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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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四类。
重大课题以委托研究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其管理要求同其他课题一样。
第九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现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求,以教育教学实践研究、实证研究和应用研究为重点,重视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加强决策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第四章申报
第十条申请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全省各级各类教育机构、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教育行政事业单位、民办教育学校(机构)中的教育工作者和教育科研人员及其他有志于教育科学研究的机构和人员。
2.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两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其中申请青年课题的负责人,年龄要求在35周岁及以下,不须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必须真正负责课题研究设计、组织实施、指导研究并承担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应有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课题负责人的资质承担信誉保证,并履行课题责任单位的相关职责(当年申报通知、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已承担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未完成课题结题的,不得申报。
6.凡已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的课题,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课题申报自申报通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以内。
申请人可从贵州省教育厅政务网()或贵州省教育科学院网站下载《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
评审书》及相关材料。
具体要求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根据课题研究内容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课题《申请·
评审书》(一式3份)和课题设计论证活页(一式5份),并附配套电子版材料,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的职能及信誉保证。
第十三条课题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省规划办负责统筹管理课题申报工作,不受理个人直接申报。
各市(州)教育局教育科研管理机构和省属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学校课题申报的初审、汇
研究单位(委托研究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委托研究课题已进行一年以上的相关研究并取得具有创新性或重要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
2.有与委托课题相关的重点学科或成熟的研究团队。
第十八条课题立项评审的基本标准:
1.具有重要的创新性和理论性。
如观点、思想、方法等具有创新性,能为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价值。
2.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对我省教育改革发展、课程教学改革和学生的全面发展、个性发展有推动作用或重要突破的课题。
4.研究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可行。
5.申请人以及课题组其他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
6.预期能取得较好的效益。
研究成果有出版、使用和推广价值。
7.课题研究成员结构比较合理。
8.所在单位给予充分支持。
第十九条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课题立项评审情况。
2.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六章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贵州省教育科研规划课题专项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为省级财政投入,并接受社会捐赠。
第二十一条贵州省教育科研规划课题专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批准立项的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招标立项的重大研究课题和委托研究课题。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费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在填报课题《申请·
评审书》时,应将所需经费的数额及用途如实填报,所在单位也要将所能解决的经费数额如实填报。
课题资助经费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有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的课题一般分二次拨款。
第一次拨款在开题并收到资助经费开支计划后下拨,额度为批准经费的60%;
第二次拨款待课题结题验收后1个月内拨付。
没有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的课题,结题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课题负责人,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资料费。
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搜集、复印、拷贝、誊录、翻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2.国内调研差旅费。
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小型会议费。
指为完成课题必须举行的专题研讨、成果评审鉴定验收等小型会议费用。
4.课题研究实验费。
5.数据处理与研究资料整理费。
6.印刷费。
指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等。
7.劳务报酬及咨询费。
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加班劳务费、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8.管理费。
指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5%。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出国考察、购置大型设备等以及其他与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二十五条课题研究成果通过结题验收后,其资助经费节余(包括预留保证金)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资助,也可用于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在课题结题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编制决算报告,与结题报告一并报省规划办。
省规划办有权随时抽查课题经费使用的情况,发现挪用课题经费或开支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将减少课题拔付经费。
第二十七条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
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课题管理
第二十八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
省规划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
省规划办分别委托各市(州)教育科研机构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
省规划办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市(州)、高校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二十九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实施方案,在3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省规划办。
第三十条课题研究过程中,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报省规划办。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和核心成员。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和经费拨付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7.因故终止和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立项或不予结题。
1.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
2.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与批准的课题要求严重不符。
5.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
7.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
8.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三十三条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评奖活动,事前须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各市(州)教育科研机构和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规划办审批。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课题开展评奖活动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比较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防止过多过滥、过于随意,评奖结果须报省规划办。
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时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四条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填写《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申请·
评审书》(可从贵州省教育厅政务网或贵州省教育科学院网站下载),并提供研究报告和相关专著、论文及其它有效佐证材料等鉴定材料。
第三十五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招标立项的重大研究课题和委托课题的结题均由省规划办组织鉴定。
一般课题完成后报省规划办审查,由委托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三十六条贵州省教育规划重大研究课题和委托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结题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课题研究报告1份或研究专著1部及必要的附件。
2.课题最终成果要满足课题招标公告中对课题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的要求。
3.基本符合投标者填写的《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投标申请·
评审书》中的研究设计与研究计划。
4.研究方法科学合理,研究过程扎实规范,研究内容充实具体。
5.研究成果在理论创新、服务决策或实践应用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对解决教育改革发展进程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和实际问题有重要价值。
第三十七条成果鉴定要求:
1.鉴定专家根据课题研究内容和成果形式采用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实地现场考察评审等鉴定形式。
根据研究性质需进行会议或现场鉴定的,须经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同意。
2.鉴定专家由省规划办、委托管理机构确定。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最多不超过7人。
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3.课题负责人应将鉴定所需材料一式三份及有关电子版材料提前1个月提交给省规划办或委托管理机构。
4.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研究成果获得市(州)级(含高校)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科技进步、教育科研、教学成果等奖励。
2.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省、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3.课题研究相关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
4.出版课题研究专著。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说明理由,并将成果主件及其满足免于鉴定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报送省规划办。
第三十九条通过结题鉴定的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
由省规划办发给《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四十条经省规划办、委托管理机构综合专家鉴定意见不予结题但确有研究基础和完成研究任务条件的成果,课题负责人要在规定期限内(结题鉴定不合格的研究课题可延长6个月研究期限)继续研究,完成后由省规划办、委托管理机构组织二次鉴定。
首次鉴定为“不合格”且没有研究基础和完成研究任务条件,以及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的成果,则予以撤项,并追回或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课题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课题负责人对经鉴定不予结题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课题负责人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有3名(含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出申请或由相关委托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省规划办、委托管理机构可重新组织专家鉴定。
同一课题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九章成果推广与使用
第四十一条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组及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充分发挥其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对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应用价值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并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第四十二条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组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实验推广、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三条验收合格的课题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立项类别、资助单位等信息。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