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政治一轮复习选修5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总复习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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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过程:
第
(1)问,首先作出判断,然后结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借腹生子合同有害公共利益,自签订之日起就无效。
第
(2)问,首先作出判断,然后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分析。
答案:
(1)无效。
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张先生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
(或答:
法律规定,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和内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
)
(2)有。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该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
2.(2009年浙江,自选模块,08,10分)张某、胡某、马某三人原系好友。
有一天,三人逛街,胡某在商店看到一款心仪已久的手机,因所带现金不够,便向张某借了现金1500元,购买了手机。
几个月后,胡某记忆模糊,将钱还给了马某。
当时马某正缺钱用,误以为胡某知道此事而送钱给自己,故欣然收下。
不久,张某要求胡某还钱,胡某才发觉当初还错了人,遂向马某要求归还。
马某以钱是胡某主动赠与为由拒绝归还。
(1)胡某与张某、胡某与马某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请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在实体法上应当如何理解?
第
(1)问要求分析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并说明理由;
第
(2)问要求借助实体法解决上述问题。
胡某借张某钱误还马某,马某误认为胡某赠与自己,后胡某索要,马某拒还。
合同的形式、订立及履行。
首先明确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什么,并由此判断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最后,根据实体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处理三人的利益关系。
(1)胡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口头的)借款合同关系。
理由:
胡张两人作为平等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就借款达成共识(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借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因而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胡某与马某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虽然客观上胡某付钱给了马某,但在主观上胡某是基于还款的意思,马某则基于接受赠与的意思,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不成立合同关系。
(2)张某有权要求胡某继续履行合同偿还借款,胡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胡某有权要求马某返还其误还的款项,马某有义务返还。
守法经营
家庭与婚姻
(2011年浙江,自选模块,08,10分)2009年5月1日,甲先生和乙女士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甲出资购买并登记于甲名下的一套住房里。
2010年9月,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陈某,并和陈某以传真的方式对该房的价款、付款期限、交房时间等主要内容予以确认,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甲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陈某。
乙知道后,在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向法院起诉,称甲将房屋卖给陈某时没有和作为妻子的她商量,而且甲与陈某未签订书面合同,故购房合同不
成立。
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乙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
本题考查家庭与婚姻和依法行使财产权知识。
为依据类主观题。
未办理结婚登记,甲出资购买,未签书面合同等。
结婚的具体条件、合同的形式与订立、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结婚登记是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巩固与确认夫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必经法律程序,因此第
(1)问,直接判断无依据;
第
(2)问,依据依法行使财产权知识,判断房屋所有权属于甲,根据是不动产的财产权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1)乙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①结婚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程序。
甲和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关系不成立,乙不能以妻子的身份主张权利。
②载明了双方买卖内容的传真件也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甲和陈某以传真的形式对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确认,双方已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已成立。
(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所有权属于甲,陈某未取得所有权。
房屋属于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方能取得所有权;
陈某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属于甲。
法律救济
(2010年浙江,自选模块,08,10分)陶女士前不久发现自己的手机增加了每月17元的移动梦网费,可是她从来没有订过此项业务。
陶女士到Y公司营业厅查询后才想起,半年前她的手机收到过一条短信息,说其正在享受Y公司提供的每日娱乐新闻等短信预订服务,当时陶女士没有在意,随手将该消息删除了。
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告知陶女士,此类服务采用的是默认定制式,不回复即表示同意订阅。
陶女士认为这是强迫消费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该公司返还被扣除的移动梦网费,但遭到了Y公司的拒绝。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陶女士一纸诉状将Y公司告上了法庭。
(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的什么权利?
(2)诉讼是本案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吗?
请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理由。
第
(1)问,归纳消费者的权利;
第
(2)问,作判断并分析原因。
陶女士与Y公司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及处理办法。
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
第
(1)问,阅读材料后提取信息归纳权利;
第
(2)问,作出判断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2)不是。
本案中,陶女士与Y公司之间的纠纷是一种民事财产权益纠纷。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可以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自愿达成的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1.考查内容:
近三年,本模块以考查基础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为主,主要考查了合同的形式、特征、履行;
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结婚的具体条件;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等知识。
2.考查方式:
主要以来源于生活中的各种民事纠纷为背景设置问题,设问比较直接,通常前一问考查对案例某一具体方面的认识,后一问考查解决问题的法律措施,有综合考查多个知识点的趋向。
3.复习建议:
首先要理解和熟记教材基本的法律知识,其次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关注时政热点,如结合食品药品安全、交通生产安全、劳动者与消费者维权等焦点问题和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合同、家庭纠纷的案例等,从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两个角度进行把握。
(对应学生用书第264~268页)
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与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
含义
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构成
要素[Z§
X§
K]
主体
公民即自然人;
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客体
因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
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等
内容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积极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2.人身权
名称
保护
生命
健康权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姓名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名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隐私权
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3.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
(1)含义:
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2)分类:
按主体划分为国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
按取得方式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其中,动产按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
不动产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方取得所有权;
机动车、船舶等动产因价值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也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财产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一类财产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4.知识产权
著作权
含义:
创作者对精神产品——作品——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类别:
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前者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后者包括复制权、翻译权、出租权等。
著作权人对上述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并获取报酬,还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
保护:
国家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其余权利有保护期限,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可免费使用
专利权
专利种类: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获得:
发明人或设计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审查批准后授予
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即使是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
保护期满后,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商标权
商标是经营者采用标明自己产品或服务来源,并以此与他人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文字或图形标记。
如果经营者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得注册,该标记就成为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相关条件: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可以用于注册商标,国名、国旗、国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等不能用作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可续展注册,次数不限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关系,激发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自主创新,提升综合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民事活动
应遵循的
原则
