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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投资范围7-11

7.4投资策略7-11

7.5产品特征7-12

7.6投资组合收益率模拟测算7-12

8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8-14

8.1决策依据8-14

8.2投资程序8-14

8.3风险控制8-14

9投资限制9-17

10集合计划的资产10-18

10.1集合计划的账户10-18

10.2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10-18

10.3集合计划资产的处分10-18

11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11-19

11.1资产总值11-19

11.2资产净值11-19

11.3估值目的11-19

11.4估值对象11-19

11.5估值日11-19

11.6估值方法11-19

11.7估值程序11-20

11.8错误与遗漏的处理11-20

12集合计划的费用12-21

12.1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12-21

12.2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2-21

12.3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12-22

13收益分配13-23

13.1收益的构成13-23

13.2收益分配原则13-23

13.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13-23

13.4收益分配方式13-23

14集合计划的退出14-24

14.1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方式、价格、程序14-24

14.2巨额退出的处理办法14-24

15集合计划的展期15-26

16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16-27

16.1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16-27

16.2集合计划的清算16-27

17信息披露17-28

17.1信息披露的形式17-28

17.2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17-28

17.3重大事项的披露和披露方式17-28

17.4澄清公告17-29

17.5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17-29

18风险揭示18-30

18.1市场风险18-30

18.2管理风险18-30

18.3流动性风险18-31

18.4税务风险18-31

18.5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风险.18-31

18.6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风险.18-31

18.7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18-31

18.8其他风险18-32

1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19-33

19.1法律依据、监管环境19-33

19.2非交易过户、冻结19-33

20特别说明20-34

1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和误导性陈述。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无异议函(《关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国都1号—安心受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无异议函》证监函[2006]470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2释义

在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或本计划:

指国都1号—安心受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国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或本说明书:

指《国都1号—安心受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指《国都1号—安心受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试行办法》:

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说明书中有时也简称国都证券。

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说明书中有时也简称华夏银行。

委托人(或持有人):

指依据本集合计划合同合法取得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直销机构:

指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代销机构:

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营业网点。

推广机构(或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集合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接受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推广期:

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日。

推广期自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出具无异议函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存续期:

在本说明书中又称投资运作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至集合计划终止日。

开放期:

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退出或参与申购的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委托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T日:

指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含T日)的第N个交易日。

T日单位净值:

指T日本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参与:

指在本计划推广期或开放期内,委托人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认购参与:

指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委托人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申购参与:

指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委托人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退出:

指在开放期内,委托人按本集合计划规定的条件申请全部或部分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巨额退出:

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集合计划收益:

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买卖证券价差、红利、股息、债券及其他固定收益品种利息、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指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各类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的负债:

集合计划运作时所形成的负债,如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收益等。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收益率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

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以及各方一致认可的其他不可抗力情况。

3集合计划介绍

3.1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名称:

国都1号—安心受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年。

3.2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特点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通过参与新股申购和其他各类证券一级市场申购,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在强调本金安全、满足充分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本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计划特点

1、参与新股网下、网上申购和其他各类证券一级市场申购,谋求较高的收益水平;

2、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及短期金融工具,保障资产稳定增值,充分满足资产的流动性;

3.3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资产组合设计

一、投资范围

1、参与新股网下、网上申购和其他各类证券一级市场申购,谋求较高收益;

2、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及短期金融工具,保证资产稳定增值,充分满足资产的流动性;

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品种。

二、投资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1、通过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资产:

0-20%;

2、固定收益类品种:

剩余期限小于集合计划存续期剩余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开放式基金、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0-95%;

3、短期金融工具:

银行活期存款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逆回购:

5-100%;

4、管理人应自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

3.4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为15亿元人民币。

3.5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本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管理人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出具后的下一工作日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因此,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为集合计划成立日至三年后对应的日期(不包含当日),遇节假日顺延。

3.6集合计划的推广时间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时间为30个工作日。

管理人可视推广情况将推广期限提前结束或适当延长。

3.7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

一、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

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二、参与价格

1、在推广期内,认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2、在开放期内,申购参与价格为T日单位净值。

该净值在T+1日由管理人公告。

3.8集合计划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对象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3.9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推广机构: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推广方式: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营业网点、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推广。

4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4.1管理人简介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为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总经理:

唐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69亿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2001年12月28日,在国家信托与证券实施分业经营的部署下,对中煤信托和北京国投原有证券资产和证券业务进行充分整合,正式成立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2005年12月12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审议,通过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

国都证券在长期的业务经营和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以其规范稳健的风格、严格的管理、优良的服务,赢得了良好声誉,是国内资产质量最好的券商之一。

Ø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对2004年度114家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情况,国都证券净资产排名第20位,净资本排名第16位。

根据对2004年证券公司各项指标前20名排名测算,国都证券净资本率(净资本/净资产)为第一名,为95.6%(全行业平均为67.7%)。

国都证券是:

创新业务试点证券公司之一;

具有企业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之一;

拥有资产支持证券计划管理人资格公司之一;

股票主承销及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

4.2托管人简介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华夏银行成立于1992年10月,是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北京。

1995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制变更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2003年9月,华夏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0015),成为全国第五家上市银行。

2005年11月,华夏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与德意志银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全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全面技术支持和协助协议、信用卡业务合作协议,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国际化水平带来了新的契机。

经过14年的发展,华夏银行的发展实力不断增强。

华夏银行已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济南、深圳、昆明、沈阳、武汉、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太原、石家庄、大连、温州、青岛、福州、呼和浩特、天津、苏州、无锡、烟台、玉溪、聊城等27个城市设立了22家分行、5家异地支行,营业网点达到270家,员工7700多名,“立足经济发达城市,辐射全国”的机构体系已经形成。

