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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紧急状态下申请中央医药储备支援;

(四)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医药储备物资采购问题。

市卫生局作为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提出北京市医药储备品种、规模建议;

(二)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通报。

市财政局作为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落实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

(二)制定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三)会同药监、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医药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有:

紧急状态下协助市药品监督局申请调用中央医药储备。

市工业促进局作为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有:

负责协调能力储备单位,动员北京市医药生产能力。

市监察局作为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有:

负责对北京市各相关政府部门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履行行政职责及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察。

市审计局作为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有:

依法对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联席小组设立专家咨询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对北京市医药储备政策的制定提出咨询建议;

(二)对北京市医药储备计划的制订和修订提出咨询建议;

(三)对北京市医药储备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章 承储单位的条件与任务

第八条联席小组制定有关政策,确定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北京市重点骨干医药企业,具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

(二)具有严格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

(三)具有完善的药品仓储、现代物流配送设备和储运条件;

(四)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承储单位在承储期限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医药储备计划,落实储备任务;

(二)建立严格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保证专款专用;

(三)建立完善的储备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四)加强储备物资质量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有效;

(五)设立专门库房或相对独立库区用于执行储备任务,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六)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制订本单位储备物资紧急调用操作程序,严格执行调用任务,确保调用及时、有效。

第四章储备形式

第十条实物储备是由承储单位根据储备计划采购医药储备物资,严格落实储备责任,根据调用指令执行调用任务。

实物储备实行保值轮储和定期核销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对于能够进行市场流通的储备品种,实行保值轮储的实物储备管理模式。

承储单位按照有效期和质量要求对储备物资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资金的保值使用,但各储备品种的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

承储单位因承担储备任务而发生的采购、仓储、保管、轮换、紧急调用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消化。

对于解毒杀毒、紧急救治等不宜进行市场流通的储备品种,实行定期核销的实物储备管理模式。

承储单位按照储备计划进行实物储备,根据储备物资的有效期定期报损核销。

储备物资在储备期限内发生的仓储、保管、紧急调用、过效期销毁等费用经相关部门评审后,按照实际发生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能力储备是通过向承储单位拨付一定储备资金,保障企业基本生产、采购能力,紧急状态下向承储单位下达生产、采购指令,承储单位按照指令进行生产、采购,确保供应,分为生产能力储备和采购能力储备两种形式。

储备资金在储备期限内保值使用,承储单位加强对储备资金的管理。

第五章储备管理

第十二条北京市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联席小组根据市卫生局的储备品种、规模数量建议,编制、调整北京市医药储备计划。

第十三条承储单位严格执行储备计划,未经联席小组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所承担的部分储备品种的调整建议,经联席小组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北京市医药储备物资的采购活动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采购行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

第十六条实物储备医药物资原则上由承储单位在储备计划下达后的1个月内完成采购,特殊品种储备时间(短缺、特批加工生产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对医药储备物资实行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效能,并加强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按照定期核销品种的有效期及时提出核销报损申请,由联席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联席小组每年度定期召开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协调、通报本年度医药储备管理工作,并开展对承储单位的监督检查。

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召开联席小组会议研究解决。

第六章调用管理

第二十条北京市医药储备的调用原则是:

(一)北京市发生较大和一般规模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需动用医药储备的,原则上由北京市医药储备负责供应;

(二)北京市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规模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调用北京市医药储备不能满足需要时,申请中央医药储备支援;

(三)中央医药储备主管部门有权调用北京市医药储备。

第二十一条北京市实物储备医药物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用:

(一)北京市发生较大和一般规模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需动用医药储备物资的,医药储备物资申请调用部门报请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北京市医药储备调用审批单》(附表1)后,市药品监督局向承储单位下达书面调用指令(附表2《北京市医药储备调用通知单》),并明确调用品种规格、数量;

(二)北京市发生重大和特别规模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调用北京市医药储备不能满足需要时,市药品监督局根据调用品种、数量需求向中央医药储备主管部门申请支援。

第二十二条遇有紧急情况,市药品监督局根据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单位的调用指令,安排承储单位按要求先行发送医药储备物资,一周内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需求,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市药品监督局向负责能力储备的承储单位下达书面生产、采购指令,承储单位按照指令要求完成生产、采购任务,并保障应急供应。

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按照调用指令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调用的储备物资按时发送到指定单位,并对调出的储备物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调出的医药储备物资发生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向市药品监督局通报,由市药品监督局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二十六条调出单位应做好与接收单位的具体交接,双方填写《北京市医药储备调用签收单》(附表3)。

第二十七条被调用或核销的医药储备物资,经联席小组批准后,承储单位按照储备计划及时进行补充。

第七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八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优先满足承担政府储备任务单位对储备医药物资的采购需求。

第二十九条市药品监督局收集北京市医药生产、流通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状态下开展北京市医药物资应急保障评估。

第三十条市药品监督局建立北京市医药产业动员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求,开展医药工业、商业应急保障动员。

第三十一条重大紧急情况下,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市药品监督局发布北京市医药物资征用指令,对北京市医药生产、流通资源进行控制、征用,保障应急供应。

第三十二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有义务接受紧急征用指令,保障紧急状态下的医药物资需求。

第三十三条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转入常态医药储备管理机制,征用的医药物资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品种按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结算,不属政府定价品种按市场情况确定结算价格。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医药储备资金是专项资金,实施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联席小组每年度组织开展对承储单位储备任务落实情况、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储备物资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对出现以下情况的承储单位,经联席小组批准,取消承储资格,不再承担相应储备任务:

(一)挪用储备资金,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的;

(二)储备物资质量不合格的;

(三)发生变故不具备储备条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能严格按照调用指令执行调用任务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近效期品种,核销储备资金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不宜承担储备任务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承储单位被取消承储资格后,联席小组组织对该单位进行储备清算,转移实物储备物资或追回储备资金。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储备物资在储备期限内、调用过程中因储备单位管理不善造成的财产损失,由承储单位承担。

承储单位管理混乱、弄虚作假,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承储单位不严格执行调用任务,延误储备物资应急供应,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医药储备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药品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实施的《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

北京市医药储备调用审批单

京药储审字[]第号

调用事由:

同意调用北京市医药储备物资。

签发人:

年月日时分

附:

北京市医药储备调用品种明细表

调用申请单位经办人:

(公章)

年月日时分

京药调明细[]第号

调用品种

规格

单位

数量

需求单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接收地址:

调用时间要求:

附表2

北京市医药储备调用通知单

京药储调字[]第号

×

(承储单位):

根据《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是相关要求,请你单位按照《北京市医药储备调用品种明细表》(京药储明细[×

]第×

号)所要求的调用品种、数量、时间要求将医药储备物资运送至接收单位。

市药品监督局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月日时分

附表3

北京市医药储备调用签收单

调出单位(承储单位):

接收单位:

调出品种数:

接收品种数:

合计调出数量:

合计接收数量: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注:

本接收单左侧栏目由调出单位(承储单位)填写,右侧栏目由接收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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