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一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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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一文档格式.docx

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要求,资产配置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要求,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处置收入等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因此,必须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将上述要求落实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去。

  

(二)制定《办法》的宗旨

  1.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必须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由财政部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全国办法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2.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行政单位的资产,必须做到管理有序,卡片齐全,做到数量清、质量清、规格清,管理责任明确,确保总账与明细账相符、账与卡片相符、账与实物相符。

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

  3.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单位配置资产时,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

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在保证工作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不同单位以及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能够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的资产,就不要重复配置。

对临时需要而且能够通过市场租用的资产,就不要重新配置。

对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加强使用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使其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4.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单位开展公务活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基础,通过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才能更好地保障行政单位充分履行职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中所处地位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作为财政部令,是迄今为止在现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制度文件。

二、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一)行政单位的概念和范围

  行政单位,狭义的概念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级国家机关。

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机构;

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

国家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

  

(二)有些事业单位改革后将转为行政单位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可将其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类别。

根据初步的方案,事业单位改革分类进行: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适用范围的具体界定

  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就应当执行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等;

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就执行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

有特殊情况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裁定适用何种资产管理办法。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概述

  在《办法》第三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单位的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

  2.资产能够用货币来计量

  3.资产为行政单位所占有或者使用

  4.行政单位从国家取得资产具有无偿性

  5.行政单位的资产具有非经营性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渠道

  1.行政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

  为保障履行职能的需要,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经费,购置各项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和各种专用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

  2.国家调拨

  国家无偿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主要包括划拨土地、划拨房产、划拨设备等。

  3.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购置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除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外,行政单位还存在其他一些收入,用这部分资金购买的资产,属于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

  4.接受捐赠

  行政单位以政府名义开展公务活动和对外交往过程中,依法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

  1.固定资产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2.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3.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行政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能提供某种权力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力等。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不能进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中办发[1993]17号)等文件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商办实体,不准进行投资经营,所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也就不应该存在长期投资的情况。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任务

  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健全的规章制度是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前提,也是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保障。

因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就成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从宏观方面来说,是要建立全国各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框架。

在这个框架中,全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一个纲领性文件,统驭整个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从微观方面来说,各主管部门和行政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1.合理配置资产

  所谓合理配置,一是要按照国家行政工作的规律和要求,保证各项工作任务有充足的资源供给,尽量避免出现结构性失衡;

二是要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对行政单位中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积极进行调剂,加快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优化配置,以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

  国有资产在各行政单位之间配置不合理的现象,在各地区、各部门非常普遍,这是当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资产配置不公平直接影响着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还导致了单位之间的盲目攀比,大大增加了财政的负担。

2.推动资产有效使用

  所谓有效使用,就是指国有资产在使用期内充分发挥其功能,在使用过程中力求避免无计划、轻管理、不维修、提前报废、任意处理或限制等不良现象。

  资产使用效率不高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另一个严重问题,许多单位存在着大量闲置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资产使用效率不高一方面使有限的资源不能发挥最大的效能,浪费了宝贵的财政资金;

另一方面,也助长了一些单位中存在的奢靡之风,许多单位对国有资产不珍惜、不爱护,甚至大手大脚、毫无节制。

因此,必须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行政单位的职能是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是行政单位开展行政工作的物质保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行政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账卡,以全面反映国有资产的存量状况;

要严格的管理制度,健全各项手续,明确使用责任,落实各项措施,使国有资产管理做到制度化、程序化;

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资产的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

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以确保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行政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种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财政改革的深入,行政单位的经营性活动将逐渐被取消。

由于目前实际工作中客观上有一些行政单位还不同程度地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营性资产,这部分资产不能置于管理制度之外。

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必须加强对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堵塞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在《办法》第五条中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一)资产配置方面

  一是明确资产配置的原则;

二是制定资产配置的标准;

三是明确资产配置的审批程序;

四是资产配置与部门预算相衔接。

  

(二)资产使用方面

  一是规范资产日常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是对闲置资产进行调剂使用;

三是明确资产有偿使用的审批程序;

四是对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资产处置方面

  一是明确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二是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三是对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资产评估方面

  一是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二是明确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三是明确被评估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五)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方面

  一是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二是明确提出资产统计报告是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三是提出了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四是对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工作做出了规定。

  (六)监督检查方面

  一是对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能做出了规定;

二是结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明确了相关管理机构和人员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方面

  一是明确了产权纠纷的定义;

二是明确了产权纠纷调处程序。

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1.国家统一所有

  国家统一所有,是指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2.政府分级监管

  政府分级监管,是指国家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和监督。

  在我国,共有五级政府,即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政府。

  3.单位占有、使用

  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拥有四项主要权利:

一是拥有自主支配和使用的权利;

二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将其拥有的资产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但其收益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经批准进行资产处置的权利;

四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二)全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具体框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级次划分,全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应划分为中央、省、市、县、乡五个级次。

根据我国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财务会计管理体制,对各级政府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三级管理。

  第一级是各级财政部门;

第二级是主管部门或接受委托的各相关部门;

第三级是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在《办法》第八条中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历史沿革

  1.1988年以前

  1988年以前,行政单位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在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同样是在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2.1988年到1998年

  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第七条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国务院确定,由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3.1998年以后

  1998年,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

1998年7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101号),明确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划入财政部。

  

(二)财政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划分

  1998年机构改革后,全国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了财政部,大部分省份也明确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放在了财政部门,仅个别地区(上海和深圳)放在了国资委。

从市(地)级的情况看,大部分市(地)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放在了财政部门,也有少部分市(地)放在了国资委。

二、行政单位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本《办法》第九条中规定,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一)财务会计管理与资产管理的关系

  在会计要素中,“资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财务管理是不可分割的。

  资产管理工作要求:

配备专人管理;

根据工作任务适量配置资产;

调拨资产要报批,收入按规定使用;

建立资产报废报损审批程序;

定期盘点;

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卡片。

  

(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关系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是资产管理工作的两个方面,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三)行政单位内部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的关系

  行政单位内部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工作各有侧重,单位财务部门侧重于资产账目的管理,进行资产的价值核算;

资产管理部门则是侧重于资产实物的管理,分类、分品种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实存的数量和金额。

  1.财务部门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2.资产的任何增减变动,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都应共同作出相应账目调整,全面掌握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3.财务部门应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4.两个部门定期共同组织资产清查,正确核定资产存量和需要量,编制合理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等。

三、委托有关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本《办法》第十条中规定,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一)现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财政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具体进行管理;

二是委托主管部门分管部分工作;

三是委托专门运营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1.财政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分管

  财政部门内部的职能机构具体实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这是当前绝大多数地方采取的主流管理方式。

  2.委托主管部门分管部分工作

  例如,国税、海关、质检、安全等垂直管理系统。

  3.委托专门运营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成立专门的运营机构,委托其对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

  

(二)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具体事务性工作

  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中,部分具体事务性工作如资产评估、鉴定、审计、纠纷调处等,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中介组织完成。

  (三)财政部门与有关单位的关系

  接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布置任务的具体要求正确行使委托权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委托任务,向财政部门负责。

  接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应当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规定

  在《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二)省以下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有的由内部职能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也有的地方财政部门设置专门机构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级构架”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系。

所谓“四级构架”,是指行政事业资产监管由“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个层次构成。

省财政厅成立了行政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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