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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现在无法废除死刑制度,但是结合我国的国民态度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死刑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完善与调整,才可以进一步的做到具体化与精细化,而不是成为一个剥夺人生命的法律,这对于死刑的可塑性和引导性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死刑制度概述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刑罚方式,一般包括死缓以及立即执行的方式,这种惩罚一般是用来处罚罪大恶极的罪犯,或者是造成社会安全隐患、引发社会强烈恐慌的犯罪分子,例如强奸幼女、恶性杀人、贩卖毒品、引发爆炸等犯罪情况。

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它是利用国家机器剥夺罪犯生命特征的一种惩罚,它能够鲜明的体现出法律性质,是属于维护法律社会,而死刑最大的优点是有效地威慑恶性犯罪的产生,成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具[1]。

随着社会的发展,死刑也摒弃了以往枪决、绞刑的方式,也逐渐走向人性化,一般采用了静脉注射,将过量镇定剂注射到犯罪者的体内,使得犯罪者在安静中死亡,并随即进行火花殡葬处理,所以死刑的执行具有不可纠正性,所以一旦出现误判的情况,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是较为恶劣的[2]。

(二)死刑的特点

死刑制度是国家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广大人民利益和生命安全的作用,达到防卫社会的最终目的颁布地法律。

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只通过中国死刑的执行后的情况来慢慢完善,结合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从立法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死刑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显示中的刑法不仅仅针对一些具有重大犯罪的犯罪分子,还用于许多低素质人群[3]。

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死刑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死刑具有不可纠正性。

死刑的执行具有不可追回的结果,死刑一旦执行如若错误将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故具有不可纠正性。

第二,死刑具有简便性。

死刑制度在古时便有,直至现在死刑制度仍在不断完善,死刑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也逐渐走向人性化,使死刑执行越来越简便[5]。

第三,死刑制度具有经济型特点。

死刑的执行成本较低,与其他刑罚不同,无需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4]。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死刑是经由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司法机关的判定、行政机构的执行并全面剥夺受刑人生命的刑罚。

我国现行《刑法》是对1997年《刑法》修改后的成果,并在《刑法》颁布后,通过全国人大颁发刑法修正案,其是对《刑法》的修改、补充、加以完善。

根据国情的改变,2011年颁布《刑法修正案(八)》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死刑的罪名逐渐减少[6],通过这两项颁布的修正案我们发现死刑限制到废除是有思路的,首先致力于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止,同时在这里面都是选择较少适用,而且民众比较容易认同的罪名。

这两项修正案中关于死刑规定的内容,表明了我国关于死刑废止采取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同时伴随着其他的减少死刑实际适用的制度性改进。

世间万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其本质是世间万物的客观规律,死刑虽为古老的刑罚,也不会例外。

死刑的废除是一种必然趋势,但由于具体所处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不同,其现今所处的现状也不尽相同。

在死刑存废纠纷多年的现今,在世界范围内纷纷废除死刑的时代,我国依然保留死刑,正是因为我国的国情不足以支撑我们废除死刑制度,我国从现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都无法离开死刑制度。

首先,我国死刑制度的传统文化、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死刑制度延续上千年,从古至今,当权者将死刑这一刑罚作为统治的基本法治,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今无更好的代替死刑刑罚的制度,故无法一时废除死刑。

其次,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仍很不足,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足,社会物质文明程度上仍比较低,死刑被视为最为经济的刑罚,更为符合我国的国情现状[7]。

最后,我国现阶段从政治背景、市场经济、人文思想得出无法废除死刑制度。

在我国,阶级斗争长期存在,且我国的民主建设仍然落后。

这归结于我国长久的封建历史,我国并未经过人文思潮的洗礼,至今仍出现权力的高度集中,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国民人文思想未发生变化,其思想根深蒂固,特别是像“杀人偿命”这类思想已经深入中国人的观念,死刑威慑力可以有效惩罚严重性犯罪,遏制重型犯罪的产生,其重要作用是其他刑罚无法取代的。

(二)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死刑制度源远流长,历经时代久远,根据国情死刑有着其当今时代下的特点。

基于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我国死刑制度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死刑设置繁多

