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经费来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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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民营企业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公有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他收入。
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上市公司工会拨交经费"
。
工会资产虽来自上述诸多方面,但工会对这些资产拥有所有权,不论是会员缴纳的会费,或企业事业单位拨交的经费以及人民政府补助,汇合起来有望成为一个整体,不再划分是会员缴纳的会费或企业事业单位拨交的经费,而由工会统一使用与支配。
(二)工会资产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
工会完全有权使用自己的经费购置不动产,为开展工会活动提供提供贷款场所和条件;
同时有权处置自己的信贷资金。
(三)工会资产是社团法人资产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工会金融资产是工会作为社团法人的必备条件,任何社团法人必须拥有一支"
顾虑的财产或者经费"
,以便社团"
独立承担过错"
(四)工会资产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上述四点正是工会资产概念的基本内容,也是我们丰泓分析工会资产投资性质的根据。
如上所述,工会资产仅仅来源于《工会法》第36条所规定的各个方面。
至于《工会法》第39条规定的"
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
,则不属于工会股权的范畴,工会仅对这些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而不具有处分权,其性质仍为个人财产。
应作为国有资产按统一规定进行清查。
这部分资产原本就属于国有资产,不存在某些同志担心的由此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
上述工会资产问题包括对这些资产的探讨。
编辑本段性质
关于工会信贷资产的性质,我认为应对工会信贷资产作全面的理解,它具有自己本身的类型,既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集体所有的资产,当更不是个人所有的资产,工会资产是工会团体所有的工会资产。
当前有的同志硬要否认工会资产的属性,说工会资产是"
国有资产"
这纯粹是一种误解。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凡是由国家拨款形成继而以及由此磨炼、派生的资产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社团接受的重大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具体而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是国家以一种强制手段,从企业税前利润中拨给工会的,相应减少了企业的和国有企业的国家权益,应视为国家拨款,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1.国家通过法律其要求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是人民政权与工会相互支持的表现。
这一做法已有悠久的历史。
早在1931年11月,在中央苏区召开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为了支持工会工作,要求由雇主按工资总额2%的数额交给工会,作为工会的办公费,又1%作为工人的文化杂费。
全国解放后,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4十二条仍然继承了这一传统,明确要求生产单位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按所雇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按月拨交工商界工会组织作为工会开支。
这是我们的优良革命传统。
2.各单位按照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实质上应是职工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本身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只是国家通过初次分配直接交给了工会而已。
国家通过强制力拨交这部分强制性资金以支持工会活动,这些资金与国家的预算并不预算案发生直接联系,因此难以看作国有资产。
3.各单位按照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切不可按企业和单位所有制的性质而确定这笔资金的性质。
也就是说,工会不良资产性质不能随着企业的性质而定性。
如果认为在国有企业中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是"
国家拨款,应界定为国有财产"
,那么,在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中交纳的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经费,岂不成了中外合资性质的资产吗?
私有企业交纳的工会经费则依此要推定为私有性质的资产了;
市工会下面既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也有合资企业的工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那么市总工会税金又如何定性呢?
因此,工会资产的性质绝不应界定为国有财产。
4.从共同财产的理论来讲,财产的所有权依照法律的条例规定而延展。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输送转移"
因此我们提供认为依法缴纳各种巨款或不能了物质补助之后仍然保留其所有权,甚至认为是所有权的拓展。
试问公民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还能说自己拥有这笔大笔资金的所有权吗?
也能说向国缴纳的税金是延伸个人财产的延伸吗?
私有
企业主依法缴纳了税金,能这笔说自己对这笔税项还拥有所有权,这笔税金是私人资金的延伸吗?
政府部门向工会提供了某项补偿,还能继续拥有这些款项的所有权吗?
