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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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例冻鸭一事,我方应抓紧办理退货,并设法转售其他市场,这样可减少一些损失。
6、我出口白砂糖一批,合同规定质量以96°
旋光度为标准,每低于1°
按FOB售价折让1.5%,不够1°
时按比例计算,若低于93°
买方有权拒收,问这样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这样的品质条款只对买方单方面有利。
设若货物高于96°
时,则对卖方并无任何补偿,故理应增加“如超过96°
时每超过1°
溢价百分之若干”的内容,始才对双方有利,故在签订品质挑款时切勿忽视这类问题。
7、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自行车3000辆,合同规定黑色、墨绿色、湖蓝色各1000辆不准分批装运,发运时才发现墨绿色的库存仅有950辆,于是便以黑色车50辆顶替,问这样有无问题?
我方采用黑色自行车顶替墨绿色的,可能会导致对方拒绝收并提出索赔因为货物颜色属于货物规格,根据《公约》规定,若卖方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属于严重违约,受到损害的对方不仅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提出索赔。
8、某公司对外出口红枣一批,合同与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均规定为三级品,发货时方知三级红枣已无库存,便以二级品顶替并在发票上注明:
“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不妥,买方可以此拒收货物。
9、我进口特种钢板50公吨,合同规定6尺,7尺,8尺,9尺,10尺五种尺寸平均搭配,但来货全为6尺一种规格,问我应如何处理?
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
10、某公司向日本出品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公斤,共有1500箱,合24.9公吨,货到国外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为20公斤,合30公吨,海关认为进口商以多报少,问这将会出现何种后果?
分析:
对待出口商品的数量必须严格按合同或信用证的数字执行。
少了固然对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的海关也不轻易放行。
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
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特,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海关不仅可以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还可能进一步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另外,若遏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
海关认为走私,没收货物。
11、我向坦桑尼亚出口一批货物,目的港为坦噶,国外开来信用证未明确是否可以转船,而实际上从新港至坦噶无直达船。
问是否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
否。
UCP500规定如果没有规定转船的也可以转船
12、某年我与伊朗一位中间商成交尼龙线一批,该商品是以销定产,故我成交后立即安排生产,但一直不见开来信用证,经我方催问,对方称:
须更换规格方面开证。
这时货已备妥,问我应吸取什么教训并应如何处理?
应先付部分定金。
合同中规定合理的时间间隔
13、一位加拿大商人欲以每公吨800加元魁北克,12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的条件是购我某商品。
问对此条件应如何考虑并应如何答复?
魁北克冬季冰冻,无法航行
14、我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公吨大豆,买方开来信用证规定:
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分别在大连、新港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问这是否违约?
能否议付?
(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3)因此,符合合同规定,银行不能拒绝议付。
15、我对日本按CFR价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3/4月装运,买方开来信用证也是“ShipmenTduringMarch/April2001”,但我在租船订舱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须分2到3次装运,问是否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
不需要。
可分批装运
16、我出口羊毛600公吨,合同规定3至5月份内分批装运。
后买方开来信用证要求:
“ShipmenTduringMarch/May,FirsTShipmenT100M/T,second_ayment_200M/T,Third_ayment_300M/T”。
结果我于3月份装300M/T,4月份装300M/T。
问这样做有无问题?
不符合同规定
17、我向科威特出口茶叶600箱。
合同与信用证上均规定:
“Each_ayme_ayment_200c/sCommenceFromApril”,如我于4月装200箱,5月不装,6月、7月份各装运200箱,问这样做是否可行?
不可。
规定为定期分运条款
18、外商按CFR条件出口一批货物,我于9月8日14时以电报通知买方已装FF轮。
买方于次日10时收到我装船通知后随即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不料在投保当日的下午5时买方又收到船方电报称:
“货轮于9月8日23时着火,货物被焚烧”。
问发生上述情况后,保险人可否以货物在投保前已被焚烧而拒赔?
根据本例,若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货物发生损失”确实不知情,事后又能对“不知情”这一事情提供确切证据。
那么,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赔偿损失。
因为根据ICC(A)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有权获得赔偿,即使损失发生在保险契约之前。
据此,买方可立即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的遇险情况,并提出索赔。
19、按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
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的即期跟单信用证,装运期为5月份,偿付行为CiTibankNewYork。
4月底公司获悉进口商濒临破产,问遇到此情况应如何处理?
根据UCP600规定,即使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开证行在接到符合信用证各项条款的单据后,仍应负责付款。
据此,出口公司应抓紧于5月23日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
以防开证行挑剔,然后向中行办理议付,由中行向美国花旗银行索偿,这样可以顺利收汇,货物也不至于积压,如开证行不是著名银行,且资信欠佳,在进口濒临倒闭的情况下,不宜急于发货,为慎重起见,可以观望。
20、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装船,后买方开来信用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但8月15日前无船去美,我随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装运。
美商回电称:
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1个月。
我于9月10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
问其理由安在?
