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及新风机组采购招标文件采购供应链管理资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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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说明会及招标文件发放

时间:

年×

月×

地点:

号×

7

现场踏勘

8

招标答疑时间

本工程不设特定答疑时间。

如有疑问,请于×

日前将答疑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邮寄至上海市松江区×

室。

电话:

联系人:

9

投标文件要求

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10

开标时间

日×

时整。

逾期不予受理,按无效投标处理。

11

开标地址

12

评标原则

设备质优、合理低价、最优的付款方式。

二、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

1.1 招标文件由下面所有内容组成。

1.2 投标方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招标文件的澄清

2.1 投标方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招标方进行技术交流时,可用书面形式邮寄通知招标方,但通知不得迟于招标方要求的答疑截止日期前被招标方收到,招标方应用书面形式作出答复,招标方将视情况确定技术交流的时间及地点,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方。

2.2 投标方必须自行检查、清点接获的招标文件,核对招标文件的页数及内容是否齐全,确定是否与其承包范围相符。

如有任何缺漏、重复或不清楚的地方,投标方立即通知招标方,以纠正上述的缺漏、重复或不清楚的地方。

2.3 若投标方对投标文件任何项目有不明确或发现有相互不统一之处,需在答疑截止日期前通知招标方,对招标文件中任何错误应在上述时间前提出更正意见,否则,招标方不承担由此导致投标错误的责任。

2.4 投标方对招标文件自行做出的解释、推论和应用,招标方概不负责。

投标方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误解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方自负。

3、招标文件的修改

3.1 在整个招投标期间,招标方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方提问的澄清,均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增订、删除,可以向投标方发出进一步书面指令通知,并作为今后法律约束的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投标方必须依令执行,不得异议。

3.2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补充文件的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方。

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方有约束力。

投标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已收到补充文件。

3.3 为使投标方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方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每一投标方。

3.4 只有招标方授权人员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书面解释、修改或补充。

对于任何非书面的解释、修改、补充或由招标方非授权人员所作出的指令亦同样无效。

3.5 当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内容有相互不统一之处,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4、招标文件各部分功能与作用

4.1 概述: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4.2 投标须知:

本投标须知是用以向投标方介绍和说明本项目的投标方法、要求及过程,投标须知中任何说明和介绍均不会影响招标方根据法律、法规所拥有之权利。

4.3 投标书:

投标书是投标方向招标方表明其意愿的一份要约,一旦招标方对要约作了认定,在合同签订前该投标书及招标方对其的书面认定即为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4.4 技术标准/技术资料:

指本合同文件中所开列的与本项目招标相关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招标方提供的任何其他图纸、技术核定单。

5、招标方有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书或全部投标书的权利

5.1 招标方有权在授予合同之前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书或全部投标书,并不承担说明原因的义务。

5.2 在向中标人授予合同时,招标方有权变更发包内容,唯其变更将不会影响中标人利益。

三、投标文件

1、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计量单位、使用文字等

1.1 投标方对招标文件中“招标货物清单”所列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不得将“招标货物清单”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1.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3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方给招标方的函件和一切文字资料,都应以简体中文书写。

2、投标文件的组成、装订顺序及要求

2.1 投标方必须按招标方所发出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妥(编制)投标文件,任何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或未完整填写的投标书,可能将不被招标方接受;

而任何按自身的标准文件、条款所投出的投标文件均不获考虑。

2.2 投标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脱离本格式和顺序可能造成评标的不便,也可能对评标结果产生影响,以上产生的影响由投标方负责。

具体顺序和格式为本7节以下内容。

2.3 投标书(统一格式),包括: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

(四)技术规范(商务)偏离表

(五)投标书附件

(六)同类型产品主要业绩表

2.4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一)营业执照

(二)法人代表授权书

(三)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产品鉴定证书

(六)生产许可证

(七)投标产品在国际、国内获得的荣誉证书(如果有)

