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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反映了组织所处环境的特殊要求;

3.是否反映了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过程的重要环境因素;

4.是否承诺了遵守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5.是否承诺了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

6.是否为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指标提供了框架;

目标指标是否体现了方针的要求;

7.是否与上级机构或母公司的环境方针相一致;

8.是否规定了环境方针由最高管理者制定并文件化;

9.是否规定了环境方针制定的依据;

10.是否规定了环境方针颁布和传达到全体员工的要求和方法;

11.是否规定了环境方针对外公开或可为公众所获取的方法或渠道;

12.是否规定了环境方针在本组织实施、保持的要求;

13.是否规定了环境方针的评审和修订的要求和办法;

(二)第二阶段审核要点

1.了解最高管理者制定环境方针的指导思想、环保理念,以判断最高管理者是否能够解释环境方针的主要内容和制定的依据及环境方针是否由最高管理者制定;

2.了解管理者代表如何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以实现环境方针,判断环境方针是否已通过环境目标指标和控制程序得到了实施;

3.通过与主要管理部门负责人交谈及对部门的目标、指标进行审核,以判断这些部门的管理是否实施了环境方针的要求;

4.通过与其他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员工的交谈,以判断部门负责人是否了解环境方针的主要内容和员工对环境方针的理解程度;

5.抽查培训记录,确认其环境方针是否已传达到全体员工;

6.现场观察,审核其环境方针可为公众所获取的方法和渠道是否可行、畅通,是否能够便于获得;

7.审核环境方针的评审和修订记录,以确认其环境方针是否已按文件规定进行了评审和/或修订。

标准4.3.1理解:

一、环境因素的识别是为了确定环境管理体系的控制对象,因此环境因素的识别因尽最大可能识别全面,从目前的环境因素识别的情况,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对异常、紧急状态的环境因素识别容易遗漏,如:

设备维修时产生的各类环境因素,环保设施清理保养时产生各类的环境因素,设备停开机时的一些污染物质排放等。

审核时还可以充分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其中有一些对事故性排放的要求,同样其对应的紧急状态的环境因素不能遗漏,而其它的一些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较大的紧急状态不能遗漏。

2)相关方的环境因素识别常有遗漏,相关方的环境因素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涉及法规资格的相关方应加以识别:

如固废处理方、危险品运输方等

相关方的活动涉及组织现场的应加以识别而且最好识别为具体的环境因素。

如相关方维修设备维修时产生的固废等。

与运行控制程序相关的相关方的活动应加以识别。

如:

运行控制涉及提供可回收的包装,则包装供应厂商应加以识别。

3)环境因素的识别不深入,如有的工厂识别环境因素仅识别“空压机”而实际空压机本身就包含很多环境因素,如运转时的噪声、可能的设备漏油等。

因此环境因素最好的识别方式是:

识别到可以单独控制为止。

4)环境因素的描述不正确,一种比较正确的环境因素应是一个名词加一个动词,如“空压机运行时噪声的排放”。

二、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应具备一定的合理性,目前已通过的一些企业具有三种模式:

1)对重大环境因素均制定目标、指标、方案

2)对重大环境因素作为运行控制及应急准备的控制对象,对其中的一些制定目标、指标、方案

3)思路不明确型。

只对重大环境因素中的一部分制定目标、指标、方案,而同时运行控制及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的控制对象中只有一部分是重大环境因素。

从以上三类比较:

前两类思路比较合理,前题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一定是重大环境因素,在守法的基础上这两类思路的不同其评价的方式及评价结果也不同。

对于第一种思路组织所评价出的重大环境因素的数量一定不大,且评价方法应比较多的考虑经济技术的可行性。

且重大环境因素是每年变化的。

后一种可以比较好的将EMS体系的控制对象加以明确,所以,重大环境因素的数量较大,且不会发生经常性的变化。

但在确定改进的方面时往往有较大的随意性。

环境因素的更新目前较多的为每年重新识别评价一次环境因素,但企业比较容易遗忘在生产新产品后、在有新的工程后、以及工作场所发生变更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后重新识别评价环境因素的工作。