根据UCP600不可撤销信用证,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
由此可见,如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双方避开开证行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属于无效,当然议付行不与议付,因此,如受益人要求改正,应先给开证人同意后再给开证行再又开证行统治受益人发出修改同志,至此,这一修改方能生效。
如开证人需要修改信用证,也应先给开证行然后又开证行将修改内容通知通知行,转受益人,如受益人同意,则修改成功,如受益人不同意,所修改内容应将修改通知书退回通知行,否则被认为默认。
21、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8月5日,收到开证行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8月28日,对方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我方审证时未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
1、在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买方开的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没作此规定,欠周到。
2、装运期为8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7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8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到装运期开始后第28天才到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报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却对此未提。
5、收到信用证后应该要认真的逐字逐句地加以审核,而我方工作疏忽大意。
22、有出口货款一笔,请银行按D/P即期托收,在托收申请书中我方没有增加银行责任,该项托收货款后遭买方拒付,银行随即告知我方。
时隔数周,我方方向银行交代货物处理办法,此时货物已有部分被盗,我方认为银行没有保管好货物,并要求赔偿,银行断然拒绝。
请分析。
银行办理D/P本来就不承担货物监管责任的,只不过起单据传递作用,对方客户不愿意付款,银行告之客户后,等待客户提供单据处理方法,一般要么退单,要么减价.如果退单,银行只要能把原来交来的全套单据退给客户就行了,银行对于货物不做保管,只保管单据.托收还是要看对方客户信用的.
DP的风险在哪:
1、货权的风险,有可能船公司或国外代收行放单,这个责任可以追国外代收行或船公司,但人家不理你,你有啥办法?
2、拒收的风险,买方拒绝提货,并要求降价或要求放单。
如果不降价,可能你损失更大,这样出口商就很被动
3、货物拉回来的风险,有些国家退货的话是必须要买家出书面同意文件,它不出,导致你没办法拉回来,然后它等海关拍卖。
23、1993年我与某外商签订一笔按FOB价的进口合同,后因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封锁,我船只好绕好望角,以至未能如期到目的港接货,这时英镑贬值,于是卖方以我未按期接货为由,除要求涨价(或少交货)外,还要求我赔偿其仓储费,问我应如何处理?
不可抗力,英镑贬值是交易中正常风险
24、某年9月意大利商人售给英国商人一批蚕豆,合同规定10月交货,不料意政府于当年10月20日宣布禁止蚕豆出口,自宣布日起10日后生效执行,意商以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解约,问此说法可否成立?
不合理。
原因如下:
在本案中,意大利的出口商希望通过不可抗力的原因来免除自身的责任。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
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在这里意大利的出口商是不能通过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的理由的。
合同规定出口商应该在10月份交货,但出口商始终未交货。
而且,政府颁布禁令是给予宽限期的,在这10天的宽限期内,出口商完成可以交付货物,不是一种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因此,并不构成不可抗力的要件
25、某年我与外商签订一批进口化肥合同,后来外商因其生产花肥的两个工厂之一遭受水灾,这时正值国际市场上的化肥价格上涨,于是外商以不可抗力事故为理由要求解约,问我应如何对待此问题?
允许对方推迟履约或部分履约
26、10月我国某外贸公司同外商签订了一项农产品合同,交货其为当年12月,由于同年7,8月间产区遭受旱灾,农产品无收,出口人不能依约交货,于是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问该项要求能否成立?
不成立。
因为突然灾害是发生在签约之前
27、我某批货物达到对方港口后,经检验部分霉变,买方向我方提供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证,并要求索赔贷款的30%,同时买方将霉变货销毁,并将剩余合格货出售给其他商人,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此案。
我方可拒赔,买方对卖方的侵权行为。
买方应对货物进行保全,而买方却将霉变货物销毁、变卖
28、1991年夏季我国南方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在此之前外贸企业与外商订有三份大米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是“太湖大米”,“在FF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合同”,“中国大米”,七、八月份交货。
请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方如何向外方提出免责要求。
①对于"
太湖大米"
,属于重灾区,解除合同。
②"
在×
×
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合同"
要看仓库是否遭洪水浸泡。
③"
中国大米"
不可免责,必须履行合同
29、沈阳某进出口公司于1990年10月3日对外报价如下:
“FF公司:
可供中国东北大豆5,000吨,散装,每吨300美元FOB上海,11、12月份两次平均装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10月30日复到我方有效。
”问:
(1)该报盘是否为有约束力的发盘?