我国实施死刑罪名的种类较多。

据统计,我国现行的刑法典中规定的涉及判处死刑的罪名有39项,死刑的罪名类型共有55种。

从它的犯罪类型分布和数量来看,在十种实施犯罪的类型中,除了渎职罪以外,其他九类的罪名都符合刑法有关于判处死刑的相关规定[8]。

从我国实施死刑暴力犯罪的类型和非暴力经济型犯罪性质分布来看,在现行的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于死刑的暴力罪名分类一共有55种。

与此同时这也相应,我国每年要被判处执行有期以上死列、执行无期以上死刑的罪犯数量也较大。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于2014年6月24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提出废除9项罪名的死刑,这是为了更加完善死刑制度的结构。

2、死刑适用领域分布的不平衡性

我国刑法所明确规定的非暴力经济犯罪及其死刑的立法和其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我国主要九类非暴力经济犯罪都明确规定了,其死刑适用于经济犯罪死刑的范围就占了全部非暴力经济犯罪的十分之七。

综观其他未废除死刑制度的国家,大部分国家对于死刑的认定往往涉及到犯罪者出现杀人和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而我国对经济财产类型的犯罪也会进行死刑判决,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3、死刑适用主体过多

我国死刑对于年龄主体有着一定的限制,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是年龄已经达到了75岁的高龄时,不会进行死刑处决,又或者是怀孕的妇女,其腹中怀有生命体,也不适用死刑。

在这个种限制下,死刑适用的主体是繁多的,尤其是这个年龄限制中,低于18岁或者高于75岁的人难以具备有恶性犯罪的能力。

此条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目前我国对于死刑的规定是否适用死刑主体的年龄范围为十八周岁以下、七十五周岁以上不适用死刑[9],这种范围内,存在着大量的死刑主体。

四、关于死刑存废的理论争议及其分析

死刑存废争议一直都是全世界的争议焦点。

近几年,我国基于死刑不断发现的问题,使得原本死刑废除的观点再次“发声”,同时在死刑废除的国际大潮流下,我国也出现了关于死刑存废的巨大争议。

(一)相关理论争议

1、死刑废除论

死刑废除论主义者普遍主张死刑的存在是对人权的剥夺,自由进行平等地教育发展,罪刑相适应,反对使用酷刑,废除死刑。

同样需注意的是死刑错用,将无法挽回,这对于人权将是巨大的威胁。

废除论学者认为,可将终身监禁代替死刑刑罚,终身监禁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10],但这在我国现今的经济无法支撑此一主张。

我们要知道死刑的作用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

2、死刑保留论

死刑的存在具有其相当的社会广泛性且其对死刑的惩罚也是相当具有严厉性。

在我国有“杀人者偿命”的长期承袭的传统思想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可,死刑也具有“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对罪犯所施刑罚必须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会有“私人司法”的出现,同时死刑的存在也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

基于我国经济建筑和上层建筑,我国死刑是符合经济的刑罚,其他的威慑性刑罚对于国家经济是一种巨大负担。

3、死刑限制论

死刑限制论是我国学者根据我国国情得出的结论。

死刑限制论旨在我国死刑发展现状和趋势,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在现今无法废除死刑的前提下,严格限制并逐渐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最终废除死刑。

我国大多数学者指出死刑的废除是必然的,但我国死刑的限制为我国废除死刑奠定基础,这是不容避免的一步。

(二)观点分析

1、支持死刑保留论的观点

我国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认为,死刑行政处罚制度的建立和存废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

一是直接影响我国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死刑带来的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即死刑的存在使我国形成社会的物质基础;

二则是直接影响我国公民对于长期具有死刑刑罚的物质精神基础因素,即我国形成人文精神的意识基础。

死刑是严重犯罪和有效保护广大人民利益重要的刑罚方法,所以目前死刑在我国还不具备这两个因素的条件:

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的程度不高;

另一方面人们的社会报应主义观念在我国国民的心中根深蒂固短时间无法改变其人文思想,废除死刑为时尚早。

从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和其精神文明的发展状况来说,我国目前的废除死刑实施基本条件亦尚未成熟。

但是中国人深厚的传统社会价值观和报应主义的观念在短时间内无法彻底淡化。

"

杀人偿命"

