保金保函,保证期为自电梯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满为止。
因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质保金保函的,由卖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5.卖方须在付款前向买方提供相应发票,否则买方有权拒付合同款,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卖方依法承担。
6.设备费发票由卖方出具,运输保险费发票由运输保险方出具。
注:
如买方要求分批供货,双方同意按上述付款进度和比例分批结算货款。
四、交货日期
1卖方在支付合同规定的第一次付款项且电梯安装图纸双方盖章确认后,38天内全部设备必须发送到施工现场。
2卖方在约定期内未收到预付款,或双方未对电梯安装图纸确认的,卖方的交货日期将根据预付款收到的时间或产品确认的时间(二者中以后一时间为准)顺延。
五、货物发送方式及地点
由卖方负责办理托运和保险,运输保险费由买方在交货期前七日付至卖方账户。
卖方负责卸车,产品送达后,买方对产品的箱数和箱体的完好进行清点并签收。
产品交货地点:
。
六、产品包装
卖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因设备包装和装卸运输过程造成的设备损坏由卖方自行承担。
七、产品质量保证
1卖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对买方现场进行全面勘察,完成电梯安装图纸的确认。
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以及买方现场安装条件,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2本合同中电梯产品按GB7588-20XX《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
3在买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4个月,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30个月。
4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第549号令)规定: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5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产品本身的质量缺陷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由卖方统一回收。
6产品投入使用之前,买方应仔细阅读卖方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并遵照执行。
7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进而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
8本合同内电梯设备所有不锈钢全部采用304材质。
八、产品质量验收
1本合同产品规格及功能详见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附件一)、“设备功能综合表”(附
件后)。
2电梯安装完成后,卖方须帮助电梯安装单位及买方,按国家有关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标准通过最终质量验收,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
九、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此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部分合同款的10%。
上述误期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且可预见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
十、售后及保修服务
1.卖方必须有相应的保修服务人员配备,以处理所有的维修服务,需提供24小时服务,而且维修人员需要接到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维修结束。
2.卖方须对合同中规定的电梯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提供24个月质保期,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日常维护和保养及维修培训服务,时间从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最迟不超过工厂最终出货期后的30个月。
3.在质保期内,卖方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和电梯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为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维修提供服务支持,确保电梯正常安全运行。
4.质保期内卖方负责免费修理和替换任何由于设备自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及故障。
5.在保修期结束时,须由具备技术监督局检验资质的专业工程师依据国标规定对电梯设备进行一次测试,所检出的属质量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由卖方免费修理,并得到甲方认可。
修理完成后,乙方应将修理及恢复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甲方,报告一式两份。
6.在质保期内,如卖方服务不及时或维修后仍不能排除故障的,卖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有关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此损失买方有权视情况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十一、其它
1若买方延迟提货,须提前21天通知卖方,买方不收取保管费用。
2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但不论何种情况,买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按付款比例归买卖双方所有。
3本合同价格不包括产品安装费,《产品安装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4本合同及附件中的选择项以“√”示选定,以“×”示否定,“产品规格表”以双方授权签署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5本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双方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7“产品规格表”、“土建技术要求”、“电梯安装图纸”、“另行约定事项”、“合同修改书”、“产品样本”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买方自行对本合同产品进行额外装潢的,装潢设计方案需经卖方技术部门确认。
