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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

(b)最短休息时间:

(i)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

(ii)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

6.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1主管机关应考虑海员,特别是涉及船舶安全和保安工作职责的海员,由于疲劳所引发的危险。

本段特别强调对履行船舶安全和保安的船员的疲劳管理

本节的此次修正,主要参考《劳工公约》的规定,旨在使《STCW公约》和《劳工公约》取得一致。

尽管如此,两公约仍不完全一致。

例如,除均规定了最短休息时间外,《劳工公约》还规定了“最长工作时间”。

但该不一致不会引起两公约之间的冲突。

两公约(修正案)将相继生效。

我国是两公约的缔约国,对于两公约的规定要同时遵行。

对于其不一致的规定,则应遵守较严格的规定。

2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船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在任何24小时内提供不少于10小时的休息时间的休息时间应不少于:

.1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

以及

.2任何7天内77小时。

本段规定了海员的最低休息时间,将7天时间内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少于“70小时”改为“77小时”,与《劳工公约》“标准A2.3第5(b)(ii)款”的规定一致。

3休息时间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求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增加了连续休息时间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的规定,与《劳工公约》“标准A2.3第6款”的规定一致。

4在紧急或演习或在其他超常工作情况下不必要保持第2段和第3段规定的关于休息时间的要求。

紧急集合演习、消防和救生演习,以及国家法律与规则和国际文件规定的演习,应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并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删除了在“演习”情况下可以背离第2和第3段有关休息时间的规定;

不仅如此,还要求“演习”不致导致船员疲劳并尽量减少对休息时间的干扰。

与《劳工公约》“标准A2.3第7款”的规定一致。

4.尽管有前述1和2的规定,10小时的最短休息时间可以降到不少于连续的6小时,条件是这种降低不得超过2天,并且7天时间内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少于70小时。

删除

删除“有关10小时的最短时间可以降到不少于连续的6小时的例外”。

即每24小时内10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再次降低,但准予分成2个时间段或3个时间段,见第3段和第9段的规定。

删除的其他内容纳入上述第2段。

主管机关应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显见处。

该值班安排表应按照标准格式使用船上工作语言和英语制定。

关于标准格式,可参考《IMO/ILO制定海员船上工作安排表和船员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记录格式指南》。

6.在海员处于待命情况下,例如机舱处于无人看守时,如该海员因被召去工作而打扰了正常的休息时间,则应给与充分的补休。

增加了当船员处于随时待命状态,如果船员的正常休息时间(不是“最低休息时间”)被临时安排的工作所干扰,应有适当的补偿性休息时间。

与《劳工公约》“标准A2.3第8款”的规定一致。

7.主管机关应要求使用船上工作语言和英语按照标准格式保持对船员每天休息时间的记录,以监督和核实是否符合本节的规定。

海员应得到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授权的人员和海员签注的有关其休息情况的记录。

主管机关应要求以标准格式记录船员每天休息的规定,以监控和核实本节的履行情况,并由船长与当事海员双方签注确认。

与《劳工公约》“标准A2.3第12款”的规定一致。

8.本节任何规定并不妨碍船长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出现紧急安全需要,或出于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人员的目的,而要求海员从事长时间工作的权利。

为此,船长可暂停执行休息时间制度,要求海员从事必要的长时间工作,直至情况恢复正常。

一旦情况恢复正常,只要可行,船长就应确保在原定休息时间内完成工作的任何海员获得充足的休息时间。

增加了船长可以在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出现紧急情况下,或对遇难船舶或人员进行救助的情况下背离有关船员休息时间要求的“例外”规定。

与《劳工公约》“标准A2.3第14款”的规定一致。

在情况回复正常后,船长应当安排补休。

9.缔约国可以允许对上文第2.2段和第3段中所规定的休息时间有例外,但在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第2.2段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超过连续两个星期。

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第2.1段规定的休息时间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之一至少为6个小时,而另外两个时间段均不应少于1个小时。

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

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例外应尽可能考虑到在B-VIII/1节里关于防止疲劳的指导。

本段准予缔约国对上文第2.2段和第3段中规定的休息时间作出例外规定,并给出了例外规定的最低标准;

同时,对例外的时段长度和频度作出了限制。

依据《劳工公约》“标准A2.3第1(b)款”,工作中短暂的“喝茶时间(teabreakorcoffeebreak)”不算作休息时间。

本段最后一句规定“应(shall)尽可能考虑到在B-VIII/1节的指导”。

这说明,A部分强制要求考虑B部分关于防止疲劳的指导,因此该“指导”也含有强制性的意味,并非单纯的指导和建议。

另外,对短航线航行的船员无休息时间的豁免规定和例外。

10.防止酗酒,主管机关应对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设定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或可导致该酒精浓度的酒精量的限制。

新增了控制滥用酒精的标准,便于执行。

对于滥用药物的控制,其情况十分复杂,无法给出量化标准。

对于血液酒精浓度的控制,可给予海员测定的简易设备或给予不同酒类会达到该浓度的数量等的指导。

第B-VIII/1节

关于适于值班的指导

4主管机关应考虑要求对船员的工作时间或休息作出记录,此种记录应由主管机关每隔适当时间作出检查,以确保符合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的规定。

