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制度12页word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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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下同)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佥权益,依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进入市场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查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调料、饮料(含饮用桶装水)、酒类、糖果、边销茶、干果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根据食品管理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二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的票证,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经销商在销售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食品、清真食品时,应向供货商索取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证明,以备查验。
需要和索取供货方的票证如下:
1、营业执照;
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3、检验(检疫)证明;
4、销售票据;
5、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6、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论证的食品);
7、进口食品报关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三条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考能上市销售。
第四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
检疫合格证明;
2、牲畜肉类: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3、粮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
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产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六条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合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经营者如按照食品广告的宣传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要对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经营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自行保管,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查验。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督导检查,重要食品(详见本制度第一条)应实行统一管理,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超市应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市场开办单位和食品经营者对自行检查、行政监管机关检查、上级公布的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消费者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的食品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经营者,指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下列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说明标准、质量(品质)等级;
(二)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明确标示能量营养素、食品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
(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第五条市场开办者单位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在责任书订立经营者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自动退市条款。
市场开办单位应配合工商部门把好食品准入关,发现第三条所列食品应及时向工商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第七条对检查发现和上级部门公布的禁止入市的食品,工商部门应及时追查其来源和流向,通过告示等方式通知辖区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采取退市、追回、销毁等措施,不得再继续经营。
第八条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经营者,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第九条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应当进行回访和跟踪监督管理。
退市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应当查验其经依法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库房管理制度1、保持仓库内通风、干燥,做好防蝇、防尘、防鼠工作。
2、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做到隔墙离地20公分,分类分架,整洁堆放。
3、保管员应做到不收、不发腐败变质的原料,购进物品做好记录,做到先进先出。
货架上应对每类每批食品严格标明采购日期、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生产日期及最终保质时限,做到账、卡、物相符,挂牌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
4、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生活用品,不得存放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质。
四、食品销售与卫生管理制度1、经营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销售。
2、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戴口罩,必须有防蝇防尘措施。
3、店内应清洁整齐。
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每日打扫一次,及时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具备食品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要求,做到防尘、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齐全、有效。
4、销售定型包装商品的外包装上必须标注商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方法、使用方法、包装规格。
5、店内禁止吸烟,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且必须离地离强20厘米以上。
6、做到生活与销售区域分离。
同时,做到食品销售区与其他杂货区隔离,绝对不把用于销售的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存放。
7、进货时,认真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并向供货商索取盖有公章的购货发票、进货票据“一单通”和相关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帐的登记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将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8、对批发销售的食品,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同时,打印“一单通”票据。
9、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1、食品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定期参加体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聘用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接触污染物后都必须洗净消毒,以避免污染食品。
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除将手洗净,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
3、凡患有5种传染病如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凡出现腹痛、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肿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黄疸等症状时,及时停止制售食品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患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流涎症、牛皮癣等,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食品经营者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及时申报。
5、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卫生规范、卫生标准与要求,自觉的抵制、揭露、检举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各类行为。
六、卫生检查制度1、设立食品卫生检查负责人。
2、检查人员每天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登记工作。
3、检查内容包括:
a、应检查卫生设施的清洁与消毒情况;
b、督促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
c、不定时随机抽查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状况及卫生习惯;
d、加强对环境卫生的检查等。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1、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2、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商品,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清理。
3、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八、库存商品清理制度1、经常检查库存食品,发现有霉变或包装破损、鼓袋等感官异常、变质的食品及时清出,清出后在专用区域内另放,及时处理并保存记录。
九、台帐管理制度
为明确食品来源的责任,提高上市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的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食品购销台帐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如实记录食品进销货渠道,明确食品经营购销责任的食品管理制度。
第二条从事食品零售的,应建立食品进货台帐。
第三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除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外,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台帐。
第四条进货台帐内容如下:
(一)供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食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商标;
(三)进货的时间;
(四)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及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票证。
第五条食品销售台帐内容如下:
(一)购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批发销售仪器呀的时间;
(四)为购货方提供主体资格及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票证。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建立的食品购销台帐应当自行保管,以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时查验。
食品经营户所用的进销货单据可代替进销台帐使用。
十、食品销售与卫生管理制度
1、经营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销售。
十一、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与责任监督,明确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食品,及时有效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仪器经营者要坚决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第二条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和食品三包规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第三条要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和食品进货进货渠道,按要求建立备案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食品退市制度,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店杜绝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杜绝价格欺诈,不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食品和失效、变质的食品。
第五条保证销售的食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第六条不伪造食品产地,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七条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的食品,不欺诈消费者。
第八条坚决执行索要票证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索要发票或信誉卡的要求,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
第九条要严格执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十项义务的规定动作,做到“谁经销、谁负责”,对消费者先行赔付。
如果属于生产厂家的责任则由本店(经销商)向厂家或供货商索赔,不对消费者推诿自身责任。
公示,便于社会监督。
十二、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索证索票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了检查市场商品的进货渠道而建立的市场主办单位或商品经销者及经营者向供货人索要商品供货证明的管理制度。
二、索证索票的实施范围。
经销食品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等企业或市场主办单位。
三、实行索证索票制度的办法。
国家专门规定的,按照国家专门规定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对于没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施行。
1、市场主办单位索取证明的种类:
(1)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进货发票;
(2)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防疫、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监制、印发的有关证件、凭证及检测检验报告;
授权书。
2、经营者索取证明的种类:
(1)初次交易索证索票: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相应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商品检测报告、商标注册证等并保存复印件。
(2)再次交易索证索票:
经营者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年年批次查验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登记备案。
对无证、无票、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否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3、有关凭证使用
生产企业销售商品必须出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凭证。
批发商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索取销售发票和“四证”,填写《经销单位购销台帐》。
并将发票及“四证”(复印件)一并存档,出售商品时必须开具销售发票。
零售商购进货物必须填写《经销单位购销台帐》,并将发票(复印件)粘贴于背面,并登录销售台帐备查,出售商品时必须出具销售信誉单(卡)。
对容易识别的商品如:
蔬菜、活禽、水产品等暂不实行商品的索证索票制度。
四、监督检查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索证索票制度实施,并作为市场巡查的重要内容。
对不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的市场及经营者追究市场主办者及经营单位的责任。
2、商品交易市场的服务管理机构要建立经营者监督管理档案,并负责市场内索证索票的日常检查,凡无正当手续的食品一律不得入市。
十三、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制度1、食品人员必须经食品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人员的培训应包括:
食品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的从业人员。
2、通过培训达到基本掌握与本人工作有关的食品卫生法律标准和卫生科学知识。
3、食品生产经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负责培训的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十五、运输工具卫生管理制度1、运输车辆专用,保持清洁。
2、在批发配送食品时,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十六、食品突发事故报告制度
(1)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在日常巡、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有可能在食品或使用后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已经售出的,必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部门报告。
(2)接到投(申)诉举报后反映因食用或使用食品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
(3)邻近区域发生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疫情上报请示,需要立即设防并加以控制。
(4)卫生部门通知的对食品需要紧急调查处理的,需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十七、预包装食品管理制度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特定事项。
2、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表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3、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4、不经销未取得证照或证、照等资质证明不全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和无检验合格证明、标签内容不完整的预包装食品。
十八、散装食品管理制度1、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
2、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3、贮存散装食品,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销售散装食品,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内容一致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同时,对贮存和销售的散装食品必须有防尘设施遮盖。
5、对自行分装的散装食品,标签要按照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
6、不经销未取得证照或证、照等资质证明不全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和无检验合格证明、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十九、进口食品管理制度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的安全标准。
2、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