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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气管道工程建设标准

 

输气管道工程建设标准

(报批稿)

 

 

2006年·北京

 

输气管道工程建设标准

(限内部发行)

 

主编部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编制说明

《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2004年工程项目建设制订、修订计划和建设部建标综函[2003]46号《关于请组织制订“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标准”和修订“石油长输管道建设标准”的函》的要求,由中国石油规划总院和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共同编制的。

在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多年来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贯彻保护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能源、节约土地等有关政策及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经反复修改,通过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十三章:

总则、项目构成、建设规模、线路工程、工艺及自控、配套工程、建设用地、劳动组织、地下储气库地面设施、节能、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技术经济。

本建设标准系首次编制,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中国石油规划总院(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3号938信箱,邮政编码10008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目    次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项目构成2

第三章建设规模4

第四章线路工程5

第五章工艺及自控7

第六章配套工程9

第一节 供配电9

第二节 通信9

第三节 给排水10

第四节 消防10

第五节 建筑11

第七章建设用地12

第八章劳动组织14

第九章地下储气库地面设施15

第十章节能16

第十一章环境保护17

第十二章劳动安全卫生18

第十三章技术经济19

第一节投资估算19

第二节经济评价20

附加说明

附件 输气管道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共41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性,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输气管道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该类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中输气管道工程是指输送介质为符合管输标准的商品气,敷设于城市和厂区以外的天然气输送管道工程。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陆上新建输气管道。

输气管道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输气管道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土地管理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输气管道工程的建设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技术与经济、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第六条输气管道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和规范。

第二章项目构成

第七条输气管道工程项目由线路工程、站场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设施等构成。

第八条线路工程包括管道敷设、穿(跨)越工程、防护工程、伴行道路、线路截断阀室和其它附属建构筑物等。

第九条站场工程包括输气首站,中间压气站、清管站、气体接收站、气体分输站和输气末站,分别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程内容:

1、输气首站通常由气质分析、分离、调压、清管设施、压缩机组、站内管网以及仪表控制、供热、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污水处理及建构筑物等设施构成。

输气首站应与天然气处理厂、净化厂或LNG气化厂尽量靠近,检测计量设施公用,信息共享,避免功能重复;

2、中间压气站由气体分离、清管、压缩机组、站内管网以及仪表控制、供热、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污水处理及建构筑物等设施构成。

3、气体分输站和输气末站由分离、计量、调压、清管、分输以及仪表控制、供热、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污水处理及建构筑物等设施构成。

4、清管站由清管和气体分离设施等构成。

清管站应尽量考虑与中间压缩机站或分输站合建;

5、气体接收站为输气管道沿线接收来气而设置的站场,设施与输气首站基本相同,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设置气质分析系统;

以上设施可根据输气工艺要求设置,特殊工程内容应单独论证确定。

第一十条地下储气库是大型输气管道工程配套的调峰设施,需单独论证和确定工程内容。

第一十一条配套工程包括站外供电、通信、给排水、消防、建筑、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管道维抢修等设施。

配套工程应尽量依托地方条件和现有设施,统筹解决,经论证没有结合条件时,方可单独设置。

第一十二条生产管理设施应集中设置,分别包括下列工程内容:

1.站场可设值班室、倒班宿舍、食堂、车库及其配套设施;

2.输气公司应设生产管理及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

第三章建设规模

第一十三条根据气源情况和目标市场用气需求,综合分析后确定管道的建设规模。

第一十四条输气管道的设计压力和设计管径应根据气源条件﹑用户要求﹑管材质量及地区安全等因素经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一十五条在输气管道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可根据用气意向书或以待签订的销售协议为基础进行调峰和供气保障分析。

第一十六条小时调峰量和日调峰量由用气方解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季调峰量可由地下储气库或其它调峰方式解决。

第一十七条输气管道设计年工作天数应按350天计算。

第四章线路工程

第一十八条输气管道线路走向应根据资源地与市场用户的方位,结合管道沿线相关评估报告、城市规划,以及沿途地区的人文、地理、自然等条件,经过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对比,优化选择最佳走向方案。

第一十九条输气管道经过不良工程地质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于或大于0.1g的地震区应进行地质调查、评价。

埋地管道穿越活动断裂带或经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2g的地区,应采取设防措施。

穿越管道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g,跨越管道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时,应采取设防措施。

第二十条输气管道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应进行方案论证和效果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并落实资金。

确保工程沿线在施工和运行期间,减少水土流失,恢复植被,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输气管道穿、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等的穿(跨)越点,应优化穿跨越位置,符合输气管道线路总走向。