(八)制造厂家资格声明

(九)贸易公司(作为代理)的公司简介(自拟格式)

(十)其它

3、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3.1 按照第7条规定,投标方应提交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投标书的一部分。

3.2 投标方必须按7.1条规定的内容及格式填报全部文件。

3.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以投标书附件的形式编写,投标书附件和幅面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并按投标文件统一编码及装订。

投标书附件(结合第二部分招标货物清单及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货物主要技术数据和运行性能的详细描述及提供必要的产品样本;

(2)关键元器件明细表(包括制造厂名、国别和价格);

(3)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4)详细的交货清单;

(5)特殊工具及备件清单(包括货源及价格);

(6)投标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即对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买方满意;

(7)产品的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和保修的内容及措施。

4、投标报价

4.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4.2 投标报价应为设备运抵现场并安装就位、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所需费用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运费、装卸【车下落地交货】费、保险、包装费、调试和技术培训费及质量保修期内设备备品备件费用等相关费用)。

4.3 投标方要按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三)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4.4 投标方必须认真踏勘工地现场,了解所有影响其报价的因素,一旦中标中标人不得以不熟悉施工现场为由,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4.5 投标方应熟悉当地政府已颁布或随时颁布的所有有关材料、设备进出口的法令、规定和手续。

中标人应负责支付任何用于本工程项目的进口材料、设备的报关、仓储、运输、开箱检验、商检、进口税项等所需一切费用。

4.6 投标方漏报的项目将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4.7 如遇本须知第8.3(6)条情况,引起价格变动时,应加以详细说明。

除此以外,招标方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4.8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5、投标保证金

5.1 投标方应提供人民币为10万元整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单位于参加发标会购买招标文件时递交。

5.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形式(在投标有效期满前,若因票据即将到期,招标方有暂行行使票据的权力)。

5.3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5.4 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了经济合同后7日内无息退还。

5.5 未中标的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无息退还。

5.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方撤回其投标书。

(2)中标方不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签约或改变其投标文件中实质内容的。

(3)投标方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串标,导致招标无法顺利进行;

(4)投标方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对评标工作施加影响,导致招标无法顺利进行;

(5)投标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招标方评标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其投标报价计算错误所进行的修正;

(6)投标方未参加开标会议。

6、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6.1 自开标日起90日历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

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6.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与投标方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

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投标方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方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的数量、签署及有关规定

7.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条。

7.2 投标方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7.3 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7.4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一式5份。

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1份分别装订成册。

资格证明文件中的营业执照、产品鉴定证明、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在国际、国内获得的荣誉证书仅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余文件均提供正本1份,副本4份。

投标文件中,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资格证明文件不得单独装订成册)

7.5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

副本或可以用复印件。

7.6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书同一签署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7.7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

1、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1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投标书密封袋内装投标书正副本一式5份。

封口处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

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方名称,并注明“投标书”及“开标时起封”字样。

1.2 将全部投标文件包装完好,封皮上写明招标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招标编号、投标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投寄人。

1.3 如果投标方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方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同时,此投标文件将被招标方予以拒绝,并退还投标方。

2、开标

2.1 开标后投标方不得撤回或修改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2 本招标工程按有关规定组织开标。

2.3 招标方无义务接受其所收到价格最低的投标书,并且不需为此做出任何解释。

2.4 投标方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参加开标仪式。

2.5 投标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视为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2)商务标无投标方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或签字)的;

商务标上的印鉴与资质证书上的名称、名字不符及投标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书、证明材料有假或伪造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5)投标方未按规定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企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参加开标仪式的;

(6)投标文件中出现两个以上投标报价的;

(7)投标方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报价的,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废标规定的;

(8)投标方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五、评标

1、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1.1 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保函。

1.2 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3)招标方将按上述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对投标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投标方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3 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重大偏离系指投标货物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但招标方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1.4 招标方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投标的澄清

2.1 招标方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方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