4.3.2法律与其他要求

一、理解要点

1、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标准、规章是组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最基本要求,是组织进行环境管理活动和确定重要环境因素的依据;

2、本款所指的法律和其他要求,是指适用于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以及其他应遵守的要求;

3、其他要求,可理解为有关技术性的、或针对个体或个别事件的、或非法律范畴的某种要求,如:

○产品规范中的环境要求

○政府部门关于环境方面的批复、许可证、执照,法院的判决等

○组织非法规性质的实施规范、准则

○组织的政策、规程、自发性的环保承诺

○与政府或公共性组织签署的协议

○相关方的要求

4.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确定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所适用的法律和其他要求;

5.应建立获得适用的法律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并随着变化及时更新这些内容;

6.确定适用于组织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不是简单地将法律罗列出来,而是要明确其中的要求,并以此作为管理的依据。

(一)第一阶段(包括文件审核部分)

1.是否建立识别、获取、更新适用于组织的法律和其他要求的程序;

2.是否规定该要素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落实人员;

3.是否依据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来界定适用法律和其他要求的范围;

4.是否规定收集频次、收集渠道、识别方法、登录和更新方法,以及传达和执行的方法;

5.是否规定对所获取的法规进行符合性评价的内容,明确将适用的有关要求转化成内部行为准则;

6.是否建立适合本组织特点的法律和其他要求的清单,所列清单是否正确,是否有遗漏。

7.是否规定对本组织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情况进行定期评审的要求。

(二)第二阶段审核

1.是否按规定的渠道定期搜集并跟踪法律和其他要求的变化,如: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

○行业或专业团体

○专业性服务机构

○其他

2.是否收集相关方对组织环境方面的要求,并纳入其他要求之中;

3.是否确定适用于组织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条款;

4.现场审阅组织遵守法律、法规的证明文件,包括新、改、扩项目的环评报告、三同时验收报告、主要污染物(水、气、声、渣)的监测数据、产品性能中有关环境指标的检测、鉴定报告,以判定受审核方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5.对环境管理体系中确保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关要素进行审核,包括:

环境方针中是否明确承诺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程序中是否明确将法律法规要求作为识别和评价重要环境因素的重要准则之一;

制订的目标、指标是否充分考虑到持续确保法律法规符合性的原则;

相差的环境管理方案是否满足当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培训计划中是否包括法律法规的内容并得到实施,信息交流程序中是否包括就法律法规的符合情况与政府或相关方进行交流,有否记录;

在运行控制文件中是否规定确保组织的活动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新产品开发设计时,新建项目或改、扩建时等;

是否定期对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是否报告最高管理者。

4.4.1组织机构和职责

组织机构和职责的标准理解和审核要点:

该要素是整个体系的基础要素。

任何一个管理体系要想建立并得到有效的运转,前提就是有足够的资源配置和明确的职责权限来支撑。

环境管理体系在许多情况下需要一定的财力投入和全员的参与,因此,各级管理层对此必须有高度的认识。

审核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有无在高层管理者中指定管理者代表?

其是否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其权限是否足够推动体系建立和运行?

2.是否有明确的组织机构?

对机构内部各层次、各部门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

之间的接口关系是否明确和有效?

3.各部门及岗位的人员是否了解自身的职责和作用?

4.是否配置足够的资源(人员、物资和财力)来确保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和实施?

在很多时候,从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中可以看出资源配置的充分性和职责权限的明确程度。

5.在各岗位尤其是重要环境岗位上配置的人员是否有足够的技能和知识来完成其工作?

