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物电梯安装验收自检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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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
自检
主要
仪器
万用表
绝缘电阻表
钳型电流表
声级计
游标卡尺
测力计
钢直尺
照度计
钢卷尺
秒表
转速表
塞尺
钢角尺
线坠
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质检员:
施工
质量
合格
声明
经自检,电梯制造和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符合我公司施工质量标准,符合施工合同中有关施工质量的条款要求;
对于新安装电梯,组成电梯的所有部件,均为该电梯制造单位出厂的合格部
件或已通过该制造单位的质量认可。
(盖章有效)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制造单位或其委托自检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2
序
号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
果
1
技
术
资
料
1.1
制造
资料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
(2)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或报告书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安全装置、主要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及有关资料
(5)机房和井道布置图
(6)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8)其他必要的资料
2
1.2
安装
(1)安装许可证和告知文件
(2)施工方案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5)设计变更证明文件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3
1.3
改造、
重大维
修资料
(1)改造(维修)许可证和告知书
(3)更换的安全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及有
关资料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6)改造质量证明文件
4
1.4
使用
(1)使用登记资料
(2)安全技术档案
(3)管理规章制度
(4)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
机
房
及
相
关
设
备
2.1
通道及
检修门、
检修活
板门
(1)通往机房或者驱动主机及其附件的检修门和检修活
板门的通道应当安全、无阻碍,并且设有固定照明装
置。
(2)对于人员可进入的机房,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应当设置用钥
匙开启的锁,当门打开后,不用钥匙也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门
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机房内部将门打开;
(3)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
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6
2.2
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杂物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7
2.3
每台杂物电梯应当配备断相、错相保护装置。
当杂物电梯
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8
2.4
主开关
(1)每台杂物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一只能切断该杂物电梯
所有供电电路的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如果有)、驱动主机照
明(如果有)和机房内、底坑中电源插座的供电电路;
3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
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以防止误操
作;
(4)如果几台杂物电梯和(或)电梯共用一个机房,则
各台杂物电梯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当易于识别
9
2.5
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
2P+PE
型或者以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当确定无须使用
220V
的电动工具时)的电源插座
10
2.6
电力驱
动主机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油量适当,
无明显漏油。
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2)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
实现,当杂物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
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
杂物电梯再运行;
(3)曳引轮槽、卷筒绳槽、链轮齿等不得有过度磨损
(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曳引
式杂物电梯曳引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
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曳引式杂物电梯应当设有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
在电动机运转时间超过设计值时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并保持在停止状态
11
2.7
液压驱
(1)用于液压缸与单向阀或者下行方向阀之间的软管上
应当标注制造商名或者商标、允许的弯曲半径、试验
压力和试验日期;
软管固定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
制造商标明的弯曲半径
(2)承受压力的管路和附件(管接头、阀等),应当适当
固定;
如果管路穿过墙或者地面,应当使用套管保护,
套管内不得有管路的接头
(3)溢流阀应当调节到系统压力不大于满载压力的
140%。
由于管路较高的内部损耗,必要时溢流阀可调
节到较高的压力值;
但不大于满载压力的
170%,此
时应当提供液压设备(包括液压缸)的计算说明
(4)破裂阀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商名称、型式试验
标志及其试验单位和已调节好的触发流量
12
2.8
动电梯
的紧急
操作
(1)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
迟在盘车手轮装上杂物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2)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应是无辐条并应涂成
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
部位
(3)在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
方向,如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4)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
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13
2.9
机房内应当设置手动紧急下降阀,并且标示“注意─紧急
下降”(或者有类似标识),即使在失电情况下,使用该阀亦能
使轿厢以较低的速度向下运行至平层位置;
该阀的操作应是持
续的手动揿压,并防止误动作;
手动操纵该阀应当不能使柱塞
产生的下降引起间接作用式液压杂物电梯的松绳或松链
4
14
2.10
限速器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
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
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使用周期达到
