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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审判长):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孙昊、严宇已在羁押室候审。

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侯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请指示开庭!

(敲法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南京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昊、严宇涉嫌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现在开庭!

请法警传唤被告人孙昊、严宇到庭!

(法警去审判长那拿文书,再去下面带2被告人和2法警上来。

【审判长】被告人,孙昊。

【孙昊】:

【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没有

被告人孙昊,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我叫孙昊,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浦口区江浦街道33号

被告人孙昊,你以前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被告人孙昊,你是何时何因被羁押的?

因涉嫌非法拘禁他人,于2008年9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人严宇。

【严宇】:

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我叫严宇,198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浦口区江浦街道32号

【审判长】被告人严宇有犯罪前科?

【严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严宇,你是何时何因被羁押的?

因涉嫌抢劫罪 

、于2008年9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被羁押,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昊、严宇,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们收到了吗?

【孙、严】:

收到了

你们是什么时候收到的?

好象是2008年12月14号

是12月14号

被告人你们可以坐下了。

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

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力云,刘旸,卢伟双组成。

由王力云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石苗苗担任法庭记录。

南京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婷、翟峰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严宇、孙昊的委托,分别由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于竹青、张晶莲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察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申请回避吗?

被告人:

不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阶段】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诉字(2008)125号起诉书

严宇,男,22岁1988年1月31日,江苏泗阳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浦口区江浦街道32号。

孙昊,男,23岁1987年5月22日,江苏南京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浦口区江浦街道33号。

被害人:

赵爽,男,25岁。

被告人严宇、孙昊因涉嫌绑架罪于2008年9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宇,孙昊涉嫌绑架罪,于2008年10月10日向本院运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宇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由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人:

张晶莲,于竹青

被告人孙昊、严宇,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被告人你们听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

与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吗?

一致

留孙昊在庭,将严宇带出法庭。

被告人你坐下回答问题吧

【审判长】 

被告人孙昊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有意见,我没有参与非法拘禁赵爽,只是帮严宇把他带到世纪大酒店然后就离开了。

【审判长】下面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做个简要的概述,你可以讲了:

【孙昊】当时,我记得,严宇和我说,赵爽欠了他10万块钱,本来是好朋友,就没写欠条,现在赵爽不还了,严宇又急着用钱,就让我帮忙一起去找赵爽“谈一谈”,我们就把赵爽从晨曦饭店带到世纪大酒店,到了酒店后有朋友打我电话,说找我喝酒,我就走了,后来怎么样我就不知道了。

讲完了吗?

孙昊:

讲完了。

被告人孙昊的辩护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辩护人1】:

审判长,陪审员,我接受孙昊的委托,天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孙昊的辩护人。

我方对公诉方对我的当事人孙昊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控诉存在异议,我的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事实相应的拘禁行为,且对严宇与被害人的赵爽的纠纷不知情,在一定程度上,我方当事人也是受害者,所以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孙昊是无罪的,应无罪释放。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

被告人孙昊,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孙昊】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孙昊,你当时是怎么把赵爽带到酒店的?

有没有使用暴力?

当时是和严宇一起把赵爽带到酒店的。

没使用暴力,只是推搡了几下。

【公诉人】那你当时有没有提及严宇要求赵爽还钱的事?

【被告人孙昊】我只是说,欠债还钱,你就老实的把钱还给严宇算了,耍什么赖!

那被害人赵爽有没有承认欠钱的事?

【孙昊】他没承认

【公诉人】被告人孙昊,你们为什么不直接到赵爽家里去要钱而要选择把他带到酒店然后跟他要钱呢?

###########(保持沉默)

被告人必须回答公诉人的问题。

我当时没想那么多,我只是帮严宇的忙而已,他让我这么做,我就这么做。

检方没有要问的了。

辩护人是否对孙昊进行发问?

是。

孙昊你不知道严宇的真实目的,是吧?

辩方,请注意你的发问方式。

孙昊你知道严宇的真实目的是什么吗?

当时我以为就是让赵爽还钱。

严宇当时有没有给你钱当作回扣?

审判长没有别的问题了。

其他辩护人有发问的吗?

【辩护人2】:

是的,审判长,孙昊,你说你那天将赵爽带至5003室后就离开了,以后再也没有去过,有谁能证明你之后再也没去过吗?