未经确认,擅自装潢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方承担。
9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0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书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投标过程中的全部承诺(4)标准、规范及买提出的有关要求(5)图纸
(6)经双方确认的洽商、变更、补充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本合同一式捌份,买方执伍份、卖方执叁份。
篇二:
电梯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甲方)卖方(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账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买方(盖章)卖方(盖章)
买方法定代表人或卖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注:
1.乙方上述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为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所付款项均应汇入该账户。
否则,甲方将承担未付款之责任。
2.本合同及附件中的选择项以“■”或“√”表示选定,空白或“×”表示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购买乙方电(扶)梯产品之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与本合同产品的最终用户不是同一法人单位时,甲方须需提供下表所列的最终用户资料。
最终用户:
1.产品、价格及运输
1.1甲方所购产品的型号、数量、价格如表1.1所示:
单位:
RmB元注:
以上报价含运费、报检费及安装费,不含土建拆改一切费用。
1.2产品的运输、运输费及运输保险费用如表1.2所示:
单位:
RmB元1.3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产品运输时,须准确提供下列资料:
1.3.1收货单位:
1.3.2到达(站)港:
1.3.3接货详细地址:
1.3.4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1.3.5以上资料有变化时,甲方须在交货运输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运输差错由甲方负责。
1.3.6乙方办理好运输事项后须在货抵现场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联系人,甲方联系人须按事先约
定的日期时间在货抵现场后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否则运输公司追究压货损失由甲方承担。
1.3.7甲方选择自提时,则交货地点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指定的仓储点。
2.付款期限及方式
2.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佰零捌万元整。
2.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7个银行工作日之内,甲方须将本合同总价的30%,计人民币:
¥324000
元(大写):
叁拾贰万肆仟元整,作为合同预付款直接汇入本合同乙方指定账户。
2.3甲方须在本合同约定交货日期的20个银行工作日之前将合同总价的70%,计人民币:
¥756000
元(大写):
柒拾伍万陆仟元整,汇入本合同乙方账户。
2.4若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产品运输事项,则甲方须在提货前十五天将表1.2所列运输保险费总价
含在前面所列付款比例中分期付清或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否则乙方不予办理发货运输事项,或按甲方实际付款日顺延办理发货。
因甲方未支付代办运输费用而导致交货延误所产生损失由甲方承担。
2.5备注:
(备注内容须有双方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3.0交货及收货查验3.1交货期:
3.1.1双方约定,自2.2所述之订金到乙方帐户日起45天交货,预估交货日如下表:
3.1.2若甲方推迟支付预付款,则预定交货期随预付款实际到帐日顺延。
3.1.3若甲方因土建工程进度变化而需要调整交货期时,应提前20天书面通知甲方。
3.1.4出货前20天甲方若未能将2.2条款所述之设备款支付给乙方,则出货日期按设备款的实际到
帐日顺延20天。
3.2收货查验
3.2.1交货方式为甲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清点发货箱数;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的,甲方在到货当
日根据货单清点发货箱数,确定是否缺损,并在运输单据上签署收货。
因甲方人员误场导致运输公司延迟卸货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亦不能无故拒绝签署收货,若因为甲方原因五天后仍不能按时清点查验货箱缺损情况和签署收货的,则视为甲方清点无误已收货。
3.2.2如发现货箱缺损,甲方应在当日向当地保险公司备案并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由甲
方办理索赔事宜,乙方有偿提供缺损件。
3.2.3甲方清点只负责清点货箱数目与装箱单是否相符和是否有货箱破损情况,对箱内部件的数目
规格等情况不负责任,箱内部件数目规格及品质仍由乙方负责。
3.2.4由乙方负责安装时,开箱清点后若有缺错件,全部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2.5由甲方自行选择安装单位安装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会同安装人员根据装箱清单、产品合
格证书和随机文件技术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验收,如发现缺错件,由乙方补发。
乙方派员清点的差旅费按实际发生数由甲方承担。
3.2.6没有通知乙方而自行委托其他安装单位开箱的,甲方应收货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乙方,经
乙方核对无误后补充缺损件。
逾期视为移交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规定。
3.3产品的保管和存放
3.3.1甲方收货后,应按国标GB10058文的规定,妥善保管,并切实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
和防强光的保护措施。
因保管不善,致使合同产品缺损的,则由甲方承担后果。
3.3.2由乙方负责安装时,甲方仅需对收货日到安装开工日期间的货箱数量和完好保管负责,乙方
安装队进场后甲方将货箱移交给乙方安装队,双方清点交接后,甲方无须再对货品保管负责,由乙方安装队承担电梯货品的保管责任。
4.0质量保证