标准4.4.4   

标准条款4.4.4:

组织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a.对管理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b.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这个要素简洁明了地提出了环境管理体系的文件化要求。

也就是说,一个组织应以书面或电子的形式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文件化意味着有章可循,对于管理层来说,通过这些文件,对组织在环境管理体系方面的组织机构、职能权限了然于心,便于统一协调安排工作,对于执行人员来说,起到职责明确,操作规范的作用,而对于审核人员,则是在进行现场审核前了解组织概况的主要依据。

目前书面的形式较为普遍。

但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组织已逐步转向无纸化办公,通过内部网络进行文件管理,即起到控制作用,又节约了大量的资源。

  ISO14001标准本身没有规定体系文件的结构是什么样的,它应依据组织的规模和环境管理工作的复杂程度来定,如有的规模较小、环境因素相对简单,易于控制的组织,可以只有一本环境管理手册,而对于一个庞大的组织,其中机构众多,职能划分复杂,则可以参照目前流行的手册─程序─作业指导书─记录等四个层次的结构,当然甚至可以分得更细。

目前随着实施管理体系的普及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已经有一些公司尝试将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整合到原有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去,这也未尝不可。

是何种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是否按照标准要求,对管理体系的17个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进行了描述,其中又应以环境因素(4.3.1)为核心,由此涉及到环境方针的制定、法律法规的收集,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环境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运行及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的确定,内审和管理评审,职责权限的分配,人员的资格确认,对相关方的控制和影响等等各要素。

描述主要以文字形式,可以辅以职能分配表、生产工艺(服务)流程图等其它形式,生动而易懂地将各部门之间关系,各要素之间关系表现出来。

对于4.4.4.a这一条款,在文件审核时应首先审核组织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是否涵盖了17个要素,一般来说,组织会提供包括手册、程序在内的较完整的文件(书面的或电子的形式均可),也许组织在文件中并没有按部就班地阐述17个要素,有的融合在质量管理文件中,有的通过一个章节将几个要素(如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同时进行了说明并描述了其间的关系,只要没有遗漏(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没有前后矛盾,不一致的情况,都可以认为组织达到了4.4.4.a的要求。

标准4.4.4.b中所指的“相关文件”,是环境管理体系中相互之间有联系的手册章节、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法律法规(一般来说法律法规中的要求已经被转化为程序或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了)等。

如手册中的“运行控制”这个要素可能牵涉到废弃物管理、相关方控制等程序要求,而其中的相关方控制程序又会有相关方环境表现考评办法、相关方环境要求通报之类的指导书或记录、表格等支持性文件。

标准要求,应建立查询这些文件的途径。

一般是以文件清单等形式来确定文件之间的关系,同时各级文件应给出相应下级文件的路径来,比如手册中给出程序文件的路径,程序文件中给出相应作业指导书的路径,作业指导书后列明相关记录。

在进行审核时(主要是第一阶段),可以在通过案头及现场工作,审核组织所给的查询途径是否顺畅,可以由一个作业记录开始,逆向查询,也可以由手册、程序等查询相关的作业指导书是否全面纳入体系中了,是否有游离在外的文件来判断组织中4.4.4.b上的符合性。

4.4.5的理解 

既然环境管理体系是一个文件化的体系,那么对文件的管理和控制就十分重要。

标准要求,组织首先应建立一套程序,用来控制文件,在这套程序中,应明确职责,对于文件的制定、修改、审批、发放、编目、归档、标识、贮存、处置等进行明确分工。

文件(包括内部文件和外来文件)应定位准确,便于查找,通过文件清单、文件发放清单、文件接收清单等形式,可以知道有多少文件,哪些文件发放到什么部门,发放了几份,到何处可以找到所需文件等。

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对文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评审,来判断文件是否适宜,当发生现有文件已不适于体系的运行时,应当由职能部门组织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文件应由相应的授权人员对其适宜性进行审批,并应考虑到文件审批工作的连续性及与其它文件之间的协调统一。

应保证所有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有影响的关键岗位都能得到必要的有效版本的文件,以确保有关人员按照文件的规定对环境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如化学危险品仓库、锅炉房、污水处理站、空压机房等。