5
年的杂物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
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杂物电梯,应
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
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15
2.11
接地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
(PE)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
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16
井
道
3.1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由无孔的墙、井道底板和顶板
完全封闭
17
3.2
顶部
空间
(1)顶部间距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①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当轿厢或者对重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
者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或者轿厢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
程不小于
0.1m;
②对于强制式杂物电梯:
a)轿厢从顶层层站向上直到撞击井道顶部最低部件时,轿厢导
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
0.2m;
b)当轿厢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者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
重(如果有)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
0.1m。
③对于液压杂物电梯:
a)当柱塞到达其最高极限位置时,轿厢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不小于
(2)如果人员可进入轿顶,则当防止轿厢移动的装置在顶层高度
范围内停止轿厢时,在轿顶以上应当有不小于
1.80m
的自由垂
直距离
18
3.3
检修门
和检修
活板门
(1)检修门和垂直铰接的检修活板门不得向井道内部开启
(2)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也能
将其关闭和锁住;
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
开
(3)应当设置用以验证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19
3.4
轿厢、对重(或平衡重)各自应当至少由两根刚性的钢质导
轨导向。
对于额定速度大于
0.4m/s
的杂物电梯,导轨应当由冷
拉钢材制成,或工作表面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制成。
导轨与导轨
支架的安装应当防止因导轨附件的转动造成导轨的松动
20
3.5
对于电力驱动的杂物电梯,极限开关应设置在尽可能接近端站时起作
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上。
该开关应当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果有)接触缓
冲器或者限位挡块之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或者轿厢与限位
挡块接触期间始终保持动作状态。
对于液压杂物电梯,应当在与轿厢行程
上端对应的柱塞位置设置一个极限开关,该开关应当在柱塞接触到其行程
终端缓冲停止装置之前动作,并且在柱塞与其行程终端缓冲停止装置接触
期间保持动作状态
21
3.6
井道内
的防护
(1)在人员可进入的井道下部,对重(平衡重)运行的区域应当具
有下述防护措施之一:
①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
0.3m
处向上
延伸到距底坑地面至少
2.5m
的高度,其宽度至少等于对重(平
衡重)宽度再在两边各加
②在井道内设置可移动装置,该装置将对重(平衡重)的运行行
程限制在底坑地面以上不小于
1.8m
的高度处。
(2)装有多台杂物电梯和(或)电梯的井道中,不同杂物电梯和
(或)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以及在杂物电梯与电梯之间应当设置
隔障。
这种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平衡重)行程的最底点
延伸至最低层站楼面以上
高度,宽度应当能防止人员从一
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
如轿顶边缘与相邻杂物电梯或者电梯
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
0.5m,则这种隔障应当延伸到
整个井道高度,隔障的宽度不小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
要防护部分的宽度再在两边各加
0.1m
22
3.7
底坑设
施与装
置
(1)底坑地面应当平整、清洁,无渗水或者漏水
(2)对于人员可进入的井道,应当在井道内设有可移动
的装置,当轿厢停在其上面时,该装置保证在
0.2m×
O.2m
的区域内,底坑地面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之
间有
的自由垂直距离
(3)对于人员可进入的井道,底坑内应当设置停止装置
和
2P+PE
型或者以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当确定无须使用
(4)对于人员不可进入的井道,底坑地面应当能从井道
外部进行清扫
23
3.8
缓冲器
或限位
挡块
(1)应当采用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来限制轿厢和对重的
下部行程。
如果在杂物电梯的轿厢、对重(平衡重)之
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则应当在轿厢和对重的行
程底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
对于液压杂物电梯,当
缓冲器完全压缩或者当轿厢停在限位挡块上时,柱塞
不得触及缸筒的底座;
(2)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
气安全装置
24
3.9
限速绳
或
安全绳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
当有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或者安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
通过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25
轿
厢
与
对
重
(
平
衡
重)
4.1
轿底面积不得大于
1.0m2,轿厢深度不得大于
1.0m,轿厢
高度不得大于
1.20m。
如果轿厢由几个固定的间隔组成,且每一间隔都满足上述要求,
则轿厢总高度允许大于
1.20m
26
4.2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制造厂名称或者商标;
改造后
的杂物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27
4.3
如果允许人员进入轿顶,则轿厢应当设置机械停止装置以
使其停在指定位置上,并且在轿顶上或者井道内每一层门旁设
置停止装置
28
4.4
护脚板
和
自动搭
接地坎
(1)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
小于有效开锁区域的高度,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6
(2)如果杂物电梯采用垂直滑动门且其服务位置与层站等高,可
用固定在层站上的自动搭接地坎取代护脚板,自动搭接地坎应
当满足下述要求:
①层门开启时,自动移动到服务位置;
在层门关闭作用下收起;
②宽度不小于轿厢人口宽度;
③长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
50mm
或者轿底至层门地坎的距
离加
20mm;
④无论轿厢在何位置,都与轿底有不小于
20mm
的重叠
29
4.5
轿厢入
口
(1)轿厢人口处设置的挡板、栅栏、卷帘以及轿门等,
应当配有用来验证其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2)轿门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
端时错位
30
4.6
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31
