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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开始受理投标文件)

六、投标文件送达地点:

揭阳市东山莲花大道以东、市国土资源局以北(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

七、开标时间:

30(北京时间)

八、评标时间:

2018年9月11日15:

00(北京时间)

九、开标评标地点:

揭阳市东山莲花大道以东、市国土资源局以北(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

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

揭阳市农业局

采购人地址:

揭阳市

采购人联系人:

黄先生

采购人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揭阳市东山莲花大道以东、市国土资源局以北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

吴先生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

十一、退保证金事宜联系方式

联系人:

陈小姐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

一、供应商资格:

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符合《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条件;

2、投标人必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分支机构,若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必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授权;

3、投标人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同时具备经营中央和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资格;

4、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必须出具承诺函,同意执行省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5、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

6、本项目不接受共保体或联合体投标。

二、采购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况

1、为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引导作用,提高我市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和灾后复产能力,加快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2018-2020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规〔2018〕2号)和市农业局、财政局、金融局《关于印发2018-2020年揭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揭市农〔2018〕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揭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拟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中标保险机构数量:

3家(即按照综合评分排名顺序确定3家中标保险机构,再组织中标保险机构开展协商,分县域承担揭市农〔2018〕92号所列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业务。

如果前3名有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可以选择顺位的其他供应商作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

3、本项目为资格标,预计涉及总保费约为人民币6000万元(每年以2000万元计),实际金额以项目周期内实际投保金额为准。

(二)服务内容

1实施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不含军事管理区、农垦)。

2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全市种植和养殖以上品种的所有农户、企业、农场。

种养场所必须不在禁养、禁种区范围内且养殖废弃物排放实现达标排放才能参保;

养殖类需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参保的养殖户、企业、农场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品种。

3.1中央财政补贴(同时享受省级财政补贴)的品种。

保持险种有,种植类:

水稻、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

畜牧类:

能繁母猪、生猪、奶牛。

新增水稻(制种)保险。

3.2省级财政补贴的品种。

荔枝、龙眼、香蕉、木瓜。

家禽(肉鸡)。

新增柑桔橙柚种植险、农业设施险。

3.3增加地方特色品种。

结合我市特色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民投保意愿的强烈程度,由市农业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共同协商,择期开设一个地方特色险种,扩大农业保险的受惠面。

地方特色险种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请省农业厅、财政厅、广东保监局批准同意后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实施,补贴期限为2018-2020年。

4保险期限。

4.1以一年(自然年度)为一个投保周期:

荔枝、龙眼、香蕉、木瓜、柑桔橙柚、能繁母猪、奶牛、农业设施险。

4.2以一造(一个生长周期)为一个投保周期:

水稻、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

4.3可按批次(从出生到出栏)投保,也可按年度(出栏量)进行投保:

生猪、家禽。

5保险责任。

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增加地震、火灾等保障条款;

取消绝对免赔额的条款,达到起赔点后按照损失全赔,不得设置免赔金额。

5.1采用天气指数定损方式,发生自然灾害(台风、暴雨、低温)达到起赔标准,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适用该类保险品种:

荔枝、龙眼、香蕉、木瓜、柑桔橙柚。

由政府气象部门负责天气指数计算并向社会公布。

5.2采用现场定损方式,因自然灾害(含地震、泥石流等)、意外事故(含火灾)、虫草鼠害、疫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人为因素故意造成的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

如果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要求对种养品种进行扑杀消灭处理等行为,政府补偿标准不及保险赔付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

政府补偿标准超过保险赔付标准的,保险公司不再赔付。

水稻、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能繁母猪、生猪、家禽、奶牛、农业设施险。

6保险金额。

根据近年来农业生产成本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适度提高各保险品种的保险金额。

6.1以一年(自然年度)为一个投保周期:

,保额从1200元/亩/年提高到1500元/亩/年;

木瓜,保额从1200元/亩/年提高到1500元/亩/年;

荔枝,保额从900元/亩/年提高到1000元/亩/年;

龙眼,保额从900元/亩/年提高到1000元/亩/年。

,保额1000元/亩/年。

,保额不变,1000元/头/年。

,保额不变:

1-3周岁4000元/头/年、3-7周岁8000元/头/年、7-8周岁6000元/头/年。

,简易大棚保额3000元/亩/年;

钢结构大棚保额8000/亩/年。

6.2以一造(或畜禽生长周期)为一个投保周期:

保额从400元/亩/造提高到800元/亩/造。

,保额从400元/亩/造提高到500元/亩/造;

甜玉米,保额从600元/亩/造提高到800元/亩/造。

,保额从300元/亩/造提高到800元/亩/造。

,保额从1000元/亩/造提高到1200元/亩/造。

,保额从650元/亩/造提高到800元/亩/造。

,保额2000元/亩/造。

,养殖保险12元/只,批发价格附加险5元/只。

①购买猪苗养殖猪场。

按批次投保,且只能投保育肥猪保险,育肥猪保险从500元/头提高到800元/头。

②“自繁自养”猪场。

即养殖场自己繁育仔猪并全部饲养至育成肥猪出栏,该类猪场可以合并仔猪和育肥猪2种保险类型进行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仔猪保险或者育肥猪保险,按年出栏量投保,出栏仔猪200元/头、出栏育肥猪800元/头。