之类的传统报应主义的思想观念无法消除,逐渐发展成为了当代整个中国民族文化传统的重要法律道德文化和当代整个中华民族的重要社会价值观和受害者善良心理的重要因素和组成部分,就目前来说,死刑的适用保留论可以在较大的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抚慰了死刑实施者和受害人及其亲朋好友的脆弱心灵,平息他们的愤怒和仇恨,避免了资本主义社会上"

私人司法"

的出现。

2、支持死刑限制论的观点

现阶段刑法的首要功能和价值在于为了保护法益,因此现阶段刑法进一步调整的社会关系结构应该是具有其相当的社会广泛性且对其死刑的惩罚也是相当具有严厉性。

首先,目前现阶段适用社会主义死刑的必要性有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保护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及利于推动现阶段中国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和中国市场经济的现代化建设。

其次,我国的社会治安与目前的经济发展中违法犯罪的发展和生存状况的严峻形势决定目前必须始终执行和坚持严格地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死刑,这种适用正是为了保护社会主义国家安全,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及其稳定和保卫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法治制度的迫切需要。

最后,目前严格适用的死刑必须完全符合现阶段的法律和我国普通民众的社会主义物质需求以及社会主义文化和道德观念。

当前认为死刑的严格适用的意义和必要性应该与目前的我国社会主义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相密切适应,且在理论和实务上尤须特别注意其妥适性;

与目前我国实际的国情相密切结合,特别重要的是目前我国经济和社会治安的发展状况及目前的国民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死刑的基本认识和国家对于评价死刑标准的要求相密切结合;

与其死刑理论实践研究的学术水平提高相密切结合。

3、支持死刑废除论的观点

大多数呼吁支持和废除死刑制度的专家和学者都认为,其一,从人道主义角度,罪犯的生命权是任何一个人人都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没有了自由生命,一切全都已经成为了一个泡影,而罪犯享有自由生命的权利是任何一个罪犯都认为应该保护和拥有的最基本权利。

而死刑正是利用国家机器剥夺了他人活着的权利,死刑的存在剥夺了罪犯的生命权,但是杀人这样一件本来就错误的事情,在法律的掩护之下被执行了,以杀人抵制杀人,以杀人平息社会的愤怒,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悖论。

其二,从功利论角度看,从功利的角度,死刑存在的根据在于预防犯罪,不具备最大或特别的威慑功能,故死刑应予废除。

基于我国国情虽然功利论和人道主义都支持废除死刑,但人道主义起决定作用。

支持死刑废除论这一观点,其理论是基于死刑同其他事物一样都存在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这样一条真理,并坚信逐渐废除死刑是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是我国刑法发展不可避免的过程和结果,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但是笔者并不赞同我国立即废除死刑制度。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人数众多,人文复杂,人民的安全感来源于法律的保护,国家的强大,对于犯罪率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现今时代,对于国民对财产和自身生命没有充分安全感的国家,一旦出现严重恶劣的犯罪行为,例如抢劫杀人、强奸杀人或者暴力威慑致人死亡等形式案件,这些案件直接带来的受害者家属精神损害和社会影响是恶劣的,再加上部分囚犯死性不改,死刑或许是人民群众理想的处罚方式。

所以死刑制度的废除需要循循渐进从限制死刑罪名到废除死刑,这需要社会的进步和遵循事物自身发展的规律,我国废除死刑也不例外。

五、关于我国现今死刑制度的理性思考及未来展望

(一)关于我国现今死刑制度的理性思考

根据我国相继颁布施行的关于死刑的刑法修正案,可以看出,我国做出的选择为符合中国社会主义的死刑限制论。

基于国情严格限制死刑制度,慢慢深化制度改革。

原因如下:

1、严格限制死刑有其相对合理性

严格的限制有利性死刑直接反映了有利的执行判罚。

严格限制死刑对执行刑罚的限制有利,限制执行刑罚是指为了保护死刑的合法收益及其管理必须使其具有远远大于人使用死刑的最大代价,即保护死刑所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及其管理应具有远远大于其所保护的不能受到剥夺的合法权益的最大价值。

因此,死刑只有在其使用所收到的最大效果特别是可以防止死刑侵犯不低于人的生命和财产价值的合法权益时才是有利的。

因此,赋予人死刑的制度应该严格受到限制,严格地限制了死刑的有利性相对于广泛地使用执行死刑的有利性是一个合理的刑罚选择。

2、限制死刑的现实性

首先,从死刑理论的角度看,死刑制度研究的越深入,人们从死刑中发现的问题和缺点越多。

从人权的角度,对死刑的思考和关注越全面,使得社会各界对其意见各持一词。

其次,从实践上,立法上对死刑的限制适用,并未加多犯罪率,民众的安全感并未减少,社会治安也没有影响;