4.7
安全钳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
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型式试验合格
证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者同
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32
悬挂
装置
旋转
部件
防护
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
大于
根;
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者一股,一个捻
距内断丝总数大于
12
根(对于股数为
的钢丝绳)或者大于
8
的钢丝绳);
③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
90%。
采用其他
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
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33
5.2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连接部件无缺损。
钢丝绳
在卷筒上的固定应当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者至少用
个
绳夹或者具有同等安全的其他装置。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
定
34
5.3
对于强
制驱动
杂物电
梯钢丝
绳的
卷绕
(1)轿厢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上时,卷
简的绳槽中应当至少保留一圈半钢丝绳
(2)卷筒上只能卷绕一层钢丝绳
35
5.4
强制驱动杂物电梯应当设置检查悬挂绳(链)松弛的电气安
全装置,当悬挂绳(链)发生松弛时,驱动主机应当停止运行。
如果间接作用式液压杂物电梯设置了检查悬挂绳(链)松弛的电
气安全装置,也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36
5.5
在机房内、轿厢和对重(平衡重)上、井道内、液压缸上的
曳引轮、滑轮、链轮,以及限速器及张紧轮等与钢丝绳、链条
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
钢丝绳或者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者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
槽或者链与链轮之间
7
37
层
6.1
在层门全开状态下,轿厢与层门或者层门框架之间的间隙
不得大于
30mm
38
6.2
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
隙,不应大于
6mm;
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
10mm
39
6.3
动力驱动的层门在关闭过程中,当人员或者货物被撞击或
者将被撞击时,一个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40
6.4
层门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
位
41
6.5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
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
自动关闭。
该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42
6.6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
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43
6.7
门的锁紧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
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
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
导致开锁;
(2)锁紧元件的啮合应能满足在沿开门方向施
加
300N
力的情况下,不会降低锁紧有效性
(3)门的锁紧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电气证实,只有在层
门锁紧后杂物电梯才能运行,当杂物电梯安装在允许
公众进入的区域内时,该电气装置必须为电气安全装
对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杂物电梯:
①额定速度不大于
0.63m/s;
②开门高度不大于
1.20m;
③层站地坎距地面高度不小于
0.70m。
门的锁紧可以不
由电气装置电气证实。
但当轿厢驶离开锁区域时,锁
紧元件应自动关闭,而且除了正常锁紧位置外,无论
证实层门关闭的电气装置是否起作用,都应至少有第
二个锁紧位置
44
6.8
门的闭合
(1)如果一个层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
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杂物
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2)每个层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
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
扇组成,则来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
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45
6.9
每个层门或者其附近位置,应当标示杂物电梯的额定载重
量和“禁止进入轿厢”字样或相应的符号
46
功
能
试
验
7.1
(1)监督检验:
轿厢装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或者检修速
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对于采用悬挂装置断
裂或者安全绳触发的轿厢安全钳,轿厢装有额定载荷,模拟悬
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被触发的状态进行试验。
限速器、安全
钳动作应当可靠
47
7.2
轿厢空载,以额定速度或者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
安全钳联动试验;
对于采用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触发的安
全钳,轿厢空载,模拟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被触发的状态
进行试验。
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48
7.3
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当对重压在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上,
而曳引机按杂物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49
7.4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
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
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50
7.5
对于电力
驱动杂物电梯
的
制动试验
(1)在轿厢装载
125%额定载荷,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
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制动器应当
能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轿厢
还应当完全停止;
51
(2)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
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
完全停止
52
7.6
对于液压杂物电梯,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停靠在最高服
务站,停止
10min,下沉应当不超过
53
7.7
对于液压杂物电梯,轿厢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重量,超
速下行,使破裂阀动作,轿厢应当可靠制停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