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当其缴付之后,这笔资产也就转移了主人,已成为工会资产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必须认识工会资产就是工会所有权资产,归属于社会团法人资产团的属性,既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集体所有资产或自收自支资产。
编辑本两段法律根据
对于工会信贷资产性质的界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随意臆断。
《民法通则》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都是界定工会性质的准则。
《民法通则》与《工会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家的基本法,这些法律第三位宪法,具有很高的法律条文权威。
《民法通则》的第5章第1节"
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私权"
的有关条款,明确地提出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财产学术团体所有权的类别以及对社团财产的保护等问题,都应是界定工会资产政治性的法律法律根据。
《工会法》
第5章"
工会的科研经费和财产"
一章,更是具体地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与国家对工会财产的保护。
这些都是判断工会财产也性质的法律依据。
对工会信贷资产排斥的分析和解释均不应与这些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抵触,离开了这些法律新规定而得出的结论,必定是错误的解释。
对于工会权利性质的界定,除了应以《民法通则》和《工会法》为依据外,政府部门与工会联合发布管理体制的行政法规也是应当遵循的法律文件。
就立法评价体系和立法工作工作而言,工会是一个群众团体,它无权立法,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仅对模块工会系统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公会与政府部门联合发出法律文件,则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而共同之处拥有法律权威。
为了解决工会资产的性质风险问题,一些政府部门曾与工会联合发布了一些职能部门法律文档,例如2021年全国总工会与国家同年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所办联合签发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登记工会公司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团中央于2021年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有关问题的通知》,都明确地提出:
"
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国际机构行政按国家规定拨交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利润率、社会损赠、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这客体两个文件非常清晰地提出了工会资产的范畴及来源,判明工会资产不属于存量资产。
这种规定或者说代表了各有关政府部门和工会的观点,兼具法律的约束力。
因此,任何人对工会财产的解释都不能置这些法律文件于不顾。
从加强法制观念论,我们既要维护各项条文基本法的国际法尊严,也应维护行政事务法规的尊严。
编辑本段重要条件
确定权利归属的改归重要条件之一是依法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取得权属证书。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由于工会资产形态的特点在结构上是以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为主,加上这些资产大部分位于城市的黄金地段和全国著名的风景名胜所在地,从而构成工会股权较大巨大的升值潜力。
如何依法保护好工会不动产,确保工会信贷资产不流失显得尤为重要。
注册全总历来重视工会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早在10多年前,全总就下发了《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21〕57号)。
2021年,全总发出《关于加强县以上工会占有使用土地公司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切实加强土地的管理,充分运用占用的用地,为工会工作服务。
2021年,全总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资产有关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凭证办理工作的通知》,对各级工会办证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
这些年,尽管各级工会全部投入了不少的总工会人力财力,但从整体良好效果来看,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还有很大差距。
2021年度工会资产统计结果显示:
全国工会企事业土地使用证办率只有67.7%,房屋产权证办证率仅为34.9%,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办证率均在60%以上的只有天津、上海、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福建、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等13个省市。
土地使用证办证率最低的省份仅为25.3%,房屋产权证办证率最低最低的地级市为6.5%。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部分工会干部产权意识不强。
由于历史的原因,工会的超过一半土地是由国家划拨,早期的房屋建筑物也大多数是由楼宇政府提供。
一些工会的领导认为反正是国家重新分配的,办不办证没多大关系。
办证还要多花钱,没有必要。
二是不少县市工会没有筹集到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办证手续费用。
三是原始资料不齐全,征地手续不完备。
四是由于诱因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因,工会原有房屋被拆迁或面临拆迁,有关部门负责人不给办证。
五是土地、房产存在纠纷或由于资金转租暂未到位等原因,增辟房屋没有办理竣工完工决算,无法办证。
中国致公党副主席
物权法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实施,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进行登记。
所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充分准备,已经成为十分繁重的问题。
全总决定,在物权法实施前这一段时间,不进行区域广泛的产权登记,只进行最为紧迫、最关键的
不动产产权登记的相关工作。
今后,对工会资产的产权管理,要把不动产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多角度动态管理;
把办理产权证证、土地使用证和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核发不动产产权证书结合起来,从而将工会资产的法人财产权和工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有机结合起来。
这次不动产产权登记主要任务是,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同时核发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三证’’),做到“三证”齐全,为10月1日后尽快进行不动产登记创造条件。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工会资产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体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层层把关,上下协调。
依法开展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是一项业务性、难度大的工作,各级工会要把不动产产权登记作为金融资产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巡视和落实。
主要领导要亲自扒,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层层落实,确保此项工作按规定完成。
各省级工会和相关全国产业工会负责所辖地区(系统)各级工会产权登记的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
