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9074215 上传时间:2023-01-0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催促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平安监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住房城乡建立、交通运输、商务、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教育、旅游、工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信访、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平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平安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平安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平安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责任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联合承办平安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责任,并确定主要平安责任人。

  第九条承办者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责任:

  

(一)进展平安风险预测或者委托评估机构进展平安风险评估,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平安责任制度,确定平安责任人,明确平安措施、平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模、平安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安检门、搜爆仪等平安检查设备;

  (四)聘请平安保卫、电力、通信保障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并进展平安教育培训;

  (五)组织实施现场平安工作,开展平安检查,及时排除平安隐患;

  (六)落实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食品平安、灭火、突发气象灾害防范、应急疏散等应急措施并组织演练;

  (七)承受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指导、监视检查;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提供物资、经费等必要的保障;

  (九)保障活动场所内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平安,对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鼓励承办者招募志愿者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提供志愿效劳。

  第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以下简称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平安标准和平安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核准的活动场所人员平安容量、平安疏散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活动场所使用平安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平安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播送、应急照明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和活动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等平安设施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平安秩序;

  (五)配备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技术人员,保证重点部位的设施正常运转;

  (六)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平安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协助承办者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平安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责任:

  

(一)熟悉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

  

(二)熟练使用应急播送、照明和指挥系统;

  (三)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平安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平安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责任: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许可申请材料,组织查验现场,并对符合条件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平安许可;

  

(二)制定、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三)组织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进展现场平安检查,对发现的平安隐患责令整改;

  (四)核准活动场所人员平安容量、停车场泊位数量和划定的区域,核查出售、发放票证情况;

  (五)指导承办者对平安工作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培训;

  (六)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平安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七)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平安的案件。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责任:

  

(一)进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知识宣传;

  

(二)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展审批、审核;

  (三)按照规定职责监视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阻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活动现场治安、消防等平安管理制度,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不得非法携带枪、弹、管制器具;

  (三)不得携带、展示侮辱性、非法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投掷杂物,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发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四)自觉承受平安检查,配合平安工作人员查验箱包等随身物品;

  (五)服从现场平安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和疏导。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平安许可制度。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平安工作方案,平安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平安要求。

  第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平安许可;

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五千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平安许可;

跨设区的市、县(市、区)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机关实施平安许可。

  在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该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平安许可。

  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平安许可过程中,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指导和监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许可,申请人应当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请;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平安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有关说明;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租赁、借用活动场所协议书或者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证明。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申请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平安协议。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平安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平安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平安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日内对材料进展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七日内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现场查验活动场所的平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平安许可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平安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同一活动场所申请举办多场次相同内容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一次性平安许可,但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对每一场次活动实施平安管理。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反恐防暴和保障国家平安、公共平安、公共卫生等需要,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后果的,依法不予平安许可;

已作出平安许可决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承办者,给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经平安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日的五日前书面向作出平安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前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平安许可。

  第二十二条承办者取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日的三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平安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发放的准予举办活动的平安许可证件。

  变更、取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播送、网络等形式及时通告,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第二十三条对经平安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对活动场所组织实施现场平安检查。

  实施现场平安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和要求,制作现场平安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平安检查的实际情况,并由工作人员和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确认。

发现平安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限期或者立即改正。

对拒不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依法责令停顿举办活动。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展整改,消除平安隐患。

  第二十四条根据平安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需要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展情景模拟演练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按照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进展演练。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根据平安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等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经平安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不得将大型群众性活动委托或者转让给他人举办;

  (三)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海报、票证背书或者现场播送等形式,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宣传交通管制、活动场所秩序、平安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四)入场、退场时对人员和车辆进展及时疏导;

  (五)组织对供水、供电、供气等重点部位进展看护;

  (六)在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七)未经批准,制止使用小型飞行器和空飘物;

  (八)劝阻和制止阻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的行为,发现违法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承办者出售、发放票证不得超过核准的活动场所人员平安容量。

  承办者发现入场人员到达核准的活动场所人员平安容量时,应当立即停顿验票,采取疏导措施;

发现持有假票证的,应当回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承办者可以采取实名售票、票证防伪等平安措施。

  第二十八条承办者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和施工单位签订平安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搭建、撤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施工平安和使用平安;

必要时,承办者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进展检验、检测。

专业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平安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

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负责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的职责要求,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承担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保卫的保安效劳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保安效劳。

  第三十一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社会化、市场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许可和平安管理。

  承办者可以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规模和平安风险等级等情况,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第三十二条未经公安机关平安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将经平安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委托或者转让给他人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顿活动,对承办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承办者出售、发放票证超过核准的活动场所人员平安容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管理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平安许可或者平安检查;

  

(二)发现平安隐患不依法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整改;

  (三)要求承办者委托指定的评估机构、专业机构或者保安效劳公司;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五)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与活动有关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不实行平安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定更加严格的平安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公民自发进展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以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方法做好活动的平安管理工作:

  

(一)新春祈福、重阳登高、清明祭拜等传统民俗活动;

  

(二)其他重大节日的庆祝、庆典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