司法上对死刑的适用和解释并未使社会发生影响。

再次,从国际大环境看,应该限制死刑顺应国际废除潮流,在国际上,部分国家运用了死缓或者终生监禁的方式来代替死刑,也是为了更加人性化。

(二)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的未来展望

死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依法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刑罚。

死刑制度的改革完善必然涉及整个刑罚制度和国家社会的安定。

从宏观的历史发展角度,死刑的废除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刑法改革完善的必然结果。

现今我国的死刑废除是无法完成的,废除死刑需要一步步进行,我国国情决定了死刑废除的条件并不具备,我国不论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仍就需要死刑制度的存在,死刑的存在对我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当今社会越来越看重人道主义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国际上仍然有很多国家对我国的死刑制度持有质疑与偏见,死刑制度的废除需要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死刑是我国所需经济最少的刑罚,如废除死刑则需经济的发展足以支撑转变其他刑罚例如无期徒刑等,故市场经济为废除死刑奠定基础。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目前需要做到对死刑制度的改进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民众接纳并且正视死刑制度的存在,积极利用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减刑功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独特的死刑制度,它在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最终执行方面起着缓冲和筛选的重要作用,对于犯罪分子,甚至是那些犯有极其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也具有一定的可移除性。

在我国的案件中,应当尽可能多地适用缓期执行,以便尽快进入实际不执行阶段。

第二,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地方分权化必然导致死刑案件的大量增加,一些错误的死刑判决可能会失去改正的机会,包括定罪错误和量刑错误。

从国内外死刑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死刑案件误判率高于其他刑事案件。

第三,死刑案件数量的公布将有助于学者和专家研究死刑是否真的能够威慑犯罪分子。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我国的死刑制度将逐步走向合理化。

在开放的国际环境中实施死刑,不仅可以使其他国家了解我国的死刑状况,而且可以体现我国在刑法中的坚定地位。

第四,死刑尽量不适用极刑。

在我国刑法中,适用死刑的严重故意犯罪均具有选择性,犯罪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者将会立即受到静脉注射死去,而部分者则赋予了司法机关极其重要的量刑自由。

六、总结

死刑制度的改革不是一天一夜的事情,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因此,死刑制度的严格控制体现在司法机关的量刑选择上,我们不仅要立足国情,不要停滞不前,不要盲目激进,死刑的废除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和经济问题。

笔者认为,死刑的废除是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的必然结果,但在我国物质基础和精神文明现状下,立即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

目前,我国的主客观情况不能立即废除死刑,这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但我们可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笔者认为,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将使死刑在不久的将来被废除,改革其他刑罚而不是死刑将更加符合人的刑罚标准,虽然道路漫长,但历史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

司法改革和对公民的责任促使司法者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和国民们获得安全感的需求。

笔者认为,中国现目前的发展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在我国现在最大的人权是集体人权,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发展就还没有达到人们所期望的目标,就会造成一定的价值差异不满,在法律上如果废除死刑,在中国现有的思想观念背景下会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还会变向的引起犯罪分子的猖獗,先目前的观念就是限制死刑,利用死缓和无期徒刑来代替死刑的执行,废除死刑需要一个过度阶段没限制死刑可以明显的降低人们对死刑的依赖性,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无论在旧时代或是现代,死刑都是处罚当中最为严厉的刑法,每个国家的死刑制度不一样,不能盲目地跟随潮流。

然而,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国家和社会共同控制犯罪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加强对国民的教育,提高国民的基本素质,降低国家的犯罪率才具有真正的意义,通过教育,人们不再依赖于执行死刑,所以死刑的改革要立足于本国的国民接受情况和国家经济发展状况,死刑的废存也是根据国家制度和观念转变的共同作用而产生最终结果。

死刑的限制性适用既符合当今时代下的社会需要,又奠基了死刑废除的未来。

笔者在文中提出的拙见,以求抛砖引玉,为我国死刑制度的限制适用和废除死刑这一刑罚,以顺应国际发展潮流、提高我国综合实力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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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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