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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2007年新增)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例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的租赁合同,属于定期租赁合同的是()。
A、甲将1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
B、甲乙签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
C、甲乙订立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
【答案】A
3、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转租(P343)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
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表示同意。
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
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
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C
5、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6、买卖不破租赁(P343)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辅助讲解:
为了帮助您的理解请您详细阅读下面的内容:
关于上面这句话如何理解我们举例说明:
甲、乙签订租赁合同,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租赁给乙,租赁期限为2007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
2007年4月1日,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
(1)买卖合同有效;
(2)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限内对丙继续有效。
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例题1】甲公司将所属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
租赁期间,甲公司将用于出租的设备卖给丙公司。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3年)
A、甲公司在租赁期间不能出卖出租设备
B、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D、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须丙公司同意后方继续有效
【答案】B
【例题2】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
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
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5年)
A、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
B、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C、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D、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
【答案】A
【例题3】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甲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A、甲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甲未取得乙的同意
B、甲应当提前通知乙房屋将要出售
C、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丙购买该房屋
D、如丙购买了房屋,则丙有权决定甲、乙之间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答案】BC
五、融资租赁合同
(2005年综合题)
1、融资租赁关系
三方当事人:
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3、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6、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7、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例题】甲、乙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为出租人,乙为承租人。
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
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
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
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答案】ABC
第二节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P345)
1、第三人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留置权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随时解除(P346)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客运合同中的旅客可以自行决定解除合同
【例题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B、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
【答案】ABCD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例题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07年)
【答案】√
二、建设工程合同
1、合同的效力(P346)
(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无效合同的界定(P346)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3)无效合同的处理(P346)
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2、分包(P347)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承包人为建设工程的垫资(P347)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
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工程欠款的利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P349)
【例题】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垫资的,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2005年)
【答案】×
4、工程价款(P348)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不得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5、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2004年综合题)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建筑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为了帮助您的理解请您详细阅读下面的内容:
关于上面这句话如何理解我们举例说明:
【答】甲、乙企业于2002年1月1日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1)建筑工程竣工时间2003年1月1日;
(2)发包人甲企业应当在2003年2月1日前向承包人乙企业支付全部价款。
2002年7月1日,甲企业以该“在建工程”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1500万元(根据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有效)。
2003年1月1日,建筑工程如期竣工并办理验收,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有效)。
2003年1月1日,建筑工程如期竣工并办理验收,但发包人甲企业未按期付款,经乙企业催告后,甲企业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支付。
乙企业于2003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拍卖所得1800万元。
经测算,承包人乙企业为建筑工程实际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费用合计1200万元。
根据规定,乙企业的工程价款1200万元优于银行的抵押权从拍卖所得中优先受偿。
(3)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6、诉讼(P350)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三节提供劳务的合同
一、货运合同(P351)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352)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2006年综合题)
3、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但以后收货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判断题)
4、赔偿额的计算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买卖合同的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