也包括一些对环境因素控制和管理起重要指导作用的部门,如生产部、人事培训部、采购部、销售部等。

在审核时,可以现场查看关键岗位的人员是否能十分方便迅速地得到相关的文件,如作业指导书、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等有效现行版本文件。

组织应对无效的、作废的或暂时不用的文件作出相应的标识、并从发放和使用场所及时收回,防止被现场人员误用。

对于那些变化较频繁的,使用寿命较短的、容易作废的文件应特别引起注意,及时标识,予以收回,避免在工作现场出现多版并存的情况,防止工作人员误用作废文件,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造成阻碍。

出于法律或保留信息等原因,有些过期的,作废的无效文件必须予以保留,对它们应给予适当的标识,防止误用。

所有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字迹清楚,注明发布和修订日期,有明确的标识,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予以保存。

对于电子文件,应有必要的备份,谨防数据丢失。

4.4.6运行控制

1.运行控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从而实现组织所制定的环境方针和目标指标。

2.应根据环境方针、目标指标,确定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所有的运行与活动。

3.所有的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和活动都应进行控制,以确保重要环境因素受控。

4.并非所有的对环境有影响的运行和活动都要建立运行控制程序来控制,组织应根据现场工作人员的素质、运行和活动对操作人员能力的要求、该运行和活动的稳定程度和复杂性以及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来确定是否需要制定和保持必要的运行控制程序。

5.程序必须明确规定运行准则,即控制的具体措施及其应达到的要求。

6.组织要对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中可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管理和控制要求,并将有关的管理和控制要求通报给供方和承包方,对供方和承包方施加影响,保证组织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中的重要环境因素也得到有效的控制。

7.一般运行控制的内容包括: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产品设计开发;

✧合同方的签约;

✧原辅材料的采购;

✧原辅材料的搬运和贮存;

✧生产过程;

✧产品贮存过程;

✧产品运输过程;

✧营销、广告等活动;

✧为用户提供服务过程;

✧产品使用过程;

✧产品的回收/处理过程;

✧设备设施维护和保养过程;

✧动力提供和运行过程;

✧实验室工作;

✧工艺流程改变等活动;

✧污染控制活动;

✧节能降耗活动。

8.运行控制程序可包括(但不限于):

✧水污染控制;

✧大气污染控制;

✧固体废弃物控制;

✧噪声控制;

✧资源消耗控制;

✧化学品管理;

✧供方和承包方控制等。

1.组织是否根据其方针、目标和指标,确定与所识别的重要环境因素的运行和活动,并对其制定了运行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审核组织的运行控制程序是否充分;

2.是否已经确认了所有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和活动;

3.运行控制程序中是否明确规定了运行控制标准;

运行控制的规定是否充分;

4.针对组织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中可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管理程序;

5.是否将上述有关程序和要求通报了供方和承包方;

6.审核组织运行控制与环境方针、目标指标是否具备一致性。

1.已制定的运行控制程序是否得到正确的实施和保持,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2.组织是否已充分确认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和活动,是否有重要的活动被遗漏;

3.对于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环境方针和目标与指标的运行和活动,是否建立并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来加以控制;

4.运行控制标准是否充分和适宜(结合现场审核);

5.实施运行控制程序的资源是否配备充分;

人员是否具备了相应的能力;

是否能达到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有效控制;

6.重要环境岗位现场是否按有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规定执行,有关的运行记录是否可证明其遵守程序;

7.组织所使用的服务和产品中可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4.4.7应急准备和响应

1.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的特点就是一般不会发生(即发生的概率较小,只有在条件适宜时才发生),但一旦发生,其所产生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

2.对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控制的重点应该是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而非事后的补救;

3.标准要求组织应建立和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以达到如下五个方面的要求:

✧识别出组织所有的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

✧采取有关预防措施,防止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

✧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采取有关响应措施,尽量减少其发生后对环境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必要时,特别是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组织应对该程序进行评审和修订,修改其中出现问题的地方,防止其再发生;

✧若条件许可,组织应定期试验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的有效性。

4.组织一般需要考虑的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有:

✧火灾(仓库、办公楼、生产现场等);

✧爆炸(液化气站、空压机房、锅炉等压力容器);

✧事故性泄漏(化学危险品、油类物质运输、转移、贮存过程等);

✧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如污水处理装置、除尘器等损坏导致的环境污染物事故性排放等);

✧由于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性排放(如生产过程或污染控制过程中的事故性排放等)等;

5.针对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组织应:

✧确定导致其发生的因素,制定措施消除或控制这些因素,从而达到预防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的目的;

✧制定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应采取的补救措施,以便将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导致的不利影响减少至最小。

6.组织应根据内外部情况的不断变化对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进行定期评审和修订,以确保该程序的适宜性;

1.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这表明程序可能存在问题,应该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和可操作性,从根源上防止此类事故再发生;

2.如果条件允许的话,组织应定期演习、测试和检验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确保程序的有效性,并做好相关记录;

3.定期演习和测试程序的目的在于保证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员工能有条不紊地采取程序规定的自己应该采取的措施,并有效地控制事态的发展,把事故或紧急情况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减至最小;

4.应急计划应包括:

✧-应急组织及相应职责;

✧-关键人员名单;

✧-应急服务信息;

✧-内外部联络计划;

✧-各种不同类型的相应的应急措施;

✧-危险材料说明,如每种材料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对应的措施;

✧-培训计划和有效性试验。

12.应考虑将现场相关方纳入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中。

第一阶段审核(含文件审核)

1.组织是否建立了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

2.是否确定了所有的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

3.组织是否针对所有的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二阶段审核

1.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是否得到正确的实施保持;

2.组织采取的预防措施是否能有效地防止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的发生;

3.组织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否能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是否能将其影响减至最小;

4.验证紧急情况或潜在的事故发生时的响应措施是否得当;

5.组织是否对涉及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的关键人员进行了培训;

6.有关人员是否清楚自己在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中的职责;

7.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具备了相应的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能力;

8.一旦发生事故时,人员职责、内部及外部联络计划是否有效;

9.有关应急准备和响应设备是否充分,是否处于可用状态;

10.必要时,特别是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是否对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进行评审和修订;

11.可行时,组织是否对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进行定期测试,并有具体程序对测试进行评审。

4.5.1监测和测量

组织体系时对此理解可为

1.组织可以建立和保持一个或多个符合监测和测量(4、5、1)要求的程序,如将标准应包括的三方面监测和评价方法及监测设备控制这几方面内容视繁简难易程度进行分拆或组合分拆。

2.明确界定组织内部所控制所需进行监测和测量的对象。

确立监测和测量的项目,其中一般有三个方面不能缺少:

环境表现和环境绩效方面,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控制方面及目标、指标方案的符合情况方面:

A:

环境表现和环境绩效方面指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控制的结果的监测,如组织主要排放的污染物的浓度、总量等通过对环境表现和环境绩效的监测和测量,从而反映出组织对自身重要环境因素的有效控制程度,也同时反映出组织环境绩效的持续改善,呼应了方针中组织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B:

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控制是组织对重大环境因素的又一种主要控制方法,一般在4、4、6要求中对此有详细展开叙述。

在4、5、1中主要指对以上展开的内容进行的例行监测与测量,反映出组织对相应的重要环境因素控制的能力与水平,把组织对重大环境因素控制稳定在策划时确定的基准面上,不致引起大的波动。

如污水处理站的日常操作、固废的分类、消防设施的点检等,它可与生产现场管理、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能源管理结合起来。

C:

环境目标指标的实现情况的监测与测量,主要对象是细化分解目标指标的环境方案。

具体落实在构成方案的步骤上,对具体步骤执行情况及阶段性成果经常性监测和测量,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来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确保所预定目标指标的完成。

监测与测量有定量和定性区分,同时又有委外的和自身监测两种。

在委外监测时,所要注意的是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如经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或有监测能力并得到认可的单位,保证监测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监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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