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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成本 1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万元

  3、当月收到*国税局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载明“当期免抵税额”18万元和“当期应退税额”11万元: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11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抵减内销应纳税金)18万元

29万元

  4、收到运保佣单据5万元,冲减原以到岸价申报的出口免税销售,以红字记:

 5×

(17%-5%)=0.6万元

销售收入5万元

应收外汇账款5万元

产品销售成本0.6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6万元

  例三:

出口生产企业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

  1、2007年9月,*有限公司出口不予退税铜材一批50万美元。

  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

  50×

7.55(汇率)=377.5万元

  377.5÷

(1+17%)×

17%=54.85万元

应收账款377.5万元

销售收入322.65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54.85万元

  2、由于*有限公司上年已申报退税材料中,有10万美元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1%。

且未能在规定时间补齐相关材料,税务部门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文件要求,对这部分出口销售进行征税:

  75.5÷

17%=10.97万元

以前年度检查调整10.97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97万元

  同时红字冲减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转出进项部分:

  75.5×

(17%-11%)=4.53万元

以前年度检查调整4.53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53万元

  笑语公司当月有留抵3万元,经批准可以冲减,余款开票入库:

  10.97-4.53=6.44万元

  6.44-3=3.44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6.44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

银行存款3.44万元

  例四、 

来料加工 

出口(包括进料加工免税深结转)货物账务处理

  *有限公司从事 

业务,2006年8月份从*国税局 

进出口 

处取得《 

贸易免税证明》,当月进口保税原材料8万美元,购进国内辅料11.7万元(含税价)。

当月来料加工手册项下出口5万美元,其中加工费1万美元。

国内销售同类货物6万元(含税价):

  材料购进:

11.7÷

17%=1.7万元

原材料-辅料1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应付账款11.7万元

  国外报税材料进口不作账务处理,设台帐管理。

  内销:

  6÷

(1+17%)=5.13万元

应收账款6万元

销售收入-内销收入5.13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87万元

  出口销售:

  1×

7.55(汇率)=7.55万元

应收外汇账款7.55万元

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7.55万元

  计算来料加工进项转出:

  5×

7.55(汇率)÷

(1+17%)=32.26万元

  1.17×

32.26÷

(5.13+32.26)=1.01万元

销售成本-出口销售成本1.01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1.01万元

  二、 

外贸 

企业账务处理

 

企业一般贸易账务处理

  * 

国际贸易 

公司收购纺织品出口,具体业务如下:

  1、购进布一批,价税合计6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60÷

(1+17%)=51.28万元

  60-51.28=8.72

库存商品51.28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8.72万元

应付账款60万元

  2、转出征退税率之差部分。

  51.28×

(17%-11%)=3.08万元

销售成本3.08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3.08万元

  3、出口离岸价8万美元,并申报退税

11%=5.64万元

  8×

7.55(汇率)=60.4万元

应收出口退税5.64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64万元

应收外汇账款60.4万元

出口销售收入60.4万元

企业作价方式进料加工账务处理

1、* 

公司从印度购进香料8万美元:

商品采购-进口材料60.4万元

应付外汇账款60.4万元

  2、材料入库

材料物资60.4万元

  3、作价70万元(不含税)销售给淮安成城化工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到税务部门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应收账款81.9万元

商品销售收入7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11.9万元

  4、结转销售成本

商品销售成本60.4

  5、%公司以80万元(不含税价)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并收到专用发票:

库存商品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13.6万元

  6、%公司出口销售10万美元

应收外汇账款75.5万元

出口销售收入75.5万元

  7、结转应收出口退税

  13.6-11.9=1.7万元

应收出口退税6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6万元

应收出口退税11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万元

外贸委托加工方式下进料加工账务处理

  1、*有限公司进口电机一批10万美元

商品采购-进口材料75.5万元

应付外汇账款75.5万元

材料物资75.5万元

  3、委托%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成机床

委托加工材料75.5万元

  4、加工机床收回,同时收到*加工费发票15万元(不含税价)

委托加工材料15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2.55万元

应付账款17.55万元

  5、商品入库

库存商品90.5万元

委托加工材料90.5万元

  6、出口并持加工费发票等 

单证 

申报退税(退税率17%)

借:

应收出口退税2.55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55万元

  例四:

外贸企业出口不退税产品账务处理

公司出口钢材一批,作价40万美元。

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

  40×

7.55(汇率)=302万元

  302÷

17%=43.88万元

应收账款302万元

销售收入258.12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43.88万元

  例五:

外贸企业补征税账务处理

有限公司,上半年有委托加工方式进料加工出口床单20万美元的 

,因申报过期不能通过审核,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规定应予补税:

  该笔业务加工费100万元(不含税价),退税率11%。

  由于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已作如下账务处理:

  100×

17%=17万元

11%=11万元

  20×

7.55(汇率)=151万元

销售成本6万元

应收外汇账款151万元

出口销售收入151万元

  所以,补税时:

销售成本11万元

  应纳税金=151÷

17%=21.94万元

出口销售收入21.94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1.94万元

出口货物增值税的核算

根据货物出口企业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其会计核算方法也不相同。

1.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在货物出口时,按出口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与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账户;