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遵守国家政策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权利的法律限制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是相伴而生、始终存在的,与具体民事权利相对应,法律规定了具体的民事义务
在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中,义务人是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不特定第三人,其义务就是不要侵害权利人的权利,不要妨碍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即只要不作为即可。
如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等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往往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即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之亦然
违反义务
而承担民
事法律责
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诉讼时
效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不再支持民事主体要求保护权利的主张
并非所有影响公民民事权利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法律有规定的例外。
但只要没有法律规定,即使出于善意的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内容
即合同条款,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合同形式
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形式
订立步骤
要约: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即告成立
无效合同
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履行的
诚实信用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担责方式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支付违约金;
定金等
免责情形
法定情形,即不可抗力,指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约定情形,即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达成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
“空口无凭”未必正确,“立字为据”实属必要
(1)口头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但容易产生纠纷。
(2)书面合同通常权责明确,有据可查,有助于避免和减少纠纷,有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还可以作为仲裁机构、司法机关仲裁、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的有力凭证,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生活中,要树立合同意识,特别是签订书面合同的意识。
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是什么
安全消费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怎么样
消费者
要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具体途径有: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生产经
营者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守法、合乎道德地开展生产经营
国家
部门
履行职责,加强立法,强化监督,依法打击各种侵权行为
1.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1)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
这是父母对子女的最重要义务。
抚养指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教育是指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父母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以及财产权益,对子女的行为要加以约束和引导,对子女的错误进行批评和管教;
对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也是父母的权利。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指子女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
扶助指子女从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结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
即: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能结婚
程序
申请、审查和批准
1.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
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仲裁
仲裁委员会
基本
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依据
(2)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
特定行政机关
性质
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行政行为的依法监督,是一种准司法的方式审理特定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
特点
与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属方便高效机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不同,前者属于司法行为,后者属于行政行为;
前者由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实施,后者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
前者是最终解决办法,效力优于后者。
2.诉讼的种类及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诉讼的基本程序、证据的种类及举证责任
诉讼的
种类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诉讼法
的基本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对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合议制原则;
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原则;
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两审终审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等
公民
的基
本诉
讼权利
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申请回避;
上诉
(1)管辖:
在起诉前应搞清纠纷是否属法院管辖,该何地、何级法院管辖。
这一步尚不属于真正的诉讼程序。
(2)起诉: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这是迈向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但起诉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的成立。
法院接到诉状后需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
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诉讼请求予以立案,接受起诉,从而使诉讼进入一审程序。
对于符合以下四个法定条件的,即诉讼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具有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院则受理立案。
如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则裁定不予受理。
(4)开庭审理:
这是诉讼活动的最重要环节,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五个阶段。
(5)二审程序:
一审结束后,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依法申请再审或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证据的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笔录
举证
责任
一般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公民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
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特殊情况除外
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保障社会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维护和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只要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吗?
不一定。
这需要搞清法律对民事权利行使的界限以及免责情形的相关规定。
(1)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具体要看法律的规定。
(2)国家对民事权利的行使的界限有法律规定,同时还规定有免责的法定情形,在这些情况下,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未必构成侵权,未必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著作权法规定,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之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等,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即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法定情形,而不能履行合同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不需承担法律责任等。
2.履行合同时,只要违约就得赔偿损失,是这样吗?
不是。
这是对合同的类型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认识不清楚。
合同的类型不同,当事人利益要求不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和支付违约金等多种方式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而不能简单地说,违约就要赔偿损失。
3.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的开始,一旦发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正确吗?
错误。
混淆了要约邀请和要约。
要约邀请不同于要约,前者并不是合同订立的开始,后者才进入合同的订立过程。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
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
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
(4)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人一旦发出有效要约,就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
要约邀请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扶养、抚养和赡养是一回事吗?
扶养、抚养和赡养,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的具体关系如下:
(1)不同点:
对亲属关系中,不同辈分间权利义务的关系的表述形式的不一。
扶养是同一顺位,是指夫妻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的一种特定关系;
抚养(育),指父母或长辈对子女或晚辈的抚养教育,是长幼间的直系亲属间的特定关系;
赡养是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的帮助,反映晚辈对长辈应尽义务的关系。
(2)相同点:
扶养、抚养和赡养,其共性属于婚姻家庭法的范畴,它的最大特征,一是伦理道德的要求,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二是法律的要求,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做出的规定。
三是同情和救助弱者的体现。
处理妥善,不仅有助于家庭和睦,更有利于国泰民安。
5.在解决纠纷上,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在本质上是一回事。
你觉得呢?
没有搞清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性质。
人民调解
法院调解
调解机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民主自治组织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调解人员地位不同
群众
国家审判人员
调解本身性质不同
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不是诉讼活动
诉讼内活动
调解权的来源与性质不同
属民主自治权利,体现民主平等关系
属审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诉讼法律关系
调解对象与范围不同
调解民间纠纷,包括一般民事纠纷、轻微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
所有的民事纠纷以及一切刑事自诉案件
达成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不同
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的约定自觉履行协议
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案件的结论,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能等同吗?
不能。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
区别
不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