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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形象策划。

  第八条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第四章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出资期限

  第九条合伙人的名字、名称、住所和相关资料

  如下表:

  第十条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出资额的缴付期限:

  首期缴付时间:

20年月日,按各合伙人认缴总金额的%缴付;

余下资金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上述缴付,由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当期出资足额缴付至本企业指定帐户。

  认缴出资额的增加和减少:

  本合伙企业设立的第二个财政年度后,如条约定的出资缴付条

  件未成就,本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将通过决议并修改本协议,减少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解除全体合伙人认缴但因缴付条件未成就而尚未实际缴付部分的出资责任。

但,下列出资不得减少:

①支付本企业的管理费;

②支付本企业的债务和责任;

③本企业已经完成或再约定期内的交易中的投资;

④对现有投资组合中继续投资。

  本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任何时候,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第五章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十一条收益分配的原则

  各方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若有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按各方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资额为己出资额扣除本协议第条规定的管理费、第条规定的违约赔偿金后的余额。

  尽管有的规定,本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本协议第条规定的顺序派发收益和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奖励。

  第十二条税赋

  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

  第十三条收益分配的形式

  本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

分配任何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

  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收益分配的前提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束后,或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更早时间,在扣除管理费后分配当期收益;

  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项目投资,收到出售收入后,尽快将回收的

  本金和收益派发给合伙人。

  第十五条收益派发

  本企业的投资收益及本金须回到本企业指定银行帐户,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投资收益应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确定;

  经审计确定的投资收益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按以下顺序向合伙人派发:

 首先所有合伙人按照其实际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获取年10%的收益;

 其次,提取不超过1年的管理费准备金;

  扣除上述两项提取后的余额部分,其20%奖励给普通合伙人,80%按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发。

  第十六条亏损的分担

  所有合伙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当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出资比例时,亏损的分担根据届时实际的出资比例确定。

  当亏损超过全体合伙人出资时,有限合伙人不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亏损;

普通合伙人须承担超过出资额以外的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本企业债务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

  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

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六章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委员会

  第十八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吴学愚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占2/3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另行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

  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

  执行合伙人不能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举债及对外担保;

  对于本企业投资项目的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决定投资时必须由清晰的界定,并制定适当的财务安排予以规避;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按照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市场情况选择各类投资工具;

  对于各类投资的风险控制,执行合伙人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案,向年度合伙人会议报告,在获得合伙人会议批准后在本年度实施;

  执行合伙人每季度应将本合伙企业的各类投资的状态以书面方式向其他合伙人报告;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权,应该由执行合伙人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予以保证;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限。

  执行合伙人应在以下期限内,向所有有限合伙人提交以下文件:

㈠.每一季度开始后十日内,提交上一季度本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简明报告;

  ㈡.每半年开始后的十日内,提交未经过审计的半年财务报告;

  ㈢.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㈣.在有限合伙人提出要求后五日内,提交申报所得税所需的信息;

  ㈤.项目的评估报告或投资项目结算报告完成后五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

第十九条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费用和报酬

  管理费

  本企业按年度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合伙财产支付。

 管理费标准

  本企业管理费按年度支付。

在实现分红前,按照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应缴出资额的2%支付管理费;

本企业实现分红后,按全体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减去分红项目投资额后余额的2%支付管理费。

  签名:

  时间: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期限:

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_______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__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万元,以_______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

_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万元,以_______作价出资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

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_______、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_______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_______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_____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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