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080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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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法人与法人之间
8.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始于
A.1998年11月4日
B.1999年4月1日
C.2004年1月1日
D.2003年11月4日
9.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
A.满足某些无子女者的合法愿望
B.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C.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D.计划生育的要求
10.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至少应当相差
A.30周岁
B.35周岁
C.40周岁
D.45周岁
11.一般情况下,收养人收养子女
A.只能收养1名
B.最多只能收养2名
C.最多只能收养3名
D.不受数量限制
12.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年满
13.一般情况下,被收养人应
A.年满10周岁
B.年满14周岁
C.不满lo周岁
D.不满14周岁
14.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是
A.乡、镇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15.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A.不影响
B.淡化
C.加强
D.消除
16.我国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
A.登记
B.收养协议
C.收养公证
D.登记加收养公证
17.收养关系成立于
A.签订收养协议之日
B.收养公证之日
C.办理收养登记之日
D.办理户口转迁之日
18.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的时限是自次日起
A.15日内
B.30日内
C.45日内
D.60日内
19.下列国家的收养依行政程序而成立的是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日本
20.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缁父或继母无子女
B.继父或继母年满35周岁
C.继}子女不满l8周岁
D.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21.收养登记的法律程序不包括
A.申请
B.审查
C.登记
D.公证
22.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应符合的条件,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须为成年人
B.须无子女
C.年龄在35周岁以上
D.须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条件
23.甲男与乙女原系出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该男被他人收养,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乙
A.准予结婚
B.禁止结婚
C.如恋爱时间很长,可以结婚
D.能否结婚从习惯
24.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A.办理收养公证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收养公证
D.办理收养登记
25.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10周岁以上
B.20周岁以上
C.30周岁以上
D.40周岁以上
26.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经双方协商后恢复
B.依法自行恢复
C.经法院判决后恢复
D.经生父母或养子女的要求而恢复
27.47岁的刘树民在妻子逝世后与年方5岁的儿子相依为命,家里总有说不出的凄凉,儿子想要一个姐姐,刘树民也想有个女儿,于是决定收养。
下列何人可以为其依法收养?
A.社会福利院抚养的10岁残疾女童
B.社会福利院抚养的l0岁孤女
C.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6岁女童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6岁女童
二、多项选择题
1.胡某12岁时丧父丧母,与姨妈共同生活了10年,他与姨妈之间()
A.形成收养关系
B.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C.没有形成收养关系
D.仍是姨与外甥的关系
2.在收养关系中,当事人是
A.被收养人
B.送养人
C.收养人
D.公证机关
3.在收养行为中,当事人是
4.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收养行为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有()
A.收养行为的合法性
B.收养行为的身份性
C.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
D.收养关系主体的可变性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的限制是
A.收养人无子女
B.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C.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D.年满三十周岁
6.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所不受的限制有
D.年满三十周岁
7.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这里的“有抚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
A.祖父母
B.外祖父母
C.兄、姐
D.姑、叔
8.下列可以作为送养人的有
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不愿意抚养子女的非婚生父母
D.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9.依我国收养法,收养人应同时具备
A.无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年满30周岁
10.普通公民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不受的限制包括(
D.凭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岁的限制
11.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不受的限制包括
D.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
12.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A.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未成年养子女
B.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未成年养子女
C.养父母与未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D.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13.按照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可以单方送养的情形是
A.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
B.生父母已离婚的
C.生父母已分居的
D.生父母一方死亡的
14.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情形的限制
A.收养人须无子女
B.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C.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D.只能收养一名
1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寄养不产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B.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弃婴和儿童的收容、养育不发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C.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的自然衄亲关系仍然存在
D.收养与立嗣没有什么不同
16.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无子女且年满三十周岁
B.无生育能力
C.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17.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B.立嗣需立嗣者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
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
D.嗣哥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三、简答题
1.收养
2.收养协议
3.收养公证
4.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5.简述立嗣的条件。
6.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有哪些?
7.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8.简述收养登记审查的内容。
9.简述法律对当事人之间订立收养协议的要求。
10.简述办理收养公证的法律要求。
11.简述收养无效。
12.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四、综合题
1.试述收养的效力。
2.试述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3.甲系一弃婴,后经过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由王某夫妇收养,王某夫妇均年过四旬且无子女。
后甲长大成人,结婚生子。
王某夫妇年事已高,无生活来源。
此时,李某登门,声称自己是甲的生母,当年因无力抚养而遗弃了甲,现在十分后悔,要求与甲恢复母子关系。
经亲子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李某确系甲的生母。
王某夫妇不同意,李某诉至法院。
问:
(1)李某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收养之诉?
