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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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管理隐患: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等。

(三)一般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安全隐患:

1.5-8级人身事件;

2.其他4级设备事件,5-7级电网或设备事件;

3.6-7级信息系统事件;

4.一般交通事故,火灾(7级事件);

5.一般飞行事故;

6.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四)安全事件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安全隐患:

1.8级电网或设备事件;

2.8级信息系统事件;

3.轻微交通事故,火警(8级事件);

4.通用航空事故征候,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第六条上述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认定。

交通、火灾、环境污染和飞行事故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安全隐患与设备缺陷有延续性又有区别。

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安全隐患。

对规定的一个消缺周期内的设备缺陷(无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隐患等级)不纳入安全隐患管理,仍按照设备缺陷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处置。

第八条被判定为安全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安全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九条根据公司特点,安全隐患划分为输变配电力建设、信息通信、环境保护、交通、消防、制造、安全保卫和其他共八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管理和其他隐患。

第十条安全隐患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依据隐患的发展趋势和治理进展,隐患的等级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安全隐患所在部门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领导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国网公司、蒙东公司有关要求,组织公司各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

(二)核定各部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审查批准治理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协调,对治理结果进行督查验收。

(三)检查各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四)定期听取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并对公司下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第十三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定级的审核工作。

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公司领导审核。

(三)受公司委托,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上报公司领导审查。

(四)及时组织对较多处存在的同一类型安全隐患进行预评估,组织采取适当的对策措施。

(五)汇总、统计、分析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各班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预评估工作,负责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并及时提交至公司归口职能部门审核。

(二)负责经批准的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上级部门安排,具体落实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

(三)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公司归口职能部门汇报,提出进一步的整改建议。

(四)负责编制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公司归口职能部门审核。

(五)组织制定、审查批准安全事件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公司归口职能部门备案;

参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

(六)负责安全事件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各部门负责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掌握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安质部门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督办、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管理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上报。

第十七条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或代维的,应当与承包、承租、代维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对承包、承租、代维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章排查治理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见附件1)

第十九条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包括:

公司各专业应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结合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排查、发现安全隐患,明确排查的范围和方式方法,专项工作还应制定排查方案。

(一)排查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等。

(二)排查方式主要有:

各类安全性评价或安全标准化查评;

各级各类安全检查;

各专业结合年度、阶段性重点工作组织开展的专项隐患排查;

风险辨识或危险源管理;

已发生事故、异常、未遂、违章的原因分析,事故案例或安全隐患范例学习等。

(三)排查方案编制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设计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等,确定排查目的、参加人员、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安排、排查记录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条安全隐患评估报告包括:

(一)安全隐患的等级由隐患所在部门按照预评估、评估、认定三个步骤确定。

(二)对于日常工作中和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公司应立即进行预评估。

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公司预评估、公司评估定级两个步骤确定其等级。

预评估由公司安质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参加,分管领导审定,每月由公司安质部门信息报送员上报。

评估定级由公司安质部门牵头,归口职能部门参加,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三)公司预评估判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于24小时内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公司归口职能部门核定,同时报公司安质部门,公司归口职能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之内反馈核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安全隐患治理(控制)包括:

安全隐患一经确定,公司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

(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公司归口职能部门编制,如委托班组编制,则由事故隐患所在项目部和班组编制,经公司归口职能部门审核后,由公司领导审查批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公司归口职能部门核定隐患后30天内完成编制、审批,并报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由事故隐患所在班组负责制定、经公司归口职能部门审批后实施。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或管控(应急)措施应在确定隐患后15天内完成。

经批准的治理方案应及时报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三)安全事件隐患应制定治理措施,由所在班组在隐患认定后1周内完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四)安全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电网建设、技改、大修、专项活动、检修维护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五)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并重新编号,制定治理方案,再次按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管理。

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公司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注销,但公司安质部门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第二十二条安全隐患治理验收销号包括:

(一)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申请验收。

公司组织对安全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验收后在相应的“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中填写隐患治理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

安全隐患治理情况的验收工作应在提出申请后10天内完成。

(二)隐患所在部门对已消除并通过验收的应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梳理、核查各级各类安全隐患,做到准确无误,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评估。

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等进行。

第五章安全隐患预警

第二十四条公司要建立安全隐患预警通告机制。

对排查出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隐患,要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后果严重性,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或作业实施部门及时发布预警通告,及时告知涉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二十五条接到隐患预警通告后,涉及电网、人身和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应立即采取管控、防范或治理措施,做到有效降低隐患风险,保障作业人员和设备运行安全,并将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隐患预警工作结束后,发布部门应及时通告解除预警。

第六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六条公司安质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员,负责安全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库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

各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员,负责专业范围内安全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安全隐患信息报送执行零报告制度。

当月、当季度未发现新的安全隐患且无整改注销的安全隐患,也应按期报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见附件5)。

对治理中的安全隐患应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的“未消除隐患当月整改进展情况”栏中进行跟踪说明。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应运用安全隐患管理信息系统,做到“一患一档”。

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

隐患简题、隐患来源、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

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隐患档案。

第二十九条专业职能部门和生产部门应做好沟通协调,确保隐患排查治理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七章奖惩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应对本单位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通报。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二条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经事故分析认定存在应排查而未排查出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瞒报安全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按公司有关奖惩规定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图

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3.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4.安全事件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5.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

附件1: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图

附件2: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

×

年度×

公司

排查

隐患简题

隐患来源

隐患编号

隐患所在单位

专业分类

隐患发现人

发现人单位

发现日期

隐患内容及原因

 

预评估

隐患危害程度(可能导致后果)

归属职能部门

预评估等级

预评估负责人签名/日期

预评估单位领导

审核签名/日期

评估

评估等级

评估负责人签名/日期

评估单位领导

核定

公司核定意见

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名/日期

治理

治理责任单位

治理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安全第一责任人

联系电话

整改负责人

是否计划外项目

是否完成计划外备案手续

治理目标任务是/否落实

治理经费物资是/否落实

治理时间要求是/否落实

治理机构人员是/否落实

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是/否落实

累计完成治理资金(万元)

治理计划或治理方案(防控、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

治理完成情况

验收

验收申请单位

负责人

日期

验收组织单位

验收意见和结论

验收组长

注:

1.安全隐患按发现顺序编号,格式为:

单位汉字名称简写+年号+顺序号。

2.本表由安全隐患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流转和管理,验收结束后报安监部门建档。

附件:

3:

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年度×

预评估负责人

审核

评估负责人

单位名称简写+年号+顺序号。

附件4:

安全事件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附件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

(20×

年1月-×

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评估定级

归属职能

部门/单位

是否消除

未消除的隐患,

当月整改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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