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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交流三相三线,允许波动±

7%;

频率50Hz,允许波动0.5Hz。

低压:

0.4/0.23kV,交流三相四线,允许波动±

b.控制电压:

交流,220V.

c.电动机额定电压:

高压电动机,10kV≥300KW

低压电动机,380V<

300KW

(2)信号型式

本工程采用DCS进行顺序控制和过程控制(DCS系统由买方另外采购),卖方提供的电控设备和仪表信号要进入DCS系统,其信号型式要满足如下要求:

DI开关量输入AC220V5ACONTACT

DO开关量输出AC220V5ACONTACT

AI模拟量输入DC4~20mA

AO模拟量输出DC4~20mA

(3)电源电压和频率的波动范围:

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1.2.3供水

本工程自备水源,主要采用地下水,供水量大于200m3/d,水质符合国家生产用水标准。

1.2.4气象条件

最冷月平均温度:

最热月平均温度:

极端最高温度:

极端最低温度:

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

冬季主导风向:

夏季主导风向:

年平均降水量:

日最大降水量:

最大积雪深度:

最大土壤冻结深度:

风载荷:

雪载荷:

2总的供货要求和合同的特殊(技术)条款

2.1总的供货要求

2.1.1卖方在其投标书中,应用下列符号表示货源:

FS:

由卖方(非中国制造商)供应的设备。

FS-C:

由卖方供应的设备或部件,这些设备或部件是由卖方提供图纸在中国的制造厂制造。

CS:

由买方(中国制造商)根据卖方的技术要求供应的设备。

CC:

完全由买方供应的设备。

2.1.2卖方应对FS、FS-C、CS类设备的完整性负责。

2.1.3卖方供应的所有设备应设计合理、制造精良、寿命长、安全可靠、能长期正常运转,没有异常的变形、震动、腐蚀及其它操作困难。

2.1.4除有其他明确的规定外,卖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均应为先进的,并应具有同类厂或类似厂连续运转三年以上成功运行经验,买方不接受试制产品。

2.1.5对于易磨损件、易锈蚀件或其它易损坏的部件,或要求经常调整、检查或维修的部件,应能够接近且便于移动、更换和维修。

所有这些部件应用合适的材料制造以使得维修工作量最小。

2.1.6卖方应提供完整的、最新制造的成套设备,凡规定为“一套”时,卖方应提供全套装置,包括执行其功能所需的所有部件,明确规定由买方供货的除外。

2.1.7所有阀门采用的电动执行机构必须性能可靠,并已在中国的同类型工厂得以使用并验证。

所有电动执行机构应有过负荷及过热保护装置,其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同时需配套电气控制装置。

2.1.8所有重型部件应考虑在安装和维修期间便于起吊或装运,如设置吊耳、环形螺栓或螺母等。

2.1.9所有使用的材料应符合技术要求,应为新的、没有使用过的、高质量的,且无裂缝、无砂眼、无斑点等有害缺陷。

铸件和锻件应满足其材料的技术要求,机加工准确。

2.1.10所有设备均应装有合适的安全保护装置。

对于在较高位置的设备,在所有较高的操作平台、维修平台、过道和楼梯上应设置栏杆。

所有设备旋转部件均应装有安全保护罩。

2.1.11卖方可以提出任何推荐的替代设备,但上述替代设备应当能改善系统或设备的性能及可靠性或能降低费用但不能降低性能和可靠性。

卖方应在其投标书中对于替代设备进行详细的解释及对买方的有利之处做出说明。

2.1.12所有设备在距设备外壳1.0m处,其最大噪音不得超过85分贝(A)。

另外还应满足“工业企业噪音卫生标准(GB12348-90)”规定的噪音标准。

2.1.13所有FS(非中国制造商)和FS-C(卖方供应的设备或部件,这些设备或部件由卖方提供图纸在中国的制造厂制造)由卖方供应的设备或部件均需单独报价。

2.1.14有关需在中国制造的FS-C类设备或部件,投标者应直接与可靠的中国制造厂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分交部分的质量和供货时间。

所有FS类设备和部件的投标价以天津港的到岸价计算,在中国各处制造的FS-C类设备均应以出厂价计算。

2.2规范、标准和规则

投标者在其投标书中应清楚地说明所采用的规范和标准,对于设备的材料标准、加工标准、试验标准和检验标准,投标者应采用ISO、DIN、BS、ASTM标准或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其它国际标准和卖方国家标准。

