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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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2.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3.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5)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且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好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明)、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对予以受理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家一证”。
2.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原则。
3.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旅客运输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属于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属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
(六)许可结果公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查阅。
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许可其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如下:
1.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县境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县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分别向分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分公司设立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
(2)母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分公司的办公场所产权情况或租赁合同;
(4)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明)、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企业在当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发函向母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
4.经核实,道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报备,并向道路运输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母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道路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6.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后,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情况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7.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
四、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好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对申请新增一端在乡镇的客运班线,还须提供安全承诺书,其内容包括承诺负责落实车辆日趟检、反超载、危险品检查和遵守三级及以下夜间道路安全运行规定等安全管理工作。
2.已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车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明)、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办理。
(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线路申请时,应当全面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在实施许可前,应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1.对县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及相关汽车客运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2.对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班线申请,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除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外,还应根据不同许可项目,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函征询意见。
(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应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以传真方式,分别向省内始发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省境外途经上下旅客点和目的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向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时,应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复印件。
(2)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以传真方式,向起、讫地、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3)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以传真或直接送达方式,向起、讫地、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3.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相应的范围予以公示:
(1)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及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