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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律行为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P20)

(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

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当事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则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相应变更而部分有效,或者撤销而归于无效。

一旦被撤销,其行为效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一样。

【例题1·

多选题】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

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B: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2)选项C: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选项D: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例题2·

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1)选项A: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2)选项B: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3)选项C: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P20)

(1)附延缓条件(附生效条件、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效力却处于一种停止状态。

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条件(附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解释2】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尚未成立,该行为只是尚未生效,而非无效。

【解释3】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单选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

“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C

(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

在本题中,既然乙没有恶意阻止,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2006年)

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答案】B

(1)选项AD:

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尚未生效,谈不上无效。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P21)

(1)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例题·

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出租给乙居住。

下列对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合同

D、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BD

(1)选项CD:

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2)选项AB:

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在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

第三节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P22)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解释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

(2)民事诉讼;

(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

【解释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行纪的法律效果首先由行纪人自己承担,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再转给委托人。

单选题】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

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答案】D

【解析】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选项B),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选项C)、申报行为、诉讼行为(选项A)。

多选题】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的有()。

A、行纪行为

B、居间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

D、寄售

【答案】ABCD

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

由于“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二、委托代理(P24)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2000年)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三、代理权的滥用(P24)(2006年多选题)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P25)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多选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解析】选项AC属于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的后果(2009年重大调整)

(1)本人的追认权

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②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②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

(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多选题】2010年6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

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

乙遂对丙说:

“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

”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

(3)选项D:

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单选题】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该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丙享有催告权,丙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甲未作表示的,视为追认

C、丙享有撤销权

D、甲的追认权、丙的催告权和丙的撤销权在性质上均属于形成权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丙属于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追认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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