具体位置选择应符合《原油和天然气输气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SY/T0015的有关规定。

管道穿、跨越方案,应做技术经济比较。

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穿越方式。

第二十二条埋地输气管道的外壁应采用防腐涂层加阴极保护的联合防护方案。

防腐层的材料和结构应根据管道沿线地区土壤腐蚀性、地区环境条件、管线敷设方式、阴极保护方案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专门的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江河湖泊等特殊地段时,防腐层应为加强级或特加强级。

输气管道是否加内涂层,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输气管道沿线应设置能通过清管器或检测仪器的自动或手动截断阀。

安装间距应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要求,位置选择在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较高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输气管道的强度与稳定性设计应根据管段所处地区等级和所承受的可变载荷、永久载荷而定。

第二十五条输气管道所用钢管﹑管道附件的选用,应根据使用压力、温度、介质特性、使用地区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采用的钢管和钢材应具有良好的韧性和焊接性能。

输气管道凡选用国产钢管,其规格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管道交货技术条件》GB/T971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化肥设备用高压无缝钢管》GB/6479的有关规定。

管件的制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当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两者材质应相同或相近。

第二十六条输气管道刚度应满足运输、施工和运行要求,管外径与壁厚之比应小于140,穿越地段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大于100。

第二十七条输气管道的施工便道和和巡线维修道路应充分利用地方现有道路;确需新建时,线路维护道路宜参照四级或五级公路标准建设。

第五章工艺及自控

第一节工艺

第二十八条输气管道工艺设计应确定的主要内容有:

输气总工艺流程、输气站的工艺流程和参数、输气站的位置和数量、输气管道的管径、设计压力及压气站的站压比。

第二十九条输气管道流程应满足管输任务要求、调度灵活、输气效率高及运行安全可靠。

第三十条管道输气应合理利用气源压力,当采用压缩机增压输送时应合理选择压气站的站压比和站间距。

第三十一条输气管道首站和气体接收站的气质检测设施应设置在需要连续监视的进气管线上。

第三十二条输气站内调压装置应设置在需要控制和调节压力的管线上。

第三十三条压气站内压缩机(组)性能曲线和管道特性曲线应协调。

在正常输气条件下,压缩机(组)应在设备性能曲线高效区内工作。

压缩机组的数量、选型、联接方式,应在经济运行范围内,并满足工艺设计参数和运行工况变化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输气站应在管线进出站位置加装截断阀,进站截断阀上游和出站截断阀下游设置泄压放空设施。

放空气体应经放空管排入大气并应符合环保和安全防火要求。

第三十五条输气管道压气站宜采用离心压缩机。

在站压比较高,输量较小时、可选用往复式压缩机。

第三十六条压缩机的原动机选型,应结合当地能源供给情况及环境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离心压缩机宜采用燃气轮机或变频调速电机,往复式压缩机宜采用燃气发动机。

第三十七条压缩机备用可采用机组备用、功率备用或主机库存备用。

备用方式选择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定。

第二节仪表及自控

第三十八条输气管道的自动化水平应根据工艺的要求、操作水平、自然条件以及投资情况确定。

监控与数据采集(SCADA)系统可用作管道的监控与调度管理。

第三十九条输气管道的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应包括调度管理的主计算机系统,远程的被控站系统,数据通信系统。

系统应为开放型网络结构,具有通用性、兼容性、可扩展性。

第四十条仪表选型及控制系统的选择,应根据输气管道的特点、规模、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要求,经方案对比论证确定,选型宜统一。

第四十一条在输气干线的进气、分配气、配气管线上以及站场自耗气管线上应设置气体计量装置。

第四十二条输气首站、接收站、分输站及输气末站应按《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18603的规定配置天然气一级计量系统的交接计量装置。

第四十三条天然气计量按标准参比条件(温度293.1K,压力101.325KPa)下的体积流量计量。

 

第六章配套工程

第一节 供配电

第四十四条输气站用电负荷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电力作输气动力,以及采用其他动力驱动,但是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特别高的压气站,用电负荷等级宜为一级;

2、采用非电力驱动的压气站及不增压的输气站的首站、中间站、末站及储气库的注气站用电负荷等级宜为二级;

3、支线站场根据工程条件和需要可为三级。

4、在无电和电源不可靠地区,无人值守输气站、线路截断阀室及阴极保护站等用电宜选择小型燃气发电或太阳能发电,并应根据负荷容量、气象、地理环境、燃料供应等条件合理选择。

第四十五条控制、仪表、通信等设施的用电,当因停电会影响到输气站正常运行或可能导致事故时,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蓄电池的后备时间不应小于2h。