我当天的离开我的朋友王二可以证明。

至于那之后的几天,我一直没去过酒店,酒店工作人员李晓可以证实。

【辩护人2】:

审判长,我没有别的问题了

被告人孙昊你和赵爽之前认识吗?

不是很熟, 

听严宇说是他朋友,家境不错

【陪审员(卢伟双)】:

你在离开酒店后有没有问过严宇这件事处理的怎么样?

没有,事后我就把这事给忘记了。

请法警将被告人孙昊带出法庭

请法警提被告人严宇入庭!

被告人你坐下回答问题吧

被告人严宇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没有意见。

【审判长】下面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做个简要的概述:

你可以讲了:

当时我赌博欠了一些钱,道上兄弟催得有点紧,因为跟赵爽比较熟,看他最近股票赚了不少钱,就想找他借点钱来撑一下,他又不肯,就想到喊上孙昊帮忙,孙昊这人胆子小,怕不敢干这事,就骗他说是赵爽欠我钱,找他还债的,孙昊就答应了。

后来我们把他从晨曦饭店绑到世纪大酒店后,孙昊就走了,我把赵爽帮在房间里,让他给10万块钱,他不给,我就关了他几天,后来5月6号的时候,他趁我睡着的时候,偷偷逃出去,我发现的时候,才知道他死在酒店大门口了,他的死和我没关系。

讲完了

【审判长】审判长:

被告人严宇的辩护人对公诉方的指控事实是否有疑议?

是的,审判长。

我方对公诉方认为的绑架罪的控告有异议,我方当事人严宇仅是向被害人赵爽本人要钱,并未向其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不构成绑架罪。

应属于抢劫罪。

同时赵爽的死系其心脏病突发,与我方当事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除此以外,我方当事人事后有自首行为,应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下面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被告人严宇,你把赵爽关了几天?

5天不到,1号晚上关的,6号早上他逃出去的。

期间你有没有打他?

有。

用皮带打的

你用皮带打被害人的那段时间,他给你钱了吗?

严宇,你知道赵爽有心脏病吗?

知道,但他和我说过已经好了很久了,最近几年一直没事。

【公诉人】检方没有要问的了。

下面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被告人严宇,你关了他五天就打了他五天吗?

就一开始2天,而且也就是打了几下。

也就是说,你后面几天没有实行暴力,是吗?

是的

后面几天,你是怎么对待他的?

每天给他喝点水,吃一点东西。

你们是谁提议将赵爽带至世纪大酒店的?

是孙昊,他说把人约出来谈比较有效。

【辩护人1】:

孙昊知不知道赵爽欠你钱的事是假的?

我不确定他到底知不知道。

将赵爽带至世纪大酒店后,孙昊就离开了吗?

是的,当天他说有人请他喝酒,就走了。

审判长,我没有别的问题了。

被告人严宇,你向赵爽的家人朋友要钱吗?

没有,不敢太声张,就问赵爽要钱。

在此期间,你有没有抢掠被害人的人身财产?

我只是在他身上找到500块钱和一张银行卡。

【陪审员】:

那你有没有挟持被害人去银行取款?

没有。

审判长问其他陪审员有问题吗?

经银行提供的信息表明,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 

,该银行账户有过取款记录。

你是不是自己拿了被告人的银行卡去取的钱?

我关了他两天后,就吓唬他说要报复他的家人,他就把银行卡密码告诉了我,所以我就自己去取了钱。

你提取了多少现金?

严宇:

5万。

提被告人孙昊到庭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本院就指控被告人孙昊、严宇一案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中的部分主要证据已于庭前移送法院。

下面为证实公诉方指控的严宇犯绑架罪和被告人孙昊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公诉方将提出下列证据:

(1)我方要出示的第一份证据,需要证人晨曦饭店负责人杨倩到庭,请传杨倩到庭

带证人到庭

证人请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

我叫杨倩、23岁、晨曦饭店负责人

【审判长:

】证人杨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由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果有一做伪证,或隐匿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证人你听清楚了吗?

那么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

法警去书记员那拿纸,给徐签字,交给书记员。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对证人进行发问

是的。

证人杨倩,5月1日晚上6点,你在做什么?