投标者所供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应与采用的规范和标准相一致。

2.3单位

在投标中,卖方应采用标准的国际计量单位(SI)。

价格采用欧元、美元或人民币计算,进口设备以天津港的到岸价计算,国产设备以到厂价计算;

FS-C类设备以到厂价计算。

2.4清扫和油漆

2.4.1所有加工时的废物,如铁屑和填充物、焊条和焊条头、废料、碎片、抹布等应从各部件内部清除掉,所有松散的轧制铁屑、铁锈、油、油脂、粉笔灰、涂漆、痕迹及其它有害物质也应从部件内外表面加以清除。

设备装运时,产品内外均应为干净的。

2.4.2所有设备在交货前均应至少喷涂两层防锈漆和两层最终油漆。

卖方应免费提供适量的漆,以供买方在投料试生产前修补漆层的剥损之用。

2.5包装、装运和储存

2.5.1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应加以坚固包装并应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等措施,使其能经受起多次搬运、装卸、运输,以保证所有设备运到施工现场不受任何损坏和腐蚀。

如果因卖方的包装不当而发生的任何损坏和损失,卖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2.5.2所有卖方设备应根据装运允许条件组装到最大限度。

但最大件重量不超过60T,最大件尺寸不应超过12×

4m(长×

宽×

高)。

所有的超大、超重部分设备,卖方均应在销售合同中事先标明。

2.5.3卖方在投标中应提交一份初步的文件,说明卖方设备中超大、超重设备的型号、名称、数量、大约总重与外形尺寸、包装后的大约总体积(长×

高),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和防潮抗震物品在铁路和公路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与注意事项。

2.5.4所有设备装运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起装运。

2.5.5所有设备上的阀门、塞子、扣件及其它附件,卖方应负责在装运前安装好。

2.5.6所有法兰、开口和喷嘴应按可接受的工业标准加以保护,螺纹接口和管端应进行密封,以防止装运和储存过程中遭到损伤、锈蚀和外来物的侵入。

2.5.7卖方设备的装运和交货前的储存和保管应由卖方负责,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其设备免受湿气、雨水、锈蚀、腐蚀和震动等影响。

2.5.8买方有权对卖方设备的包装、装运和储存的程序进行审查和认可。

2.6标记和标签

所有的设备和部件都应在较易接近的位置设置防锈抗腐蚀并能长期保存的金属铭牌,铭牌上刻有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编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性能、制造厂名、出厂日期。

2.7质量检验和试验

2.7.1卖方应对其供应的所有设备和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检验记录,全部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2.7.2卖方应提交一份设备质量检验计划,说明检验项目和检验时间表。

2.7.3卖方应在设备装配前提交一份装配程序表,以说明将要进行的检验和装配程序及方法。

2.7.4买方有权到制造厂对装配与检验过程进行参与和检查,并被允许出席由卖方和有关制造厂之间召开的与设备和材料质量有关的会议。

若由于买方原因而买方人员不能及时到场时,卖方才有权自行检验和装配。

卖方应事先通知买方,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准备。

2.7.5如果买方人员发现设备和材料与技术规格书所规定的要求不符或有缺陷,买方有权提出意见。

卖方应对这些意见予以充分的考虑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存在的缺陷,此后还应再次进行试验和检验,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当双方人员持有的质量意见难于协调时,卖方可以就原来结论向买方做出书面解释后自行处理,并对此负完全责任。

2.8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2.8.1卖方应提供机械设备、过程控制设备和电气设备的备件,备件分为A类和B类:

A类:

卖方应提出一份从试车到验收期间所需的备件清单,其价格包括在设备价中。

B类:

卖方应提出一份验收后至正常生产两年所需的备件清单,并单独报价,在评标期间对各投标者所报的这部分备件进行分析、比较。

2.8.2备件清单应包括:

从属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料、估算的寿命、重量、单价、总价。

卖方还应说明推荐的备件是普通的还是专用的,其最近供应点的地址,从订货到交货的大约时间及办理装运的大约时间。

2.8.3卖方应有义务在设备供货合同生效30年之后根据买方的需求按最优惠的方式及条件向买方出售项目工厂所需的备品备件和设备材料。

2.8.4卖方应提交一份设备安装、维修和测试所必需的专用工具清单,并应详细地说明工具的用途及用于何种设备,其价格包括在设备价中。

2.9技术文件和资料

2.9.1卖方投标书中除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卖方详细的技术说明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卖方的工艺流程图、过程控制图及书面说明

∙卖方所提供的机械、电气和控制设备的性能介绍

∙初步工艺布置图(建筑物的主平剖面、柱网尺寸、楼层标高、设备的外形尺寸及位置)

