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法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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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P仍承诺D的要约
并送交给D。
事实上,D已于6月11日将房屋卖给Y。
P争辩说D已受合同约束,将房屋卖给他。
二、承诺
——分为两种情况
1、某公司分别向美、英、德和法四国的四家公司发回承诺信函。
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的承诺什么时候生效?
2、C公司诉P公司案:
P向C发出要约,并规定承诺必须用特殊方式,采用其他方式是无效的。
而C用信的方式承诺。
C的承诺有效吗?
3、Q诉C案:
Q用信向C发出要约,C用电报发出反要约。
Q立即用信承诺了该反要约,但是当承诺的信到达C时,C不愿成立合同。
Q认为合同已成立。
Q的主张对吗?
4、B诉T案:
当事人之间来往通信如下:
10月1日:
居住在Cardiff的T邮寄一项要约给居住在纽约的B。
10月8日:
T邮寄一份撤销要约的通知。
10月11日:
B发出一份电报对10月1日的要约承诺。
10月15日:
B邮寄一封确认承诺的信。
10月20日:
B收到T于10月8日寄来的撤销通知。
T的撤销是否有效?
5、5月1日,乙收到甲邮寄的一份要约;
5月2日,乙邮寄一封撤销要约的信件;
5月3日,乙改变主意,在上午10点打电话给甲,表示承诺该要约,并告诉甲不要考虑那封拒绝要约的信件;
5月4日,甲收到那
封拒绝要约的信件。
合同是否成立?
如合同成立,于何时成立?
6、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订购十套化工设备,要求立即发运,但是没有规定价格或计价方法。
乙公司在收到
电报之后就立即装运。
这时合同关系成立吗?
三、对价与不得自食其言(诺言禁止反悔)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是并不要求充分
1、某商店雇佣了一个服务员,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规定每小时的工资为3.5美元,而当时的市场价格为4.5美元。
这时该合同成立吗?
2、里奇兹诉斯科森
原告原来是一名图书管理员。
一天,她的祖父来到其工作的书店,对她说,我所有的孙子都不工作,你也用不着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
她祖父当时就给她开了一张本票,并附了一张说明。
上面写道:
“我答应付给卡蒂·
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
”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其工作。
然而,她的祖父仅仅支付了她一年的利息,就告诉她说,他眼下没有能力继续付钱给她。
但他没有表示他不打算在将来继续履行其诺言。
几年之后,她的祖父去世了,遗产管理人拒绝按照这张本票付钱给原告。
于是,原告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张本票。
不得自食其言的理论是否可以在该案中适用?
四、错误、胁迫或不正当影响
——单方错误合同有效,双方错误合同无效
1、在下列情况下,均发生错误,那么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呢?
(1)某人在计算商品价格时发生错误;
(2)某人认为一古玩价值为10万美元,实际上只值1,000美元,估计失误;
(3)某公司同意为另外一家公司在三个月内完成一项工程,但是实际上延长四个月后才完工;
(4)某人在阅读邮购说明书时,错误地理解了产品的用途,因此购买了他并不需要的产品;
(5)某人错误地把借贷认为是捐赠;
(6)某人要购买5号电池却错选了6号电池,而营业员明明知道他错选电池,却并没有明确指出;
(7)某公司想要购买小麦,而合同对方则想要出售大麦;
(8)某公司打算将自己的一套文字处理设备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但是在合同订立前不久,该文字材料设备已经被盗,双方均不知道。
2、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
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于是要求另加10%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
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
问该案如何处理?
为什么?
五、不公正免责条款
——不公正免责条款无效
某人购买了一辆福特汽车公司的汽车,结果由于刹车失灵而受伤。
在他与福特汽车公司的合同中规定,该公司的责任仅仅限于替换有缺陷的零件。
于是他决定上诉。
他能够胜诉吗?
六、发布禁令
——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办法
英国某电影明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项广告合同,规定在一年内该电影明星只是为该公司做广告。
但是,该电影明星后来又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能禁止这位电影明星为另外一家公司做广告吗?
