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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预算编制原那么: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那么。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体育事业开展目标和方案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那么。

单位应当将全部财务收支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那么。

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那么。

既要考虑事业开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五〕坚持勤俭节约、注重绩效的原那么。

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体育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

根据事业开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体育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开展目标和方案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下同〕。

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或单位的事业方案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局部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体育事业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体育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标准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归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含彩票公益金〕。

〔二〕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体育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体育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事业收入包括:

(一〕体育竞赛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组织和参加各类体育比赛和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出售门票、比赛冠名权、媒体转播权和提供效劳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二〕体育公共设施效劳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依托体育场地及附属设施提供体育比赛、健身休闲、健身指导、技能培训、运动康复、体质测试等效劳取得的收入。

〔三〕体育技术效劳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信息效劳和推广体育科研成果等取得的收入。

〔四〕体育衍生业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通过形象代言、特许使用权、冠名权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体育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九条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效劳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效劳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大型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体育事业单位取得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工程,自定收费标准。

〔四〕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流失。

〔五〕体育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体育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支出是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消耗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根本支出和工程支出。

根本支出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工程支出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开展目标,在根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体育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体育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

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六条体育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工程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工程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强化本钱意识、加强经济核算,具备条件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本钱核算方法。

第二十八条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本钱核算,应当按照核算对象将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其费用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体育公共设施效劳、体育竞赛、体育技术效劳、体育宣传品制作等专业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体育公共设施效劳、体育竞赛、体育技术效劳、体育宣传品制作等专业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期间费用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九条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本钱核算,其本钱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相应科目中。

第三十条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本钱核算,其根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本钱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本钱费用。

第三十一条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本钱核算,应当建立本钱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本钱核算分析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发票。

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六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局部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那么,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体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四十一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方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资产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体育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四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标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平安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开展。

第四十五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标准、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开展需要的原那么合理配置资产。

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方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履行相关政府采购规定。

第四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七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金及各种存款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体育事业单位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加强管理。

第四十九条存货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出入库和保管制度,防止丧失、损坏和变质。

〔二〕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存货明细账,定期与财务部门的存货总账进行核对,并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三〕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消耗性存货储藏定额和主要存货消耗定额。

第五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

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体育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体育事业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调入、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财务部门参与验收,专业仪器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交付使用。

〔三〕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十二条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实物包括固定资产和消耗性物品两类。

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赞助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服装、器材、食品、饮料等消耗性物品,按照实物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物资台账,严格出入库管理。

第五十三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到达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到达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的管理。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体育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五条对外投资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开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体育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含彩票公益金〕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体育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四〕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所办企业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对企业经营者任免、重大决策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体育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那么,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体育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七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负债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所承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归还的债务。

第五十九条体育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体育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六十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种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一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标准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六十二条体育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体育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四条体育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体育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体育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六条体育事业单位在编制财务报告前,应当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

对盘盈、盘亏、报废、损毁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七条体育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体育事业开展状况、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成果、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财务管理等。

第七十条财务分析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

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彩票公益金与一般财政拨款分别占总收入比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根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经费自给率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

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次数、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人数、专业运动队人数、获世界冠军数、获洲际比赛冠军数、获全国比赛冠军数、体育场地设施种类、数量及面积、体育场馆开放率等。

除上述指标外,体育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一条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三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四条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监察机构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责,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十五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附那么

第七十六条体育事业单位根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根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公益效劳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公益效劳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九条以下体育事业单位或者体育事业单位的特定工程,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体育事业单位和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体育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工程;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体育事业单位。

第八十条体育科学研究单位、学校和体育医院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八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那么】和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方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一、财务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

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

〔年初预算数±

年中预算调整数〕×

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彩票公益金、一般财政拨款占总收入比率,衡量体育事业单位收入结构。

彩票公益金占总收入比率=本年彩票公益金收入÷

本年总收入×

一般财政拨款占总收入比率=本年一般财政拨款收入÷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体育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

事业支出×

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

4.人均根本支出,衡量体育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根本支出水平。

人均根本支出=〔根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

实际在编人数

5.资产负债率,衡量体育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平安保障程度。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

6.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二、业务指标

1.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次数,指体育事业单位举办的不同级别群众体育活动的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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