∙卖方供货的设备及部件清单

∙备品备件清单和专用工具清单

∙卖方使用的规范和标准

∙仪表清单

∙在招标书中所要求的完整的技术规格和数据,买方鼓励卖方在买方要求之外,增加有特殊性能的技术数据和资料。

∙对买方提供的方案、设备或仪器的性能说明所作变更的建议,卖方应作全面的解释。

2.9.2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之内提交一份设备、仪表和材料的目录、图纸目录及手册、标准、技术说明文件与资料清单以供买方进行审查。

2.9.3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天之内提供必要的数据和初步设计资料、图纸,以使得买方可以进行设计工作。

2.9.4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之内提供详细技术资料和最终设计资料、图纸、并提供一份设备和材料交货时间表及设备在工厂进行组装的详细清单。

2.9.5卖方应负责提供有关卖方分包商的图纸、文件和数据。

2.9.6卖方应提供图纸、文件和资料的最新修改版本。

2.9.7卖方提供的所有图纸、文件和资料的文字均应采用中文或英文。

2.9.8卖方提供所有的图纸、文件和资料一式8份。

重要文件及资料提供刻录光盘一式2份。

2.9.9本系统卖方和买方设计责任叙述如下:

2.9.9.1卖方负责提供该系统的工艺设计,以满足买方土建、电气、自动化、给排水、采暖通风、动力等设计要求。

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工艺设计,负责配套的支持系统、土建、电气、自动化、给排水、采暖通风、动力等设计。

2.9.9.2卖方所作的工艺设计应包括的图纸资料如下:

∙工艺流程图,图上应表明:

物料量、物料水分、风量、压力降、温度、粉尘浓度等。

∙布置图,包括建筑物的主要平剖面图、柱网布置、每一层楼的标高、设备的外形尺寸及位置、设备负荷点的尺寸及特性、楼板开孔位置及尺寸、操作平台、过道楼梯、地坑等位置。

∙设备总图、设备基础详图、荷载及其分布。

∙由卖方提供设备的功率、水、气及油消耗表,应说明电压、水压、气压、油的种类等。

∙由卖方提供的设备表及材料表(应注明型号、制造厂、性能与技术数据及对水、气的要求等)。

∙设备设计标准和制造标准。

∙设备和材料的测试标准。

∙设备和材料的检测结果。

∙设备安装说明,包括装配程序、设备移动及调整要求等。

∙设备安装图,包括装配图或装配流程图。

∙卖方应对由卖方设计范围内买方或其它供应商供应的设备和材料提出充分详细的技术数据和技术要求,以使得买方能买到需要的设备或材料。

∙卖方应提供耐火材料和隔热材料的砌筑要求,说明耐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尺寸、厚度及砌筑方式等。

2.9.10设计、操作和维修手册

卖方应提供但不限于下列手册,手册应包括一份目录。

2.9.10.1设计手册

应用图表

流程图和原理图

物料、热力和气体平衡计算

系统操作原理、方法和联锁要求

设备性能曲线

设计标准(如果卖方标准与所规定的不同时)

2.9.10.2操作手册

操作程序、调试、试车、正常操作、关机、备用与紧急状态说明

系统内可变范围

操作极限

测试及检查的要求

2.9.10.3维修手册

对卖方提供的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的维修时间表。

设备润滑部位表与时间表,润滑部位油(或油脂)的牌号与性能参数表,包括要求及说明。

设备拆卸、修理及组装的详细说明书及生产操作前的测试和检验的说明书,其中应包括组合装配、轴承调整、平衡等要求的间隙和/或公差。

设备清扫推荐步骤的说明书。

2.9.11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初步资料

最终资料

设计图纸、资料

10天

30天

设计手册

操作维修手册

90天

2.10培训、设备检验、技术服务和联络会议

2.10.1培训和设备检验

∙卖方应安排买方的技术人员在卖方的制造工厂及由卖方提供设备的类似工厂进行技术培训。

∙卖方应指派技术熟练的称职的技术人员使买方技术人员获得有关工艺操作、调试和维修的全面知识。

∙卖方应准许买方派遣其监制人员去实地验证设备的装配和质量。

∙在培训或指导及检验期间,卖方应向买方人员免费提供必要的检测仪器、工具、技术资料、图纸、劳保用品、办公室及其它工作必需品。

∙在培训和设备检验期间,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买方技术人员在卖方的安全。

∙卖方向买方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住宿、膳食、当地交通。

∙卖方应与投标书一起提交一份上述的培训和设备检验费用表。

∙卖方应与投标书一起提交一份培训计划,包括参加人员、人时数、授课内容等。

∙买方派遣设备检验人数及时间

人数

设备检验

4

20

2.10.2技术服务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的、称职的、能长期居住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到项目工厂现场进行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服务,其内容包括:

安装、机械电气检测、调试、性能保证检验操作和维护等。

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解释技术文件资料、图纸、操作手册、设备性能分析、维修方法及注意事项等,并回答和解决买方提出的在合同范围内的有关技术问题。

卖方技术人员还应指导和帮助买方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操作、维修、分析和检验。

买方将向卖方技术人员免费提供办公室、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和住宿至工地之间的交通。

卖方在其投标书中应说明指派技术人员的专业职务、工作履历以及人数和时间。

技术服务费用应单独报出,包括总的次数、人数、时间、每人每天费用及总费用,技术服务费用将在评标时考虑,卖方须向买方单独报出超出标准时间安装调试期间的费用。

2.10.3设计联络会议

设计联络会议分别在济南市和卖方本部举行。

在会议期间双方将讨论所有与项目有关的技术问题。

双方人员参加联络会议的费用(机票、住宿、膳食等)均由卖方承担,但卖方应单独报出买方人员去卖方总部参加会议的费用。

会议所需时间和买方出席人数如下:

在济南

(天)

卖方出席买方总部会议

(人数)

在卖方总部

买方出席卖方总部会议

5

14

12

2.11备选方案

2.11.1技术方案将按本技术规格书的基本要求评定。

2.11.2投标者可以提出备选方案,但备选方案应当比本技术规格书的基本方案更为合理、经济、可靠。

投标者应对备选方案进行详细论证说明。

2.12评标

投标书的技术部分将严格地按照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商务部分按商务文件的规定事项进行。

投标书的技术部分评定时,买方将对投标者提出的技术方案进行客观地分析论证;

将对提供的各种设备进行效率、能耗及其它操作费用因素的比较;

将评估投标者的方案所影响到建筑和设备安装费用的差异,并将这些因素和差异计算到评标价中。

此外,买方还将对投标书的文件资料等进行评定,看其是否全面、准确、完整和符合要求。

2.12.1投标澄清

关于招标的过程,买方将评价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并评价有关工艺、控制要求、设备和零部件的技术性能及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评标过程中,买方可随时任意询问投标者,对他们的技术投标进行进一步的澄清,以帮助对投标的审查、评定和比较,买方和卖方对投标澄清的要求和回答均应是书面的。

2.12.2初步审查

技术部分买方将审查投标中的技术方案,以鉴定其完整性、正确性、文件是否完全签署、投标是否按程序。

计算误差将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如在单词数字与每位阿拉伯数字之间、文字说明与图表之间有差异、分别以单词数字、文字说明为准。

2.12.3投标的评定和比较

2.12.3.1投标数据列表和比较

技术部分买方对投标者提供的技术数据和图纸进行充分地审查,并将就是否符合买方技术规格书而做出评价。

有关卖方供货范围的技术数据以表格形式列出,加以比较。

卖方的投标应足够详细,以便买方对卖方供货范围内的设备的每项数据的确切性进行比较。

投标者的技术数据,应按技术规格书中列出的卖方供应设备的技术说明同样顺序编排在投标书中;

同样,关于卖方提供服务的技术数据亦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这些服务的顺序编排在投标书中。

2.12.3.2评标因素

在评标中,买方除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的主要因素:

(1)交货进度

卖方应在投标书中提供一份详细的卖方供货设备的实际交货时间表,卖方应严格按交货时间表供货。

(2)付款进度的差异

卖方应在投标书中提出一份合同总条款项下的付款条件、付款进度、付款数额的文件。

如果该文件与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有差异,而这种差异买方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话,则评估投标书时将把其差异涉及的任何提前付款以10%的年利率计入投标价中。

(3)备件的费用

买方评估投标书时要将投标者依据技术规格书第2.8节中提到A类备件清单报出的备件总费用加到投标价中。

(4)操作和维修费用

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的操作运行和费用将是设备使用寿命费用中的主要部分。

因此买方将根据卖方提供的设备性能保证和各项设备单位电耗、单位气耗、备件和材料的单位消耗等主要内容,按以下所述评估这部分费用。

∙电费应基于系统电耗有关性能保证中所述的值或每台设备保证的实际功率消耗指标,只要那些值经买方对照投标者过去的记录已被估计是合理的值。

要计入投标价的总电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每年生产的高炉矿渣粉量,生产周期为10年,电价按0.54元/度计。

