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专业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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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债务的处置

债权债务的处置包括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

3、应收账款管理处置

应收账款(包括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等)的管理、抵质押、转让、核算、清收、诉讼等。

第三条委托管理资产权利凭证及文件的移交

(一)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权利凭证及文件移交

1、资产委托管理移交清单中所列全部固定资产及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权利证书: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车辆登记证、特种行业证等。

2、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无形资产相关的权利证书及会计凭证、账单等。

3、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权、使用权、管理权交接,双方另达成《资产委托管理合同》(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清单)。

(二)债权债务相关权利凭证及文件具体如下:

1、移交债权所需的资料包括:

(1)形成债权的原始合同;

(2)每笔债权的全部结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关于债权结算或还款的协议书原件,其中应包括:

还款计划期限、违约约定责任、合同争议管辖地等;

(4)每笔债权的财务拨款对帐明细表、签认记录单原件;

(5)调价索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债权单位的详实情况,应包括对方单位法人名称、项目负责人、法人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对方单位开户帐号和资产情况;

(7)我方项目负责人及债权说明、清欠责任书或清欠委托书。

2、移交债务所需的资料包括:

(1)形成债务的原始合同;

(2)债务的有关结算资料;

(3)债务单位的详实情况。

3、双方就债权转让另达成《债权转让合同》,本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本协议未涉及内容按双方另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执行。

4、双方就资产处置另达成《债务处置代理合同》,本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本协议未涉及内容按双方另行签订的《债务处置代理合同》执行。

(三)应收账款相关文件的交接包括:

1、征信资料交接:

(1)所有跟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订单、担保书等征信文件;

(2)每个应收账户签单权限人及签单字样(纸质文件);

(3)每个应收账户的征信额度及担保责任人;

(4)每个应收客户的账期(包括对账日期、结账日期、回款日期、回款方式等财务信息)

(5)每个应收账户的结账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6)每个客户的销售代表及联系电话;

2、应收账款数据账单交接:

(1)应收账款明细表及相应账单的交接:

打印上个月财务软件的应收账款明细表;

进到应收账款模块对每个账户的发生额进行逐笔核对;

每笔发生额与实际账单金额要求一致,每张账单都要有权限签单人的签字确认;

(2)应收账款分析表及相关应收销售负责明细一览表的交接:

打印出截止至交接日期的应收账款分析表及相关应收销售负责明细一览表找负责的销售代表或担保人签字确认后转财务负责人签字;

(3)坏账或半年以上未结清的账务的交接:

对坏账或半年以上未结清的账务列出明细,写明原因报送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3、财务相关的其他资料交接

(1)进入财务相关系统的密码;

(2)平时工作中相关文件报表的在电脑中的路径

(3)核销过的账单分类整理好;

(4)作废的单据;

(5)其他手中财务资料;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须将公司全部的会计账目、凭证、权属凭证、权利凭证、相关资格证件原件以及公司印鉴、证照等移交给乙方管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使用。

(五)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日内按照乙方要求的方式将委托管理资产所对应的上述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移交乙方。

交付时甲方与乙方共同对上述文件进行核实与交接,并共同填写移交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管理期限

本协议项下委托管理资产的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止。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移交委托管理资产和委托管理资产的相关文件;

(二)监督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权利。

若因乙方发生违法经营可能造成行政、经济上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整改意见三个月不能改正时,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三)承担因乙方按照本协议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

(四)对于乙方发送的通知及时予以明确答复,并承担因为未按约定及时予以明确答复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权限和代理义务提供支持和协助;

(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处置本协议项下的委托管理资产;

(八)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及收益(包括管理费、垫付费用、提成或分成、应得利益等)。

(九)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干扰乙方行使委托管理权利,不得对委托管理资产进行直接或间接管理。

(十)因诉讼、仲裁、发生民事纠纷案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手续并协助乙方。

(十一)甲方对乙方实施的管理行为应予以积极配合与协助。

甲方违反本规定致使乙方不能对委托管理资产进行正常管理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委托管理资产进行管理;

(二)按照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收取相关费用,获取定额委托管理费之外的收益。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利要求甲方予以相应配合或协助;

(四)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管理职能;

(五)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出让本协议约定之外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六)委托经营期满后,甲方需继续委托经营或出让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七)本协议履行完毕时,及时向甲方返还相关资料和剩余的委托管理资产;

(八)接受甲方的监督,定期向甲方通报对委托资产的管理情况;

(九)除本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放弃委托管理资产或委托管理资产项下的任何权利;

(十)保证委托管理资产与乙方的资产和乙方管理的第三方的资产相互独立,使用单独帐户对委托管理资产进行管理,对委托管理资产进行独立核算;

(十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

但乙方在不违背市场行情和现实条件的前提下(即资产管理处置最优方案),可独自处置委托管理资产。

(十二)乙方在对委托管理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涉及到以下事项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情况,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协助甲方进行相应处置:

1、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委托管理资产的;

2、放弃、豁免全部或部分委托管理资产项下的债权的;