(2)按一般原则,对出口方来说,这一报价哪些内容不尽合理?
1、发盘就是要约,接盘就是承诺。
发盘是否具有约束力,三个条件:
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c、要约必须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效力。
此处b和c明显可判断,主要看a项,即看其内容是否具备我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法规定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所以这个发盘其实已经够具体了。
是一个有约束力的发盘。
2、fob上海不合理,东北的公司把上海作为装运港,意味着freightcost又得增加很多
11、12月份两次平均装出:
出口的时候尽量做到一次完毕,可以省去很多出口方面的成本,除非不能及时备货。
而且FOB是买方找船,卖方怎么又能保证货的装载期和船的受载期恰恰是在这两个月保持一致?
3、从大的原则方面来讲,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采用CIF术语比FOB术语更有利于本国船企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而且卖方能够更加有效的跟踪船舶和索赔,因为都是在自己地盘上的东东嘛。
应该够专业了。
有不足之处恳请高人指正。
呵呵
30、我向海湾某港口出口冻羊肉类20公吨,每公吨FOB价值400美元。
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
国外按时来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
我按规定22公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付。
问银行拒付是否有理?
问出口单位有无补救办法?
做信用证的话,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上的条款履行。
如果一个条款在合同上写了,但是信用证上如果没写,这个条款对你来说,就是无效的。
如果你的信用证上确实没写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那建议你如下操作:
1、跟客人联系,说明情况。
按照单证不符点的处理方法,还是把生意做成。
2、联系货代,做好将产品运回的准备。
31、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发盘人提供的规定,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人除了列明品质,数量,价格,付款,货期等必要条件外,规定有效期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是否按所提条件生产供应。
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询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算。
两周后,突然接到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能再定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盘。
此时,卖方已因设计,购买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
接到买方撤盘通知后,卖方被迫停止尚未完成的设计与成本核算等工作。
对此,你认为卖方能否提出异议?
应如何处理?
并说明理由。
买方的发盘不能任意撤销。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规定: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被发价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
或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据此,买方的发盘不能任意撤销,因为这个发盘具备一项有效发盘(即不可撤销发盘)的必备条件,它规定了1个月的有效期(即卖方接受发盘的期限),卖方有理由信赖买方发的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发盘,并且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卖方如认为按买方发盘条件达成交易有利可图,可以拒绝买方撤销发盘,并在限期内表示接受订立合同;
如买方坚持撤销发盘,卖方则可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加上如果达成合同可望获得的合理利润向买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32、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
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然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贷款的业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我方不应该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因为已申请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并且由某外资银行保兑,因此应由保兑银行承担货款
33、我某外贸企业与非洲某商人成交货物一批,到证中按合同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货期。
次日非商复电:
“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
我方为了及时收回贷款。
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进口人改按D/P,T/R提货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
试问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进行评论。
我方的错误:
①不能仅凭复电装货②不要贸然接受D/P,T/R的提货要求,因为这种方式比信用证风险大③改证通知应及时④未及时备货
34、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成套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
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
但是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转运为由单方面宣布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
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我方如此处理不恰当。
应吸取教训:
①合同应规定具体开证日期②对方单方面撤销合同不合法,我方作为卖方, 在不能按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应给予合理时间,而无权撤销合同。
我方更不应就此作罢
35、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
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
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PREPAID”,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
我们应如何处理?
港商这样做为了省下从香港将货物运往韩国的运费。
我方应另收运费
36、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协议,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
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陈旧使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的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上“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定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
为什么?
我方这样做不正确。
一切损失均应由船公司负责赔偿。
我方是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而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行驶,结果耽误了时间,造成损失。
我方是毫不知情
37、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
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
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不应理赔。
因为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38、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吸取教训:
①与新客户签订合同,采用信用证方式,应申请保兑行②审单时要仔细,开证行审核无误,我方应再审③采用CFR贸易术语,我方应自负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 一切费用和风险,因此我方应自己投保
39、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
我方于3月22日复电:
“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
”对方没有反应。
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以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
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
理由何在?
外商若同意,这项交易就能达成。
因为我方3月22日的复电对发盘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不能视为接受,而应视为新的发盘,而对方无反应,则表示对方不接受。
随即我方3月25日去电也是一个新的发盘,所以应由外商决定是否接受
40、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
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by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_aymentunderThisCrediTwillbemadebyusonlyaFTerarrivaloFgoodsaT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我某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
不幸60%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物。
对此,应如何处理?
可根据近因原因。
即看发生灭失的最近原则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在,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41、某国A公司与我方B公司洽谈一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