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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是加强长沙市各高校法律类社团以及个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传播。

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联盟性活动;

开展长沙市各高校之间的法学学习经验及学术经验交流与合作;

在没有法学专业的高校进行法律教育与宣传;

开展多种形式、各个方面的法律服务;

加强与长沙各法律部门和法律工作者的交流,为促进长沙法学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五条

本会的固定办公地址是长沙学院科技楼1816房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活动范围为长沙市市内各种普法宣传工作、法学学术研究工作、法律义工法律援助工作等。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湖南大学、长沙学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警察学院、长沙医学院、湖南商学院、湖南机电等七所高校的法律类协会为主要发起人,吸收长沙地区其他高校法协会会员与长沙市志愿进行法学研究与传播的个人会员。

凡赞成并履行本会章程的高校法协会、法律团体、个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即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时,书面报告本会,本会常务理事会予以批准后,即为退会。

会员长期不参与本会会议及活动,或者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经本会审核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使用联合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联合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联合会的决策和执行;

(五)推举代表在联合会任何职位任职;

(六)每个单位会员的最高负责人自动成为联合会理事会理事;

(七)参加联合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八)参加联合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九)享受联合会的福利;

  (十)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通过联合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条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联合会的各项决议;

  (三)组织会员参加联合会的各项活动;

  (四)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五)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七)承担联合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联合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没有担任联合会秘书长的权利;

  (三)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联合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联合会的福利;

  (六)使用联合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联合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联合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联合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承担联合会委托的工作,履行联合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四)自觉维护联合会的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理事会

(一)联合会理事会是长沙市法学传播与研究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理事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对联合会负责。

(二)联合会理事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必要时,经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理事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三)联合会理事会理事在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之中按照百分比推举产生。

每个单位会员最高负责人自动成为联合会理事会理事,在此,为感谢长沙学院在成立联合会初始过程之中做出的贡献,在联合会理事会议席之中,为长沙学院永久保留两个议席的位置。

其他每个单位会员都只有一个理事会议席。

个人会员的议席占40%,单位会员的议席占60%。

理事会理事任期两年。

(四)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五)根据需要,联合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理事会会议。

特邀代表的职权由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长沙市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理事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1)在理事会会议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3)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联合会理事会的职权

(1)制定修改联合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2)讨论并决定联合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听取和审议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处以及各部委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4)选举、罢免联合会理事会理事、联合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联合会秘书处秘书长;

(5)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6)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七)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联合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联合会秘书处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的常务理事会。

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者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以聘请名誉理事长或者名誉秘书长以及顾问若干人。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联合会理事会议;

(2)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3)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

(4)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必要时,可受理事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八)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专门督察委员会

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设专门督察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上届理事会理事组成,直接对联合会负责。

受理事会指导,不受常务理事会、理事长、秘书处等干涉。

专门督察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委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二)在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成员、理事长、秘书长等联合会在职人员有重大工作失误、违反联合会章程或者违法行为对联合会造成重大损失时。

经投票,有过半数委员同意时,可以不经过理事会投票就地罢免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成员、理事长、秘书长等在职人员;

(三)监察、审计联合会财务开支情况;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专门督察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一个月举行一次。

总结本月工作情况,列席联合会理事会会议,听取、审议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秘书处以及各部委本月工作汇报以及下月工作计划。

专门督察委员会内部委员有重大违规行为的,经过委员会内部会议投票,过半数赞成即罢免其专门督察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长沙市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的工作。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选举、罢免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河西总干事、河东总干事和各部委部长、委员长、主任,各办事机构负责人;

(二)督促、检查秘书处、各部委、各办事机构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行使联合会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秘书处

长沙市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联合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联合会的日常工作,为联合会最高执行机构。

对联合会理事会负责。

长沙市法学传播与研究联合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人,河西总干事一名、河东总干事一名。

秘书长由联合会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河西、河东总干事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任免。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和各部委开展工作。

副秘书长、河西总干事、河东总干事出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各部委、各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各部委、各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部委、各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河西总干事、河东总干事,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各部委、各办事机构负责人;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实行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河西总干事、河东总干事以及各部委各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由秘书长定期召集并主持开会。

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督察、落实联合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等。

第十八条综合办公室

(一)负责整理、保管联合会的各种资料、档案;

(二)安排通知联合会各种会议和重要活动,并在每次会议前,负责点名,签到并记录在案,在会议中负责会议记录;

(三)负责拟写各种统计报表、总结、通知等文书;

(四)负责来访人员的接待;