3、委托第三方进行部分委托资产管理的;

4、出现破产、合并、分立、改制、重大诉讼等可能危及委托管理资产安全的情形的;

5、其他可能导致委托管理资产减损的情形;

6、其他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实施的事项。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日内未予以书面答复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乙方根据本款约定提示甲方同意的,甲方一经作出同意的通知,视为甲、乙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七条委托资产管理具体约定

(一)日常经营管理

1、甲方授权乙方债权管理委托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向乙方出具相关授权委托书。

2、在委托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如遇重大事件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做出决定。

3、甲方对所有委托资产享有所有权,书面代持人由甲方指定,并出具人员指派名单。

(二)指派人员人事管理

1、甲方需指派专业会计人员和业务人员协助乙方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工作地点为乙方指定地点,指派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指派人员对委托管理资产有监督、指导权。

3、甲方指派人员需无条件服从乙方的工作安排,严格遵守乙方的相关规章管理制度。

(三)档案及相关证照、凭证管理

1、委托资产所涉及的该公司全部的会计账目、凭证、权属凭证、权利凭证、相关资格证件原件以及公司印鉴、证照等移交给乙方管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使用。

2、委托资产所涉及的全部资料档案由乙方负责管理,甲方指派人员有权监督、指导。

(四)管理权限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费用分担

(一)委托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属于甲方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按约定承担,属于乙方承担的费用由乙方按约定承担。

(二)乙方因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委托资产管理活动而发生的下述税费与费用,系该委托资产经营管理项目支出,计入成本核算,由该委托资产经营管理项目统一支付:

1、委托管理资产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诉讼、仲裁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包括法院、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等;

3、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律师费等中介费用;

(三)乙方因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委托资产管理活动而获得的管理费、提成、应得利益等为税后所得,所需交纳税费由甲方承担。

(四)在委托经营管理过程中,因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委托资产管理活动而发生的上述税费与费用可由乙方先行垫付,但该垫付费用应从委托资产所有收益中优先扣除。

第九条委托资产管理专户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指定以下账户用于委托资产收入、结算等相关事宜。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委托资产所有收益必须存入指定账户,乙方根据协议约定扣除其应得管理费、垫付费用、提成或分成、应得利益等后,剩余部分再按指示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第十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存在并进行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或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二)甲方保证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的资产真实、合法,保证甲方是该资产的唯一合法权利人;

(三)甲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生效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甲方保证不擅自处置委托资产。

(五)甲方保证不干涉乙方对委托资产管理行使权利。

(六)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乙方处置委托资产结果与本协议不符的,甲方自愿放弃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并对处置结果予以认可并接受。

第十一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存在并进行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事项履行管理责任。

(四)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保证甲方所委托资产不受损害;

(五)如乙方存在违法经营,乙方无条件承担因此引发的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二条委托管理费及收益分配

乙方委托管理费及收益分配执行标准按委托资产标的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标准以本协议附件中各附属合同具体约定为准。

乙方有权在委托资产收入中直接扣收委托管理费及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对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必须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

(三)甲方或乙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影响的证明文件。

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措施。

第十四条协议的终止:

(一)在委托经营期间内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重大政策调整,政府征地或上级指令造成不能继续经营,重大自然灾害等)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须解除协议的,双方互相免责。

(二)合同约定委托期限届满,且乙方已全额收到应得的管理费、垫付费用、提成或分成、应得利益等后,本协议终止

(三)在协议期内,达到以下条件的,乙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1、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甲方向乙方支付因本协议规定进行委托资产管理活动而获得的管理费、提成、分成、垫付费用、应得利益等后,乙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3、如在协议期内,甲方未达到以上条件,提前终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将其应获得的管理费、提成、分成、垫付费用、应得利益等从委托资产所得收入中扣除,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本协议终止后的相关事项

本协议因为履行完毕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原因而终止时,本协议项下剩余的委托管理资产和委托资产所得剩余收入(扣除乙方应得的管理费、提成、分成、垫付费用、应得利益等),由乙方一次性返还甲方。

乙方还应将甲方移交的有关委托管理资产的文件返还甲方,但乙方有权保留有关复印件以存档。

第十六条甲方、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二)在本协议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任一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一条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及相关附件合同所涉及总标的的30%作为违约金。

第十七条协议的完整

本协议的各项附件、补充、修订或变更,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保密

未经甲方、乙方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人透露本协议的内容,但依法应披露信息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方、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

无法协商解决的,在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二十条通知及送达

(一)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或传真方式递送。

1、甲方的联络方法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2、乙方的联络方法

(二)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相关事宜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三)由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标示的日期;

(四)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五)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当日;

(六)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七)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

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隐瞒的情形。

(三)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及附件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四)下列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资产委托管理移交清单》。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及附件、股东会决定。

3、《债权转让合同》及附件、股东会决议。

4、《债务处置代理合同》及附件、股东会决议。

5、法人授权委托书。

6、《委派人员通知书》。

7、《告知书》。

(五)本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协议未约定的按本协议以上附件中约定事项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二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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