——悬赏广告构成要约
是的。
因为只要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在广告中列出的技术问题即构成承诺,这样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这时该公司就必须支付10万美元。
世界各国的法律均承认,悬赏广告可以构成要约。
——报价单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还没有。
因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报价单的行为,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即邀请乙公司向自己发出要约;
而乙公司寄回订单的行为则构成要约而不是承诺。
只有当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的订单后,双方的合
同关系才能成立。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销
有效。
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销。
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在9月13日就撤销了要约。
这显然是有效的。
——反要约是对原要约的拒绝
——要约在承诺前可撤销
C的出价是要约,可以在承诺前,即在拍卖人落锤以前撤销,C所作撤销是有效的。
——要约在规定时间内是可以撤销的
P争辩说D
诺。
当用邮寄方式表示承诺的函件到达C时,反要约已经失效。
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承诺后的撤销无效
T的撤销是无效的,直至B承诺以后,B才收到撤销通知。
合同在10月11日B承诺要约时已经成立。
——承诺后的拒绝无效
合同于5月3日上午10点成立,即在乙实际通知甲承诺该要约时,而拒绝要约的信件要收到时才生效,即在5月4日,此前合同已经成立。
——装运行动构成明显的承诺行为
乙公司在收到电报之后就立即装运。
成立。
确切地说,合同关系在乙公司装运化工设备时就宣告成立。
这是因为虽然乙公司没有复电甲公司,但是其装运行动则构成明显的承诺行为。
至于化工设备的价格是可以按照同类价格在合同成立时,用
通常交易的价格来进行计算的。
根据合同法,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是并不要求充分。
在本例中,虽然该商店的出价低于市场价格,但是这一价格仍然是有一定价值的,并且是双方同意了的,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当然,如果对价很不充分,例如0.5美元/小时,这就构成错误或欺诈,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救济,撤销该合同。
——不公平的结果适用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
法院判决:
原告是一个有职业的姑娘,拥有一个可以使她每周得到10美元工资的工作。
她祖父把一张本票给了她,并附加一个说明,告诉她不必继续工作了。
毫无疑问,他希望她放弃职业;
并且可以肯定,他考虑到了,他的这一赠与所引起的自然的和很可能发生的结果。
在这种有意识的影响之下,原告放弃了原来的工作,从而面临着困难的处境。
此时,如果允许出票人或其遗嘱执行人以出票人的许诺没有对价为由而拒绝付款,那显然是不公平的。
不得自食其言发原则是适用的。
前四种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
后四种情况下,合同则是无效的。
因为第一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
第二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在判断上出现偏差;
第三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对自身履行合同的能力的错误估计;
第四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的理解失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上述四种情况均属于一方当事人的错误,即单方错误,不能使合同无效。
后面四种情况实质上都是某个错误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就没有达成真正的协议,这样合同当然无效(双方错误可导致合同无效。
因为第五种情况是合同性质上发生错误;
第六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是有误会的;
第七种情况是双方在确定合同标的时发生错误;
第八种情况是双方在合同标的物的存在与否问题上发生共同错误。
——在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
(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
(2)原因是,在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
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理由要求加价10%款项,构成胁迫成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10%价格,故不能撤销。
能。
因为美国判例法认为,包括不公正免责条款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本案例中,福特汽车公司将其责任仅仅限于替换有缺陷的部件,而免去了因为汽车某个系统失灵给车主造成伤害或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能禁止这位电影明星为
外一家公司做广告吗?