原第4段

有关内容经修正后移到第A-VIII/1节第7段。

4第A-VIII/1节第9段所列的例外规定应解释为系指国际劳工组织1996年(第180号)《船员工作时间和船舶配员公约》或生效后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列的例外规定。

适用该例外规定的情况需由缔约国确定。

缔约国在制定例外规定时要参照国际劳工公约的现行有效的相关公约规定。

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

6滥用药物和酗酒直接影响到船员履行值班职责或有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值班职责的健康和能力。

当船员被发现受到药物或酒精的影响时,将不允许其履行值班职责或有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值班职责,直至他们履行这些职责的能力不再受到影响为止。

7主管机关应确保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药物或酒精影响值班人员或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值班职责人员的能力,并应根据需要制定甄别计划:

.1鉴别滥用药物和酗酒;

.2尊重有关个人的尊严、隐私、秘密和基本的法定权利;

.3考虑相关的国际指南。

8公司应考虑通过纳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或向船员提供足够的信息和教育的方法,实施明文规定的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的政策,包括禁止值班人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饮酒。

9参与制定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方案的人员需考虑ILO出版的可能会被修正的《海运业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方案》(设计人员手册)中的指南。

小标题及其之下的第6至9段

原为第B-VIII/2节中第5部分的第34段至第37段的内容。

第VIII/2条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1主管机关应要求每船船长考虑船舶当时环境和条件,确保其值班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并且在船长全面指导下:

.5如适用,为保安起见,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

第2.5段

在值班职责中增加了保安的内容,或者说,为了保安的目的,要特别安排值班。

第A-VIII/2节

第3部分值班的一般原则

1值班应基于下列驾驶台和机舱的资源管理原则:

.1应确保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人员;

.2在安排值班人员时应考虑人员的资格或适合能力的局限性;

.3应使值班人员理解其个人角色、责任和团队角色;

.4船长、轮机长和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保持适当的值班,并最有效地使用可用资源,如信息、装置/设备和其他人员;

.5值班人员应理解装置/设备的功能和操作,并熟练使用;

.6值班人员应理解信息及如何回应来自每一工作站/装置/设备的信息;

.7所有值班人员应适当地共享来自工作站/装置/设备的信息;

.8值班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应保持适当的相互交流;

并且

.9对为安全而采取的行动产生任何怀疑时,值班人员应毫不犹豫地通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第B-VIII/2节第3-1部分第4和第5段(驾驶台资源管理)以及第8-1和8-2段(机舱资源管理)在原则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对其进行少许修正后合并在一起,移至第A-VIII/2节第3部分“值班的一般原则”,成为强制性规定。

第II章和第III章已将驾驶台资源管理和机舱资源管理修正为强制性培训。

相应地,本章中驾驶台资源管理和机舱资源管理的原则也成为强制性规定。

10各船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航行值班或货物值班。

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他们的值班期间,特别是他们在涉及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

第10段(原第9段)

扩大了值班的职责范围,增加了管货的值班职责。

18在决定可能包括合格的普通船员在内的驾驶台值班组成时,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

.4助航仪器,如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雷达或电子定位仪以及任何其他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原第17.4段)

ECDIS已成为助航仪器中的标准配置,且将其列为首位。

24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

.4当对为了安全采取何种行动有疑问时,通知船长。

(原第23.4段)

该内容在修正后移到至第A-VIII/2节第3部分“值班的一般原则”中。

27航行值班高级船员应当最有效地使用在他控制之下的所有助航设备。

47应使用船上适合于该地区并依据最新资料改正过的最大比例尺海图,应以频繁的时间间隔测定船位,环境许可时应采取多种方法定位。

使用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应选择适当使用码(比例尺)的电子海图,并以适当的时间间隔通过独立的定位方法对船位进行核查。

规定了ECDIS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5-6部分货物作业值班

负责计划和实施货物作业的高级船员应通过对特定风险的控制,包括涉及非船上人员时,确保该作业的安全实施。

规定了货物作业的值班要求及其手段和目的,再次扩大了船上值班职责的范围。

第B-VIII/2节

关于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的指导

第3部分关于值班的一般原则

(无条文)

标题“第3部分”

对应于A部分的修正。

驾驶台资源管理

4公司应发布关于正规的驾驶台程序的指导,并结合考虑国家和国际的指南,促进适于每一艘船的检查单的使用。

5公司还应向各船上的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发布以下述驾驶台资源管理原则为基础的关于驾驶台值班人员如何配置和使用的持续评估的必要性的指导:

.1要有足够的合格人员值班,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各种职责;

.2所有参与航行值班的人员都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并适于充分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或者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作出航行和操作决定时应考虑到每个值班人员的资格或适合性的局限性;

.3分派给各人的职责应明确无误,各人应证实已明白自己的责任;

.4工作任务应按明确的先后次序完成;

