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律师修订标准版本房产专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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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 

出让 

方式取得 

区/县 

 

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土地面积为 

,土地用途为: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 

》(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 

结构;

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 

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 

路 

号《 

》 

幢 

单元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 

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

该房屋建筑层高为 

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

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租赁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相邻关

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六;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

》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

为人民币 

¥ 

元。

(大写):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

格)暂定为人民币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

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

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

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认定的测

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3.00 

%(包括 

%),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

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包括-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

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 

结构封顶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

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

、帐户名称 

、帐号:

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

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 

三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

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 

90 

天后, 

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贰 

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

0.00 

%,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

退还给乙方。

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贰、

详见补充协议。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 

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 

0% 

违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 

叁 

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

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

甲方承诺

在 

年 

月 

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叁、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甲方定于 

20XX 

12月 

30 

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 

1.00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 

天,乙方

有权选择下列第 

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贰、 

乙方不退房,每逾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五。

第十三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天内,会

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交接书签订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

该房屋用途为 

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滁州市房屋 

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

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

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

产证)后 

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 

天内,由乙方依法向 

来安县房地

产 

监理处办理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

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 

倍给予补偿。

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

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

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

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

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 

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

金额为总房价款的 

%,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

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 

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

有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天内,向按第三十二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

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甲方已选聘 

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

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

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 

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 

临时管理 

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五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

自该房屋的房

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 

签订的土地使用权 

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

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 

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

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

(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 

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七条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

进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

由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其中一方逾期不配合办理预告登记的,另一方有权单方面办理预告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 

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不选定的划除)

壹、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壹式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 

、 

各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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