各级工会要成立由副主席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加强对本级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工会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
办证工作遇到具体问题,上级工会要直接介入并给予帮助;
权属有争议的,尽可能内部协商逐步解决;
多次协商不成的、不能错过报检时机,也可采取“上登一级”即登记为上一级工会资产的办法予以报请解决。
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要站在贯彻落实第四十条、工会法的高度,充分认识办理“三证”党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全国总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明确目标任务。
2021年9月底前,各级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对资料齐全的不动产必须完成“三证”办理工作;
对于资料不全的,要尽快补齐资料,于2021年底前完成“三证”办理工作。
物权法实施后,要按照该法律迅速进行不动产登记。
对于历史形成的产权情况不清或产权发生变动,要组织人员或进行认真核查,尽快明晰产权,确保产权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对于缺失历史资料、办证手续不完备的,要千方百计找出查找和补齐历史资料,尽快办证;
确实无法查补办证资料的,要向党委报告,向政府说明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明确工会产权,准予进行不动产登记。
对于房屋建筑物开建后,因故没有办证决算手续而无法办证的,要尽快补办竣工决算相关手续。
对于虽有基本的办证资料,但不动产被其他单位长年占用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先将不动产登记在工会名下,同时协商返还事宜。
完善政策,重点突破。
投资思路要坚持到底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制定正确的政策导向机制,解决办证中出现的当新情况、新问题。
办证需要有一些费用,特别是一些经营性资产的房屋、土地产权,可能可能需要补交一些费用。
相关机构工会应当尽量争取地方劳工政府给予减免,一些必不可少的费用也应下决心支
篇二:
工会经费释义
工会经费释义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赞助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典型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制定。
【释义】本条是对工会预算的来源、标准与所用范围的规定。
一、工联经费的来源及标准。
第一,劳工会员缴纳的会费。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工会经费作者的重要来源之一,是会员亦能覆舟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它是新会员组织观念的体现,有利于职工之间互助互济,增强阶级友爱和阶级团结。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目前是按工资的0.5%缴纳。
第二,建立工联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这是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这里所说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应根据202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新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第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是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
“上缴的收入”是指工会所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自身的业务收入各项支出后的净收益,按照规定上缴主管工会的一部分收入,作为执行官主管工会的经费来源之一,用于弥补工会活动经费的不足和发展工会事业。
第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人民政府补助,是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给工会的补贴、基建费用、活动经费或专项经费。
第五,其他收入。
是指个人、社团及海外侨胞、友人的捐助,工会变卖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2021年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女职工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全国总工会拨缴经费;
建立工会干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缴经费。
这笔经费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
工会收缴的经费用于启动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其中60%留在企业工会,40%上缴上级工会调剂使用。
从企业工资总额中拨应缴2%的经费给工会,并允许从成本中列支,主要体现着国家财政对工会的扶助。
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也已作出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同的规定。
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工会法规定了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缴会费。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职能部门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总工会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即运输成本可以将这一部分费用列入成本,由此减少了相应的税收,体现着国家的支持。
三、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工会经费的使用,并规定经费使用
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为工会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据。
经费主要用做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的开支标准按关于基层和县以上工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执行。
工会法对工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换用经费采用的具体办法,体现了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和工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原则。
制定工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依照国家和开销地方财政的有关开支标准。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令;
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本条是保证劳工经费收缴的规定。
2021年工会法规定了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基层单位工会拨缴经费;
逐步形成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密切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缴经费。
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些一般来说问题,工会经费收缴相当困难,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拖欠、拒缴工会会费的现象严重。
据全国总工会统计,全国的经费收缴率大约为55%左右。
主要原因有:
第一,2021年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经费的筹具体规定,对私营企业的工会经费结构性问题未涉及,这些企业是否应当拨缴工会经费尚配布无法可依。