4.1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甲方提供的、经乙方认可的井道土建图纸要求,以及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4.2乙方保证本合同的电梯产品均为全新制造,并符合如下最新版国标:
4.2.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4.2.2《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4.2.3《电梯试验方法》(GB10059)4.2.4《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
4.3乙方保证,即使本合同未明确列出,但国家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发布生效的所有与本合同产品
有关的国标,乙方同样保证全部符合。
4.4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国务院373号令)第17款之规定:
本合同产品应由乙方或乙
方的受控协作安装厂商安装,甲方与乙方另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由乙方负责产品的安装质量。
4.5由乙方负责安装,且在甲方正常保管和使用情况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安装竣工移交之日起的
12个月,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18个月。
4.6甲乙双方或乙方与最终使用单位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若因甲方或最终用户单位的原因,使
得产品《安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则乙方仅对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不对产品安装质量和整机运行质量负责。
5.0合同变更和违约责任
5.1本合同一经生效,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在交货日期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
另一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变更合同。
5.2除不可抗力外,甲乙任何一方单方废止合同的,须向另一方偿付本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5.3除不可抗力外,本合同中经甲乙双方商定的付款期限和交货期限均必须得到保证。
若甲方在超
过双方约定的付款日之后十天内仍未付款的,则从第十一天起按延误部分金额按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超过六十天以后还未支付,应视作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甲方已付预付款或定金将作为对乙方违约金及赔偿金的结算,乙方有权另行处理本合同产品。
5.4若乙方逾期交货,则延误部分按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十天以后还未能交
货,则参照本条第5.2款处理。
5.5本合同文本不得涂改,若需修改,则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修改意见,并在合同附件中注
明,且由双方共同订立补充合同。
本合同若有手写修改内容的,手写内容部位须经双方确认盖章方可生效,否则本合同出现的任何手写内容均无效。
6.0其他特别约定
6.1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提取本合同产品,或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托运本合同产品
的,乙方可免费保管30天,自31天起,甲方向乙方支付仓储费,每台60元/天。
仓储费在发货前与货款同时结清。
6.2不论在何种情况下,甲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前,该产品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
甲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
6.3本合同及附件中的选择项以“■”或“√”表示选定,空白或“×”表示否定。
6.4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方单位盖章后
生效。
6.5“产品规格表”、“土建技术要求”、“机房井道位置图”、“另行约定事项”、“合同修改书”等及其
篇三:
电梯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
(合同号:
HLX-LX130423)
江苏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
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购销合同
合同号:
HJn-Sd13001
日期:
20XX年4月25日
买方:
(甲方)菏泽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
地址:
菏泽市东明县曙光路东段县财政局东临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票资料:
单位名称:
税号: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电话:
卖方:
(乙方)江苏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省盐城市南洋经济开发区飞驰大道6号邮编:
224002
通知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东亭支行帐号:
1109665119236028086
卖方营销总部:
地址:
上海市浦东周浦沪南路3736弄9号联系人:
徐东/丁亚英电话:
0086-21-51095099传真:
0086-21-68131777邮编:
20XX18
用户: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本订货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双方同意以下条款,并遵照以下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执行。
附件一:
电梯技术参数及配置表。
附件二:
报价电梯主要设备部件清单表。
附件三:
报价电梯功能一览表。
附件四:
凯斯博电梯售后服务承诺。
附件为本订货合同内容不可分割的部分且具有同等效力。
1.商品名称、数量、型号和价格:
金额单位:
万元
具体规格见技术规格说明。
(其中两台别墅电梯桥箱为Ka-JX038)
1.本价格包括电梯的制造、包装、运输及运输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及一年的质量保证期的售后服务;不含电梯施工用水、电费用,工地的土建配合费。
2.原产国和制造者:
以上提供的电梯由江苏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组装生产。
3.包装:
设备均由木箱包装,适应长途公路或铁路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腐蚀的能力,导轨包装为可以妥善保护的软包装。
4.包装字面:
在每个包装箱表面,印明订货合同号、装箱号、商品名称、体积、毛重、净重和“勿倒放”,“小心轻放”,“避免潮湿”等字样。
5.发货时间:
卖方在以下条件全部确认后45天内由工厂发货。
-合同双方对总布图确认。
-收到买方的首期款和提货款。
6.交货:
由卖方负责运输到买方在玫瑰园工地的指定地点。
7.付款条件:
买方应按以下说明分期支付卖方:
a)首期支付:
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款的25%作为定金,合计RmB655000元(即人民币陆拾伍万伍仟元整)支付给卖方,卖方开始排产。
b)第二期支付:
提货前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款的20%作为提货款(分批发货时,可以分批支付);,元()予卖方。
c)第三期支付:
货到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款的20%购货款(分批发货时,可以分批支付),元(即人民币伍拾贰万肆仟元整)予卖方。
d)第四期支付:
电梯安装完毕经主管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向买方提报电梯质监局验收资料)并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之日起2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合同总款的30%,元(即人民币柒拾捌万陆仟元整)予卖方。
e)第五期支付:
剩余合同总款的5%作为质保金,RmB131000元(即人民币壹佰叁拾壹万元整)。
自质量保修期满并经主管物业部门签署无质量异议意见后30日内付清。
付款方式:
银行电汇给卖方公司账户,严禁私人转账和现金支付。
卖方在每次收款后将开出等额发票给买方。
8.技术文件:
以下一整套中文书写的技术文件将妥善包装并随货物一同发运。
1)一整套操作和维修手册;2)品质证书;9.交货检查
卖方交付产品的零部件、规格、数量及完好程度的检查,应于卖方交货到站(港)15天内,买方委托卖方或卖方在买方地区的代表机构,在买方存货点进行查验,超出15天即视为买方已认定卖方产品出厂检验无误。
10.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卖商品在用户的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有令人满意的性能和使用效果。
且达到本合同附件1中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备保修期为从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24个月,但不能超过卖方发出备货通知之日起27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
电梯全部机件如本身问题三年内免费更换。
下列情况不包括在保修范围内:
1)未经江苏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认可授权的安装公司安装,所导致的故障;
2)未经江苏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认可授权的维修公司维修,所导致的故障和未按照常规频率进
行工作所导致的故障;3)因人为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坏;11.索赔:
如装运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等与本合同中的规格不符,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1个月内提出索赔要求。
另外,若在保修期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买方有权通知卖方的代表对此进行复验和检查。
如买方与卖方代表确认无误,则卖方应对相应部件予以无偿更换或维修;部件短缺的,
补发短缺部件,并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及工地。
12.不可抗力:
如由于生产或装货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原因,卖方未能按时发货或未能发货,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14天内向买方提供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事发证明供买方确认。
在此情况下,卖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以加速供货,如事故持续10周以上,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卖方退还买方货款。
13.迟交罚款:
如买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合同货款,每逾期支付货款一周,须向卖方支付该期应付货款的0.3%作为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能超过本合同货款的5%,且在买方付清款项之前,卖方有权拒绝履行相应阶段的义务,由此造成买方的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
如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发货,除发生不可抗拒力的原因外,卖方每迟交货物一整周须向买方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0.3%作为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能超过本合同货款的5%。
因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定金或确认总布图而造成的货物延迟装运,卖方不承担责任。
14.仲裁:
凡在执行本购销合同时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买方当地法院机构或仲裁机构按照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附加条款:
a)本购销合同自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刻生效。
b)卖方在收到买方的预付款、确认的总布图、及商业、技术文件后开始生产。
若由于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汇款迟到,总布图及各种文件未能及时收到,则交货期相应延迟。
c)本购销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d)双方同意,若设备技术标准有所变动,其价格也将随之变更。
e)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有义务派出技术工程师对买方现场井道以及电梯预留孔进行测量和出图。
买方法人代表:
签字盖章卖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买方委托人:
卖方委托人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