投标方必须按照招标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2 必要时招标方可要求投标方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授权代表的签署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3 投标方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

3、评标

3.1 招标方根据招标货物特点组建招标小组(评标委员会),只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招标小组(评标委员会)由有关各方的代表组成。

3.2 评标原则

本次招标采用设备质优及合理低价的原则进行评标,评标过程中将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方所报总价及单价;

(2)产品设计先进、合理;

(3)产品的性能、国产化率及依据标准;

(4)付款条件;

(5)产品的使用寿命;

(6)交货时间;

(7)售后服务、保修、备件供应;

(8)产品业绩;

(9)其他优惠条件;

(10)招标方其他考虑因素。

4、评标过程保密

4.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方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方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4.2 在评标期间,投标方企图影响招标方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授予合同

1、合同授予标准

除第22条规定外,招标方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的综合评价最高的投标方。

2、考察

2.1 如果没有进行前期考察,必要的时候招标方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综合评价最高的投标产品进行考察。

2.2 考察的内容是对投标方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方认为必要的资料进行审查。

2.3 接受考察的投标方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方的询问或考察,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2.4 如果考察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方;

如果考察没有通过,招标方将对下一个综合评价最高的投标方的能力作类似的考察。

3、招标方在授标时有变更数量的权力

在向投标方授予中标通知书时,招标方有权变更数量和服务的内容。

4、招标方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尽管有第19条规定,招标方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方中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方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5、中标通知

5.1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方。

通知也可以传真的形式,但需要随以书面确认。

5.2 当中标方按第24条规定与买方签订合同后,招标方将向其他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方对落标的投标方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

5.3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6、签订合同

中标方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否则按第14.1款规定的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第二部分 招标货物清单及技术规范

一、招标内容

1、全部新风机组和空调机组设备的供货及运输、装卸,安装阶段的技术指导和配合,调试及售后服务、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保修等,并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二十四个月内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包括免费更换所需的一切零配件)。

2、规格及数量〈详见后附招标设备明细表〉。

二、规范和标准

1、投标方除了必须遵守本部分技术规范外,同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条例的要求。

这些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规范:

?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2001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1年版)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9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建筑设备施工安装通用图集》?

   ?

?

(91SB6)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通风及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1-98)

《风机和罗茨鼓风机噪声测定方法》?

(GB2888-91)

《电机噪声测定方法》?

(GB10069.1-3-88)

《电机振动测定方法》?

(GB10068.1-2-88)

《组合式空调机组》?

(GB/T1429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噪声功率级的测定-工程法》(GB9068-88)

《空气冷却器和空气加湿器》?

(GB/T14296)

2、上述标准应是最新且已实施的版本。

3、投标方使用上述以外的标准时,应加以说明。

投标人应清楚地说明并提交由于替代的标准或规范,明显的差异点要说明,当所用的标准和实施规范等效于或优于上述规范或标准的要求时,该标准才可能为招标方接受。

三、基本技术要求

投标方应注意:

在下述设备型号、功能和技术性能方面表达的内容,仅作为说明但不作为限制条件,投标人可以在投标中选用技术性能和参数更优化的设备,但应满足设计院的图纸设计及技术说明的要求(机组外型尺寸,左、右式,进、出、排风口的方式均应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本基本技术要求仅指所购设备的主要要求,不应作为完整的详细要求。

对本技术规格书中未描述的但为保证设备能正常有效使用而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的详细要求和配置,投标人也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说明,并将此费用计入投标总价。

1、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当前国内行业运行使用的先进产品,且具有尽可能长的使用寿命;

2、投标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3、设备所需符合的室内/外环境:

(1)空调、新风机组必须满足上海地区的气候条件。

(2)除本技术要求特别指明外,必须于下列室内外环境下运行,设备的规格实验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夏季温度40℃

冬季温度-14℃

相对湿度90%

(3)按本技术要求,某些设备将需按更恶劣的条件作为规格选定,而所有设备有可能在更高温度和更高湿度之不正常条件下做短暂性的操作。

(4)电力供应:

除本技术要求特别指定外,所有电气设备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压:

380v±

10%?