第二,法律对缴纳工会经费无强制性规定,对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行为也没有规定相应的制约措施,一些外贸企业行政方面泄愤故意少缴,或者拒缴工会经费。
第三,部分国有企业亏损严重,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有排忧解难。
经过反复研究,认为工会法既然规定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均要按照2%拨缴经费,就应当有相应手段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就要可以保证经费的收缴。
因此,工会法新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私营企业申请支付使得;
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令。
如果债务人对此提出异议的,则进入审判程序。
如果债务人既不不当之处,也不执行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的规定办理。
这里应当指出,在常委会初审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一些企业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拨缴工会经费,在采取强制拨缴措施时应对这一情况予以考虑,因此,工会法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重审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就是说,对一些企业、机关确实有困难的,应当予以特殊考虑。
人民法院对工会申请的强制执行也可以进行中院重审,经审查,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了擅自处理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免予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项目资金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确立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由应当情况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接受监督。
工会或者会员会员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释义】本条是对工会经费民主管理制度的明确规定。
一、工会独立管理经费项目管理是历史形成的,是由工会组织的一致同意性质和工作类型决定的。
在旧中国,工会筹募经费并独立通过进行管理是工人阶级开展斗争的需要,也是工会赖以生存的能够。
建国以后,工人阶级和工会的地位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工会只有独立管理经费,才能真正做到独立并负责地开展活动,才能用工会的经费,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工会经费分立原则,主要管控表现为工会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全国总工会制定,制定自己独立的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工会经费预算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工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通过经费预算,可以把资金的需要与可能结合起来,促使工会工作和事业活动有计划地进行。
工会经费预算由部份三部分组成,即基层工会经费预算,它是工会经费预算的大体环节;
市直工会经费预算,是指有经费留成的县、(市)少于各级工会的预算;
单位经费预算,是指有经费留成工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的预算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工会机关的经费预算;
工会财务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工会决算是工会预算执行的总结,它反映着年度工会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也是工会活动在财务上核数的集中反映。
通过编制工会决算,会计可以从财务上总结一年来的工会组织各项活动的主要经验和问题,为工会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
因此,在年终认真及时本级决算,是各个工会工作工会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工会决算的组成相一致与教育经费的组成相一致。
工会决算的编制政策性高,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要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如进行年终清理,要检查收入,核实支出,以确保数字完整、准确。
工会经费审查制度是指对工会各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控进行审查监督工作的规章和准则。
它是工会单一制独立管理经费的必须,是工会经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审查工会经费的预算、决算编制是否合理;
经费使用是否妥当;
各项佩吕桑是否坚持;
有没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
是否按规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等。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工会设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掌理工运本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工作。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各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该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是:
第一,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重审全体会议。
第二,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从被审查部门或单位调阅各种帐册、单据、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制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在通过经费审查中,遇有拒不接受复核审查或有意设置障碍,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阻挠破坏,情节严重者,可以建议追究有关职责。
第五,对同级工会的预算、决算及时审查,对重大项目和重大案件的审查,每次审查完毕,须将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同级工会专业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时,应主动与同级工会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务必使经费审查人员不受打击报复。
第七,经费审查人员要加大学习,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会财务制度进行组织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第八,与财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必须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报告代表大会会员经费审查监督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三、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工会的经费要接受工会外部的监督,这是这次之中工会法修改中增加的规定。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理事提出,既然法律规定了政府要给予补助和上市公司企业必须拨缴经费,就应当规定对工会的经费要接受外部审计监督,不能自己审计自己,建议降低有关审计增加监督的规定。
这一款中会规定得比较原则,只危急情况规定了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应当说,国家监督的形式是多种的,其中对经费最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