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内审记录表管理层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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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内审记录表管理层Word格式.docx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5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4.1.6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4.3.1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的固定设施内的场所、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以及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检验检测工作。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应予特别注意。

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

4.5.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

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主管负责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审核应涉及全部要素,包括检验检测活动。

审核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审核员通常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

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

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

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

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5.1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使用适合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的程序,包括被检验检测物品的抽样、处理、运输、存储和准备。

适当时,还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和分析检验检测数据的统计技术。

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检验检测机构制定的方法。

4.5.17.1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指导书。

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须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经批准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4.5.17.2

检验检测机构应采用满足客户需求,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方法,包括抽样的方法。

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方法,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

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说明,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4.5.17.3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需要,自己制定检验检测方法的过程应有计划性,并应指定资深的、有资格的人员进行。

提出的计划应随着制定方法工作的推进予以更新,并确保有关人员之间能有效沟通。

当使用非标准方法时,应遵守与客户达成的协议,且应包括对客户要求的清晰说明及检验检测的目的,所制定的非标准方法在使用前应经确认。

4.5.17.4

无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

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认为客户建议的检验检测方法不适当时,应通知客户。

4.5.17.5

方法确认是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判定检验检测方法是否满足预定用途或所用领域的需要。

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确认的过程、确认的结果、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结论。

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

4.5.1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需要对物质、材料、产品进行抽样时,抽样的计划和程序。

抽样计划和程序在抽样的地点应能够得到,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

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当客户对文件规定的抽样程序有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时,这些要求应与相关抽样资料予以详细记录,并纳入包含检验检测结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当抽样作为检验检测工作的一部分时,应有程序记录与抽样有关的资料和操作。

4.5.2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用于检验检测样品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的程序,包括保护样品的完整性、保护检验检测机构与客户利益的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

样品在检验检测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识。

标识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样品不会在实物上或记录中和其他文件混淆。

如果合适,标识系统应包含样品群组的细分和样品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外部的传递。

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

应避免样品在存储、处置、准备过程中出现退化、丢失、损坏,应遵守随样品提供的处理说明。

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这些条件。

当样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应对存放和环境的安全作出安排,以保护该样品或样品有关部分处于安全状态和完整性。

4.5.2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

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

4.5.2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能力验证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并将相关结果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4.5.23

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

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

4.5.24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解释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相关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规范的声明;

c)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

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测报告中还需要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4.5.25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作解释时,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抽样日期;

b)抽取的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制造者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

c)抽样位置,包括简图、草图或照片;

d)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

e)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f)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标准或规范的偏离、增加或删减。

4.5.26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

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意见和解释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意见;

b)履行合同的情况;

c)如何使用结果的建议;

d)改进的建议。

4.5.27

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

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4.5.28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验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若有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结果发布的程序。

4.5.29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

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30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5.31

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

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实施。

4.5.32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5.33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a)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b)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c)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d)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e)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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