我在经营饭店,那时候客人很多。

你看到了什么?

5月1日晚6点左右,我看见严宇和另外一人,和赵爽有点争吵,我去劝了两句,后来他们就走了,走的时候,赵爽回头喊我,但被其他两个人拉了回去。

你怎么知道是赵爽和严宇的?

严宇和赵爽经常来我这吃饭,所以认识。

【公诉人】发问暂时结束

被告人你们对证人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二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有发问的吗?

证人杨倩,你听到他们当时争吵内容了吗?

没有,当时周围吃饭人很多,很吵。

辩方没有问题了 

【公诉人】我方要提出的第二份证据是:

世纪大酒店5月1日的住房记录,记录显示,被告人严宇曾于1日至案发时居住于世纪大酒店5003室,符合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条件。

【审判长】请法警将书证拿给被告人看(法警去公诉方那拿纸,给被告看,再给辩护人看,再交给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提出的住房记录你们看清楚了吗?

【严宇,孙昊】:

看清楚了。

【审判长】有什么异议吗?

(二人摇头)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二人: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提出证据:

【公诉人】我方提出的第三份证据是世纪大酒店的过道监控录像,录像显示,被告二人将被害人强行带入5003室的事实,以及后孙昊离开的事实。

证实了二人实施拘禁行为的客观事实。

请法庭准许在法庭播放。

准许。

(播放。

被告人,公诉人提出的录像你们看清楚了吗?

【审判长】有什么意见吗?

【审判长】请公诉人你们继续提供证据 

审判长,为进一步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需要证人徐莉到庭,请传徐莉到庭

带证人徐莉到庭

证人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徐:

我叫徐莉、18岁、世纪大酒店迎宾小姐

证人徐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由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果有一做伪证,或隐匿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证人你听清楚了吗?

那么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是否进行发问

证人徐莉,5月6日上午9时,你在做什么?

我当值,在大门口迎宾。

我看到一个全身是伤的人,一边喊救命,一边向外跑,刚跑大门口,突然就倒下了,然后我就报了警。

你看到的人是照片上的人吗?

(法警去公诉人那拿照片,给徐看,再给被告人看,再给辩护人,再给审判长)

被告、辩护人,你们对照片有意见吗?

【被告,辩护人】:

审判长,暂时没有别的问题了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吗?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是否发问

是的,审判长

辩护人2:

证人,你看见被害人是一个人跑出来的吗?

后面有人在追吗?

没有人追。

被害人的呼救,跑步在倒下前正常吗?

我是说是否像将要死亡的形态?

反对,证人没有能力和义务进行辨识。

反对有效。

请辩方注意自己的发问

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我方请求出示第五份证据:

世纪大酒店5003室案发后的刑事摄影照片和搜查笔录。

照片和笔录显示,世纪大酒店5003室内发现了沾有被害人血迹和被告人严宇指纹的皮带和绳子,以及实施侵害行为用的木棍。

以此证实了严宇实施绑架行为的客观事实。

【审判长】可以出示

(法警去公诉人那拿照片、笔录,给被告看,再给辩护人,再给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有异议吗?

【辩护人】:

公诉方继续举证

【公诉人】我方要出示的第六份证据是:

被害人赵爽的死亡鉴定结论。

南京市公安局(2008)公刑物鉴(化)字第0899号物证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颈部、背部、腿部多处软组织受伤。

被害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死因为情绪过激,引发心脏衰竭死亡。

被告:

辩护人呢

辩护人:

请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

审判长对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的全部事实已向法庭举证完毕

被告人你们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交的吗?

【辩护人1】有,我方请求宣读证人王二,李晓的证言。

【审判长】可以宣读。

【辩护人1】王二的证言:

我叫王二,是被告人孙昊的朋友,2008年5月1号下午六点半左右我打电话叫孙昊出来喝酒,差不多七点他就过来了。

李晓的证言:

我叫李晓,是世纪大酒店的前台工作人员,2008年5月1号到七号这段时间一直是我值班,五月一号的时候看见被告二人将一人带进5003室,之后几天没看见孙昊再来过。

被告人、辩护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鉴定人出庭

被告人有上述申请吗?