③“自繁自养+外卖仔猪”猪场。

即养殖场繁育仔猪部分在本场饲养至育成肥猪出栏,部分仔猪出售给其它猪场饲养。

鉴于仔猪自养和外卖动态变化较大,数量核定较复杂,该类猪场原则上只能投保仔猪保险,按年出栏量投保,出栏仔猪200元/头。

如果该猪场要同时投保仔猪和育肥猪,则必须提供每季度和年度仔猪、育肥猪出栏销售有关凭证,以实际出栏数量作为最终审核结算仔猪、育肥猪投保数量的依据。

④种猪场。

即养殖场繁育仔猪全部出售给其它猪场饲养,该类猪场投保仔猪保险,按年出栏量投保,出栏仔猪200元/头。

各地根据存栏能繁母猪数量的16-22倍推算年度仔猪、育肥猪的出栏数量(由各地畜牧兽医部门核定)。

仔猪是指2.5公斤(含)-20公斤(含)的小猪,育肥猪是指20公斤(不含)—出栏阶段的猪。

以上保险品种的保额为本细则规定的基准保险金额,省财政按照以上保额标准对各险种保费进行补贴,各地在此标准上提高保险金额的,超出费用自行解决。

7保险费率。

根据各险种近年来的理赔情况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7.1.水果类种植保险采用天气指数定损方式,费率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为10%,包括荔枝、龙眼、香蕉、木瓜、新增的柑桔橙柚。

7.2费率保持不变的品种。

能繁母猪6%、奶牛6%、家禽(养殖险2%、批发价格附加险4%)、花生5%、玉米5%、马铃薯5%、甘蔗5%。

7.3费率调整的品种。

水稻保险费率从5%下调为4%。

生猪保险进行细分调整,仔猪费率从4%提高到6%,育肥猪费率从4%下调为2.5%。

7.4新增险种。

水稻(制种)保险费率6%。

农业设施险:

简易大棚费率6%,钢结构大棚费率4%。

以上保险品种的费率为本细则规定最高费率,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可承诺降低费率,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按实际执行费率计算。

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承保理赔操作规范,不得降低保障水平。

8保费。

各险种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9保费承担比例。

9.1中央财政补贴品种。

,种植农户负担20%,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30%,其余15%由县级财政负担。

玉米保险,种植农户负担20%,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负担15%。

,养殖农户负担11.67%,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5%,县级财政负担13.33%。

生猪保险,养殖农户负担25%,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负担15%。

奶牛保险,养殖农户负担20%,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负担10%。

9.2省级财政补贴品种(中央财政没有保费补贴)。

,种植农户负担20%,省级财政补贴50%,县级财政负担30%。

,养殖农户负担30%,省级财政补贴50%,县级财政负担20%。

省级财政补贴40%,县级财政负担20%。

9.3地方特色品种(中央财政没有保费补贴)。

省级财政补贴30%。

其余待定。

10保险赔付标准。

各险种的详细赔付标准,将根据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在执行中要特别注重保护种养农户利益,承保公司必须发挥农业保险应有的保障功能,提高保险赔付的时效性,提高实际赔付的金额。

11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11.1各级财政承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市县财政、农业部门要掌握当地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进度情况。

各级保险承办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11.2市县政府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相关情况要及时上报有关单位。

11.3保费补贴按季度拨付。

各县(市、区)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保险承保情况,经县级农业(畜牧、果蔬)局审核后抄送县级财政局,报市级保险经办机构。

市级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承保情况,编制省级、市级财政保费补贴申请,报送市农业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核。

承保和财政保费补贴情况在市农业局、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各县(市、区)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可以参照市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实行。

财政省直管县(市、区)的保费补贴资金参照市做法,由当地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每年省级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安排方案,审核后按程序预拨到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次年根据实际保费补贴支出情况进行结算。

12履约监督

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年度考核,每年一季度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三、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1.经验要求:

列出同类项目业绩介绍,业绩是必须以投标人名义完成的项目。

2.服务期:

2018年至2020年。

3.验收要求:

按采购需求及投标承诺。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

揭阳市农业局。

2.2“监管部门”是指:

揭阳市财政局。

2.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

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

2.4合格的投标人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条件规定的供应商。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特殊条件要求。

2.5“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

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政府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3.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

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本次招标向中标人收取的中标服务费。

4.3中标人在收取《中标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本项目确定3家中标人。

本次中标服务费共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中标服务费由3家中标人按照所承保区域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比重分摊负责。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1)投标邀请书

2)采购项目内容

3)投标人须知

4)合同书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6)在招标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

)。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必要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l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修改后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

8.投标的语言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9.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10.投标文件编制

10.1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0.2投标人应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10.3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0.4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1.投标报价(本项目不适用)

12.备选方案

12.1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4.1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经营许可证。

15.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期限交纳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和时间:

1)通过支票、汇票、本票、银行保函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收款人:

账号:

2019002719201306424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东山支行

财务联系人:

财务联系电话:

[递交投标保证金请注明:

445200-201808-136001-0002]

2)投标保证金作为供应商投标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

3)《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形式提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实施方案》选定的专业担保机构出具(详见;

②有效期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16.3凡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16.4如无质疑或投诉,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如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7.投标的截止期

17.1投标的截止时点为2018年9月11日下午14:

30(北京时间),超过截止时点后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18.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一份和副本七份,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

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投标文件中。

18.3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复印件一份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清晰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别单独密封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9.2信封或外包装上应当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和“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点)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19.3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时点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20.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点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

20.3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

五、开标、评标定标

21.开标

21.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原则上应当有采购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机构检查并见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

21.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21.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确定为无效投标:

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对初步被认定为资格性审查不合格者应实行及时告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意见现场及时告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

,不得评标,作废标处理。

2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

22.1评标由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

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2.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和商务评议、服务评议。

22.3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方法,具体见本部分“九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2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

23.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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