单相220v±

10%

频率:

50Hz±

接地电阻:

0.5Ω

空调系统冷冻水供回水温度为7/12℃,热水供回水温度为60/50℃,机组水侧承压≥1.6Mpa。

4、整机技术要求:

(1)空调、新风机组从结构形式上为卧式,从机组用途上可分为空调机组及新风机组;

(2)机组应满足GB/T14294-93的规定,要求机组外表面无划伤、锈斑、压痕,表面光洁、喷涂层均匀、色调一致、无流痕、气泡和剥落;

(3)机组采用双层面板夹聚胺脂发泡材料保温,密度为40kg/m3,其导热系数为0.0213w/m2℃。

(4)机组框架与内部空气接触处用氯丁橡胶(PE)密封,并加上特有的无折边“三明治面板”结合方式,组成特殊的防结露系统。

(5)框架结构要求进行整体防腐处理,要求机组强度高,在搬运及运输过程中不应发生变形。

机组的漏风率应小于1%。

(6)机壳采用电镀锌钢板,外表面进行磷化脱脂处理并静电喷塑处理,投标厂家应详细描述其加工工艺过程。

机壳用防火无味的玻璃纤维材料保温或聚氨酯发泡。

面板要求在拆卸时简便,但不能破坏机组结构上的完整性。

机组应有防冷桥措施。

(7)额定风量和全压:

机组在规定的试验工况下(参考柜式风机盘管机组JB/T9066-1999)风量实测值不低于额定值的95%,全压实测值不低于额定值的90%,功率实测值不低于额定值的10%。

(8)机组振动:

风机转速大于800r/min时,机组的振动速度不大于5mm/s;

风机转速小于等于800r/min时,机组的振动速度不大于4mm/s。

(9)安全性能要求符合GB10891的规定。

(10)材料要求:

机组所选用钢板、型材、管材等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采用的保温、隔声材料为50mm厚的无毒、无腐蚀、无异味聚胺脂材料,并具有自熄和不易吸水的特性。

(11)除过滤器滤材、轴承、密封圈及转动部件可在正常寿命期间更换外,其余的材料和部件在正常情况下运行不小于15年。

(12)机组噪音应达到国家标准,有关空调设备噪音调试的要求。

中标方应根据设备表中各机组的参数,提供风机出口处和离机组箱体1米处的噪声等级[声压级dBA]。

具体要求为:

机组风量小于20000m3/h时,出口噪音≤80dB(A)箱体外噪音≤70dB(A);

机组风量大于20000m3/h时,出口噪音≤85dB(A),箱体外噪音≤75dB(A)。

(13)性能试验方法按JB/T9066-1999中的有关条款进行。

5、各部件技术要求:

(1)箱体要求:

框架结构,采用铝合金或角钢,箱体面板为双层面板结构,内、外层面板均为优质镀锌钢板;

保温层在内、外板之间经高压喷射发泡成形,密度大、气孔少并与面板紧密接触,使面板整体强度增大,保证机组在最大静压下面板与框架不产生永久形变;

机组底架必须镀锌处理,防止生锈。

(2)盘管:

盘管的传热系数、工作压力、试验压力应不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管材为无缝紫铜管,翅片形式采用大波纹片,翅片为亲水膜铝翅片,铜管与亲水膜铝翅片扩管涨接,同时进行压力及泄漏测试。

翅片厚度不小于0.145mm,其热工性能完全满足整机热工性能要求。

进出水管必须设有排气与排污阀;

满足规格附表中规定的技术参数。

冷冻水进出水管设与机组同侧,管内水流速在0.6-1.8m/s,迎面风速控制在2.5m/s左右,但应小于2.75m/s。

盘管迎面风速大于2.5m/s时,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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