(五)负责联合会主页、邮箱、QQ群、微博的管理;

(六)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协调其他各部门工作。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办公室

(一)负责管理联合会的财务、账目以及发票原件;

(二)负责联合会每次会议、活动的财务预算以及财务报表的拟写;

(三)每个月向理事会、专门督察委员会提交本月财务支出情况的账本、发票以及财务报批复印件以备审计查询;

(四)每两个月向理事会、专门督察委员会汇报财务工作总结;

(五)由财务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协调其他各部门工作。

第二十条宣传企划部

(一)负责联合会的对外宣传,树立本会的对外形象;

(二)负责联合会活动的宣传及活动的会场设计及布置等工作;

(三)负责联合会办公场所内部各项装饰,布置等工作;

(四)由宣传部长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组织策划部

(一)负责对本会干部的考核;

(二)负责草拟本会的日常工作计划和活动策划书的撰写;

(三)组织安排联合会各项活动并做好活动准备工作;

(四)做好活动预算,列出活动所需物品清;

(五)负责联合会日常活动物资和学习用品的采购及保管;

(六)由活动指导部部部长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调研交流中心

(一)负责对外司法、执法机构、律师机构以及其他各合作高校的联系与交流工作;

(二)负责对各高校的调研、其他合作单位的调研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秘书处;

(三)负责草拟对会员的奖惩措施,并具体执行对会员的奖惩措施;

(四)负责与会员的日常联系,及时了解会员的动态并汇报秘书处;

(五)负责对外争取赞助,寻求活动赞助商;

(六)由调研交流中心主任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委员会

(一)负责会员、社会人士向我联合会发起的法律求助工作;

(二)负责单位会员中无法学专业高校的普法教育工作;

(三)负责联合会内部会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

(四)由法律援助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以上各部委、办公室除专门督察委员会以外,均受秘书处领导、监督,对秘书处负责。

各部委、办公室每两个月向秘书处汇报工作一次。

第四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二十五条

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可以对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在全国或者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媒体发表专业论文,成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的,为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应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性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当代法律人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长沙市高校法协研究与传播联合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联合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的,在处罚期间,不享有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条

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可以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十一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秘书处制定。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二条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对截留、拖欠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会费的单位会员以及个人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校单位会员按照定额收缴会费。

其中单位会费每年会费定额以人民币贰佰元为起点,个人会员会费每年会费定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叁拾元。

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的会费标准,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长沙市内各高校法学类协会单位会员向联合会缴纳会费的数额,由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高校法学类协会的会员人数、业务发展状况、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六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

个人会员一次性缴纳清叁拾元的会费。

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缴纳会费。

各高校单位会员应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缴纳一半会费。

第三十七条

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长沙市内和市外法学研究与传播、交流活动;

(四)进行法学舆论宣传;

(五)联合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一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会费收缴具体管理办法由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制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为防止一些突发事件的发生,本届理事会成员卸任后,在专门督察委员会的职务职权保留两年。

本届秘书长在联合会内部的最终撤销权和最终决定权保留两年。

即在成立之初为防止联合会作出一些有悖与联合会宗旨的决定和对联合会有危害的决定;

为防止在成立之初有一些会员因不适应而想退出本会,对此本届联合会秘书长有最终撤销权和最终决定权。

第四十六条

为防止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决策机构作出有悖于联合会宗旨和对联合会有危害的决定,本会的主要发起单位即湖南大学、长沙学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警察学院、长沙医学院、湖南商学院、湖南机电七所高校的法学类协会单位会员拥有一票否决权。

一旦上述这七所高校其中的一个单位会员动用一票否决权,则涉及本次动用一票否决权的所有决议,一律无效。

在理事会会议以及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普通的反对票不算动用一票否决权,上述七个单位会员如需动用一票否决权,应在投票表决之前声明,本次投票我动用一票否决权。

弃权不算一票否决。

动用一票否决权时应当向理事会说清理由。

在理由合情合理的情况下,方可动用一票否决权。

第四十七条

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仅仅是挂靠在长沙学院,长沙学院不得干涉我联合会所有活动的开展,我联合会也不纳入长沙学院所有行政与非行政机构之内。

如长沙学院违反我联合会与其签订的挂靠协议,长沙学院应给予我联合会相应赔偿并且不得以此为理由终止挂靠协议。

本会不得在长沙学院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的政策的任何活动,否则,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批准,在各高校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受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具体规定由联合会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理事会修改。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与管理条例》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联合会三分之二的会员提请修改章程时。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权利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由长沙市高校法学研究与传播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报长沙市法学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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