(2)经过这场风波,甲与王某关系恶化,甲也想解除收养关系,他是否有权提出诉讼?
(3)王某夫妇的利益应如何保护?
答案部分
1.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参见教材202页。
2.
D
参见教材193页。
3.
4.
A
参见教材208页。
5.
C
6.
参见教材204页。
7.
参见教材183页。
8.
参见教材185页。
9.
参见教材186页。
10.
参见教材192页。
11.
12.
13.
参见教材189页。
14.
参见教材195页。
15.
16.
17.
18.
参见教材197页。
19.
20.
参见教材194页。
21.
参见教材196页。
22.
本题考查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的条件直接影响到收养制度的目的能否实现,是收养制度中重要的一环,考生须熟记收养人的条件,其中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
23.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7条第l项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甲男与乙女是表兄妹,尽管后来甲男被他人收养,但该两者血亲的事实并不因此而改变,仍为禁婚亲。
24.
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l款,“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嘤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陆。
”第2款“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限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可见,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办理收养登记。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考生应注意的是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不受该条限制。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27.
做这道题可以用排除法。
《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7岁的刘树民只能收养7岁以下的女童,只有C、D符合规定。
另外《收养法》第四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收养法》第8条第2款指出: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战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C。
CD
AC
参见教材182页。
ABC
BC
AB
ABCD
参见教材190页。
ABD
参见教材189—190页。
参见教材191—192页。
参见教材193—194页。
参见教材207页。
AD
《送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生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当然可以单方送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8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本题考查收养的效力和特点,考生应掌握。
ACD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务件:
(三)未患有在拯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立嗣的宗旨是为了继承宗祧,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考生应了解。
需要注意的是立嗣行为可由需立嗣者在生前进行,也可在其死后,由配偶或者其他尊长代为立嗣。
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挺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
首先,收养既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当然具有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共同的特征(此处从略)。
同时,收养还具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
(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
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
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
因此,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而且是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
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基于收养的效力而发生的养亲子关系,既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程序而成立,亦可在出现法定缘由时通过法定方式而解除。
(1)按照礼、法的规定,无子者得择立同宗近支的卑亲属为嗣子,以便传宗接代,保证父系、父权、父治的家统的延续。
所以,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同时所立者也仅限于男子。
(2)嗣子的地位高于他种收养的被收养人。
嗣子既为嗣父之继体,即可依礼、法取得嫡子的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
(3)立嗣行为可由需立嗣者在生前进行,亦可在其死后。
由配偶或其他尊长代为立嗣。
(4)立嗣的条件是很严格的。
立嗣的对象必须由近及远;
立异姓男为嗣是被礼、法严格禁止的。
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按腺被收养人情况的不同,又可分为: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珥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不同情况的送养人还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一些证明材料:
第一,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第二,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第三,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其中,因丧失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第四,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收养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人条件以及其收养的目的是否正当。
第二,被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被收养人条件。
第三,送养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关养人条件。
第四,当事人申请收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订立收养协议应当符合如下法律要求:
(1)订立收养协议的当事人即收养人、被收养人与送养人均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成立的条件。
(2)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的日的,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以及双方要求订入的其他内容。
(3)收养协议的形式,应当为书面协议。
收养协议自收养关系当事人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
关于收养公证的办理必须明确如下法律规定:
(1)办理收养公证并不是成立收养关系的必经法律程序。
(2)办理收养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对申请收养公证的当事人的条件和收养协议的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公证机关对收养公证的文件应当妥善保管。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在我国收养法中,收养无效的原因和收养成立的要件是互相对应的。
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一般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须具备的要件,也包括特定的、收养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
具体说来,收养因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因违反法律(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因欠缺收养的合意(包括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因不符合收养成立的法定方式而无效。
当然,不符合法定方式也是违反法律规定,但此处是仅就收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而言的。
我国《收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经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无效,同样也是自始无效的。
关于确认收养无效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是收养无效和收养关系解除的重要区别。
无效收养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致使当事人不能实现其预期的目的,这一点正是其法律后果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集中表现。
根据不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