此外,华夏银行还与境外368家银行建立了代理业务关系,建成了覆盖全球主要贸易区的结算网络。

自2001年以来,华夏银行就提出了高质量发展的办行思想,坚持质量、效益、速度、结构协调发展,不断扩大经营规模,不断提高盈利能力,保持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资产规模和市场份额迅速增长,表现出较强的增长性。

截至2005年12月31日,银行总资产额3561.28亿元,存款余额3105.03亿元,贷款余额2336.88亿元,2005年实现净利润12.89亿元。

华夏卡发行量突破1200万张,并形成了以华夏丽人卡等为代表的一批品牌产品;

网上银行和国际业务发展迅速。

在2005年7月出版的英国《银行家》杂志,华夏银行在按一级资本排序的全球前1000家商业银行中,列第360位。

在中国500强企业中排名第226位。

2004年华夏银行被评为中国上市公司金融地产行业10家最具竞争力企业之一,2005年荣获“中国最具有影响力财富企业”称号。

4.3推广机构简介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同托管人。

二、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介同管理人。

5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5.1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及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之日至推广结束之日,或本集合计划目标规模实现之日止(参与截止日以孰早为原则)。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时间为30个工作日,管理人可视推广情况将推广期限提前结束或适当延长。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3个月安排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为自计划成立起每满3个月后的首5个工作日。

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申购参与本计划,也可以退出本计划。

5.2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方式

委托人可以在推广期及开放期参与本计划。

在推广期或开放期内,如果参与规模已达15亿元,管理人即停止接受参与申请并于下一工作日公告。

5.3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价格

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单个委托人的首次参与下限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单笔参与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不设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一、推广期内认购参与价格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每份额的认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的面值。

二、开放期内申购参与价格

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每份额的申购参与价格为T日单位净值。

T日单位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由管理人在T+1日公告。

三、参与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参与集合计划的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5.4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程序

一、委托人参与前,需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

二、委托人按照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提出参与申请并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国都1号—安心受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三、参与集合计划的场所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场所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营业网点、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推广网点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等详细情况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方案)。

四、委托人在推广期间可多次参与,参与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推广期间不设置委托人单个账户最高参与金额限制。

5.5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最终确认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与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国都1号—安心受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并以推广机构出具的交款凭证为委托人的出资依据。

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账金额低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管理人在T+1个工作日对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推广期内,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

在开放期内,对于申购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到原销售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

5.6参与费用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为0。

5.7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计算

一、委托人参与本计划的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推广期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开放期参与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开放期申购价格

开放期申购价格为T日单位净值

三、参与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6集合计划的成立

6.1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间参与规模已达15亿元时,管理人即停止接受参与申请。

对于已提交的参与申请将由推广机构按委托人的交款顺序予以确认,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退回委托人的账户。

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时委托人参与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1亿元(含1亿)以上,且委托人不少于2人,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即可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和验资报告向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报备。

二、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为推广期结束由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的下一工作日。

三、集合计划认购期利息的处理办法

委托人参与本计划的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四、集合计划的交易席位

本集合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投资交易活动,将集中在专用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6.2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若本集合计划未满足成立条件,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7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7.1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满足充分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本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7.2投资理念

通过深入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为投资人谋求较为安全的投资回报。

7.3投资范围

一、参与新股网下、网上申购和其他各类证券一级市场申购;

二、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开放式基金、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及短期金融工具(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逆回购);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品种。

7.4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类别

投资品种

配置下限

配置上限

一级市场品种

新股及其他各类证券一级市场品种

95%

固定收益类品种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开放式基金、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且它们的剩余期限必须与计划的剩余期限相匹配

短期金融工具

银行活期存款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逆回购

5%

100%

二、一级市场品种投资策略

1、新股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积极参与新股发行,获取稳健收益。

(1)运用量化模型对新股进行定价研究,综合研判新股的投资价值。

(2)基于深入定性分析和量化分析基础之上,参与新股发行。

(3)限期卖出,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健。

2、新发行的内嵌期权债券和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新发行的内嵌期权债券的投资选择标准主要考虑它的期权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OAS),并限制其投资额,以确保流动性。

新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选择标准主要基于券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的综合考虑,选择同等风险性和流动性水平前提下收益率水平较高的券种买入。

基于综合研判,限期卖出新发行的内嵌期权债券和固定收益类品种。

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选择标准:

选择与本计划剩余期限相匹配的固定收益类品种,且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

2、主要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以保证投资收益的安全稳定性。

3、利用即将推出的利率衍生产品来有效规避利率风险。

四、开放式基金投资策略

开放式基金选择标准是:

管理规范、基金规模中等、收益水平较高、风险水平较低。

7.5产品特征

一、参与新股网下、网上申购和其他各类证券一级市场申购,谋求较高的收益水平;

二、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及短期金融工具,保证资产稳定增值,充分满足资产的流动性;

7.6投资组合收益率模拟测算

基于每一类别品种的投资收益率和相应的正常情况下的配置比例,模拟计算本计划投资组合收益率。

一、资产配置情况

投资对象

配置比例

0—95%

5%—100%

平均持仓比例

0—20%

30%—70%

20%—30%

二、收益率预期

1、固定收益类品种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收益率预期

根据沪深债券市场的当前债券收益率情况,可以确定3年期左右的固定收益类品种收益率约为3.1%,短期金融工具的收益率约为2.2%。

基于宏观紧缩预期的经济背景和债券指数预期下调的判断,未来一年左右的时间内债券的收益率应该不低于当前水平。

2、一级市场品种预期收益率

这里主要以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作为测算依据。

统计2000年至2005年发行新股的单只股票募集资金规模,其中值为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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