.5不要给任何航行值班人员分派其不能有效完成的过多或过难的工作任务;

.6任何时候对各人都应分派其最能充分有效履行其职责的岗位,当情况需要时,应另行分派其岗位;

.7对航行值班人员,不要分派给不同的职责、任务或岗位,除非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肯定这种调整能充分有效地完成;

.8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仪表和设备应备妥,使负责航行值班的相应人员随时可用;

.9航行值班人员之间的通话应清楚、迅速、可靠,并与所从事的业务有关;

.10非紧要的活动和使人分心的活动应避免、禁止或取消;

.11所有驾驶台设备应工作正常,否则,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作出操作决定时应考虑到可能存在的任何故障;

.12应收集、处理和解释一切重要的信息,并使之便于为履行其职责而需要这种信息的人员使用;

.13驾驶台或任何工作面上不得放置无关紧要的东西;

.14航行值班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做好准备,以便充分有效地对环境改变作出反应。

小标题“驾驶台资源管理”及其之后的第4和5段

其内容在修正后移到第A-VIII/2节第3部分“值班的一般原则”,变为强制性规定。

锚泊值班

4在非遮蔽锚地、开敞的港外锚地或任何其他实际“在海上”锚泊情况下,依据《STCW规则》第VIII章第A-VIII/2节第4-1部分第51段的规定,每一船舶的船长应确保足以保持所有锚泊时间安全的值班安排。

甲板部高级船员应始终负有锚泊安全值班的责任。

5在确定值班安排时,为统筹维持船舶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保护,船长应考虑相关的环境和条件,如:

.1通过视觉、听觉以及其他一切可用手段保持连续的警戒状态;

.2船与船、船与岸的通信要求;

.3当时的天气、海浪、冰和海流的状况;

.4连续监测船位的需要;

.5锚地的性质、大小和特征;

.6交通状况;

.7可能影响船舶保安的情况;

.8装卸作业;

.9待命船员的指定;

.10向船长报警和保持主机备用状态的程序。

小标题和新的第4和5段

新增了锚泊值班的指导,强调值班职责中要特别关注保安和环境保护。

机舱资源管理

8.1公司应发布关于正规的机舱程序的指导,并结合考虑国家和国际的指南,促进适于每一艘船的检查单的使用。

8.2公司还应向各船的轮机长和负责轮机值班(有人值班或无人值班)的高级船员发布以下述机舱资源管理原则为基础的关于机舱值班人员如何配置和使用的持续评估的必要性的指导:

.2所有参加轮机值班的人员都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并适于充分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或者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作出轮机和操作决定时应考虑到每个值班人员的资格或适合性;

.4工作任务应按明确的先后次序完成;

.5不要给任何轮机值班人员分派其不能有效完成的过多或过难的工作任务;

.6任何时候对各人都应分派其最能充分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的岗位,当情况需要时,应另行分派其岗位;

.7对轮机值班人员,不要分派给不同的职责、任务或岗位,除非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肯定这种调整能充分有效地完成;

.8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仪表和设备应备妥,使负责轮机值班的相应人员随时可用;

.9轮机值班人员之间的通话以及轮机值班人员和航行值班人员之间的通话应清楚、迅速、可靠,并与所从事的业务有关;

.11所有轮机设备应工作正常,否则,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作出操作决定时应考虑到可能存在的任何故障,或维护不好的设备;

.12应收集、处理和解释一切重要的信息,并使之便于为履行其职责的需要这种信息的人员使用;

.13不得放置以至于妨碍机舱操作的无关紧要的东西;

.14轮机值班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做好准备,以便充分有效地对环境改变作出反应;

.15应确保对设备或系统可能确认关注部位进行清楚和有效的监控,以便于防止损坏/事故/故障;

.16应制订信息、数据和指标交叉检查的有效方法,以排除完全依赖于任何特定类型的设备、系统或部件的必要性。

小标题“轮机资源管理”及其之后的第8-1和8-2段

第5部分关于防止吸毒和酗酒的指导*

34吸毒和酗酒直接影响到海员履行其值班职责的健康和能力。

当海员被发现受到吸毒和酗酒的影响时,不得允许其值班,直至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不再受到妨碍时为止。

35主管机关应考虑制定国家的法规:

.1将值班期间血液中酒精含量(BAC)最大值0.08%作为其船上工作的最低安全标准;

.2禁止值班人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喝酒。

吸毒和酗酒鉴别计划指南

36主管机关应确保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酒精和毒品削弱值班人员的能力,并应制订必要的鉴别计划:

.1鉴别滥用毒品和酗酒;

.2尊重每个有关人员的尊严、隐私、保密和基本的法定权利;

.3考虑有关的国际指南。

关于制定计划的指导

37参与制定酒精与毒品预防计划者应参与国际劳工组织(ILO)出版物《海运业酒精和毒品预防计划》(计划者手册)中的指导,可修改。

第5部分“对防止滥用药物和酒精的指导”及其之后的第34段至37段

相关内容经修正后移到A部分,变为强制性规定,或移到第B-VIII/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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