【被告人、辩护人】没有

法庭调查结束

下面开始法庭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审判长,陪审员今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孙昊、严宇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

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

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却全面的证实了被告孙昊非法拘禁和严宇绑架他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孙昊,非法将被害人赵爽,强行带离,并与严宇合力将其拘禁于世纪大酒店5003室,时间长达五天,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

被告人严宇,为获取钱财,伙同孙昊,将被害人强行带至世纪大酒店5003室后,严宇一人对被害人施行殴打、饥饿等虐待行为,意图获取1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的死亡亦于其长期关押有因果关系,应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

二:

被告人孙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严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构成了绑架罪,直接致使被害人死亡,属从重处罚情节,应加重处罚。

被告人孙昊是否做自行辩护?

我只是按照严宇的吩咐把赵爽带到了房间里,没有想到要拘禁他,拘禁是严宇干的,我是无罪的。

被告人严宇是否做自行辩护?

他是心脏病死的,和我没关系。

我就稍微打了他几下。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孙昊委托的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1】审判长,陪审员,我接受本案后,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相关的证据资料,现根据事实及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我方对公诉方认为的绑架罪有异议,我方当事人将赵爽绑架后是直接向赵爽本人索取财物的,而不是向被绑架人赵爽的家人、亲属或其它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发出威胁,迫使后者交付赎金或者满足行为人的其他非法要求,所以应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对于公诉方认定的从重处罚,我方也存在异议,由司法鉴定得知,赵爽是死于心脏病突发,并非我方当事人严宇的行为导致,且我方当事人也只在前2天打了他几下,赵爽的死亡完全系于其偷跑时过于激动导致心脏病突发,与严宇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在整个过程中,我方确有悔罪表现,且有了自首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份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终上:

辩护人认为事实清楚,公诉方认定有误,应认定为抢劫罪,且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孙昊的辩护人发言

审判长,陪审员,我受被告人委托出庭参加诉讼,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公诉人提出的公诉意见,我发表如下意见

(1)非法拘禁是指以拘禁,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只是从事了请赵爽到世纪大酒店5003室的行为,没有采用任何身体暴力或其他强迫行为,没有触及侵犯赵爽的人身自由权.且剥夺人的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不具间断性.我的当事人只是帮严宇请赵爽到世纪大酒店5003室,并且在将赵爽请至目的地后便离开,没有任何逗留,对于接下来发生的事也不知晓,更本没有也不可能在持续的一定时间内对赵爽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侵害.当然也就不符合非法拘禁罪一说。

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并不知严宇所说赵爽欠其钱之事是假的,他的主观目的只是单纯的帮严宇请赵爽来谈还债之事,从种种的事实来看,我的当事人从头到尾,都没有任何违法恶意,更没有实施任何非法拘禁的违法行为,对于严宇的意图及行为根本不知情,甚至也是受到欺骗的受害者.因此我认为我的当事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终上所述:

此案事实清楚,控告证据明显有缺陷,应判定我方当事人孙昊无罪!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公诉方】:

公诉方就本案补充两点

孙昊明知严宇将赵爽后会限制赵爽自由,仍予以以协助,二人在非法拘禁行为上,成立共犯,一人即遂,全体即遂,孙昊非法拘禁罪已经成立既遂。

赵爽的死因为情绪过激,而情绪过激正是由于被告人严宇的长期拘禁行为造成的,因此,我们看到,被害人的死,与严宇有直接因果关系。

【辩护人(严)】:

被害人在逃跑时,严宇并未追赶,且其明知自己有心脏病不得做剧烈运动,在当时的情况下他完全可以向酒店人员求救,却仍旧选择自己逃跑,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选择了逃跑,最后导致突发病而死亡,这都是赵爽自己造成的,与我方当事人没有因果关系。

被害人逃离时,只为摆脱拘禁,逃跑出于本能反应,至于选择求救,证人已证实其有呼救行为。

肃静(敲槌子!

),关于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严宇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问题,本庭会予以考虑。

控辩双方,还有其他争议问题吗?

【辩护人(孙)】:

根据我国刑法25条,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方认为,孙昊与严宇主观目的不同,不成立共犯更不构成所谓的犯罪既遂。

被告人孙昊应当预见把被害人带到世界大酒店5003房间后,严宇会对其限制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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