∙燃料(高炉煤气)费用应基于系统热耗有关性能保证值,要记入投标价的总燃料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每年生产的高炉矿渣粉量,生产周期为10年,高炉煤气价格按0.1元/NM3。

∙维修费用应基于卖方提供的两年B类备件的清单及其费用,同时考虑投标者提供的材料消耗或使用寿命的保证值,它主要包括材料费、设备更换检修安装费、人工费等。

这部分总维修费用将按10年运行所消耗B类备件总费用来计算。

∙上述所有未来的费用均按10%的折扣系数换算成现价,并加到总投标价上。

(5)安装和调试的费用

安装和调试费用将根据投标者提交的设备重量乘以买方按每吨设备估算的安装费用,再加卖方所有的技术服务费用来计算。

其技术服务费用应包括买方人员培训的费用、卖方技术人员驻现场服务的费用等等。

这些费用的总数均应计入总投标价。

(6)土建的费用

买方将根据投标者提供的初步工艺布置图,考虑土石方量、厂房框架、结构型式、主机设备基础、屋面与墙、建筑材料用量等因素推导出土建工程费用的估计数,并加到总投标价上。

2.13设备性能保证考核

2.13.1性能保证投标者应按技术规格书要求列出设备性能保证指标,此资料加上查阅有关卖方供货范围的电机性能,将用于评估第2.12.3.2中说明的电力和操作费用的投资费用。

下列性能、数据必须和技术规格书中所要求的其他技术数据一起包含在投标书中,予以一一说明。

∙保证磨机产量(正常生产条件下):

t/h

∙保证磨机(磨辊、磨盘)耐磨件寿命:

hrs

∙保证磨机(磨辊、磨盘)耐磨件单位磨耗:

g/t

∙保证系统(磨机、选粉机与风机)单位电耗:

kWh/t

2.13.2性能考核

2.13.2.1为了证明在三个月的运转期间达到保证,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进行性能考核,卖方应在考核前至少48小时通知买方。

2.13.2.2系统应有不间断地、连续地、稳定地运行72小时以上的有效考核时间。

2.13.2.3在考核期间由于卖方行为造成的或由于卖方的建议(证明是错误的)造成卖方或买方的直接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2.13.2.4在考核期间,如果因任何原因停机,测试应暂停,在停机期间,为了恢复到有效运转的一个足够长的时间,这一期间称为暂停时间,在测试结果评定时不予考虑。

2.13.2.5如果在考核期间未达标,应调整合同设备或操作条件,如果卖方认为需要的话,进一步作一次或二次考核,在重复考核中达到保证,买方应在卖方拟定的“性能考核合格证”上签字。

2.13.2.6如果自设备试车起三个月内重复考核未达到保证,卖方应按下述受损害赔偿和违约赔偿方法向买方支付赔偿金。

(1)磨机台时产量每低于保证值1t/h,扣除合同总价的1.0%。

(2)磨机电耗每超出保证值1Kwh/t,扣除合同总价的1.0%。

(3)磨机易磨损部件寿命低于保证值50%,买方应承担全部更换或维修费用;

易磨损部件寿命低于保证值80%,买方应承担部分维修费用(40%);

易磨损部件寿命低于保证值100%,买方应承担20%维修费用。

(4)总的受损害赔偿金扣款额度最大为合同总价的20%。

3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

3.1系统说明

工艺流程图为基本方案,供投标者参考。

投标者的投标文件应满足该工艺流程的要求,但并不限于该流程中的内容。

投标者可以提出备用方案,但备用方案应优于基本方案并需对备用方案作详细说明。

矿渣通过定量给料称(01)计量后,经胶带输送机(03)、气动两路阀(06)、喂料锁风阀(07)送入立磨(08)内烘干兼粉磨。

磨内设有高效选粉机,粉磨后的合格物料被气流带出,由袋收尘器(16)收下,经空气输送斜槽(18)、斗式提升机(19)等输送设备送入矿渣粉库内储存。

部分粗粉排出立磨,经出料锁风阀(09)、链式输送机(10)、斗式提升机(11)、气动两路阀(12)、电磁分离器(13)、链式输送机(14)和回转喂料阀(15)送回立磨(08)中再粉磨。

废气经袋收尘器(16)除尘后由排风机(17)经烟囱排入大气。

一部分废气被磨机循环利用。

立磨(08)烘干热源由高炉煤气热风炉(20)提供。

煤气量的调整根据热风炉的烟气温度由自控系统控制。

为防止金属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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