该公司可以请求法院颁布禁令。
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办法,是指由法院发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
本案例的情况就是这样。
所以该公司可以请求法院颁布禁令,禁止该电影明星为另外一家公司做广告。
1、要约必须明确
艾布拉姆斯诉伊利诺斯足病学院(伊利诺斯州上诉法院,1979年)
原告在1973年成为被告学院的学生。
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原告未能通过哲学课程的考试,也未能通过补考;
第二学期,原告又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
因此,1974年6月14日,学院通知他,由于学习成绩太差,他已被学院除名。
原告不服,声称该学院违反了合同,因此对该学院提出这一诉讼,要求继续在学院学习,并由学院向他提供学习上的帮助。
原告的理由是,学院的《学生手册》告诉他,他不用为学习成绩担忧,学院将尽一切努力帮助他,包括为他提供变通的办法,由于学院作了这样的许诺,因此他与学院之间就发生了有约束力的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口头合同关系。
他的理由成立吗?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艾伦·
R·
克劳斯公司诉福克斯(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1982年)
1981年5月27日,原告通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265,000美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的一片土地。
5月29日,被告通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一个书面反要约,提出以486,000美元的现金将该土地出售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6月3日下午5时之前作出答复。
同时愿意以5,000美元作为定金,以表明其愿意购买这块土地的意图。
该反要约文件中有一个供承诺人签字的栏目,承诺人一旦签字,就接受了该反要约。
原告在6月3日上午11时58分签署了该反要约。
被告的代理人在当天下午3时左右收到了这份经原告签字的反要约,但他立即通知原告说,被告不打算出售这块土地了。
当天下午4时15分,原告把该签字的反要约交送给了双方指定的中间代理人。
3、广告与要约
雷恩·
马谢尔公司诉普罗拉过滤器分公司(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1982年)
1977年某月,原告收到由被告寄来的广告性通函,其中附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购买该公司牌号商品的订单。
根据通函中的说明,购买每一种商品,买方均可得到回扣。
回扣按订单金额的大小而定。
其中有一项规定,凡购买10万磅重的商品,该公司将赠送一辆1978年产全新的某一牌号的汽车和一架柯达一次成相的照相机。
汽车和相机的零售报价为17,450美元。
原告在看到此通函以后,便将一份认购10万磅以上的该牌号的石油过滤器的订单寄给被告,并要求得到上述回扣。
在收到此订单后,该公司电话通知原告,此订单没有被接受。
后来,原告没有付款,被告也
没有交货和支付回扣。
原告提出这个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该要约被接受了吗?
4、承诺生效的时间
亨索恩诉弗雷泽(美国衡平法院,1892年)
1891年,原告希望从位于英国某郡某街的一家建筑协会购买一些房屋。
6月7日上午,他打电话给该协会的办公室。
该协会的秘书向他提出口头要约,以每间750英镑的价格出售给他。
当天,秘书又当面交给他一份书面要约,其中写道:
“兹授于你14日内以750英镑的价格购买弗拉曼克街的财产的优先权。
”
8日上午,另一个人打电话给该协会,提出以每间760英镑的价格购买房屋,结果得到了承诺。
8日中午12时到1时之间,该秘书写信给原告说:
“兹通知你,现撤回7日发给你的赋予你在14日内在伯肯黑德郡弗拉曼克街以750英镑购买财产的选择权的信件。
该要约已经无效。
”当时原告正在该郡。
这封信是当天下午5时和6时之间被送到原告住处的,但由于原告当时不在家,直到8时才送到他手中。
就在同一天,原告的律师经原告授意写信给协会秘书,表示接受7日的那个要约。
这封信发出的时间是下午3时50分,送到对方邮局的时间是晚上8时30分。
由于邮局已经关门,协会秘书于次日凌晨才收到此信。
于是,该秘书复信重申:
该协会的要约定已经撤销。
原告向郡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实际履行双方订立的合同。
初审法院判被告胜诉。
原告提出上诉。
承诺是否有效?
5、修改要约的后果
路德特克工程公司诉印第安那石灰公司(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1984年)
1978年2月20日,被告寄给原告一份报价单。
其中写道:
(1)石灰公司愿意向工程公司提供70,000吨石灰石,每吨价格为10.15美元;
(2)此价格包括运费,在1978年到1979年间发运。
1978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一份购买70,000吨石灰石的订单。
原告在订单中要求被告从1978年6月24日开始发货,每天发1,500吨。
按照这一要求,货物应在1978年11月运完。
由于种种原因,被告未能在此期限内发运完这批货。
实际上,原告在收到最后一批货的时间是1979年8月。
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声称被告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被告赔偿由于延误原告从事的工程而导致的797,000美元的损失。
双方是否就交货达成了协议?