第四十六条输气站供电电源应从所在地区电力系统取得,当有困难时可设自

备电源。

自备电源形式应根据工程具体内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四十七条输气管道工程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其中电力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50064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通信

第四十八条输气管道工程的通信系统应根据生产运行、调度管理的要求设置。

输气管道工程宜设专用通信系统,通信方式可以采用光纤通信、卫星通信、微波通信等。

第四十九条通信系统的业务功能应根据输气生产和管理运行的需要,可设生产调度、行政及会议电话、会议电视、工业电视、数据及图象传输、巡线及应急通信等。

第五十条输气管道通信应设置备用通信系统。

第五十一条通信站宜设在管道沿线各级管理单位内或站场内。

需建独立通信站时,应进行论证。

第五十二条输气管道事故抢修、管道巡回检查和维修的作业点,可配备移动通信设备。

第三节 给排水

第五十三条输气站给水水源应根据生产、生活、消防用水量和水质要求,结合当地水源条件及水文地质资料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站场用水宜就近选择同一水源,且优先利用外部水源。

无外部水源时,方可考虑建深井水源。

第五十四条生产用水应符合输气工艺要求,水质合格。

当生产﹑生活用水采用同一系统供给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当输气站内压缩机(组)等设备自身带有循环水冷系统时,其冷却水质应符合设备出厂规定给水水质要求。

第五十六条输气站总用水量应包括生产用水量、生活用水量、消防用水量(当设有安全水池可不计入)、绿化和浇洒道路用水量和未预见水量。

未预见水量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第五十七条输气站内少量的生产、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可就近排入城镇污水系统,或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排至适当地点。

第四节 消防

第五十八条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关闭进出口截断阀,切断气源。

第五十九条输气站消防给水系统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

输气站、配气站、清管站、计量站、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50×104m3/d的五级压气站可不设消防给水设施。

对生产规模大于50×104m3/d的四级压气站宜设消防给水设施,消防供水量不小于30L/S。

第六十条输气站内移动式干粉灭火机和手提式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的规定。

第五节 建筑

第六十一条输气管道工程的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防火、防爆、防震、环境保护、节能、节约用地、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输气管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综合指标,应根据行业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站场应按使用功能设置压缩机房、控制室、变配电室等建构筑物。

各类建构筑物在满足工艺及安全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合建。

第六十三条输气管道工程建(构)筑物根据其使用功能,其抗震设防分为乙类和丙类建筑。

乙类及丙类建(构)筑物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输气管道工程主要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六十五条输气管道工程建筑耐久等级为三级,其耐久年限为25年~50年。

第六十六条输气管道工程主要建(构)筑物防爆等级为乙级。

第六十七条输气管道工程建筑物的构造与装饰应在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用材恰当,建筑风格协调统一。

第七章建设用地

第六十八条不加压首站建设用地包括进出站ESD阀组区、清管区、过滤分离区、调压区、计量区、排污池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

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

不加压首站建设用地指标表1

序号

规模

用地面积(m2)

1

DN<300

6000

2

300≤DN<500

8000

3

500≤DN<800

12000

4

DN≥800

16000

5

放空区

400

注:

不加压首站建设用地指标均不包括放空或火炬用地。

 加压首站、中间压气站建设用地包括进出站ESD阀组区、清管区、二级分离系统、压缩机区、调压区、计量区、排污池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

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的规定。

加压首站、中间压气站建设用地指标表2

序号

规模

用地面积(m2)

1

DN<300

20000

2

300≤DN<500

22000

3

500≤DN<800

24000

4

DN≥800

26000

5

放空区

400

注:

加压首站和中间压气站建设用地指标均不包括放空或火炬用地。

 

第六十九条末站、分输站建设用地包括进出站ESD阀组区、清管区、分离系统、计量区、调压区、排污池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

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的规定。

末站、分输站建设用地指标表3

序号

规模

用地面积(m2)

1

DN<300

5000

2

300≤DN<500

6300

3

500≤DN<800

7600

4

DN≥800

9000

5

放空区

400

注:

分输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放空或火炬用地。

第七十条清管站建设用地包括进出站ESD阀组区、清管区、一级分离系统、排污池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

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的规定。

清管站建设用地指标表4

序号

规模

用地面积(m2)

1

DN<300

3800

2

300≤DN<500

4300

3

500≤DN<800

4800

4

DN≥800

5300

5

放空区

400

注:

清管站建设用地指标均不包括放空或火炬用地。

第七十一条阀室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的规定。

阀室建设用地指标表5

序号

规模

用地面积(m2)