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2.出口免税不退税。

在购进该货物时,将支付的进项税额记入货物采购成本,借记“物资采购”、“原材料”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

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3.出口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按现行规定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货物出口销售后,按购进愿材料等取得的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账户。

对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企业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账户。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交已退回税款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

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甲产品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

6月份购销情况如下:

外购原材料等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款51000元,该企业材料日常核算按实际成本计价;

生产甲产品500件,生产成本ll00元/件;

国内销售100件,不含税售价1500元/件;

报关离境出口甲产品400件,外销价200美元(FOB)/件,报关出口当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1:

8.30。

甲产品增值税率17%,出口退税率13%。

购销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支。

该企业4月份、5月份因非季度末,不能办理退税,尚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32860元。

则其6月份应纳(退)增值税额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如下:

购入原材料时:

借:

原材料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

银行存款 

351000

内销甲产品,确认收入时:

销售收入=1500×

100=150OOO(元)

销项税额=150000×

17%=25500(元)

175500

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出口甲产品,确认收入时:

销售收入=200×

8.30×

400

=664000(元)

664000

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已销产品销售成本时:

主营业务成本 

550000

库存商品 

计算出口货物不得抵扣或退税的税额,调整出口产品成本:

不得抵扣或退税的税额=400×

200×

(17%-13%)

=26560(元)

265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计算应纳(退)增值税额:

应纳税额=25500-(51000-26560)-32860

=-3l800(元)

6月份(季度末)应纳税额为负数,且外销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因此,当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31800元可计算退税。

当400×

13%=86320>

31800时,第二季度应退税款为31800元,当月不缴纳增值税。

申报退税时: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31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2)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

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

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货物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营业费用”等账户;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账户。

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按购进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作调整当期出口销售商品的进价成本处理,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账户;

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出口退税”账户。

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购进甲商品一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0000元,增值税款68000元。

该批商品均已报关出口,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收到外销款项86000美元,报关出口当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1:

甲商品出口退税率15%。

该企业有关增值税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如下:

购入甲商品时:

物资采购 

400000

451000

甲商品验收入库时:

收到外销款项时:

销售收入86000×

8.30=713800(元)

结转销售成本时:

计算出口货物不得抵扣或退税的税额,调整出口商品成本:

不得抵扣或退税的税额=68000-400000×

15%

=8000(元)

8000

计算应收的出口退税款:

应收出口退税款=400000×

15%=60000(元)

应收出口退税 

60000

实际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自产产品、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出口产品的征税率均为17%,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为13%,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免、抵、退”增值税政策,有关资料如下:

1.2002年1月,上期留抵进项税额100万元,本期国内购原料3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47万元,当期内销货物200万元,一般贸易出口产品取得离岸价收入折合人民币300万元;

1.2002年1月

1 外购货物时的账务处理

3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7万元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347万元

2 内销产品取得收入的账务处理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234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货物 

2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万元

3 出口产品的账务处理

应收外汇款 

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 

4转出出口产品“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

17%-13%=12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_—一般贸易出口 

12万元

应交税金—应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月份会计分录涉及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丁”字型账户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上年结余 

借方 

100 

2.当月购货    47       

3.内销货物 

  34

4.当期转出出口产品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2

3.月末结余借方     101

因当月应缴税金出现借方结余101万元,所以当月没有实现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101万元,转下期继续抵扣。

2.2002年2月,国内购原料64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94万元;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折合人民币500万元;

当期内销货物500万元,一般贸易出口产品取得离岸价收入折合人民币100万元;

2.2002年2月

1 外购原材料时的账务处理

原材料640万元

94万元

734万兀

2 免税进口进料加工复出口 料件的账务处理

原材料—进口某材料 

500万元

应付外汇账款银行存款  

3 内销产品取得收入的账务处理

585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4 出口产品账务处理

100万元

5 转出出口产品“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X17%-13%=4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一般出口贸易 

4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月份的会计分录涉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丁”字型账户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01

2.当月购货   

94 

3.内销货物   85

4.转出出口产品不得免征和不得抵扣税额  4

5.月末结余借方      

106

当月应缴税金仍出现借方结余106万元,所以还是没有实现增值税。

3.2002年3月,内销货物700万元,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取得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同时收齐1月份100万元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报退税部门,并于当月取得退税部门核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3.2002年3月

1 内销货物的账务处理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819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7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万元

2 出口产品的账务处理

应收外汇款1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100万元

3 转出出口产品“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x17%-13% =4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4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万元

4 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退税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进行免抵退税额核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

13%-0=-13万元

因免抵退税额13万元<2002年2月末留抵税额106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13万元。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增值税13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万元

3月份会计分录涉及“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的“丁”字型账户如下

1.上期留抵 

   106

2.内销货物  119

3.转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4

4.出口退税 

  13

5.月末结余贷方   

30

因3月底“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30万元,故3月份实现增值税30万元。

5 应交税金的账务处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0万元

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30万元

因此,3月份“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的“丁”字型账户最终是

  106

2.内销货物    

119

3.转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4

      13

5.转入“未缴增值税” 

  

6.月末余额 

   

4.2002年4月,国内购原料3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51万元,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取得离岸价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并收齐2月份100万元和3月份50万元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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