初审法院判决,被告在2月20日寄出的报价信件是一个向原告出售石灰石的要有约,原告发出的订单是对该要约的承诺。
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在特定期限内完成交运的要求“实质性地改变了”该要约。
因此,双方并没有就交货达成协议。
被告是在合理的期限之内交运这批货物的,因而并没有违反合同。
原告主张,初审法院关于原告的订单中的交货条件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的结论是错误的。
被告反驳说,原告提出的交货条件是否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是一个事实问题,涉及这类问题,初审法院的结论应当得到上级法院的确认,除非下级法院的结论有明显的错误。
6、对价与诺言的对应
加伯诉哈里斯信托和储蓄银行(伊利诺斯州上诉法院,1982年)
原告是被告开出的信用卡的持有人。
1980年春季,被告宣布,从这一年的6月1日起,将对其持卡人
每人每年收取手续费20美元。
此外,持卡人在偿清信用贷款之前,依据原有的协议,每月应当支付相当于该款项4%的利息。
届时,这一利息额也将增至5%。
原告声称,被告发布的有关信用卡的宣传资料是一种要约邀请,原告向信用卡发行人递交的请求获得信用卡的申请是一种要约,发行人把信用卡发给原告是对这一要约的承诺。
对此,合同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成立。
原告进一步主张,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了有关原告信誉的情报,因而向被告提供了要约。
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已经订立的有约束力的合同的修改。
这一修改未经双方同意,因此是无效的。
当事人
双方之间是否订立了合同?
7、不得自食其言(诺言禁止反悔,estoppel)
合同的成立,除了受到有关要约和承诺的法律规则的影响外,还受到衡平法上的“不得自食其言”制度的影响。
下面是与此有关的两个案例。
S.M.威尔逊公司诉普雷帕克特水泥公司(伊利诺斯州上诉法院,1974年)
原告是一个从事建筑业的总承包商。
他在向一个兴建一家医院的辅助设施的工程投标后中了标。
在
投票前,他曾向30家分包商发出了他的邀请,请他们各自分包一部分工程。
被告是一家从事基础建设的分包商。
他在收到发自原告的投标邀请后,于1968年6月24日向原告发出了一份投标书,其中说明该投标将在同年6月31日失效。
原告在总承包中标后便开始与医院签订总承包合同。
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一进程被拖延了:
医院要同联邦政府谈判以便就部分开支得到赞助,同时对预算的评估也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
最后,总承
包合同拖到9月24日才签订。
10月17日,被告的财务总管通知原告说,被告不再承包这个项目了。
于是,原告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
8、不得自食其言(诺言禁止反悔,estoppel)
里奇兹诉斯科森(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1898年)
当事人合意的真实性
9、单方错误:
梅约诉韦纳有限公司(伊利诺斯洲上诉法院,1981年)
本案争议发生在一个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之间。
合同规定的出售条件的第1项规定:
“从属于承租
人的权利、占有权于1979年11月1日或该日之前转移”。
第5项规定:
“仅从属于本公司设定的不动产权益,卖方应当凭担保契据转移所有权”。
第11项规定:
“从属于现有的限制性的约定、用役权和城市规划法规”。
这些条款下面都标有黑线。
这表明它们是打印在格式合同上的。
合同签订之后,买方将1,000美元的违约金交给了第三人,以便在买方履行合同之后还给买方或在买方违约时由卖方扣留。
不久,买方收到一份寄自卖方租房契据的副本。
这是由卖方与该不动产的承租人即卖方的房客事前签订的。
买方从这张契据第一次了解到,该承租人拥有购买该不动产的选择权。
在这种情况
下,买方表示拒绝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