1

DN<300

600

2

300≤DN<500

650

3

500≤DN<800

700

4

DN≥800

800

5

放空区

400

注:

阀室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放空或火炬用地。

第七十二条维抢修队建设用地包括综合办公楼、车库、维修间、库房、料棚、演练场、洗车区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

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6的规定。

维抢修队建设用地指标表6

序号

规模

用地面积(m2)

1

DN<300

7000

2

300≤DN<500

8000

3

500≤DN<800

10000

4

DN≥800

13000

第八章劳动组织

第七十三条输气管道的生产组织机构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设置输气公司、输气处、输气站等三级或二级管理机构,输气管道根据自动化水平,按四班制配备人员。

第七十四条输气公司生产运行管理人员应根据输气管道工程规模大小、控制水平、管理模式等确定。

输气管道直接生产人员定员见表7。

直接生产人员参考定员表7

项目名称

定员(人)

备注

控制、通信中心

12-16

3×4班通信人员4人

一般输气站

5-7

压气站

16

采用电动机增配值班电工2人

维、抢修队

15-20

管辖范围300~500km

注:

上表未考虑巡线人员。

第七十五条每一输气处宜管辖范围300~500公里,对交通条件好、地形平坦、管理工作量小的,管辖范围可适当扩大。

第七十六条输气管道配备生产、生活和巡线用车,负责全线生产、物资运输和生活用车。

第七十七条保卫及生活服务等后勤人员尽量依托社会。

第七十八条生产人员配备应增加5%为缺勤替补和10%的轮换培训人员。

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人员为生产人员的10%和15%。

 

第九章地下储气库地面设施

第七十九条地下储气库作为输气管道配套设施,主要用于调节天然气供应和消费的季节不平衡,以保证管道供气平稳、可靠。

第八十条地下储气库地面设施建设规模应在综合考虑市场调峰需求气和事故保安气注采速率后,合理确定。

第八十一条地下储气库地面设施包括:

注(采)气井井口装置、注(采)气管网、注(采)站、与干线连接管线、采出气烃及水露点控制装置等。

采出气的烃露点、水露点应满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的要求。

 

第十章节能

第八十二条输气管道建设,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国家或行业其他现行相关标准及规定,有效节约能源,合理利用能源,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十三条节能措施的设计及其实施,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十四条节能方案及其措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政策,重视投资效果。

第八十五条输气管道系统的节能措施有:

1.应选用新型高效节能的机、电、热设备和产品,严禁选用国家公布淘汰的高能耗产品。

2.根据管道所经地区的自然环境条件,宜因地制宜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及其他可利用的新能源。

3.输气管道应优化输气工艺方案、合理确定压比和站间距、简化工艺流程、合理布置站内各功能区、缩短管道长度、充分利用管输气体压力能,降低能量消耗。

4.正确选择压缩机及驱动机的匹配方式、型号、台数及备用方式,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在额定工况下,离心压缩机机械效率应大于85%;往复式压缩机机械效率应大于90%。

5.输气管道工艺设计应保证在事故、维检修等特殊情况下减少管输气体放空量。

应选用结构密封性能好的管道附件、阀门和设备,避免管输气体的漏损。

6.定期清管,提高管道输送效率。

采用密闭不停气清管流程,减少清管作业时天然气放空损耗。

7.优化系统运行管理。

第八十六条在项目的前期工作中,应对输气管道进行综合能耗分析,包括综合能耗和单位能耗比较,并提出采取的有效节能措施。

第十一章环境保护

第八十七条输气管道建设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国家、地方有关环境的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第八十八条第输气管道线路走向选择应避开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及社会关注区。

第八十九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开展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九十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提出切实可行的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措施应进行方案论证和效果分析,并落实资金。

对输气管道建设中造成的土壤、植被等原始地貌的破坏,应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第九十一条站场排放的各种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应遵照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有关标准进行处理或处置,达到排放标准;对噪声防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列出环保管理机构及各项环保投资估算。

第十二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九十三条输气管道建设,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经贸委第17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1996年第3号令)》、《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第505号、铁基(1978)780号》、《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交通部(78)交公路字698号、石油部(78)油化管道字452号》及国家或行业其他现行职业安全卫生相关标准及规定,确保天然气管道在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行等环节中的安全。

第九十四条应进行地震、水土保持、灾害地质、安全评价等评估工作。

输气管道的线路走向,应充分考虑沿线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提出的主要结论和防震减灾对策建议。

第九十五条输气管道用管、管道外防腐与内涂层、管道敷设、穿(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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